雜交稻、雜交玉米及其親本種子生產許可證核發
一、 辦證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條件,農業部2011年第3號部長令《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七條所列條件。
二、辦證條件
1.注冊資本不少于3000萬元;
2.生產的品種通過品種審定;生產具有植物新品種權的種子,還應當征得品種權人的書面同意;
3.具有完好的凈度分析臺、電子秤、置床設備、電泳儀、電泳槽、樣品粉碎機、烘箱、生物顯微鏡、電冰箱各1臺(套)以上,電子天平(感量百分之一、千分之一和萬分之一)1套以上,扦樣器、分樣器、發芽箱各2臺(套)以上,pcr擴增儀、酸度計、高壓滅菌鍋、磁力攪拌器、恒溫水浴鍋、高速冷凍離心機、成套移液器各1臺(套)以上;
4.檢驗室150平方米以上;有倉庫500平方米以上,曬場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相應的種子干燥設施設備;
5.經省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合格的種子檢驗人員(涵蓋田間檢驗、扦樣和室內檢驗)、種子生產技術人員各5名以上,和種子貯藏技術人員3名以上;
6.生產地點無檢疫性有害生物;符合種子生產規程要求的隔離和生產條件;
7.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三、需提交的材料
1.種子生產許可證申請表;
2.有專門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或者申請之日前1年內的年度會計報表及審計報告和資產評估報告等注冊資本和固定資產證明材料;種子檢驗等設備清單和購置發票復印件;在生產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種子檢驗室、倉庫的產權證明復印件;在生產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曬場的產權證明(或租賃協議)復印件,或者種子干燥設施設備的產權證明復印件;計量檢定機構出具的涉及計量的檢驗設備檢定證書復印件;相關設施設備的情況說明及實景照片;
3.種子生產、貯藏、檢驗技術人員資質證明和勞動合同復印件;
4.種子生產地點檢疫證明;種子生產安全隔離和生產條件說明;
5.品種審定證書復印件;生產具有植物新品種權的種子,提交品種權人的書面同意證明;
6.種子生產許可證申請者已取得相應作物的種子經營許可證的,免于提交第2項規定的材料和種子貯藏、檢驗技術人員資質證明及勞動合同復印件,但應當提交種子經營許可證復印件。
7.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四、審核與審批
1.材料受理:種子生產所在地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受理申請人報送的《主要農作物種子生產許可證申請表》及其相關材料,并對申請材料和企業申報條件進行審核,提出審核意見,上報省農業廳行政服務大廳。省農業廳受理申請時限為每年4月1日至6月30日。
2.項目審查:省農業廳組織相關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對企業申報條件進行現場考察,提出審批方案。
3.審批:省農業廳審批。
其他主要農作物種子生產許可證核發(除雜交稻、雜交玉米及其親本種子)
一、 辦證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條件,農業部2011年第3號部長令《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七條所列條件。
二、辦證條件
1.注冊資本不少于500萬元;
2.生產的品種通過品種審定;生產具有植物新品種權的種子,還應當征得品種權人的書面同意;
3.具有完好的凈度分析臺、電子秤、置床設備、電泳儀、電泳槽、樣品粉碎機、烘箱、生物顯微鏡、電冰箱各1臺(套)以上,電子天平(感量百分之一、千分之一和萬分之一)1套以上,扦樣器、分樣器、發芽箱各2臺(套)以上;
4.檢驗室100平方米以上;有倉庫500平方米以上,曬場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相應的種子干燥設施設備;
5.經省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合格的種子檢驗人員(涵蓋田間檢驗、扦樣和室內檢驗)、種子生產技術人員、貯藏技術人員各3名以上;
6.生產地點無檢疫性有害生物;符合種子生產規程要求的隔離和生產條件;
7.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三、需提交的材料
1.種子生產許可證申請表;
2.專門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或者申請之日前1年內的年度會計報表及審計報告和資產評估報告等注冊資本和固定資產證明材料;種子檢驗等設備清單和購置發票復印件;在生產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種子檢驗室、倉庫的產權證明復印件;在生產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曬場的產權證明(或租賃協議)復印件,或者種子干燥設施設備的產權證明復印件;計量檢定機構出具的涉及計量的檢驗設備檢定證書復印件;相關設施設備的情況說明及實景照片;
3.種子生產、貯藏、檢驗技術人員資質證明和勞動合同復印件;
4.種子生產地點檢疫證明;種子生產安全隔離和生產條件說明;
5.品種審定證書復印件;生產具有植物新品種權的種子,提交品種權人的書面同意證明;
6.種子生產許可證申請者已取得相應作物的種子經營許可證的,免于提交第2項規定的材料和種子貯藏、檢驗技術人員資質證明及勞動合同復印件,但應當提交種子經營許可證復印件。
7.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四、審核與審批
1.材料受理:種子生產所在地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受理申請人報送的《主要農作物種子生產許可證申請表》及其相關材料。提交申請時限:小麥、油菜(秋播作物)為每年8月1日至10月31日;大豆、棉花、西瓜、花生、馬鈴薯(春、夏播作物)為每年4月1日至6月30日。
2.審核和審批:生產所在地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對辦證條件進行現場考察,提出審批方案,呈報領導審批。
3.打印證件:審批機關到省種子管里站打印證件,由審批機關蓋章發放。
其中,常規農作物原種種子生產許可證申請審批程序按兩雜種子生產許可證辦理。
生產所在地為非主要農作物,在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為主要農作物,生產者申請辦理種子生產許可證的,生產所在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受理并依法核發。
1億元以上的公司種子經營許可證審核
一、辦證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條件并達到農業部2011年第三號部長令《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十六條所列要求。
二、辦證條件
1.注冊資本達到1億元,固定資產不少于5000萬元;
2.具有完好的凈度分析臺、電子秤、置床設備、電泳儀、電泳槽、樣品粉碎機、烘箱、生物顯微鏡、電冰箱各2臺(套)以上,電子天平(感量百分之一、千分之一和萬分之一)2套以上,扦樣器、分樣器、發芽箱各3臺(套)以上,pcr擴增儀、酸度計、高壓滅菌鍋、磁力攪拌器、恒溫水浴鍋、高速冷凍離心機、成套移液器各2臺(套)以上;檢驗室200平方米以上;
3.申請經營主要農作物種子的,有倉庫1500平方米以上,曬場3000平方米以上或者相應的種子干燥設施設備,營業場所500平方米以上;申請經營非主要農作物種子的,有倉庫300平方米以上,曬場500平方米以上或者相應的種子干燥設施設備,營業場所300平方米以上;
4.申請經營雜交稻和雜交玉米種子及其親本種子的,應當配備與其種子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種子干燥設施設備,雜交稻種子及其親本種子加工成套設備總加工能力達到10噸/小時以上,雜交玉米種子及其親本種子加工成套設備總加工能力達到20噸/小時以上,加工廠房800平方米以上;申請經營其他農作物種子的,加工能力和加工廠房達到《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四、五項的相應要求;
5.有專職的種子生產、加工、貯藏技術人員和經省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合格的種子檢驗人員各5名以上;
6.有專門的育種機構,固定的育種人員和工作經費,年科研經費投入不得低于年利潤的10%;自有科研實驗室300平方米以上,穩定的育種用地100畝以上,其中,在全國3個以上不同生態區各有3個以上的測試點,每個點有10畝以上試驗用地以及相應的播種、收獲、考種設施設備;有專職從事科研育種的中級以上職稱(或者相關專業本科以上學歷)研究人員5名以上;生產經營主要農作物種子的,每種作物還應當有從事科研育種的專職高級職稱(或者相關專業碩士以上學歷)研究人員1名以上;
7.有穩定的種子生產基地。其中,經營主要農作物種子的基地5000畝以上;經營其他農作物種子的基地500畝以上;
8.有健全的售后服務體系;
9.申請經營主要農作物種子的,有2個以上以申請企業名義單獨申請并通過國家級審定的品種,或者5個以上以申請企業名義單獨申請并至少在3個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省級審定的品種;申請經營非主要農作物種子的,有5個以上以申請企業名義單獨獲得植物新品種權的品種;
10.申請經營作物種類的種子經營量在申請之日前3年內(不含申請當年),有1年以上占全國該種類作物種子市場份額的1%以上。自主知識產權品種的經營量占公司經營總量的比例10%以上;
11.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三、需提交的材料
1.農作物種子經營許可證申請表;
2.有專門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或者申請之日前1年內的年度會計報表及審計報告和資產評估報告等注冊資本和固定資產證明材料;申請單位性質、資本構成等基本情況證明材料;
3.種子檢驗、加工等設施設備清單和購置發票復印件;種子檢驗室、加工廠房、倉庫的產權證明復印件;曬場的產權證明(或租賃協議)復印件,或者種子干燥設施設備的產權證明復印件;計量檢定機構出具的涉及計量的檢驗、包裝設備檢定證書復印件;相關設施設備的情況說明及實景照片;
4.種子檢驗、加工、貯藏等有關技術人員的資質證明和勞動合同復印件;
5.育種機構情況說明;科研育種設施設備的自有產權證明復印件及實景照片;科研育種和品種試驗用地5年以上流轉協議復印件;
6.育種人員的職稱(或學歷)證明材料及勞動合同復印件;
7.申請之日前3年的年度會計報表及中介機構審計報告復印件;
8.品種審定證書或者植物新品種權證書復印件,具有品種自主生產經營權的證明;申請之日前3年申請許可作物的種子經營量、經營額及占全國市場份額的說明及相關證明;自主知識產權品種的種子經營量、經營額說明及相關證明;
9.申請之日前3年的種子生產基地證明材料,包括制種地點(具體到村)、制種面積、基地村(組)聯系人和受委托制種人電話表,以及10份制種合同的復印件,或者土地流轉協議復印件;
10.健全的售后服務體系證明材料,包括售后服務制度和售后服務網絡建設情況等;
11.有效期屆滿前重新申請的,還應當提供原種子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內種子生產經營和科研育種情況的證明材料。
12.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四、審核與審批
1.材料受理:省農業廳行政服務大廳受理申請人報送的《農作物種子經營許可證申請表》及其相關材料,并進行初審。
2.項目審核:省農業廳組織相關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對辦證條件的符合性進行現場核查,提出審核方案,呈報廳領導審批。
3.領取審核批件:申請人到省農業廳行政服務大廳領取審核批件。
4.審批:農業部審批。
從事種子進出口業務的公司的種子經營許可證審核
一、辦證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條件并達到農業部2011年第3號部長令《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管理辦法》十三條、十四條和第十五條所列的要求。
二、辦證條件
1、注冊資本不少于3000萬元,固定資產不少于1000萬元;
2、申請進出口雜交稻、雜交玉米種子及其親本種子經營許可證,申請進出口雜交稻、雜交玉米種子及其親本種子以外的應當加工、包裝的農作物種子經營許可證,所需條件參照核發相應農作物種子經營許可證的其他條件。
三、需提交的材料
1.農作物種子經營許可證申請表;
2.有專門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或者申請之日前1年內的年度會計報表及審計報告和資產評估報告等注冊資本和固定資產證明材料;申請單位性質、資本構成等基本情況證明材料;
3.種子檢驗、加工等設施設備清單和購置發票復印件;種子檢驗室、加工廠房、倉庫的產權證明復印件;曬場的產權證明(或租賃協議)復印件,或者種子干燥設施設備的產權證明復印件;計量檢定機構出具的涉及計量的檢驗、包裝設備檢定證書復印件;相關設施設備的情況說明及實景照片;
4.種子檢驗、加工、貯藏等有關技術人員的資質證明和勞動合同復印件;
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四、審核與審批
1.材料受理:省農業廳行政服務大廳受理申請人報送的《主要農作物種子經營許可證申請表》及其相關材料,并進行初審。
2.項目審核:省農業廳組織相關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對辦證條件的符合性進行現場核查,提出審核方案,呈報廳領導審批。
3.領取審核批件:申請人到省農業廳行政服務大廳領取審核批件。
4.審批:農業部審批。
五、其他相關事項
1.種子生產許可證有效期3年。同一企業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向同一核發機關申請增加生產同類作物品種的,由核發機關在原證上加注相應品種,不再另行發放生產許可證。
種子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后,種子生產者需在同一核發機關申領新證的,應當在許可證期滿70日前重新提出申請。
2.種子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在有效期內變更許可證標注項目的,應當按照原申請程序辦理變更手續,并提供相應證明材料。
經營許可證期滿后繼續從事種子經營的,種子經營者應當在期滿6個月前重新申請。
3.沒有設立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區(縣、市),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由地(市)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
4.種子經營者專門經營不再分裝的包裝種子的,或者受具有種子經營許可證的種子經營者以書面委托代銷其種子的,可以不辦理種子經營許可證,但應當有固定的營業場所,并與具備種子經營許可證的種子企業簽訂和委托購銷或代銷合同。
5.種子經營者在經營許可證規定的有效區域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工商登記,并在取得或變更營業執照后15日內,向當地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原發證機關備案。備案時應提交種子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的復印件以及分支機構的住所、經營方式、負責人姓名、聯系電話等材料。
6.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種子生產、經營者的種子生產、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1)未按核發權限發放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
(2)擅自降低核發標準發放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
(3)其他未依法核發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
7.主要農作物種子生產者應當按照種子生產許可證的規定組織種子生產。種子生產者應當建立種子生產檔案,并在播種后30日內,將生產地點、品種名稱、生產面積等信息向生產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生產信息匯總后逐級上報至農業部。
8.種子經營者應當建立種子經營檔案,載明種子來源、加工、貯藏、運輸和質量檢測各環節的簡要說明及責任人、銷售去向等內容。
種子經營企業應當在每年5月底前將上一年度主要經營活動向發證機關報告。發證機關應當將種子經營信息匯總后上報農業部。
9.在許可證有效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證機關應當注銷許可證,并予以公告:
(1)種子生產、經營者停止生產、經營活動1年以上的;
(2)種子生產、經營者不再具備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管理辦法規定的許可條件,經限期整改仍達不到要求的。
10.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不予許可,并通報有關情況。申請人在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
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撤銷行政許可,并通報有關情況。申請人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
11.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吊銷、撤銷、注銷違法行為人的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應當在決定作出后5個工作日內通知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注銷或變更營業執照。
12.申請辦理轉基因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按農業部《轉基因棉花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規定》(農業部1643號公告)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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