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詳情
1.1 食品添加劑使用時應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a) 不應對人體產生任何健康危害;
b) 不應掩蓋食品腐敗變質;
c) 不應掩蓋食品本身或加工過程中的質量缺陷或以摻雜、摻假、偽造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劑;
d) 不應降低食品本身的營養價值;
e) 在達到預期效果的前提下盡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使用量。
1.2 在下列情況下可使用食品添加劑:
a) 保持或提高食品本身的營養價值;
b) 作為某些特殊膳食用食品的必要配料或成分;
c) 提高食品的質量和穩定性,改進其感官特性;
d) 便于食品的生產、加工、包裝、運輸或者貯藏。
1.3 食品添加劑質量標準
按照本標準使用的食品添加劑應當符合相應的質量規格要求。
1.4 帶入原則
1.4.1在下列情況下食品添加劑可以通過食品配料(含食品添加劑)帶入食品中:
a) 根據本標準,食品配料中允許使用該食品添加劑;
b) 食品配料中該添加劑的用量不應超過允許的使用量;
c) 應在正常生產工藝條件下使用這些配料,并且食品中該添加劑的含量不應超過由配料帶入的水平;
d) 由配料帶入食品中的該添加劑的含量應明顯低于直接將其添加到該食品中通常所需要的水平。
1.4.2當某食品配料作為特定終產品的原料時,批準用于上述特定終產品的添加劑允許添加到這些食品配料中,同時該添加劑在終產品中的量應符合本標準的要求。在所述特定食品配料的標簽上應明確標示該食品配料用于上述特定食品的生產。
2 食品添加劑的使用規定
2.1表A.1列出的同一功能的食品添加劑(相同色澤著色劑、防腐劑、抗氧化劑)在混合使用時,各自用量占其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應超過1。
2.2表A.3規定了表A.2所例外的食品類別,這些食品類別使用添加劑時應符合表A.1的規定。同時,這些食品類別不得使用表A.1規定的其上級食品類別中允許使用的食品添加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