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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單位:
《先進制造業強市建設“4151”計劃專項政策》《加快現代服務業高質量發展若干政策》《促進建筑業高質量發展若干政策》《加快科技創新若干政策》《金融支持高質量發展若干政策》《鼓勵支持開放型經濟發展若干政策》《進一步擴大有效投資若干意見》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紹政辦發〔2022〕11號文件中的《加快推進工業經濟高質量發展若干政策》《加快現代服務業高質量發展若干政策》《促進建筑業高質量發展若干政策》《加快科技創新若干政策》《金融支持穩進提質若干政策》《鼓勵支持開放型經濟發展若干政策》《擴大有效投資助推經濟高質量發展若干意見》《能源保障政策》同時廢止。
紹興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2月7日
先進制造業強市建設“4151”計劃專項政策
一、重構制造業空間布局
(一)打造高能級產業大平臺。當年新增列入省級“萬畝千億”新產業平臺培育名單的,獎勵平臺100萬元。對當年新增列入國家級新型工業化示范基地的所在開發區(園區),獎勵40萬元。
(二)推進開發區(園區)工業全域治理行動。支持小微企業園區建設,對當年新增省級認定小微園區,三星、四星、五星級小微企業園、國家級小微企業創業創新基地的,分別獎勵園區10萬元、20萬元、40萬元、60萬元、100萬元;對當年晉級的小微企業園,實施晉級差額獎勵。加快推進數字化示范園區建設,對當年列入市級建設年度計劃并完成項目建設的,按軟硬件實際投資額的30%給予補助,每個園區最高不超過100萬元;對當年新增認定為市級、省級數字化示范園區的,每個分別獎勵20萬元、50萬元,同一園區省、市同年認定的,就高獎勵。鼓勵園區特色化發展,對當年新增認定為市級特色產業園區的,獎勵20萬元。
(三)構筑高水平基礎設施網絡。提升大數據產業支撐,支持公共數據開放利用,對獲得省、市公共數據開放大賽獎項一、二、三等獎的,分別獎勵8萬元、6萬元、4萬元以及3萬元、2萬元、1萬元,同一項目省、市同時獲獎的,就高獎勵;在獲獎項目基礎上進行產業孵化,取得積極成效且孵化項目營收超100萬元的,再獎勵5萬元。推進行業聯盟能力建設,對經業務主管部門年度考核優秀的市級大數據行業聯盟,獎勵5萬元。推進標準體系建設,對主導制定大數據領域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并已發布實施的企業,每項分別獎勵20萬元、10萬元。推進政企合作,對企業主導的大數據領域社會類政企合作(不包括政府投資項目),取得國家級、省級試點或榮譽的,分別獎勵10萬元、5萬元。
二、建強先進制造業集群(產業鏈)
(四)培育先進制造業集群梯隊
1.鞏固提升優勢產業集群。加快印染化工產業跨區域集聚提升,對跨區域集聚提升的印染、化工企業項目,按照《紹興市區印染化工電鍍產業改造提升實施方案》《關于加快推進市區印染產業改造提升工作的補充意見》《關于加快推進市區化工產業改造提升工作的補充意見》等政策執行。建立市區化工產業集聚提升專項基金,用于支持化工集聚提升項目建設;對投資超過100億元的重特大跨區域集聚提升項目,可專項組建項目投資基金予以支持,適用承接地招商政策。對當年新增列入工業和信息化部印染企業規范公告名單的,獎勵50萬元。
2.培育壯大戰略性新興產業集群。大力支持集成電路產業發展,具體條款參見集成電路產業專項政策。做強做大數字經濟核心企業,對當年首次列入國家電子信息百強企業、省電子信息產業百家重點企業的,分別獎勵100萬元、50萬元。鼓勵軟件企業壯大,對通過軟件企業評估,且納入省經濟和信息化數據服務平臺的軟件企業,年銷售收入首次突破1000萬元、2000萬元、5000萬元、1億元的,分別獎勵10萬元、20萬元、50萬元、100萬元。對當年新增認定為國家級、省級工業互聯網app優秀解決方案或工業軟件優秀產品的,分別獎勵企業50萬元、20萬元。支持生物醫藥產業創新發展,生物醫藥產業發展條款詳見生物醫藥產業專項政策。
3.加快布局未來產業集群。積極鼓勵氫能等新能源產業發展,對氫能產業項目,當年實際完成生產設備投資額300萬元以上的,在享受市“4151”先進制造業強市建設專項政策基礎上,再按生產設備投資額的6%給予補助,單個項目額外補助不超過300萬元。
4.傳承振興歷史經典產業集群。對歷史經典制造業(黃酒、珍珠)企業年營業收入超過3億元且同比增長10%以上的,獎勵50萬元;對當年營業收入1億元—3億元且同比增長12%及以上的,獎勵30萬元;對當年營業收入5000萬元—1億元且同比增長15%及以上的,獎勵20萬元。保護和發展傳統工藝美術,對參加市級及以上行業主管部門及其委托機構組織的工藝美術精品展,按國家級、省級、市級工藝美術大師分別補助100%、80%、60%展位費。對當年獲得市級及以上工藝美術精品展評選或技能大賽金、銀、銅獎的,進行分級分類獎補,最高不超過1萬元。
5.鼓勵深化軍工合作。對軍品年銷售500萬元以上的企業,按軍品銷售額給予1%獎勵,最高不超過300萬元。對當年新取得一級、二級、三級保密資格的企業,分別獎勵50萬元、30萬元、20萬元;對新取得一類、二類科研生產許可的企業,分別獎勵50萬元、30萬元;對新取得a類、b類承制單位資格的企業,分別獎勵50萬元、20萬元;提升資質等級,按新取得資質獎勵的差額部分給予獎勵;資質到期復評通過的,獎勵10萬元。對當年新取得軍選民用裝備承制單位注冊證書、國軍標質量管理體系認證的企業,分別獎勵10萬元、5萬元。對當年經認定為省級軍民融合示范企業的,獎勵10萬元。
(五)提升集群制造產業鏈發展水平。加快產業鏈上下游企業融通發展,對當年新增認定為省級產業鏈上下游企業共同體牽頭企業,獎勵50萬元。對當年列入市級“鏈主”企業名單的,獎勵20萬元。對牽頭舉辦省級“十鏈百場萬企”活動的企業(協會),并組織100家企業(含)以上參加的,每場活動補助25萬元;對舉辦市級“十鏈百場萬企”活動的企業(協會),并組織50家企業(含)以上參加的,每場活動補助15萬元。
(六)擴大制造業有效投資
1.鼓勵加大工業投資。對當年實際完成設備投入300萬元及以上的項目,按實際完成設備投資額的6%予以獎勵;其中,對列入市重點工業項目計劃和市數字化、智能化改造重點項目計劃的,增加2個百分點,對市重點工業項目計劃中列入省級“415x”先進制造業產業集群核心區、協同區和新星產業集群區域所屬行業項目的,增加4個百分點。列入省重大項目、省重點建設項目、省市縣長項目、省重大產業項目計劃的制造業項目和數字化、低碳化改造項目,可適當提高獎勵標準。設備投資額可將工控軟件及信息系統購置費用納入計算。單個項目當年設備投入獎勵最高不超過1500萬元。(投資項目列入計劃起2年內有效)
2.鼓勵產業項目提前開工投產。對固定資產投資1億元以上的獨立供地重大產業項目,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履約監管合同約定期限提前90天、180天(含)以上開工的,分別獎勵10萬元、20萬元;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履約監管合同約定期限提前90天、180天(含)以上建成投產的,分別獎勵20萬元、40萬元。對提前投產的項目主體,保障后續項目要素。
三、培育一流企業隊伍
(七)全力扶持產業領航強企。加快一流企業培育,對制造業領域當年新增列入“世界500強”“中國企業500強”“中國制造業企業500強”“中國民營企業制造業500強”的,分別獎勵1000萬元、500萬元、200萬元、100萬元。對當年營業收入首次突破10億元、50億元、100億元、500億元的獨立核算單體制造業企業(或以集團匯總統計且在當地的制造業營收占比不低于50%),分別獎勵10萬元、50萬元、100萬元、300萬元;對年營業收入達到500億元以上的培育企業,營業收入每增加100億元,再獎勵50萬元。對當年新增列入省級“雄鷹行動”培育計劃(“一流企業”“鏈主”企業)的,分別獎勵100萬元。實行“長高長壯”專項激勵,具體條款參見《紹興市制造業企業“長高長壯”行動專項激勵政策》。
(八)實施先進制造業“鳳凰行動”計劃。對制造業企業上市掛牌、項目招引、引領發展、收購兼并、再融資、募投項目予以獎勵,具體條款參見《紹興市上市公司引領高質量發展政策》。
(九)推進制造業企業“專精特新”發展。對當年列入國家級制造業單項冠軍示范企業(產品)和省級單項冠軍培育企業(產品)的,分別獎勵100萬元、20萬元;對當年認定為國家級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的,獎勵100萬元;對當年認定為省級專精特新中小企業的,獎勵10萬元;對當年認定為省“隱形冠軍”企業的,獎勵50萬元。扶持小微企業上規升級,對當年新納入國家統計局網上直報的規模以上工業法人,獎勵10萬元;對當年新建投產企業且在當年11月前完成首次月度上規的,獎勵15萬元。營造創業創新氛圍,對獲得國家、省中小企業創新創業大賽一、二、三等獎的,分別獎勵100萬元、50萬元、30萬元,以及50萬元、20萬元、10萬元,同一項目國家、省同時獲獎的,就高獎勵;對獲得市中小企業創新創業大賽一、二、三等獎以及優秀獎的,分別獎勵20萬元、10萬元、5萬元、1萬元。打造管理標桿企業,對當年認定為省級及以上企業管理標桿企業的,獎勵50萬元,對當年認定為五星級、四星級企業管理標桿企業的,分別獎勵10萬元、5萬元。
(十)全力培育一流企業家。貫徹《浙江省民營企業發展促進條例》,有效落實民營企業平等準入系列措施,依法保護民營企業和民營企業家合法權益,嚴格規范行政行為,營造優質營商環境。提高優秀企業家待遇,積極推薦擔任各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勞模先進等社會職務和榮譽職務。每年新增一定經費,專項用于企業家培訓、學習考察等。
四、深化創新鏈產業鏈融合
(十一)提升制造業創新平臺能級。引進大院名所共建創新載體,推動創新聯合體建設,完善創新創業平臺建設,提高孵化服務水平,完善技術交易市場體系。具體條款參見《加快科技創新若干政策》。
(十二)強化關鍵核心技術攻關。緊扣十大標志性產業鏈和集群制造的技術需求,大力推行“揭榜掛帥”攻關模式,實施一批以突破關鍵核心技術為導向的市級科技計劃項目。具體條款參見《加快科技創新若干政策》。
1.大力支持“三首”創新。對當年新增認定為國際、國內、省內首臺(套)整機設備(成套裝備)、新材料首批次產品或首版次軟件的,在享受省級獎勵基礎上,再分別獎勵200萬元、100萬元、50萬元;對當年新增認定為市級首臺(套)整機設備(成套設備)的,獎勵30萬元。對當年新增認定為國際、國家級、省級、市級首臺(套)關鍵零部件的,分別獎勵100萬元、50萬元、25萬元、10萬元。
2.支持“三首”地方應用。對企業購置使用首臺(套)整機裝備或成套裝備(含前三套裝備或首批次裝備)且總價超過500萬元,實現首臺(套)裝備工程化質量提升的,給予10%的獎勵,最高不超過100萬元。地方應用獎勵可以與省級應用獎勵同時享受。
3.實行市級首臺(套)裝備保險階梯補償機制。對投保首臺(套)裝備按照實際投保費率(最高不超過2%),以及市級首臺(套)裝備首年度實際保費的65%給予保險補償,從次年開始保險補償比例逐年遞減10%,每年補償不超過300萬元,最多可連續支持3年。同一產品被評為國際、國內、省內首臺(套)的,執行上級保險補償政策,不重復享受地方首臺(套)保險補償政策。同一首臺(套)裝備不得同時享受產品應用獎勵和保險補償政策。
4.加快技術創新成果轉化。對當年新增認定為省級優秀工業新產品(新技術)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的,分別獎勵30萬元、20萬元、10萬元;對當年通過評價(驗收)的省重點技術創新項目、省重點高新技術產品開發項目、省級工業新產品(新技術),分別獎勵10萬元、5萬元、2萬元。
(十三)增強企業創新主體作用。加快技術創新中心建設,更大力度實施科技企業“雙倍增”計劃,完善創新型領軍企業培育機制,推動規模以上工業企業研發機構全覆蓋,加強海外研發機構建設,鼓勵企業加大研發投入,深化完善科技創新券制度,具體條款參見《加快科技創新若干政策》。對當年新增認定為國家級、省級制造業創新中心的,分別獎勵1000萬元、500萬元;當年新增認定為國家級、省級產業創新中心,分別獎勵500萬元、100萬元;對當年新增認定為國家級、省級企業技術中心,省級重點產業技術聯盟依托單位,市級企業技術中心的,分別獎勵100萬元、20萬元、10萬元、3萬元;對當年新增認定為國家級、省級技術創新示范企業的,分別獎勵100萬元、30萬元。
(十四)打造制造業人才蓄水池。實施“名士之鄉”英才計劃,大力引進培養頂尖人才、海外人才、青年人才、卓越工程師、高技能人才等,推動產業鏈、創新鏈、資金鏈、人才鏈“四鏈融合”發展。具體條款參見《加快建設新時代“名士之鄉”人才高地若干政策》。
五、加快制造方式轉型
(十五)加速制造業數字化轉型。加快以“產業大腦+未來工廠”為核心的數字經濟系統建設。
1.推進兩化融合縱深發展。對首次通過工業和信息化部“兩化”融合管理體系貫標評定(試點),aaa級及以上的獎勵30萬元,aa級(單元級)的獎勵20萬元;對當年新增列入國家級、省級新一代信息技術與制造業融合發展試點的企業(項目),分別獎勵50萬元、10萬元。對當年新增列入省級及以上“5g+工業互聯網”創新應用試點示范項目,按不低于實際投入的15%給予獎勵,最高不超過 100 萬元。
2.推進工業互聯網創新發展。對當年新增列入省級工業互聯網平臺創建名單的,獎勵20萬元;對當年新增列入省級工業互聯網平臺、省級數字工廠認定名單的企業,分別獎勵100萬元,列入市級工業互聯網平臺的,獎勵30萬元;對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當年新增列入省級行業級工業互聯網平臺的,按實際投入給予25%補助,最高不超過300萬元;對省級行業級工業互聯網平臺吸納、服務企業首次超過100家的,獎勵平臺50萬元,超過200家的,獎勵平臺100萬元;對當年新增列入省級重點工業信息工程服務機構(省級數字化改造服務商)的,獎勵10萬元。
3.推進中小企業數字化改造。推進中小企業數字化改造,對當年新增列入省級中小企業數字化改造轉型試點行業名單的區、縣(市),按省級激勵金額,給予不超過50%的資金配套;對當年新增認定為市級數字化改造示范企業的,按其在信息化軟硬件、網絡建設以及信息技術開發、咨詢服務等投入總額的30%給予補助,補助金額不超過150萬元。鼓勵企業上云用數賦智,對當年新增列入省級制造業“云上企業”、省級大數據示范企業的,分別獎勵10萬元,對當年新增列入市級制造業“云上企業”培育庫的,獎勵5萬元;鼓勵企業提升數據管理能力,對通過數據管理能力成熟度(dcmm)國家標準貫標2級、3級、4級及以上認證的,分別獎勵30萬元、40萬元、50萬元。對當年新增認定為省級未來工廠、省級智能工廠、市級智能工廠、省級數字化車間、市級數字化車間的,分別獎勵200萬元、30萬元、20萬元、15萬元、10萬元。自被列為省級未來工廠試點企業至獲評未來工廠2年內,對未來工廠項目建設的設備投資(包括軟件系統投資),按實際投資額的15%給予補助,最高不超過1500萬元。
(十六)促進制造業綠色低碳發展。支持綠色制造創建,對當年新增列入市級“循環經濟850工程建設計劃”示范項目并驗收通過的,按實際設備投資額的8%予以獎勵,最高不超過100萬元。對當年新增認定為國家級、省級、市級綠色企業(工廠、產品、園區、供應鏈、綠色設計示范等)的,分別獎勵50萬元、30萬元、10萬元;對當年新增認定為省級節水型企業的,獎勵10萬元;當年通過能源管理體系認證的企業,獎勵5萬元;當年經驗收合格的省級自愿性清潔生產企業,獎勵5萬元。培育畝均效益“領跑者”,當年新認定為省級、市級畝均效益“領跑者”企業的,分別獎勵30萬元、20萬元。加快落后產能淘汰,企業通過技術改造升級或核減生產能力淘汰落后設備并列入市級及以上年度淘汰落后產能計劃的,經驗收通過,按淘汰設備資產凈值的8%予以獎勵,最高不超過300萬元。
(十七)推動先進制造與現代服務深度融合。對當年新增列入國家級、省級服務型制造示范企業(項目、平臺),分別獎勵100萬元、50萬元。鼓勵發展工業設計,對當年新增認定為國家級、省級工業設計中心(工業設計研究院)、市級工業設計中心的,分別獎勵100萬元、20萬元、5萬元。對當年獲得國內外知名工業設計大賽獎項(如紅點獎、if設計獎、中國設計智造獎、紅星獎、國家優秀工業設計獎、g-mark獎,idea、金頂獎、金剪刀獎、國際a級設計大賽獎、臺灣金點設計獎、好設計等)的企業(個人),獎勵5萬元。深化制造業服務體系支撐,市級財政每年列支150萬元,以購買服務方式扶持市級涉企綜合服務平臺(企業碼平臺)建設,各區、縣(市)財政每年安排不少于50萬元,扶持屬地綜合服務平臺(企業碼平臺)建設。對當年新增認定為國家級、省級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的,分別獎勵30萬元、10萬元。推動行業協會能力建設,對業務主管部門年度考核優秀的市級工業行業協會,獎勵10萬元。
六、推進優質優品提升
(十八)全面提升質量水平。對當年獲得中國質量獎、省政府質量獎的,分別獎勵150萬元、100萬元;對當年獲得中國質量獎提名獎、省政府質量管理創新獎的,分別獎勵100萬元、30萬元;對質量管理卓越企業(組織)、創新企業(組織),分別獎勵50萬元、20萬元。鼓勵企業導入先進管理方法,設立首席質量官制度,對當年新增認定為五星級質量管理企業的,獎勵10萬元。
(十九)打響先進制造業品牌。對當年新增獲得“浙江制造精品”的企業,獎勵20萬元。鼓勵企業參與中國品牌價值測評,對當年新增列入中國品牌價值榜的企業,獎勵10萬元。對首次獲得“浙江制造”認證企業,獎勵20萬元,每增加1張證書,獎勵10萬元;對首次取得“浙江制造”國際互認證書、綠色產品認證證書、“碳足跡標識”認證證書的企業,獎勵10萬元,每增加1張證書,獎勵5萬元,最多不超過20萬元;對通過其他途徑取得“品字標”授權的,每家獎勵5萬元,已取得“浙江制造”認證的除外。對“浙江制造”等高品質認證的企業,按相關規定成功上線“同線同標同質”公共信息服務平臺的,獎勵2萬元。
(二十)強化先進標準創新引領。對當年主導制修訂并由有權機構發布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省級地方標準的,每項分別獎勵50萬元、30萬元、20萬元、10萬元;參與制修訂國際標準的,每項獎勵25萬元;參與制修訂國家標準的,每項獎勵10萬元。對當年主導制訂并發布“浙江制造”標準的,每項獎勵30萬元。對當年獲得中國標準創新貢獻一、二、三等獎的,分別獎勵50萬元、20萬元、10萬元;對獲得省重大標準創新貢獻獎、優秀貢獻獎的,分別獎勵30萬元、10萬元;對獲得市標準創新重大貢獻獎、優秀貢獻獎的企業,分別獎勵50萬元、20萬元。對承擔國家級、省級標準化試點項目的,分別獎勵30萬元、10萬元;對承擔市級標準化試點項目的,獎勵10萬元。對牽頭成立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分技術委員會(省級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工作組(省級分技術委員會)的企業,分別獎勵50萬元、20萬元、10萬元的,并給予每年20萬元、10萬元、5萬元工作補助經費。對當年獲評“浙江標準”的,每項獎勵10萬元。
(二十一)全方位拓展市場網絡。實施“紹興優品甄選”計劃,通過支持企業參加展會、商協會抱團參展、培育浙江本土民營跨國公司等方式,拓展市場份額,提升品牌影響力。具體條款參見《紹興市推動外貿保穩提質若干政策》。
七、暢通國內國際循環
(二十二)深度融入長三角一體化。鼓勵“研發總部在滬杭甬、研制基地在紹興”合作模式,推進集成電路、生物醫藥、交通(汽車、航空航天等)等重點產業集群產業鏈區域協同發展,共建環杭州灣產業帶。
(二十三)增強國內合作循環。支持企業積極參與跨區域產業鏈協作;支持海峽兩岸(紹興)數字經濟產業合作;支持我市工業大縣與山區26縣共建產業合作園,支持與中西部和東北地區建設產業轉移對接合作平臺;支持謀劃建立杭州灣碼頭,加快融入上海洋山港和寧波舟山港全球航運體系。大力發展數字貿易和智慧物流。
(二十四)強化全球精準合作。支持出口品牌培育、開展境外認證,加強機電產品、高新技術產品和農產品出口;支持企業開展跨境電子商務業務、擴大跨境電子商務出口、建設跨境電商平臺和外貿綜合服務平臺、加快加工貿易發展;支持外貿轉型升級基地建設和海外倉發展。優化發展環境,支持企業全球化布局,培育民營跨國公司。具體條款參見《紹興市推動外貿保穩提質若干政策》。
八、附則
(一)本政策中各類獎補的執行期限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原有補貼政策尚未執行完畢的除外),相關實施細則另行制定,具體由市經信局會同市財政局實施。
(二)本政策適用全市范圍內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制造業企業、社會組織和機構(不包括房地產業以及金融、通信、電力、石化、煙草等國有企業,本政策條款有明確規定除外),臺資、外資企業享受同等待遇。
(三)本政策由區、縣(市)政府負責申請受理和審核兌現,獎勵資金除本文條款中明確由市財政支付外,均按照現行財政體制分擔。在保持市級政策資金總量和條款所涉事項不變的情況下,各區、縣(市)可立足本地主導產業,對事項獎勵資金進行優化調整,調整平衡方案經市政府同意后,調整結果按程序向社會公布后實施。
(四)上年度畝均效益綜合評價為d類,因逃稅騙稅、惡意欠薪、故意侵犯知識產權或者在食品藥品、生態環境、工程質量、安全生產、消防安全等領域存在違法行為,被有關部門查處并列入嚴重失信名單的企業,不予享受政策。
(五)同一企業同一事項符合兩項或兩項以上扶持條款(含縣級政策和市級其他政策)或同時符合市、縣兩級政策的,不重復享受;同一獎項(認定)在低等次已作獎勵的,晉升到高等次時,只獎勵差額部分。
(六)本政策由市政府辦公室會同政策實施部門負責解釋;其他已發布的各項政策與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為準。政策施行過程中,如遇上級有關法律法規和重大政策變化,本政策也作相應調整。
(七)本政策中由市級財政列支部分,由市級實施部門負責制定細則,其他款項由各區、縣(市)自行制定實施細則。
加快現代服務業高質量發展若干政策
一、推動生產性服務業高端化發展
(一)提升檢驗檢測服務能力。對新入駐國家檢驗檢測高技術服務業集聚區的檢驗檢測認證機構,獎勵不超過20萬元運行補助。對當年新批準的國家級、省級質檢中心,分別獎勵50萬元、20萬元。對當年新通過國家實驗室認可的企業,獎勵20萬元。
(二)培育生產性服務業企業。對符合省、市發展導向且年度研發設計、物流系統、數據信息系統、檢驗檢測、知識產權等方面投入超過300萬元的在庫生產性服務業企業,按其實際投資額給予20%獎勵,單個企業最高不超過200萬元。鼓勵工業、建筑業企業服務化發展,企業將其研發設計、技術平臺、物流運輸、投資服務、信息軟件服務、售后服務等非主營業務分離并設立服務業企業的,經評定,新設立企業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的前提下,可保留其自有土地用途暫不變更,對年度營業收入首次達到10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上的,分別獎勵10萬元、20萬元、50萬元;獲得年度營收獎勵后三年內,對主營業務收入增速超過15%的企業,每年再獎勵10萬元。
(三)推動跨界融合發展。對當年新評為國家級先進制造業和現代服務業融合發展試點的企業、區域,分別給予不低于80萬元、100萬元獎勵;對當年新評為省級先進制造業和現代服務業融合發展試點的企業、區域,分別給予不低于50萬元、80萬元獎勵。對當年新評為市級先進制造業和現代服務業融合發展試點的企業、區域,分別給予不低于20萬元、50萬元獎勵。以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引進軍民融合綜合性服務平臺,平臺運行首個年度給予平臺運營方不超過150萬元啟動資金支持(計入當年補助資金總額),根據運作成效給予不超過300萬元/年補助,補助一般不超過三年,運作成效特別顯著的,可延長補助年限。
二、促進生活性服務業品質化發展
(四)提升旅游景區質量。對新創建的國家5a級旅游景區、國家級旅游度假區,獎勵200萬元;對新創建的國家4a級旅游景區、省級旅游度假區,獎勵50萬元。景區常態化接待游客的演藝活動全年演出100場以上且每場演出時長40分鐘以上的,經驗收,補助30萬元。
(五)加快發展研學旅游。對新評定的國家級、省級、市級研學旅游營地,分別獎勵50萬元、20萬元、10萬元;對新評定的國家級、省級、市級研學旅游基地(非遺研學游基地)、標準示范單位,分別獎勵20萬元、10萬元、5萬元。鼓勵研學旅游營地、基地參加省級標準化試點項目,經驗收合格,補助10萬元。鼓勵研學營地開發和推廣研學游產品,對整體貫標、運營一年以上,“研學接待量”10萬人次(過夜)以上營地,最高獎勵40萬元,5萬人次(過夜)以上營地,最高獎勵30萬元,2萬人次(過夜)以上營地,最高獎勵20萬元。對接待中小學生研學,當年全市排名前10,且接待人次1萬以上基地經營主體,最高獎勵10萬元。
(六)鼓勵發展過夜旅游。加大“全市游”黃金旅游線路推廣力度,對接待境內過夜游客2000人次/年(每晚計1人次,依次類推)以上旅行社,按10元/人次獎勵;對接待境外過夜游客1000人次/年以上的旅行社,按50元/人次獎勵。
(七)支持旅游“大團”及“年度直通車”。對旅行社一次性組織200人以上的大型旅游團隊,住宿1夜(含)、2個正餐(含)以上并游覽2個收費旅游景區(含)以上的,汽車團、火車團分別補助1萬元、1.5萬元。對旅行社一次性組織國內500人(含)以上的“旅游專列”旅游并停靠,且住宿1夜(含)、2個正餐(含)以上并游覽2個收費旅游景區(含)以上的,華東五省一市以外、以內的客源分別補助10萬元、5萬元。對旅行社組織自駕游單次規模30輛(含)、100人(含)以上,住宿1夜(含)、2個正餐(含)以上并游覽2個收費旅游景區(含)以上的,獎勵1萬元,當年累計獎勵不超過5萬元。對固定發班二日游及以上的年度直通車,達到30班以上、2000人以上,住宿1夜(含)、2個正餐(含)以上并游覽2個收費旅游景區(含)以上的,獎勵10萬元。“大團”及“年度直通車”當年獎勵總額不超過500萬元。
(八)支持旅行社創強、創星、創收。對新評定全市二十強、全省百強和全國百強旅行社,分別獎勵1萬元、5萬元、10萬元。對新評定的三星級、四星級、五星級旅行社,分別獎勵2萬元、5萬元、10萬元;對通過復評的三星級、四星級、五星級旅行社,分別獎勵1萬元、2萬元、3萬元。對年度營業首次收入超過3000萬元、5000萬元、8000萬元的旅行社,分別獎勵5萬元、8萬元、15萬元。
(九)加強旅游人才培養。鼓勵高校和市屬中等職業學校新設旅游產業類院系,對新開辦旅游學院的,獎勵50萬元;對新開設旅游產業類專業的,每個專業獎勵10萬元。對新獲得中、高、特級導游資格的人員,分別獎勵2000元、6000元、1萬元;新獲得全國導游人員資格證的,獎勵1000元。在旅游企業工作滿1年,參加文化和旅游部舉辦的旅游行業服務技能比賽、知識比賽,獲一、二、三等獎(金、銀、銅獎)的,依次最高獎勵3萬元、2萬元、1萬元;參加省文化和旅游廳舉辦的旅游行業服務技能比賽、知識比賽,獲一、二、三等獎(金、銀、銅獎)的,依次最高獎勵1.5萬元、1萬元、0.5萬元;參加市級比賽獲獎的,按省級減半獎勵。新培育成功的國家級、省級、市級金牌導游,分別最高獎勵2萬元、1萬元、0.5萬元。
(十)扶持文創旅游商品開發。對經組織,在國家級、省級、市級文創旅游商品大賽獲金獎的企業或個人,分別獎勵10萬元、5萬元、2萬元。逐級獲獎的,給予差額獎勵。
(十一)鼓勵住宿餐飲評星創優創收。對新評定的客房數100間以上三星級、四星級、五星級飯店,分別獎勵10萬元、20萬元、30萬元。對通過復評的三星級、四星級、五星級飯店,分別獎勵2萬元、5萬元、10萬元。對新評定的省級“銀鼎級特色文化主題飯店”、省級“銀桂級品質飯店”、全國“銀樹葉級綠色旅游飯店”、省級“金鼎級特色文化主題飯店”、省級“金桂級品質飯店”、全國“金樹葉級綠色旅游飯店”,分別獎勵10萬元、10萬元、10萬元、20萬元、20萬元、30萬元。對新評定的省級銀宿級民宿(文化、非遺主題民宿)、金宿級民宿、白金級民宿,分別獎勵10萬元、15萬元、20萬元。對年營業收入首次超過4000萬元、1億元、1.5億元的星級飯店,分別獎勵10萬元、20萬元、30萬元。
(十二)支持發展“旅游+”“+旅游”和鄉村旅游新業態。對新評定的國家級、省級、市級工業旅游示范基地、中醫藥文化養生旅游示范基地、文化產業示范基地、文旅夜間消費聚集區經營主體,最高分別獎勵40萬元、20萬元、10萬元。對新評定的省級示范級、創建級ip經營主體,最高分別獎勵5萬元、1萬元。
(十三)支持推動“百縣千碗”工程建設。對新評定“詩畫浙江·百縣千碗·紹興佳肴”市級“示范店”“旗艦店”,分別最高獎勵1萬元、2萬元;對新評定“詩畫浙江·百縣千碗”省級“旗艦店”,最高獎勵10萬元;對新評定“詩畫浙江·百縣千碗”省級“美食街區(小鎮)”,最高獎勵20萬元。
(十四)加大體育產業項目投資。對審計投入500萬元以上的紹興市場館經營與健身服務類、運動休閑類、產業創新類、體育獎勵類項目(無投入要求),最高補助不超過100萬元。
(十五)鼓勵創建省級運動休閑旅游項目。被新評為省級運動休閑旅游示范基地、精品線路和優秀項目的單位,分別獎勵20萬元、10萬元、5萬元。
(十六)鼓勵舉辦重大體育賽事。對入圍20大體育品牌賽事,一類、二類、三類分別補助80萬元—100萬元、50萬元—80萬元、30萬元—50萬元。主辦省級及以上體育賽事活動,給予實際總投入10%以內的補助,最高不超過20萬元。對獲評為十佳鄉村體育賽事活動的,補助5萬元。對體育產業發展、城市形象提升起重大作用的體育產業節慶、體育展會、體育論壇等活動,給予實際總費用10%以內的補助,最高不超過30萬元。各區、縣(市)體育企業參加省級及以上體育相關會展,補助展位費金額的50%。
(十七)加大體育行業主體培育力度。對體育服務類年營業收入100萬元以上的主營體育企業、體育社團及體育俱樂部,分檔給予當年營業收入5%—7%的補助,最高不超過30萬元。被新評為省級體育服務業示范企業、體育用品制造業示范企業的單位,獎勵20萬元。
(十八)加強安保服務品質。對寄遞企業、保安企業當年自主添置單價6萬元以上的x光機等安檢設備,按實際采購價格不超過30%給予補助,單件最高不超過6萬元。對獲得全省保安服務行業優秀會員單位、信用等級a級的,分別給予5萬元、3萬元獎勵。
三、加快新興服務業特色化發展
(十九)調整優化運輸結構。鼓勵“陸改水”“散改集”,對納入轄區港口集裝箱吞吐量的內河集裝箱,每標箱獎勵100元,每年每家企業不超過300萬元。對投資建設(含改擴建)300噸級碼頭以上的,按泊位(包括散貨泊位、集裝箱泊位)實際建設投入的10%給予獎勵,每個港口最高不超過200萬元。水運企業新購置500噸級以上船舶,船齡1年以內(基準時間為每年12月31日)每艘獎勵20萬元,超過1年的每增加一年減少1萬元(不足一年按一年計),船齡超過10年的不予獎勵。
(二十)支持物流企業提檔升級。對新評定3a、4a、5a級物流企業,分別獎勵15萬元、30萬元、50萬元。對國家a級物流企業且年營業收入首次超過5000萬元、1億元、1.5億元的,分別獎勵10萬元、20萬元、30萬元。對評定為省農村客貨郵融合發展五星級、四星級、三星級樣板縣的,對其縣級共同配送分撥中心營運單位分別獎勵30萬元、20萬元、10萬元。
(二十一)培育壯大電商主體。對年網絡零售額超過1000萬元、2000萬元、3000萬元、5000萬元且完成升限納統工作的電商企業,首次申報分別獎勵5萬元、10萬元、20萬元、30萬元。對農產品年網絡銷售額超過10萬元、50萬元、100萬元、300萬元的電商企業,首次申報分別獎勵0.5萬元、2.5萬元、6萬元、10萬元。
(二十二)鼓勵發展電商直播。對獲得知名直播平臺授牌或經評定的直播基地,辦公使用面積超過1000平方米,直播間數量10間以上,年直播場次超過3000次的,獎勵20萬元。
(二十三)鼓勵電子商務示范創建。對新獲得國家級、省級電子商務榮譽稱號企業(包括電子商務產業示范基地、直播電商基地、新零售示范企業等),分別獎勵10萬元、5萬元(單個企業每年最多補助1次)。對新評為省級、市級示范類電商直播式“共富工坊”的運營主體,分別獎勵10萬元、5萬元。
(二十四)鼓勵展會規模化發展。對展期不少于3天、標準展位數大于300個或面積大于5000平方米的產業展會,根據標準展位數及展覽面積,對展會主辦方分50萬元、70萬元、90萬元、120萬元四檔予以獎勵。自次年起,展位數或面積未升檔,但展位數或面積較上屆有10%及以上增長的,在享受原有政策基礎上,對新增展位獎勵1000元/展位。對高端裝備、新材料、現代醫藥、電子信息四大戰略新興產業有關題材的展會,在分檔提升獎勵標準基礎上,提高30%予以獎勵。對境外參展商不少于3個國家(地區)且國際展位或面積占總展位數或總面積20%以上的國際性展會,在分檔提升獎勵標準基礎上,提高20%予以獎勵。
(二十五)積極引培知名會展項目和會展人才。對引進的、在市外已成功舉辦3屆以上的國際性、全國性展會,首屆標準展位數達到400個以上,在第二十四項政策條款基礎上,給予主辦方20萬元獎勵;對連續舉辦、展位數不少于首屆的展會,每屆增加獎勵5萬元,最高不超過30萬元。對會展企業舉辦展會、當年度展會營業額達到800萬元的,獎勵30萬元。在此基礎上,展會營業額每增加500萬元,再獎勵15萬元,最高不超過100萬元。對新獲得ufi認證的展會、展會機構及場館,獎勵30萬元。場館企業當年度承辦5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展會達到5場以上,每增加1場獎勵10萬元,單個場館最高不超過100萬元。對在“紹興云展平臺”上舉辦的線上展會,根據參展企業數、采購商數以及洽談時間和場次,給予主辦方最高不超過30萬元獎勵。支持舉辦線下會展培訓活動,符合要求的,按照實際發生費用給予承辦單位全額補助,最高不超過30萬元。
(二十六)促進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集聚。對幫助引進海內外知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的產業園運營主體、服務機構,在引進機構運營滿1年后,獎勵2萬元—10萬元。對入駐各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的服務機構免除房租;對未入駐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的服務機構,按企業規模、業績給予連續三年定額房租補貼,補貼標準分2萬元/年、1萬元/年、6000元/年三檔。
(二十七)加強人力資源服務品牌項目和人才培育。按服務機構營業收入的3%予以獎勵,每年不超過500萬元。對人力資源服務和產品創新的重點項目、優秀項目,分別獎勵20萬元、10萬元。對被評選為市級優秀的服務機構,獎勵5萬元。對應邀參加副省級以上政府部門主辦承辦的人才智力項目對接活動的服務機構,給予境內展位每個5000元、境外展位每個3萬元獎勵。對全市hr技能大賽獲獎選手,獎勵2000元—8000元。
(二十八)鼓勵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招工引智。對為企事業單位引進博士學歷人才或年薪30萬元以上人才的服務機構,根據人才的學歷和薪酬情況,給予每人次5000元—2萬元引才獎勵,每年不超過20萬元。對為企業引進5人(含)以上職工的服務機構,根據引進的職工人數,給予每人次500元—800元獎勵,每年不超過10萬元。對服務機構組織參會人數100人以上的活動,給予每場2萬元基礎獎勵,再按照參會人員的數量和層次給予績效獎勵,每場不超過10萬元。
(二十九)培育會計服務機構開展證券業高端業務。對會計師事務所完成特殊普通合伙制改制,一次性給予200萬元獎勵。對完成財政部、證監會證券業務資格備案,執業注冊會計師60人以上并成功開展ipo審計、上市公司年報審計服務(不包括新三板)的會計師事務所,按照年度取得相關業務收入的20%給予獎勵,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三十)促進社會辦醫發展。民營醫療機構成功創建等級醫院的,按照獲評的等級醫院級別進行獎勵,綜合類三甲、三乙、二甲、二乙和專科及中醫(含中西醫結合)類三甲、三乙、二甲、二乙,分別獎勵200萬元、150萬元、60萬元、40萬元和100萬元、50萬元、20萬元、10萬元。
四、促進消費提質擴容
(三十一)鼓勵縣域商業體系建設。對當年新建或改造的營業面積不少于2500平方米、投資額不少于1000萬元的鄉鎮商貿綜合體,給予實際運營單位30萬元獎勵。對開設24小時便利店的企業,給予每家門店實際投資額20%獎勵,最高不超過5萬元。對新評為省級、市級城市一刻鐘便民生活圈的創建主體,分別獎勵30萬元、10萬元。
(三十二)鼓勵城鄉物流體系建設。對企業建設城鄉集約化配送、公共冷鏈、現代物流供應鏈項目的,按項目實際投資額的20%補助,最高不超過50萬元。對開設30平方米、50平方米及以上農副產品連鎖冷鏈物流配送門店并配套25立方米及以上冷庫的,當年給予每家5萬、10萬元獎勵,單個企業每年補助不超過50萬元。對新評定為國家級、省級、市級供應鏈創新試點的企業機構,分別獎勵50萬元、30萬元、10萬元。
(三十三)鼓勵夜間經濟發展。對成功創建“夜間經濟示范集聚區”的,給予創建主體50萬元獎勵。
(三十四)鼓勵重點消費平臺建設。對新評為國家級、省級、市級高品質步行街的運營主體,分別獎勵150萬元、50萬元、20萬元。對新獲得國家級、省級綠色商場的,分別獎勵50萬元、30萬元。對新評為國家級、省級、市級智慧商店的運營主體,分別獎勵50萬元、30萬元、10萬元。
(三十五)加快發展首店經濟。加快品牌首店(旗艦店)入駐。國際、國內知名品牌企業在紹興開設旗艦店的,對品牌企業或品牌授權代理商分別獎勵200萬元、100萬元;在紹興開設浙江首店的,對品牌企業或品牌授權代理商獎勵50萬元;知名潮店網紅店開設紹興首店的,對品牌企業或品牌授權代理商獎勵5萬元。促進品牌首店(旗艦店)集聚。對成功引進品牌首店(旗艦店)的商業綜合體、特色步行街和夜間經濟集聚區運營管理單位予以支持。其中,成功引進國際(國內)知名品牌企業開設旗艦店的,每引進1家獎勵20萬元;成功引進國際(國內)知名品牌企業開設浙江首店的,每引進1家獎勵10萬元;成功引進知名潮店網紅店品牌開設紹興首店的,每引進5家獎勵5萬元,單個單位年度累計獎勵不超過50萬元。加強活動氛圍營造。對在我市商圈、步行街、夜間經濟集聚區開展的具有國際國內影響力的大型新品發布、時尚走秀、國際展會等活動,對活動主辦方宣傳推廣、場地租賃和場地搭建等方面費用給予50%補助,單個活動或項目補助不超過20萬元,同一主體當年補助不超過50萬元。
(三十六)鼓勵商貿企業連鎖經營和內外貿一體化。對有5家及以上直營門店的市級商貿流通業重點企業,在市外新增30平方米及以上直營連鎖門店且實現總部匯總結算的,每新增1家獎勵5萬元,單家企業每年獎勵不超過50萬元。對評為省級內外貿一體化“領跑者”培育企業的,獎勵10萬元。
五、提升服務質量效益
(三十七)強化品牌質量建設。對當年新獲得中國質量獎、省政府質量獎的,分別獎勵150萬元、100萬元。對當年新獲得中國質量獎提名獎、省政府質量管理創新獎的,分別獎勵100萬元、30萬元。對質量管理卓越企業(組織)、創新企業(組織),分別獎勵50萬元、20萬元。對當年新獲得“品字標浙江服務”認證的企業,每家獎勵20萬元,通過自我聲明獲得認證的企業,每家獎勵5萬元。對當年新獲得“中華老字號”“浙江老字號”的,分別獎勵50萬元、10萬元。對新建200平方米以上集展示、銷售于一體,集聚10家以上“老字號”授權品牌的“老字號集成店(印象館)”,每家最高獎勵30萬元。對當年新獲評“紹興菜”的“名師”“名店”,分別獎勵1萬元、10萬元。對當年新獲評“國家白金五鉆級酒家”“國家五鉆級酒家”的,分別獎勵30萬元、20萬元。對當年通過復評的“國家白金五鉆級酒家”“國家五鉆級酒家”,分別獎勵10萬元、5萬元。
(三十八)推進標準化建設。當年主導制修訂并由有權機構發布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省級地方標準的,每項分別獎勵50萬元、30萬元、20萬元、10萬元;承擔國家級、省級、市級標準化試點項目的,分別獎勵30萬元、10萬元、10萬元。對牽頭成立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分技術委員會(省級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工作組(省級分技術委員會)的企業,分別獎勵50萬元、20萬元、10萬元,并給予每年20萬元、10萬元、5萬元工作補助。
(三十九)支持服務業試點示范創建。對當年新評定的高能級、省級現代服務業創新發展區,分別獎勵100萬元、50萬元。對當年創建的省級冷鏈物流骨干基地、冷鏈物流園區、物流園區提質增效試點的園區和物流新業態新模式發展試點的企業,分別獎勵50萬元、30萬元、30萬元、20萬元。
(四十)提升企業畝均效益。深入實施服務業“畝均效益”領跑者計劃,對當年被評為畝均效益省級、市級“領跑者”企業的,分別獎勵30萬元、20萬元。
(四十一)鼓勵企業“下升上”。對月度、年度首次新增入庫的規模以上服務業企業,分別獎勵15萬元、10萬元。對月度、年度首次新增入庫的限額以上批發、住宿、餐飲企業,分別獎勵10萬元、5萬元,對月度、年度首次新增入庫的限額以上零售企業,分別獎勵15萬元、10萬元。月度新增企業年銷售(營業)額達到相應額度的,給予額外獎勵,其中入庫當年批發額超過1億元、5億元、10億元,零售額超過0.5億元、1億元、3億元的,分別獎勵5萬元、10萬元、20萬元。
(四十二)支持服務業企業培大育強。對連續2年在庫且均正增長,當年營業收入5000萬元、1億元以上且增速達到30%的其他營利性服務業企業(含互聯網和軟件信息服務業),分別獎勵10萬元、20萬元。對連續2年在庫且均正增長,當年銷售額2億元、5億元以上且增速達到30%的批發企業,分別獎勵10萬元、20萬元。對連續2年在庫且均正增長,當年銷售額5000萬元、1億元以上且增速達到20%的零售企業,分別獎勵10萬元、20萬元。對連續2年在庫且均正增長,當年銷售額2000萬元、5000萬元以上且增速達到20%的住宿餐飲企業,分別獎勵10萬元、20萬元。
(四十三)支持服務業項目建設。對列入市服務業重點項目計劃、省服務業重大項目計劃及以上的服務業建設項目(不含政府性項目、房地產項目),按規定竣工驗收后,按實際投資額(不含土地成本投入)給予不超過5%獎勵,單個項目累計不超過1000萬元。
六、附則
(一)本政策中各類獎補的執行期限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原有補貼政策尚未執行完畢的除外),具體由市發改委會同市財政局牽頭實施。
(二)本政策適用全市范圍內自然人、獨立法人資格企業、社會組織和機構(不包括金融、通信、電力、石化、煙草等國有企業,本政策條款有明確規定除外),夜間經濟、“下升上”的適用主體包括個體工商戶,臺資、外資企業享受同等待遇。
(三)本政策由區、縣(市)政府負責申請受理和審核兌現,獎勵資金除軍民融合發展獎勵、旅游“大團”及“年度直通車”、體育業獎勵補助、文創旅游商品開發經營、引培知名會展項目和人才、培育人力資源服務品牌項目和人才及質量工作新獲得市級獎勵項目等事項由市財政支付外,其余均按照現行財政體制分擔。在保持市級政策資金總量和條款所涉事項不變的情況下,各區、縣(市)可立足本地主導產業,對事項獎勵資金進行優化調整,調整平衡方案經市政府同意后,調整結果按程序向社會公布后實施。
(四)上年度畝均效益綜合評價為d類,因逃稅騙稅、惡意欠薪、故意侵犯知識產權或者在食品藥品、生態環境、工程質量、安全生產、消防安全等領域存在違法行為,被有關部門查處并列入嚴重失信名單的企業,不予享受政策。
(五)同一企業同一事項符合兩項或兩項以上扶持條款(含縣級政策和市級其他政策)的,不重復享受;同一獎項(評定)在低等次已作獎勵的,晉升到高等次時,只獎勵差額部分。文化產業執行文化產業政策。
(六)本政策由市政府辦公室會同政策實施部門負責解釋,具體工作由政策實施部門承擔;其他已發布的各項政策與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為準。政策施行過程中,如遇上級法律法規和重大政策變化,涉及條款按上級要求執行。
(七)本政策中由市級財政列支部分,由市級實施部門負責制定細則,其他款項由各區、縣(市)自行制定實施細則。
促進建筑業高質量發展若干政策
一、加大企業培育力度
(一)對當年施工資質晉升至特級(綜合資質)的企業,獎勵1000萬元;對資質晉升至施工總承包一級(甲級)的企業,獎勵200萬元(晉升當年獎勵50萬元;次年起2年累計產值達到10億元的,獎勵150萬元)。
(二)對施工企業當年兼并行業甲級資質設計企業的,獎勵100萬元,兼并專業甲級資質設計企業的,獎勵50萬元,兼并行業乙級資質設計企業的,獎勵20萬元;設計企業當年合并、兼并設計企業,并達到工程設計行業甲級資質標準的,獎勵50萬元。
(三)對當年晉升至監理綜合資質的企業,獎勵100萬元,對當年晉升至監理甲級資質(除建筑、市政公用)的企業,每一項專業甲級獎勵20萬元。
(四)對當年晉升至工程勘察綜合資質的企業,獎勵100萬元;對當年晉升至工程設計行業甲級的企業,獎勵100萬元。
(五)對首次入選中國企業500強、浙江百強企業的建筑業企業,分別獎勵500萬元、200萬元;對已入選中國企業500強、浙江百強企業的建筑業企業,當年實現進位的,分別獎勵200萬元、100萬元。
二、鼓勵企業科研創新
(一)對當年新認定為國家級企業技術中心、省級企業技術中心、市級企業技術中心的建筑業企業,分別獎勵100萬元、20萬元、5萬元。
(二)對企業當年主導制修訂并由有權機構發布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省級地方標準的建筑業企業,每項分別獎勵50萬元、30萬元、20萬元、10萬元。對以第一企業名稱申報通過國家級工法的,獎勵10萬元。對獲得國家級qc成果一、二類的建筑業企業,每項分別獎勵10萬元、5萬元。
三、支持企業創優奪杯
(一)對承建工程當年獲得“魯班獎”“國家優質工程獎”“詹天佑獎”的建筑施工企業,每個項目獎勵100萬元,參建單位分別獎勵20萬元;當年獲得浙江省“錢江杯”的建筑施工企業,每個項目獎勵30萬元,參建單位分別獎勵5萬元;當年獲得紹興市“蘭花杯”的建筑施工企業,每個項目獎勵10萬元。
(二)對當年獲得“全國優秀工程勘察設計獎”的勘察設計企業,每個項目獎勵100萬元;對當年獲得“浙江省勘察設計行業優秀勘察設計成果”的勘察設計企業,每個項目獎勵15萬元;對當年獲得“紹興市優秀勘察設計成果”的勘察設計企業,每個項目獎勵5萬元。
(三)對當年新獲得中國質量獎、省政府質量獎的建筑業企業,分別獎勵150萬元、100萬元。對當年新獲得中國質量獎提名獎、省政府質量管理創新獎的建筑業企業,分別獎勵100萬元、30萬元。對質量管理卓越企業(組織)、創新企業(組織),分別獎勵50萬元、20萬元。
(四)對當年獲得國家級安全生產標準化工地的建筑施工企業,每個項目獎勵30萬元;對當年獲得浙江省標準化管理優良工地的建筑施工企業,每個項目獎勵10萬元;對當年獲得紹興市標準化管理優良工地的建筑施工企業,每個項目獎勵5萬元。
(五)對當年獲得浙江省建筑產業現代化示范企業稱號的建筑業企業(含總承包示范企業和專業承包示范企業,下同),獎勵30萬元;對當年獲得紹興市建筑產業現代化示范企業稱號的建筑業企業,獎勵10萬元。(含新增和復核,同一企業只享受一次)
四、支持企業發展建筑工業化和綠色建筑
(一)對新建農村鋼結構裝配式農房或整村連片建設的其他結構的農村裝配式農房項目,可予以200元/平方米資金補助。在鋼結構裝配式住宅試點期間(2019—2022年),采用鋼結構裝配式建造的農房,在屬地財政補助基礎上,市級再予以100元/平方米資金補助(市級補助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二)對當年新開工實施裝配式裝修的項目,或整體實施鋼結構裝配建造的住宅項目,給予建設單位50元/平方米資金補助,單個項目不超過100萬元。對當年新開工整體實施裝配式裝修的鋼結構裝配式住宅項目,給予建設單位100元/平方米資金補助,單個項目不超過200萬元。
(三)對當年獲得國家級裝配式建筑產業基地的建筑業企業,獎勵50萬元,對當年獲得省級建筑工業化產業基地的建筑業企業,獎勵20萬元。
(四)對生產的建材產品當年獲得“中國綠色建材產品認證證書”,并達到三星級、二星級、一星級的建材生產企業,分別獎勵15萬元、10萬元、5萬元,單個企業不超過50萬元。
(五)對當年獲評國家綠色建筑三星級、二星級評價標識的項目,按照實施面積分別給予每平方米50元(單個項目最高獎勵150萬元)、35元(單個項目最高獎勵100萬元)獎勵,且不超過建安費用的4%。分別獎勵建設單位50%、施工企業和設計企業各25%。
(六)對所建項目當年獲評國家零碳建筑、近零能耗建筑、超低能耗建筑認證的建設單位,按照實施面積分別給予每平方米100元(單個項目獎勵最多不超過200萬元)、80元(單個項目獎勵最多不超過150萬元)和60元(單個項目獎勵最多不超過100萬元)獎勵,且不超過建安費用的5%。(本條款不與綠色建筑獎勵重復獎勵)
(七)納入既有公共建筑改造計劃的非公共機構的公共建筑和納入老小區改造計劃的既有居住建筑,符合設計和改造要求的,給予實施單位如下補助:舊窗節能改造按照窗戶面積每平方米260元、建筑外遮陽按照遮陽面積每平方米200元、屋頂節能改造按照改造面積每平方米50元、外墻節能改造按照墻面面積每平方米20元予以補助。原則上單個既有居住建筑總補助金額不超過200萬元。
五、鼓勵企業人才引育
(一)對引進獲得“浙江省勘察設計大師”“全國工程勘察設計大師”“梁思成建筑獎”稱號的高端設計人才且社保繳滿1年的建筑業企業,分別給予每人次10萬元、20萬元、20萬元獎勵。對引進獲得“魯班獎”“國家優質工程獎”“詹天佑獎”的施工項目負責人且社保繳滿1年的建筑業企業,給予每人次10萬元獎勵(每人最多享受一次)。
(二)對當年獲得“浙江省勘察設計大師”“全國工程勘察設計大師”“梁思成建筑獎”稱號的高端設計人才且社保繳滿1年的個人,分別獎勵10萬元、30萬元、30萬元。對當年獲得“魯班獎”“國家優質工程獎”“詹天佑獎”的施工項目負責人,獎勵20萬元;對當年獲得“錢江杯”“蘭花杯”的施工項目負責人,分別獎勵10萬元、5萬元。
(三)對當年獲得“全國優秀工程勘察設計獎”“浙江省勘察設計行業優秀勘察設計成果”“紹興市優秀勘察設計成果”的設計項目負責人,分別獎勵20萬元、8萬元、4萬元。
(四)每年從省下撥建筑工業化以獎代補資金中劃撥不少于30萬元,用于全市裝配式建筑產業工人專項培訓。對投資建設裝配式建筑產業工人培訓基地的企業,給予投資額10%補助,單個基地補助不超過100萬元。
(五)對當年獲得浙江省裝配式建筑職業技能競賽團體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的企業,分別獎勵5萬元、4萬元、3萬元。對當年獲得全國裝配式建筑職業技能競賽團體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的企業,分別獎勵10萬元、8萬元、5萬元。
六、實施“引進來走出去”戰略
(一)對在省外設立建筑業企業服務聯絡點(辦事處),在該省建筑業年產值總量達到50億元、100億元以上,且當年增速達到10%以上,對聯絡點(辦事處)牽頭企業分別獎勵80萬元、200萬元。
(二)對引進的市外優質建筑業企業,享受本政策中企業培育的同等待遇;鼓勵企業在市外承接業務,各地可根據產值情況予以一定支持。
七、附則
(一)本政策中各類獎補的執行期限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原有補貼政策尚未執行完畢的除外),具體由市建設局會同市財政局實施。
(二)本政策適用全市范圍內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建筑業企業以及符合相關條件的單位和個人。
(三)本政策由區、縣(市)級政府負責申請受理和審核兌現,獎勵資金除本文條款中明確由市財政支付外,均按照現行財政體制分擔。在保持市級政策資金總量和條款所涉事項不變的情況下,各區、縣(市)可立足本地主導產業,對事項獎勵資金進行優化調整,調整平衡方案經市政府同意后,調整結果按程序向社會公布后實施。
(四)在工程質量、安全生產、消防安全等領域存在違法行為,以及因逃稅騙稅、惡意欠薪等被有關部門查處并列入嚴重失信名單的主體,不予享受政策。
(五)同一企業同一事項符合兩項或兩項以上扶持條款的(含縣級政策和市級其他政策),不重復享受;同一獎項(認定)從低等次晉升到高等次時,可重復享受對應的獎勵。
(六)本政策由市政府辦公室會同政策實施部門負責解釋,其他已發布的各項政策與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為準。政策施行過程中,如遇上級有關法律法規和重大政策變化,本政策也作相應調整。
加快科技創新若干政策
一、完善科技型企業梯隊培育機制。對新認定的規上、規下高新技術企業,分別最高獎勵40萬元、30萬元,重新認定的減半獎勵;對有效期內的規下高新技術企業,當年新納入國家統計局網上直報規上企業的,在現有政策基礎上再獎勵10萬元;對有效期內的高新技術企業,在年度“畝均效益”綜合評價中可提檔一級,原則上不列入“畝均效益”d類企業。對新認定的省科技型中小企業,獎勵3—5萬元。
二、健全龍頭企業創新引領機制。對新認定的省級科技小巨人企業,最高獎勵50萬元,同時支持申報省級重點研發項目。對新認定的省級科技領軍企業,最高獎勵100萬元。
三、推動規模以上工業企業研發機構全覆蓋。對新認定的國家級重點實驗室、省級重點實驗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實驗室),分別最高獎勵500萬元、100萬元;對績效評價優秀的省級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按獲得的上級資助金額給予1:1獎勵;對新認定的省級重點企業研究院、省級企業研究院、省級高新技術企業研發中心、市級重點農業企業研究院,分別最高獎勵100萬元、40萬元、20萬元、10萬元。
四、加強海外研發機構建設。對新認定的省級海外研發機構、國際聯合實驗室、海外創新孵化中心、國際合作基地,分別獎勵100萬元、80萬元、60萬元、20萬元。
五、鼓勵企業加大研發投入。全面落實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等普惠政策,制造業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比例由75%提高到100%。推行企業研發準備金制度,對研發統計納統企業的研發支出比上年增長15%以上且研發支出占營業收入比重3%以上的,按研發支出占營業收入比重實行分檔獎勵,每家企業最高500萬元;研發支出增長在10%—15%之間的,減半獎勵。外資企業在紹設立省級高新技術企業研發中心、企業研究院的,同等享受研發補助政策;國有企業當年研發支出可以在經營業績考核中視同利潤。對高校院所、醫院研發投入比上年度增長15%以上,且對年度研發經費投入增量貢獻前五位的,在統籌市級科技計劃項目時,給予定向激勵。
六、實施產業關鍵核心技術攻關。緊扣十大標志性產業鏈和集群制造的技術需求,按照產業鏈、創新鏈、政策鏈融合要求,大力推行“揭榜掛帥”攻關模式,實施一批以突破關鍵核心技術為導向的市級科技計劃項目。按項目研發投入的25%以內給予補助,最高300萬元。對在三區實施的市級科技計劃項目,市、區各承擔50%補助經費。市財政對科技特派員專項項目最高給予5萬元補助。鼓勵各區、縣(市)對國家級、省級項目給予一定支持,國家級、省級項目有規定的,按照規定比例資助。
七、深化科研儀器設備共享改革。加快科研設施與儀器設備開放共享,對具有創新需求的企業和創業者,每年分別給予最高20萬元、10萬元創新券額度。對提供服務的創新載體,通過“浙江科技大腦”提供服務的,按照創新券實際兌付總額,給予不超過30%補助,最高20萬元;通過“浙江省大型科研儀器開放共享平臺”提供服務的,按照創新券實際兌付總額,給予不超過50%補助,最高50萬元。推廣“無感直兌”經驗,對大型科研儀器入網數高、開放共享量大的載體,設立不高于10萬元的資金池,直接支持企業通過省大型科研儀器平臺兌現政策。對通過省大型科研儀器平臺提供對外開放服務的大型科研儀器,所在高校、科研機構可按照不高于服務收入10%的比例,給予相關人員大型科研儀器共享服務獎勵,每家單位獎勵總額不超過100萬元,獎勵不納入單位核定的績效工資總量。
八、引進大院名所共建創新載體。鼓勵國內外知名企業、高校、科研院所設立符合我市產業發展方向的研發機構和研發總部,對引入核心技術且配置核心研發團隊,并結合當地企業需求完成相關成果轉化的,每家每年給予運營經費、項目經費、條件建設經費等資金扶持;引進共建特別重大的創新載體,專題研究明確;對市績效評價優秀的產業研究院,再獎勵不少于50萬元。
九、加快技術創新中心建設。支持領軍企業牽頭,整合產業鏈上下游優勢創新資源,按照市場化原則、多元化投入創建省技術創新中心。對新認定的省級技術創新中心,在省財政經費補助基礎上,市、縣財政按照省補助經費的1:2給予補助。
十、加強新型研發機構建設。支持基礎研究型、頭部企業引領型、總部企業攻關型和創新平臺服務型等多元運營的新型研發機構建設,對經認定的省級新型研發機構,獎勵200萬元;省績效評價優秀的,按省獎補資金的30%予以獎勵,最高300萬元。
十一、推動創新聯合體建設。鼓勵創新能力突出的優勢企業牽頭聯合產業鏈上下游優勢企業、科研機構和高等院校,組建任務型、體系化的創新聯合體,對省級創新聯合體每年給予30萬元工作經費補助,支持市級以上創新聯合體參與國家、省創新聯合體技術攻關行動,承擔國家、省、市重大攻關項目。加強產業創新服務綜合體績效評價,對市考評優秀的綜合體,每家獎勵50萬元。
十二、完善創新創業平臺建設。大力培育發展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對新認定(備案)的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雙創示范基地)、眾創空間、星創天地,每家分別獎勵100萬元、50萬元、20萬元;對新認定(備案)的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雙創示范基地)、眾創空間、星創天地,每家分別獎勵50萬元、20萬元、10萬元;對新認定的市級星創天地,獎勵5萬元。符合條件的省級以上科技企業孵化器、國家級眾創空間,同等享受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以及其向在孵對象提供孵化服務取得收入的增值稅等優惠政策。
十三、提高孵化服務水平。市級以上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每培育1家省級科技型中小企業、高新技術企業,分別獎勵運營單位2萬元、5萬元。對獲得省考評優秀的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給予1:1獎勵,對市考評優秀的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分別獎勵30萬元、5萬元。以上同一年度獲得的獎勵總額不超過100萬元。
十四、完善技術交易市場體系。對企業與高校院所合作的技術開發和轉讓項目,按實際發生技術交易額的10%—20%給予獎勵,對其中通過技術市場競價(拍賣)的,按實際發生技術交易額的20%給予獎勵,每項最高50萬元,單個企業年度獎勵不超過100萬元。加強科技大市場建設,對入駐科技大市場的平臺、機構,工作考核達標的,每家每年給予最高20萬元工作經費補助,并根據績效給予最高10萬元獎勵。對技術中介服務機構、技術經紀人通過科技大市場促成的技術開發和轉讓項目,分別按實際發生技術交易額的1%、0.5%給予獎勵,最高50萬元、10萬元。鼓勵高校院所、企業建立科技成果轉化中試基地,對經認定的市級中試基地,給予不少于50萬元獎勵。
十五、強化科研成果激勵。對獲國家科學技術特等獎、一等獎、二等獎的,分別獎勵500萬元、300萬元、200萬元;對獲省科技大獎、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的,分別獎勵300萬元、100萬元、60萬元、20萬元。對新獲得中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金獎、銀獎、優秀獎的,分別獎勵100萬元、50萬元、20萬元;對獲省知識產權大獎、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的,分別獎勵100萬元、50萬元、30萬元、10萬元。對當年成功注冊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等區域公共商標的行業協會或牽頭企業,獎勵10萬元;落實技術轉讓等稅收優惠政策,對居民企業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十六、完善多層次金融資本支持創新機制。拓展貸款、保險、財政風險補償捆綁的專利權、商標權等質押融資業務,全面落實“浙科貸”專屬融資服務政策,對知識產權質押及證券化融資的企業,按不高于基準利率(lpr)的80%給予貼息,對評估費用按實際放款額2‰給予補助,最高30萬元;探索科技成果轉化保險、專利保險、大型科研儀器開放共享保險補償機制,每家單位最高補助10萬元。
十七、鼓勵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對實施發明專利價值提升及轉化的企業、高校和科研院所,每家最高獎勵50萬元。對大專院校、科研機構等開放許可的專利,按實際所繳年費予以補助。對通過司法途徑專利維權或應對國外專利侵權糾紛勝訴的,最高補助100萬元。對知識產權糾紛調處中涉及的仲裁、司法確認和債權文書公證費用,按成本給予補貼,最高2萬元。對新開設知識產權課程、專業、學院的高校,最高獎勵50萬元。對新認定的技術與創新支持中心(tisc)、國家知識產權試點示范高校、高校國家知識產權信息服務中心、省級以上中小學知識產權教育試點示范學校、國家和省級知識產權公共信息服務網點,最高獎勵50萬元。
十八、發揮專利示范企業引領作用。對新認定的國家級、省級知識產權示范(優勢)企業(知識產權保護規范化市場)和通過知識產權管理規范認證的企業、高校及科研組織,最高獎勵50萬元。對通過知識產權托管(知管家)項目驗收的企業和服務機構,最高獎勵10萬元。對新成立的產業知識產權聯盟,補助20萬元。對省、市專利導航、預警項目,最高獎勵60萬元。對新取得專利代理師執業證的,獎勵2萬元。對新認定的省級以上知識產權服務業集聚區,每家獎勵50萬元,對入駐集聚區內的服務機構,給予房租補助,每家每年最高20萬元。對新培育和引進的高端知識產權服務機構,最高獎勵100萬元。對新認定的省、市級商業秘密保護基地和省級專利導航服務基地,最高獎勵50萬元。
十九、加強軍民科技協同創新能力建設。對承擔國防科研項目,實際研發投入100萬元以上的,項目通過驗收后,按項目實際研發投入的35%給予補助。對獲得國防科研成果并成功產業化的,按實際發生技術交易額的35%給予補助。對軍工單位參與建設的各類軍民融合試驗基地、研發機構、創新平臺,投入使用后,按實際建設投入的10%給予補助。上述單個項目最高補助500萬元。
二十、營造創新創業最美環境。進一步推廣新昌全面創新改革經驗,發布創新指數,對市、縣兩級創新能力進行綜合評估,完善科技進步目標責任制考核機制,對全社會r&d經費支出占gdp比重、財政科技投入增幅“雙下降”,或全社會r&d經費支出占gdp比重、全社會r&d經費支出增幅“雙低于”全省平均的區、縣(市),在科技進步考核時“一票否優”。加強科研誠信體系建設,完善科技創新容錯免責機制,營造尊重人才、尊重創造、鼓勵創新、寬容失敗的社會氛圍。
二十一、附則
(一)本政策中各類獎補的執行期限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原有補貼政策尚未執行完畢的除外),具體由市科技局會同市財政局牽頭實施。
(二)本政策適用全市范圍內自然人、獨立法人資格企業、社會組織和機構(不包括金融、通信、電力、石化、煙草等國有企業,本政策條款有明確規定除外),臺資、外資企業享受同等待遇。
(三)本政策由區、縣(市)政府負責申請受理和審核兌現,獎勵資金除本文條款中明確由市財政保障外,其余均按照現行財政體制分擔。在保持市級政策資金總量和條款所涉事項不變的情況下,各區、縣(市)可立足本地主導產業,對事項獎勵資金進行優化調整,調整平衡方案經市政府同意后,調整結果按程序向社會公布后實施。
(四)上年度畝均效益綜合評價為d類,因逃稅騙稅、惡意欠薪、故意侵犯知識產權或者在食品藥品、生態環境、工程質量、安全生產、消防安全等領域存在違法行為,被有關部門查處并列入嚴重失信名單的企業,不予享受政策。
(五)同一企業同一事項符合兩項或兩項以上扶持條款(含縣級政策和市級其他政策)的,不重復享受;同一獎項(認定)在低等次已作獎勵的,晉升到高等次時,只獎勵差額部分。
(六)本政策由市政府辦公室會同政策實施部門負責解釋,具體工作由政策實施部門承擔;其他已發布的各項政策與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為準。政策施行過程中,如遇上級法律法規和重大政策變化,涉及條款按上級要求執行。
(七)本政策中由市級財政保障部分,由市級實施部門負責制定細則,其他款項由各區、縣(市)自行制定實施細則。
金融支持高質量發展若干政策
一、加強金融服務保障
(一)銀行業金融機構考評。設置存貸款增量與增幅、制造業貸款、人才企業貸款、政府性融資擔保及不良處置、社會責任等考評指標,季度考評與年度考評相結合,按照考評結果確定優秀等級。
(二)保險公司年度考評。設置賠款與給付、服務效率、保費收入增量、保險服務質量、政保合作情況等考評指標,并按財產保險公司、人壽保險公司兩個類型分別評價,按照考評結果確定優秀等級。
(三)證券期貨機構年度考評。設置地方貢獻、交易總額、業務創新、社會責任等考評指標,按照考評結果確定優秀等級。
(四)地方金融組織年度考評。設置地方貢獻、業務總額、業務筆數等考評指標,按照考評結果確定優秀等級。
(五)制造業貸款激勵。對企業投向先進制造、高新技術制造領域的項目貸款利息,給予一定補助,具體按《紹興市制造業企業“長高長壯”行動專項激勵政策》執行。
二、強化融資擔保增信
(六)實施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資本金補充、風險補償和擔保費補貼。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業務放大倍數超過8 倍時,出資人應及時進行資本金補充。對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進行風險補償,補償比例為年度小微企業和“三農”擔保實際損失的30%,單個擔保機構年度不超過500萬元。對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進行保費補貼,補貼比例為政府性擔保機構當年末擔保業務余額的0.5%,單個擔保機構年度不超過500萬元。對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小微外貿企業匯率避險增信服務,按不超過1%的擔保費給予費用補貼(計算基數為擔保保函額度)。
(七)落實盡職免責。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適用《浙江省政策性融資擔保業務盡職免責工作機制》(浙融擔辦〔2021〕1號)。
三、加快資本市場發展
(八)上市掛牌獎勵。對企業在滬深北交易所上市,獎勵500萬元。其中,在滬深交易所上市的,完成輔導備案受理獎勵100萬元、完成首發上市受理獎勵100萬元、成功上市(含買殼遷址)獎勵300萬元;在北交所上市的,完成“新三板”掛牌獎勵80萬元、完成輔導備案受理獎勵100萬元、完成首發上市受理獎勵100萬元、成功上市獎勵220萬元。
境外上市獎勵100萬元。浙江股權交易中心成長板掛牌獎勵20萬元。
上市公司每分拆1家子公司在境內外上市,獎勵100萬元,分拆上市主體享受同類上市掛牌獎勵政策。
(九)項目招引獎勵。對上市公司、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金融機構等投資主體(國有企業除外)直接參與投資并引進市外項目,且五年內成功上市的,在首發上市后,對招引主體獎勵200萬元(由落地項目方明確一個項目招引主體)。根據項目招引需求,政府產業基金可配套出資組建基金。
(十)研發創新獎勵。鼓勵上市公司持續加大研發投入強度,在市科技創新扶持政策基礎上,對年度研發投入達到1億元的制造業上市公司(按證監會最新行業分類或市經信局統計口徑),研發強度超過當年全市上市公司平均研發強度1.5倍的,按超出1.5倍部分的8%給予獎勵,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鼓勵科技型企業加大研發投入,積極爭取科創板上市,在市科技創新扶持政策基礎上,對科創板首發上市企業上市前三年研發投入總額超過6000萬元以上部分,在上市后給予一次性獎勵,每增加1000萬元獎勵100萬元,最高不超過300萬元。
(十一)引領發展獎勵。鼓勵上市公司依托產業優勢布局創投產業園,或與市內外專業機構合作發展創投產業園,重點圍繞“4151”計劃明確的十大重點產業集群培育優質項目(經信局口徑),對運營建筑面積達到2萬平方米的,每年給予運營機構(上市公司參股30%以上)運營補助200萬元;運營建筑面積達到3萬平方米以上的,每年給予運營機構(上市公司參股30%以上)運營補助300萬元。運營補助暫定5年。
(十二)收購兼并獎勵。鼓勵上市公司立足主業,結合紹興產業發展導向,開展上下游產業鏈資源整合,加速強鏈補鏈暢鏈護鏈,提升上市公司研發、設計、品牌等核心方面能級。當年成交金額超過10億元(含),獎勵300萬元,成交金額5億元(含)—10億元,獎勵200萬元,成交金額2億元(含)—5億元,獎勵100萬元。收購實際控制人資產減半獎勵。
(十三)再融資獎勵。上市公司實現股權再融資,按凈融資額的2‰獎勵(控股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認購金額不納入,發行可轉債在辦理轉股手續后兌現),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十四)募投項目保障。企業上市募投項目、上市公司再融資募投項目落地,在項目用地、用能、排污等要素供給方面給予保障,優化備案核準、安評、環評、消防等手續辦理。支持上市公司建設投資項目列入省重大產業項目,積極爭取省重大產業項目獎勵(預支)指標。
四、附則
(一)本政策中各類獎補的執行期限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原有補貼政策尚未執行完畢的除外),具體由市金融辦會同市財政局牽頭實施。
(二)本政策適用全市范圍內獨立法人資格企業或在紹金融機構(不包括房地產業以及通信、電力、石化、煙草等國有企業,本政策條款有明確規定的除外),臺資、外資企業享受同等待遇。
(三)本政策由市、縣兩級政府分別負責申請受理和審核兌現,獎勵資金除本文條款中明確由市財政支付外,其余均按照現行財政體制分擔。在保持市級政策資金總量和條款所涉事項不變的情況下,各區、縣(市)可立足本地主導產業,對事項獎勵資金進行優化調整,調整平衡方案經市政府同意后,調整結果按程序向社會公布后實施。
(四)上年度畝均效益綜合評價為d類,因逃稅騙稅、惡意欠薪、故意侵犯知識產權或者在食品藥品、生態環境、工程質量、安全生產、消防安全等領域存在違法行為,被有關部門查處并列入嚴重失信名單的企業,不予享受政策。
(五)符合《紹興市制造業企業“長高長壯”行動專項激勵政策》的企業,按有關規定執行。同一企業同一事項符合兩項或兩項以上扶持條款(含縣級政策和市級其他政策)的,不重復享受;同一獎項(認定)在低等次已作獎勵的,晉升到高等次時,只獎勵差額部分。
(六)本政策由市政府辦公室會同政策實施部門負責解釋,具體工作由政策實施部門承擔;其他已發布的各項政策與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為準。政策施行過程中,如遇上級法律法規和重大政策變化,涉及條款按上級要求執行。
(七)本政策中由市級財政列支部分,由市級實施部門負責制定細則,其他款項由各區、縣(市)自行制定實施細則。
鼓勵支持開放型經濟發展若干政策
一、鼓勵引進優質外資
(一)加大財政支持力度。對新引進符合紹興產業發展導向的特別重大外資項目、世界500強(《財富》世界500強,下同)、全球行業龍頭企業,給予綜合政策扶持;對當年有實到外資3000萬美元以上制造業、5000萬美元以上服務業(房地產、金融業及類金融業項目除外,下同)、1000萬美元以上的跨國公司總部或地區總部等重大外資項目,按當年度實到外資的3%給予獎勵,單個項目當年不超過3000萬元。鼓勵引導境外資本返程投資,對經認定的、復評認定符合條件的央企返程投資總部的實到外資,按當年度實到外資的3%給予獎勵,單個項目當年不超過3000萬元;對經認定的、復評認定符合條件的返程投資企業總部(機構、研發中心)的實到外資,在3%獎勵的基礎上,各區、縣(市)自行決策,給予一定程度的資助和獎勵,單個項目當年不超過3000萬元;對經認定的、復評認定符合條件的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企業(項目),在政策上給予支持。對其他促進地方就業、經濟發展、技術創新的外資項目及現有外資制造業企業利用利潤和外債增資擴能新上項目,鼓勵落戶地政府按一定比例,在法定權限內制定獎勵政策。
(二)加大全球化招商推進力度。完善海外招商網絡體系,對合作建立境外雙招雙引工作站的第三方合作機構,根據協議和績效,每年給予服務經費不超過200萬元。加強與第三方投資促進機構(專業中介機構)的聯系合作,對成功引進符合紹興產業導向的重大外資項目的機構,根據項目引進的規模和性質,按當年度實到外資的一定比例予以獎勵,最高不超過200萬元,外資世界500強項目,另獎勵50萬元,獎勵資金根據項目進展、運營情況分階段撥付。便利商務和境外駐點人員出入境來往,提高簽證申辦便利化程度,加強簽證申辦指導,實現出入境證件應發盡發、能發快發,對重要境外商務人員入境隔離費用予以經費保障。
(三)加強項目要素保障。對列入省重大產業項目計劃和省市縣長項目工程的外資項目,在用地、環保、能耗、融資等方面給予保障、綜合扶持;對外商投資企業建設的標準廠房,符合規定的,允許根據土地出讓合同約定,以幢、層為基本單元分割登記和轉讓;制造業外商投資企業利用存量工業房產發展生產性服務業以及興辦創客空間、創新工場等眾創空間的,可在5年內按原用途和土地權利類型使用土地,5年期滿后按有關規定辦理。
(四)加大金融支持力度。發揮政府產業基金引領作用,支持世界500強企業、全球行業龍頭企業投資以及重大跨國并購項目返程投資。支持外商投資企業依法依規在主板、中小企業板、創業板、科創板上市、在“新三板”掛牌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等方式拓展融資渠道,外商投資企業同等享受民營企業境內外上市、“新三板”掛牌和區域性股權市場融資的相關扶持政策。
(五)支持外資企業研發創新。外資研發機構符合條件的,享受與內資研發機構同等待遇,對科學研究機構、技術開發機構進口國內不能生產或性能不能滿足需求的科學研究、科技開發和教學用品,按浙商務聯發〔2021〕161號文件規定,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引導外資投向產業鏈薄弱的環節和技術領域。優化外商投資企業科技創新服務,鼓勵外商投資企業申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減少外商投資企業申報負擔,提高信息共享水平。落實外資企業研發創新稅收優惠政策。
二、做大做強對外貿易
(六)支持企業參加展會。對企業參加市年度重點展會(含線上展會)的,給予展位費100%補助;對企業參加非市年度重點境外展會(含線上展會)的,給予展位費50%補助,展會在“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和地區的,給予展位費60%補助,展會在rcep成員國家的,給予展位費70%補助。企業派人到境外參展的,給予不超過10000元/次的人員費補助。支持企業以“代參展”模式參加境外國際性展會,享受境外線下參展同等政策,給予市年度重點展會5000元/次、非市年度重點展會3000元/次的委托參展費定額補助。以上同一項目均需扣除上級補助資金,每家企業補助總額不超過100萬元。
(七)支持商協會抱團參展。商協會組織地方特色產業企業集中參加市年度重點展會(年度內原則上不超過3個)且單次展會組展展位達10個及以上的,給予組織方每10個展位5萬元的統一公共布展費用補助(實際費用低于5萬元的按實結算),單個展會不超過30萬元。
(八)支持引育優質外貿企業。鼓勵工貿一體型企業在我市設立采購總部或進出口公司,對符合我市產業導向的項目,在財政、土地、能耗、排放、金融等方面給予相應要素保障。對市級以上重大項目當年度自營出口額首次達到1億元、5億元、10億元的,予以鼓勵。支持總部型外貿企業回流進出口業務和訂單。
(九)支持企業開展境外認證。對當年度獲得各類企業管理體系認證和各類境外產品認證、境外商標注冊、境外專利申請的企業,給予核定(認證、注冊、申請)費用50%的補助,每家企業不超過10萬元。
(十)支持企業開展aeo高級認證(海關高級認證)。對當年度首次通過aeo高級認證的企業,獎勵20萬元。
(十一)鼓勵外貿企業做大做強。對當年度自營出口額3000萬元—3億元、同比增速不低于全市自營出口平均增速的企業,予以鼓勵。對當年度自營出口額達到3億元及以上、同比增速不低于全市自營出口平均增速的企業,予以重點鼓勵。
(十二)支持機電產品、高新技術產品和農產品出口。對當年度機電產品自營出口額達到1億元以上、高新技術產品自營出口額達到2000萬元以上、農產品自營出口額達到1500萬元以上且同比增速高于全市自營出口平均增速的企業,予以鼓勵。對當年度機電產品、高新技術產品自營出口額首次達到1000萬元以上的企業,予以鼓勵。
(十三)支持出口品牌培育。對出口企業創立自主品牌并首次獲得浙江出口名牌、紹興市出口名牌的,給予一定支持。
(十四)支持加工貿易發展。對當年度加工貿易自營出口額達到1000萬元以上且同比增速高于全市自營出口平均增速的企業,予以鼓勵。對當年度加工貿易自營出口額達到5000萬元以上的,予以重點鼓勵。
(十五)支持進口擴量提質。鼓勵企業積極參加中國國際進口博覽會,對中國國際進口博覽會的招商、配套活動及交易團等各項工作,給予經費保障。對當年度自營進口額500萬美元及以上、自營進口同比增速不低于全市自營進口平均增速的企業,進口額5000萬美元及以下部分,每進口100萬美元獎勵3萬元(分檔計算),5000萬美元以上部分,每進口100萬美元獎勵4萬元(分檔計算)。上述標準執行時,當年度新注冊企業獎勵減半執行,上年度零進口額視同新辦。每家企業獎勵不超過500萬元。企業為改善技術和裝備,自營進口列入國家、省《鼓勵進口技術和產品目錄》中的產品和技術,獲得國家、省資助的,給予1:1配套獎勵。支持進口貿易促進創新示范區和重點進口平臺建設,對當年度獲得國家級、省級稱號的,分別獎勵20萬元、10萬元。
(十六)支持大宗商品進口。鼓勵企業積極爭取大宗商品進口經營資質,支持在紹興綜合保稅區內開展大宗商品進口,由濱海新區管委會制定細則,給予一定支持。
(十七)鼓勵開展服務貿易。根據企業類型、業務屬性及業務情況,對服務外包離岸執行企業進行激勵。支持服務貿易基地建設,對首次獲批成為國家級、省級以上服務貿易發展基地(園區)的,分別資助30萬元、15萬元。
三、鼓勵發展貿易新業態
(十八)支持企業開展跨境電子商務業務。當年新開跨境電子商務b2c店鋪且單店交易額達到3萬美元或當年在主流平臺新開跨境b2b店鋪且有出口實績的,予以鼓勵。對當年有出口實績的企業,開設獨立站且有線上獨立站銷售業績的,予以鼓勵。對當年有出口實績的企業,利用阿里巴巴國際站、中國制造網等主流平臺開展境外推廣,予以鼓勵。
(十九)支持建設跨境電子商務產業園。對符合條件的跨境電商園區,予以園區運營方一定補助。
(二十)支持企業擴大跨境電子商務出口。對在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線上綜合服務平臺注冊并納入海關統計(海關監管方式9710、9810項下)的年跨境電商出口額首次達100萬美元以上(含)的企業,予以鼓勵。
(二十一)支持高等院校開展跨境電子商務專業教育。對經教育部門批準新設置跨境電子商務專業(方向)并納入高等院校統一招生計劃且每年招生人數不低于30人的在紹高校,給予資金扶持30萬元。新設立符合條件的實體跨境電子商務學院(分院)且在院(分院)人數不少于800人的在紹高校,給予資金扶持80萬元。
(二十二)鼓勵企業開展跨境電商培訓。對組織職工進修跨境電商類培訓的企業,按培訓機構收取費用的50%給予補助,每家企業不超過3萬元。
(二十三)鼓勵跨境電子商務示范創建。對獲得國家級、省級跨境電子商務榮譽稱號的企業(包括跨境電商產業園、跨境電商出口名牌等),分別獎勵10萬元、5萬元(單個企業每年最多補助1次)。
(二十四)鼓勵跨境電子商務境外注冊和國際認證。對年跨境電子商務網絡交易額300萬美元以上的企業,在出口目的地國注冊自有商標和開展國際認證的,給予核定(商標注冊、國際認證)費用70%的資金扶持,每家企業補助不超過25萬元。
(二十五)支持跨境電商平臺建設。對企業自建跨境電商平臺,正式運營滿1年且平臺年度網絡交易額首次達到3000萬元的,補助30萬元;每提高1000萬元,再追加獎勵10萬元,單個平臺累計獎勵最高100萬元。對國內外知名平臺(企業)投資建設的跨境電商平臺(企業)項目,鼓勵落戶地政府在法定權限內制定獎勵政策。
(二十六)支持外貿服務平臺建設。對新獲省級及以上稱號的外貿綜合服務企業,獲得上級補助的,給予1:1配套獎勵(對稱號升檔的,給予升檔部分差額配套獎勵)。對新獲市級稱號的外貿綜合服務企業,獎勵30萬元。對拓展業務明顯的外貿綜合服務企業,給予一定支持。鼓勵企業設立公共海外倉,除上級扶持資金外,對新獲省級及以上稱號、市級稱號的公用型海外倉,分別補助20萬元、50萬元。
(二十七)支持外貿轉型升級基地建設。對首次獲評國家級外貿轉型升級基地的,獲得上級補助的,給予1:1配套獎勵。
四、加大“走出去”支持力度
(二十八)鼓勵企業走出去承包工程。開展對外承包工程的企業,按年度營業額每100萬美元資助5萬元,資助金額不超過50萬元。
(二十九)鼓勵企業境外投資。鼓勵企業實施跨國并購、開展品牌、營銷網絡等領域的境外投資,對以上項目給予一定獎勵。
五、支持防范外經貿風險
(三十)支持防范外經貿風險。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險要降低短期出口信用保險費率和資信費用。鼓勵企業積極投保出口信用保險,保費補貼不受財政貢獻度限制。擴大“政府聯保平臺”覆蓋面,對上年度出口額500萬美元及以下出口企業,參加政府聯保平臺出口信用保險的保費,給予全額補助;對自行投保出口信用保險的企業(不限出口額),按不低于實際支付保費的65%給予補助。鼓勵各地結合實際提高保費補助比例至80%,每家企業補助不超過500萬元。企業“走出去”投保信用保險的,給予保費50%補助。
(三十一)支持應對貿易摩擦。對參加國外反傾銷、反補貼等貿易摩擦有關案件應訴、發起或參與發起對外貿易救濟調查案件的企業或商協會,當年度發生的律師費給予不超過50%的補助;對終裁絕對勝訴案件,再給予整個案件律師費20%的補助。單個案件補助不超過500萬元。
六、附則
(一)本政策中各類獎補的執行期限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原有補貼政策尚未執行完畢的除外),具體由市商務局會同市財政局牽頭實施。
(二)本政策適用全市范圍內企業、社會組織和機構(不包括房地產業以及金融、通信、電力、石化、煙草等國有企業),臺資、外資企業享受同等待遇。
(三)本政策由區、縣(市)政府負責申請受理和審核兌現,獎勵資金除本文條款中明確由市財政支付外,其余均按照現行財政體制分擔。在保持市級政策資金總量和條款所涉事項不變的情況下,各區、縣(市)可立足本地主導產業,對事項獎勵資金進行優化調整,調整平衡方案經市政府同意后,調整結果按程序向社會公布后實施。
(四)因逃稅騙稅、惡意欠薪、故意侵犯知識產權或者在食品藥品、生態環境、工程質量、安全生產、消防安全等領域存在違法行為,被有關部門查處并列入嚴重失信名單的企業,不予享受政策。
(五)同一企業同一事項符合兩項或兩項以上扶持條款的(含縣級政策和市級其他政策)的,不重復享受;同一獎項(認定)在低等次已作獎勵的,晉升到高等次時,只獎勵差額部分。
(六)本政策由市政府辦公室會同政策實施部門負責解釋,具體工作由政策實施部門承擔;其他已發布的各項政策與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為準。政策施行過程中,如遇上級法律法規和重大政策變化,涉及條款按上級要求執行。
(七)本政策中由市級財政列支部分,由市級實施部門負責制定細則,其他款項由各區、縣(市)自行制定實施細則。
進一步擴大有效投資若干意見
一、擴大投資總量
(一)穩住投資基本盤。堅持“穩中有進、進中向好”總基調,全力拼經濟、全力擴投資,以超常規舉措、超常規力度穩存量、拓增量、優結構、爭要素,充分發揮投資對經濟增長關鍵作用,力爭2023年全市固定資產投資增長12%。
(二)鼓勵適度超前投資。鼓勵各地結合實際,提前實施一批重大項目,對各區、縣(市)納入年度計劃盤子的億元以上新建基礎設施項目投資完成率、計劃投資額、開工項目數,按季度以4:3:3權重進行計分排名,對季度排名前2位的,給予工作目標責任制考核加分,在申報政府專項債券、政策性開發性金融工具、reits募資、中央預算內資金、盤活存量資產省級試點時,予以重點推薦,重大項目優先推薦爭取新增建設用地指標。
(三)激發國企投資動力。鼓勵市級國有企業加大投資力度,對市級國有企業納入年度計劃盤子的億元以上新建項目投資完成率、計劃投資額、開工項目數,按季度以4:3:3權重進行計分排名,對季度排名前3位的,給予年度經營業績考核加分,在申報政府專項債券、政策性開發性金融工具、reits募資、中央預算內資金、盤活存量資產省級試點時,予以重點推薦。
(四)引進產業投資增量。積極招引“高大上、鏈群配”優質產業項目,對當年新招引(以簽訂實際落地合同為準)的集成電路、生物醫藥、高端裝備、新材料、新能源等新興產業和5g+8k、碳中和、人工智能、氫能等未來產業,計劃投資10億元以上重大項目,采取“一項目一方案”,做到資金、能耗、土地、林地等要素應保盡保。
(五)激發民間投資活力。貫徹落實《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完善政策環境加大力度支持民間投資發展的意見》明確的21條舉措,優化民間投資營商環境,用好重大項目推介、拓寬投融資渠道、降低市場準入門檻等促進民間投資的相關舉措,鼓勵和引導更多民間資本參與國家重大工程、省重大項目和補短板項目建設,進一步激發民間投資活力,促進民間投資合理增長。
二、優化投資結構
(六)加大網絡型基礎設施投資力度。鼓勵在開發區(園區)、重點片區投資建設交通、水利、能源等網絡型基礎設施項目以及區域間基礎設施聯通項目,對納入“十四五”規劃和省“千項萬億”工程的上述類型項目,提前6個月以上實施的,市級統籌安排1000萬元,對項目業主單位進行獎勵。力爭2023年全市交通投資增長7%以上,水利投資增長17%以上,能源投資增長15%以上。
(七)加大先進制造業投資力度。對列入省重大項目、省重點建設項目、省市縣長項目、省重大產業項目計劃的制造業項目和數字化、低碳化改造項目,當年實際完成設備購置(改造)投入300萬元及以上的,可按實際完成設備購置(改造)投資額的12%獎勵,單個項目獎勵最高不超過1500萬元(投資項目列入計劃起2年內有效)。可將企業實施技術改造支出的設備購置安裝、軟件及信息系統購置、設計檢測、第三方工程服務等費用納入設備投資額計算。對遷建、擴建進入開發區(園區)等產業發展平臺的重大技術改造項目,可參照招商引資項目,實施準入和優惠政策。力爭2023年全市制造業投資增長20%以上。
(八)加大現代服務業投資力度。對列入市服務業重點項目計劃、省服務業重大項目計劃及以上的服務業建設項目(不含政府性項目、房地產項目),按規定竣工驗收后,按實際投資額(不含土地成本投入)給予一次性不超過5%獎勵,單個項目獎勵累計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
(九)加快產業項目投資速度。對固定資產投資1億元以上的獨立供地重大產業項目,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履約監管合同約定期限提前90天、180天(含)以上開工的,分別一次性獎勵10萬元、20萬元;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履約監管合同約定期限提前90天、180天(含)以上建成投產的,分別一次性獎勵20萬元、40萬元。對提前投產的項目主體,保障后續項目要素。
(十)加大房地產投資力度。在符合國家和省級政策要求基礎上,支持按照“一地一策”原則,靈活運用政策工具箱,滿足居民合理住房需求,保持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加快行政審批手續辦理,允許容缺受理工程規劃許可證。加大金融機構對房地產企業新增貸款授信和投放力度,支持房地產企業發行金融債券,進一步盤活存量、形成增量。鼓勵使用房票安置拆遷,允許全市域房票通用,房票使用范圍擴大至二手房。各地可根據實際,將2022年出臺的鼓勵房地產健康發展61條政策時效延長至2023年底。
三、聚力重大項目
(十一)加大謀劃儲備力度。聚焦中央預算內投資、政策性開發性金融工具、政府專項債券支持方向,謀劃更多前期手續完備、建設條件成熟的管長遠、打基礎、惠民生項目,爭取更多項目納入國家級、省級規劃和重大項目計劃“籠子”。開展全市項目謀劃“擂臺賽”,對先進單位予以通報激勵。
(十二)加大前期協同力度。對當年計劃實施的新建項目,原則上應在1月底前完成年度計劃編制,6月底前完成項目審批(核準或備案)、施工招標公告等前期工作,力爭9月底前開工。按照能早則早、能快則快目標,提速列入省“千項萬億”工程新建項目前期進度,力爭一季度開工率30%以上、二季度65%以上、三季度85%以上。優先推薦“拿地即開工”重大項目數量最多的區、縣(市)申報省重大產業項目。市發改委增設重大項目前期辦,提高前期工作質量效率。
(十三)加大建設推進力度。對獲評省、市級“紅旗”項目,年度評定后分別按項目當年投資完成額,對項目業主單位給予千分之一、萬分之五的獎勵,單個項目獎勵1次,最高不超過100萬元(單季落后成為“蝸牛”項目的,取消獎勵)。
(十四)加大攻堅協調力度。對列入省級以上項目盤子的實施類項目以及各類金融工具支持項目,給予分級分類協調、倒排節點攻堅、問題預警處置等制度支持,快速響應、協調推動、科學處置,確保項目開工率、投資完成率、資金支付率、達產率等符合績效評價和建設進度要求,加快形成投資實物量。
(十五)加大爭先激勵力度。完善投資“賽馬”“五比五賽”“紅旗蝸牛”項目評選等賽比機制,落實“旬會商、月分析、季評價、年考核”項目推進機制,強化日常晾曬通報,運用“項目管家”數字平臺,實現問題及時預警。市、縣兩級可對當年入庫投資最大的產業類、基礎設施類項目予以通報激勵。
(十六)優化項目審批程序。深化一般企業投資項目“最多80天”和低風險小型項目“最多15個工作日”審批改革,實行重大項目“容缺受理”“并聯審批”“合并審批”,縮短審批用時。對具備審批條件的預備類和研究類重大交通項目,允許先行開展用地預審。支持集成海塘加固、市政道路、景觀綠化等多功能項目審批。在不違反用地政策法規禁止性限制的條件下,允許在設施農業上建設農光互補、菌光互補項目。
四、強化要素保障
(十七)擴大政府專項債券規模。抓好政府專項債券項目儲備、申報、實施和債券發行、使用、管理。力爭2023年全市儲備專項債券資金需求600—1000億元,發行額度100億元以上。加快專項債使用進度,盡快形成實物工作量。專項債券儲備、爭取情況列入工作目標責任制考核。
(十八)加大資金要素保障。支持金融機構向制造業企業發放中長期信貸產品,支持企業發行債券用于項目投資等相關領域,為重大項目提供財務顧問、融資方案設計等服務“綠色通道”,提高融資額度和成功率。繼續做好政策性開發性金融工具、制造業中長期貸款、設備更新貼息貸款等金融工具支持項目以及各領域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儲備,最大限度爭取上級資金支持,做大可用資金盤子。
(十九)加大項目用能保障。積極爭取符合條件的制造業重大項目國家能耗單列,能耗單列重大項目和原料用能不納入地方能耗強度和總量考核。年度新增可再生能源消費量不納入地方能耗總量考核。對單位工業增加值能耗低于0.52噸標準煤/萬元的新上項目,在項目所在地確保完成能耗雙控目標任務前提下,開辟節能審查“綠色通道”。對通過淘汰落后產能騰出的規模以下企業存量用能空間,經第三方機構確權后,可用于平衡當年制造業重大項目用能需求。
(二十)加大建設用地保障。允許重大項目用地報批容缺審查,指導重大基礎設施項目用地組件審批、先行用地申請報批工作,提高重大項目用地預審、農轉用報批效率。著力盤活土地存量、爭取更多增量,2023年爭取新增建設用地指標2萬畝以上,供應國有建設用地3.5萬畝以上,其中出讓土地30%以上投向工業,重點支持省重大產業項目、省市縣長項目、省重大項目、省重點建設項目。
(二十一)加大要素爭取力度。全面打響要素爭取攻堅戰,鼓勵各地積極向上多爭要素,最大限度保障重大項目建設。建立要素爭取激勵機制,對各區、縣(市)爭取資金、土地、能源、重大規劃納入等情況進行通報晾曬,成效明顯的區、縣(市)給予激勵。
(二十二)支持盤活存量資產。優先盤活存量規模較大、當前收益較好或增長潛力較大的基礎設施項目資產,支持基礎設施存量資產多、建設任務重、負債率較高的市級國有資產所屬單位盤活存量資產,支持符合條件的高速公路、水利設施、保障性租賃住房、污水處理等項目開展reits試點。加強項目配套支持,對符合條件的盤活項目,落實財稅金融政策支持。鼓勵盤活回收資金投入新項目建設,優先安排中央預算內補助、專項債和金融機構信貸支持。
五、附則
(一)頂格承接執行中央和省級出臺的各項擴大有效投資政策。
(二)本政策中各類獎補的執行期限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原有補貼政策尚未執行完畢的除外)。政策實行一年一評估、一年一微調,具體由市發改委會同市級相關部門(單位)和各區、縣(市)實施。
(三)本政策適用全市范圍內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社會組織和機構(不包括房地產業以及金融、通信、電力、石化、煙草等國有企業,本政策條款有明確規定的除外),臺資、外資企業享受同等待遇。
(四)本政策由區、縣(市)負責申請受理和審核兌現,獎勵資金除本文條款中明確由市財政支付外,均參照“1+9”“8+4”政策明確的財政體制分擔。“1+9”“8+4”政策體系以外的新增條款,按照市、縣兩級財政2:8比例分擔。
(五)因逃稅騙稅、惡意欠薪、故意侵犯知識產權或者在食品藥品、生態環境、工程質量、安全生產、消防安全等領域存在違法行為被有關部門查處,尚未被移出嚴重失信名單的所有主體,不予享受政策。
(六)同一企業同一事項符合兩項或兩項以上扶持條款(含縣級政策和市級其他政策),或同時符合市、縣兩級政策的,不重復享受。
(七)本政策由市政府辦公室會同政策實施部門負責解釋,具體工作由政策實施部門承擔;其他已發布的各項政策與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為準。本政策施行過程中如遇上級有關法律法規和重大政策變化,本政策也作相應調整。
(八)本政策中由市級財政列支部分,由市級實施部門負責制定細則,其他款項由各區、縣(市)自行制定實施細則。
信息來源:市政府辦公室(研究室、機關事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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