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長沙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印發《長沙市預拌砂漿管理辦法》的通知
湘江新區管委會開發建設局,各區縣(市)工信局、住建局、散裝水泥管理機構,各有關單位:
現將《長沙市預拌砂漿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長沙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長沙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4年4月17日
長沙市預拌砂漿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預拌砂漿的生產和使用管理,推進建筑施工現代化,強化建設工程質量,保護環境,節約資源,助力落實碳達峰碳中和目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湖南省散裝水泥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預拌砂漿的規劃、建設、生產、運輸、使用及相關行政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的預拌砂漿,是指由專業生產廠家生產的用于各種建設工程的砂漿拌和物,包括干拌砂漿和濕拌砂漿。
第三條 各區縣(市)應當加強預拌砂漿推廣應用工作的領導,建立統籌協調機制,制定工作計劃和目標措施,促進預拌砂漿的發展。
第四條 市及各區縣(市)散裝水泥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預拌砂漿監督管理工作,各級散裝水泥管理機構具體組織實施本辦法。
第二章 生產與使用
第五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預拌砂漿生產項目,應當符合《長沙市預拌砂漿布局規劃(2021-2030年)》(長工信節資發[2021]97號),審批報建、建設實施、竣工驗收等環節應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項目核準部門在核準前應當征求同級散裝水泥管理機構的意見。
第六條 各級散裝水泥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預拌砂漿生產過程監督管理,聯合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對違法行為進行行政執法。
第七條 預拌砂漿生產企業不得使用袋裝水泥。
第八條 預拌砂漿生產企業應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加大對安全生產投入保障力度,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信息化建設,構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健全風險防范化解機制。
預拌砂漿生產企業應定期開展料倉、生產線建筑主體結構和施工現場儲料罐及相關設備的安全性鑒定,加強現場巡查。
第九條 預拌砂漿生產企業應加強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源頭治理,自覺遵守交通法規;預拌砂漿專用車輛應當遵守城區貨車限行的規定,確需在限制、禁止的時間、路段通行的,應當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通行手續。
第十條 預拌砂漿生產企業應遵守生態環境保護和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的有關規定,預拌砂漿專用車輛應當使用符合生態環境保護要求排放標準車輛,鼓勵使用新能源車。禁止運輸車輛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油品。
第十一條 預拌砂漿生產企業應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及技術規范、《湖南省預拌砂漿生產企業質量管理規程》(湘工信原材料〔2021〕233 號)等進行生產和管理,取得省散裝水泥行政管理部門和省級相關檢驗機構驗收頒發的試驗室合格證書,接受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質量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預拌砂漿生產企業應推進綠色低碳發展,必須使用符合國家標準規范的天然砂、機制砂。
第十三條 預拌砂漿生產企業應利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及時將生產質量技術數據傳輸給散裝水泥管理機構,作為質量監管依據。
第十四條 預拌砂漿企業應向施工企業提供出廠合格證、型式檢驗報告、出廠檢驗報告、產品使用說明書、產品發貨單及砂漿原材料檢驗報告、砂漿配合比等文件,并加強售后服務,提供產品施工操作指引。
第十五條 全市建成區內的建設工程(不含居民家庭裝飾裝修工程),禁止施工現場機器攪拌砂漿,應當使用預拌砂漿。
第十六條 各級散裝水泥行政主管部門及散裝水泥管理機構應會同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加強對散裝水泥推廣應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協調解決散裝水泥推廣應用工作中的問題,及時查處違法行為。
第十七條 散裝水泥管理機構聯合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到施工現場進行預拌砂漿使用情況執法檢查時,有權要求相關單位提供預拌砂漿使用、監理等資料。
第三章 責任追究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使用袋裝水泥的,由散裝水泥管理機構依據《湖南省散裝水泥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按照使用袋裝水泥每噸三百元的標準處以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在施工現場機器攪拌砂漿的,由散裝水泥管理機構依據《湖南省散裝水泥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三款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按照攪拌的砂漿每噸六十元的標準處以罰款。
第十九條 建設單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預拌砂漿的、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預拌砂漿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規定,依法實施處罰。
第二十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預拌砂漿推廣應用的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含義為:
(一)干拌砂漿,是指經干燥篩分處理的集料與水泥以及根據性能確定的各種組分,按照一定比例在專業生產廠混合而成,在使用地點按照規定比例加水或者配套液體拌合使用的干混拌合物。干拌砂漿也稱為干混砂漿。
(二)濕拌砂漿,是指由水泥、細集料、外加劑和水以及根據性能確定的各種組分,按照一定比例在攪拌站經計量、拌制后,采用攪拌運輸車運至使用地點,放入專用容器儲存,并在規定時間內使用完畢的濕拌拌合物。
第二十二條 各區縣(市)可根據本辦法,結合自身實際依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資料下載:《長沙市預拌砂漿管理辦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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