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生態環境部發布了《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工業噪聲》(hj1301-2023)和《關于開展工業噪聲排污許可管理工作的通知》。為指導有序開展工業噪聲排污許可管理工作,生態環境部將持續推送工業噪聲納入排污許可管理問題答疑專欄。
問:“工業噪聲排放信息表”中要求填報所有的產噪設施還是填報主要產噪設施?
答:只需要填報最主要的產噪設施及數量,具體可參照技術規范附錄 a 填報。
問:從目前系統填報來看,同一生產線/產噪單元,產噪設施和治理設施是沒有對應關系的。如一個治理設施對應多個產噪設備,治理設施數量怎么填(如廠房隔聲)?
答:治理設施對應多個產噪設備時,只需填寫實際的主要治理設施及數量即可,具體可參照技術規范限錄a填報。
問:排污單位填報主要產噪設施時,是否需要填報運輸工具?
答:不需要填報運輸工具。
問:排污單位提交的分布圖是具體到產噪單元即可,還是要詳細到各個產噪設施?
答:排污單位應提交主要產噪設施和主要噪聲污染防治設施分布圖。
問:是否每個產噪設備都要在主要產噪設施和主要噪聲污染防治設施分布圖標注點位?
答:只需要標注主要產噪設施和主要噪聲污染防治設施。
問:排污單位申請排污許可證時要求提供監測數據等說明材料,請問監測數據是否為必須提交的材料?
答:監測數據作為工業噪聲排放達標能力的證明材料,排污單位應按照《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提供工業噪聲達標排放說明材料。
問:工業噪聲排污單位具備哪些條件可簡化提交材料?
答:排污單位的主要產噪設施位于封閉廠房,并且連續一年的廠界噪聲排放值自動監測數據低于gb 12348規定的排放限值10分貝,可以不填報主要產噪設施和主要污染防治設施內容,只需要填報廠界外聲環境功能區類別和生產時段即可。
問:工業噪聲排污單位符合簡化提交材料條件,請問需要提供哪些佐證材料或依據?
答:排污單位需要提供證明其廠房封閉的設計文件,以及一年內的自動監測數據等佐證材料。
問:工業噪聲排污單位監測點位的布設是否適用hj 819-2017?
答:工業噪聲排污單位噪聲監測點位設置應符合gb 12348、行業自行監測技術指南或hj 819等標準要求。
問:重點管理排污單位是否需要安裝噪聲自動在線監測設備?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噪聲重點排污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安裝、使用、維護噪聲自動監測設備,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
問:排污許可證變更工業噪聲內容時,在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要求中是否需要單獨寫明噪聲的相關要求?
答: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應單獨規定工業噪聲內容要求,具體內容包括工業噪聲排放基本信息、自行監測執行情況、環境管理臺賬執行情況、信息公開情況以及其他規定的噪聲相關內容執行情況等,排污許可證年度執行報告樣表(工業噪聲)參見技術規范附錄 d。
問:已申領排污許可證但還未增加工業噪聲相關內容的企業,其年度執行報告是否需要報告工業噪聲相關情況?
答:不需要。待工業噪聲許可事項記載到排污許可證后,排污單位應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的內容、頻次和時間要求,將工業噪聲相關內容納入排污許可證年度執行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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