蚌埠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蚌市監處罰〔2023〕1號
當事人:藏飛飛;
住址:略
身份證號碼:略
2022年12月30日,《蚌埠市禹會區人民檢察院檢察意見書》(禹檢意〔2022〕22號)建議對涉嫌假冒注冊商標罪不起訴人劉歡(另案處理)、藏飛飛給予行政處罰。
經初步審查,當事人包工包料施工的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區雙墩新村(清河家園)二期防水項目使用的防水卷材527卷,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
當事人涉嫌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防水卷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的規定,2023年1月9日,經局領導批準立案調查。
經調查核實,“匯源及圖”商標是山東匯源建材集團有限公司為注冊人的,使用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第19類防水卷材商品上的注冊商標,注冊證號:10669872。
2021年7月15日,“匯源及圖”注冊商標持有人山東匯源建材集團有限公司出具鑒別證明,判定當事人使用的上述標注“匯源及圖”注冊商標的商品527卷,是假冒山東匯源建材集團有限公司注冊商標的商品。
當事人分三次,合計從河南弘鼎建筑防水材料有限責任公司購進標注“匯源及圖”注冊商標“sbs i py pe 4.0 10”改性瀝青防水卷材(以下稱sbs型)和自粘型兩種型號侵權防水卷材1400卷。其中,2021年5月31日,發貨800卷(sbs型和自粘型防水卷材各400卷,進貨價分別為105元/卷和135元/卷);2021年6月21日,發貨200卷(sbs型166卷和自粘型34卷,進貨價分別為110元/卷和130元/卷);2021年7月14日,發貨自粘型400卷(進貨價130元/卷)。
上述兩種防水卷材銷售價格,sbs型價格190元/卷,自粘型價格215元/卷。
當事人在上述防水工程中,使用侵權sbs型防水卷材566卷,使用侵權自粘型防水卷材307卷,庫存侵權自粘型防水卷材527卷,貨值金額286850元,違法所得71840元。
當事人行為系首次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且取得權利人諒解。
當事人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2021年12月14日,安徽省蚌埠市禹會區人民檢察院《檢察意見書》(禹檢意〔2022〕22號)1份、被不起訴人藏飛飛起訴意見書1份(蚌公(蚌)訴字〔2022〕167號),證明案件來源;
2.當事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證明當事人身份;
3.藏飛飛詢問筆錄2份、河南弘鼎建筑防水材料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劉歡詢問筆錄1份、上海磊傲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委托人石衛生詢問筆錄1份、上海磊傲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情況說明1份、公安機關對藏飛飛訊問筆錄9份、公安機關對劉歡訊問筆錄7份、山東匯源建材集團有限公司防水卷材鑒定報告1份、建筑施工合同1份、河南弘鼎建筑防水材料有限責任公司給藏飛飛供貨記錄1份,證明當事人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事實;
4.山東匯源建材集團有限公司關于蚌埠藏飛飛情況說明1份、山東匯源建材集團有限公司和河南弘鼎建筑防水材料有限責任公司委托加工協議1份、山東匯源建材集團有限公司給河南弘鼎建筑防水材料有限責任公司商標授權證明1份、藏飛飛調查筆錄1份、國家企業信用公示系統查詢材料5份、中國市場監管行政處罰文書網查詢材料2份、中國裁判文書網查詢材料2份,證明當事人系首次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取得注冊商標持有人山東匯源建材集團有限公司諒解的事實。
2023年3月22日,我局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蚌市監罰告〔2023〕1號),法定期限內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未要求聽證。
本局認為,當事人在包工包料施工的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區雙墩新村(清河家園)二期防水項目施工使用的防水卷材,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匯源及圖”商標,侵害了商標持有人的合法權益,破壞了正常的市場競爭秩序。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三)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的規定,構成了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違法行為,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五年內實施兩次以上商標侵權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從重處罰。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的規定予以處罰。
當事人違法經營額286850元,系初次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違法,取得了商標持有人山東匯源建材集團有限公司諒解,符合《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第240條中“(三)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1.銷售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商標的商品的行為(2)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處以違法經營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的情形。
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五年內實施兩次以上商標侵權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從重處罰。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當事人有違法所得,除依法應當退賠的外,應當予以沒收。違法所得是指實施違法行為所取得的款項。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對違法所得的計算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的規定,決定給予處罰如下:
1.沒收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防水卷材527卷;
2.罰款叁拾萬元整(300000.00元);
3.沒收違法所得柒萬壹仟捌佰肆拾元整(71840.00元)。
罰沒合計叁拾柒萬壹仟捌佰肆拾元整(371840.00元)。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蚌埠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開具一般繳款書,將罰沒款繳到指定銀行。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本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蚌埠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蚌山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蚌埠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4月19日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依法向社會公示本行政處罰決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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