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企業鐵路道口安全標準
本標準對工業企業鐵路道口設置、道口的分級、道口安全設施的配備和看守、道口信號和標志等作了規定。其目的是保障行車和人身安全。
本標準適用于工業企業管理的標準軌距鐵路道口,不適用于礦山、林區及鐵道部系統管轄的鐵路道口。
1 總則
1.1 工業企業(以下簡稱企業)鐵路與廠內道路、廠外道路、城市道路及公路平面交叉的道口(以下簡稱道口),除特殊類型的以外,都應按本標準的規定分級,并根據不同級別配備安全設施。分級道口的安全設施及其設置要求應符合本標準的規定。
1.2 道口安全設施應配備齊全,保持有效。
道口鋪面應保持平整好用。其中企業鐵路與廠內道路平面交叉的道口(以下簡稱廠內道口)和企業鐵路與廠外道路平面交叉的道口(以下簡稱廠外道口)的設置不符合本標準規定者,宜逐步整修、改造。
1.3 新建、改建鐵路涉及道口時,應取得道路有關管理部門的同意;新建、改建道路涉及道口時,應取得企業鐵路主管部門的同意。在設計及施工道口時,必須同時設計、施工道口安全設施。確認道口符合本標準要求后,方可開通使用。
1.4 在運營的鐵路線路上,不得擅自增設臨時道口。必須增設時,應取得企業鐵路運輸部門同意,否則,企業鐵路運輸部門有權拆除。經同意增設的臨時道口,應按特殊類型道口來確定其安全設施及看守方式,由增設單位負責管理,并接受企業鐵路運
輸部門的監督檢查。
1.5 企業安全部門和鐵路運輸部門應對現有臨時道口進行檢查、鑒定,凡不符合本標準要求者,應限期拆除或改造。
1.6 交通特別繁忙的一級道口,在道路交通量處于高峰期時,可臨時增加看守人員,也可由企業或地方公安交通部門適時派出交通民警協助維持秩序。
1.7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隨意拆遷或遮擋道口安全設施,違者應受經濟制裁或行政處分;由此造成行車或人身傷亡事故者,依法追究其經濟、刑事責任。
1.8 企業鐵路與城市道路及公路平面交叉的道口(以下簡稱城市及公路道口),遇本標準未包括的內容,按現行的《城市道路設計規范》、《公路工程技術標準》和《工業企業標準軌距(1435mm)鐵路設計規范》執行。
1.9 企業鐵路運輸部門應根據本標準制訂道口看守細則,嚴格崗位責任制。值班的道口看守員應配戴值勤袖章,袖章為紅底、黃字,上印“道口值勤”。
2 道口的設置
2.1 道口的視距規定如下:
a. 廠內道口,應根據列車限速,使機動車駕駛員距道口交叉點20m外,能看見表1所規定的側向視距以外的機車車輛;
b.
廠外、城市及公路道口,應根據列車限速,使機動車駕駛員距道口交叉點50m外,能看見表1所規定的側向視距以外的機車車輛;
c. 機車車輛調乘人員能看見道口的距離,不得小于表1所列機車車輛調乘人員對道口的視距。
表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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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廠外、城市及公路道口,列車限速超過40m/h時,可按計算確定視距。
2.2 因受地形或地物等條件的限制,機動車駕駛員在道口外距最外股鋼軌5m處停車,應能分別看到表1所規定的側向視距以外的機車車輛,當不符合要求時,道口應設看守或道口自動信號。
2.3 道口應盡量不設在道岔區和調車作業繁忙的鐵路線路上,嚴禁設在道岔尖軌處。
2.4 道口的鐵路與道路交叉段應為直線,并應盡量設計為正交。廠內、廠外道口需要斜交時,交叉角不宜小于45°,當廠內道路受地形等條件限制時,交叉角可適當減小。
2.5 廠內、廠外道口兩端的道路,從最外股鋼軌外側算起,一般各應有長度不小于16m(不包括豎曲線長度)的平道,連接平道的道路縱坡不宜大于3%;困難地段不應大于5%。
2.6 道口鋪面應選用堅固、耐用、平整、穩定且易于翻修的鋪砌層,如鋼筋混凝土預制鋪面板或整齊的塊石等。
2.7 廠內、廠外道口的鋪面寬度一般與相交道路的路基同寬。設有人行道的道路,道口的鋪面寬度應包括人行道的寬度。道路拓寬、改建時,道口鋪面應同時拓寬。
廠內、廠外道口的鋪面長度應延至鋼軌外側0.5-2m。
2.8 道口的鐵路線路應設置護軌,護軌采用舊軌或角鐵。護軌頂高應與鋼軌頂面相平。輪緣槽寬度直線上為70-100mm;曲線內股應為90-100mm;深度為45-60mm。
護軌兩端應做成喇叭口,距護軌端300mm處彎向線路中心,護軌的終端距鋼軌不小于150mm。
3 道口的分級、安全設施的配備和看守
3.1 道口的分級
3.1.1 道口分為四級和特殊類型道口。前者的二、三、四級道口視安全上的實際需要可以升級,但不得降級。
3.1.2 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為一級道口:
a. 晝間12h,道口交通量在18000輛次以上者;
b. 晝間12h,道口交通量在6000輛次以上,望條件又不良者。
3.1.3 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為二級道口:
a. 晝間12h內,道口交通量為6000-18000輛次者;
b. 晝間12h內,道口交通量為2000-6000輛次。望條件又不良者;
c. 有通勤汽車或公共汽車通過者。
3.1.4 道口交通量低于3.1.3款a項或b項規定,并且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為三級道口:
a. 無制動裝置的列車通過的道口;
b. 近五年內發生過重大事故或重復發生過事故的道口;
c. 遼望條件達不到2.2條5m停車側向視距要求的道口。
3.1.5 四級道口為:一、二、三級和特殊類型道口以外的企業鐵路運輸部門承認的正式道口。
3.1.6 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為特殊類型道口:
a. 企業鐵路與車間引道平交的正式道口;
b. 進入廠房的鐵路與廠房門前的道路平交的正式道口;
c. 企業鐵路運輸部門同意的廠內臨時道口。
注:① 道口交通量指通過道口的鐵路交通量與道路交通量之乘積,單位為輛次。
② 鐵路交通量指列車(包括車列、單機、軌道車以及調車作業的車輛)通過道口的次數。晝間12h內鐵路交通量等于零者以1計算。
③ 道路交通量指通過道口的標準汽車輛數。各種車輛及行人按附錄A(補充件)的換算系數K換算為標準汽車的輛數。
④ 晝間12h指常白班上班前1小時算起的時間間隔。
⑤ 新建、改建道口的交通量不易查定時,可根據設計近期鐵路或道路交通量等主要因素確定其等級。
⑥ 遼望條件不良指機動車駕駛員對道口的側向視距或機車車輛調乘人員對道口的視距達不到2.1條的規定。
3.2 道口安全設施的配備和看守
3.2.1 一級道口應有人看守,并配備下列三種類型之一的主要安全設施:
a. 道口自動信號及自動欄木(含道口信號機和道口防護信號機,下同)、通訊設備,
有條件時設置障礙物檢測;
b. 道口自動通知,道口信號機,電動或人工欄木,通訊設備,根據實際需要設置遮斷信號機;
c. 道口信號機,電動或人工欄木,通訊設備,根據實際需要設置遮斷信號機。
3.2.2 二級道口應配備下列三種類型之一的主要安全設施,并按規定確定是否設人看守:
a. 道口自動信號及自動欄木,無人看守,有條件時設置障礙物檢測;
b. 道口自動通知,人工或電動欄木,有人看守,根據需要設備遮斷信號機;
c. 人工或電動欄木,通訊設備,有人看守,根據需要設置遮斷信號機。
3.2.3 三級道口應配備下列兩種類型之一的主要安全設施,并按規定確定是否設人看守:
a. 道口自動信號(含道口信號機和道口防護信號機,下同),無人看守
b. 有人看守,根據實際需要設置通訊設備。
3.2.4 四級道口無人看守,根據 望條件配備下列兩種類型之一的主要安全設施:
a. 遼望條件良好時,設置慢速遼望讓行標志及慢速遼望主行標線;
b. 遼望條件不良,但能達到2.2條5m停車側向視距要求時,設置停車遼望讓行標志及停止線。
3.2.5 分級道口各種類型的安全設施應按表2的規定配備齊全。
3.2.6 特殊類型道口應由使用單位或增設單位與企業鐵路運輸部門協商,采用下列五種類型之一的主要安全設施及看守方式(其它安全設施可參照2的安全設施因地制宜選取和設置):
a. 道口自動信號及自動欄木,無人看守;
b. 道口自動信號,無人看守;
c. 根據需要設置道口欄木,經常有人看守;
d.
采用人工或電動欄木防護道口,間歇有人看守(即在列車通過時有人看守);或采用遮斷道路為定位的道口欄木,車輛要求通過道口時,由管理人員開鎖升桿,監護車輛通過,然后關閉道口并加鎖;
e. 遼望條件良好時設置道口標志,無人看守。
3.2.7 一、二、三級有人看守的道口應建道口房。其位置應盡量不妨礙看守員望接近道口的車輛和便于防護道口,并且不影響機動車駕駛員側向視距和機車車輛調乘人員對道口視距。如果道口較長,管理不便,可在道口兩端各設一個道口房。有人看守的特殊類型道口,可根據實際需要設置道口房。
道口房內宜配備防護信號用具、鐘表和便攜式擴音器等。
3.2.8 通過電力機車廠外、城市及公路道口,在道口鋼軌外側適當位置的道路上,應設限界架,其凈高為4.5m,寬度不小于道路寬度。廠內道口可設限界架,或按5.1.7條設置道口限高標志。
4 道口信號
4.1 一般規定
4.1.1 道口信號機的型式如圖1所示,月白燈中心距路面高度不小于2.5m。
道口信號機應設置于道路車輛駛向道口方向的右側,距最外股鋼軌不小于4m。
4.1.2 道口信號機燈光信號的顯示意義及通行規定如下:
a. 平時亮一穩定月白燈,表示設備正常,道路開通,準許車輛、行人通過道口;
b. 兩個紅燈交替閃爍或紅燈穩定亮、且月白燈滅時,表示列車接近道口,禁止道路上的車輛、行人越過該信號機;
c. 紅燈和月白燈都熄滅時,系停電或設備發生故障,道口信號失效,這時道路上車輛、行人應注意望,確認安全后通過道口。
4.1.3 欄木的長度原則上應不小于道口的寬度,根據道口的寬度可采用一對全遮斷式欄木或兩對半遮斷式欄木。橫跨同一遮斷面的一對半遮斷式欄木落下時,兩頂端之間的距離必須小于0.5m。
4.1.4 一對全遮斷式欄木,一般設置于道路車輛駛向道口方向的右側;兩對半遮斷式欄木設置于道路車輛駛向道口方向的兩側。欄木距道口最外股鋼軌不得小于3m。
4.1.5 欄木應符合下列要求:
a. 一般采用輕便、耐用的材料制作,分段組裝的欄木應能調節更換;
b. 表面涂以間距為250mm黃、黑相間的45°斜向條紋;
c. 在自動欄木上應裝兩盞有透鏡的閃爍紅燈,并與道口信號機的閃爍紅燈同時工作、閃頻一致;
d. 自動欄木應能水平擺動10°。
4.1.6 欄木的升降可以電動、自動控制或人工操縱。由道口看守員操縱的電動欄木,在升、降過程中,應能隨時停止或改變欄木的動作方向。電動欄木或自動欄木發生故障時,應能由人工操作。
4.1.7 采用兩對半遮斷式欄木時,入口端和出口端的半遮斷式欄木,
根據道口實際需要可分先后關閉,升桿時四個半遮斷式欄木同時升起。
電動欄木落下時間為6-10s。
4.1.8 欄木一般以開放道路為定位。特殊情況下,廠內、廠外道口經企業道路有關管理部門批準,可以遮斷道路為定位。
4.1.9 欄木在開放位置時,應不妨礙道路交通。欄木與路面邊緣的垂直距離應不小于4m。欄木落下位置時,應為水平狀態,距路中心的高度為900-1000mm。
4.1.10 欄柵應符合下列要求:
a. 一般采用鋼網結構,高度為1.20-1.50m,長度可根據道路寬度確定;
b. 欄柵為兩側對開式,橫向滾動,滾動速度宜為1m/s;
c. 停電時應能由人工關閉或開放。
d. 其它要求可參照欄木的有關規定確定。
4.1.11 設有道口信號的道口,當信號機、欄木及其控制設備發生故障或停電時,有人看守的道口,在列車接近時,道口看守員應盡量使用其它安全設施及紅、黃信號旗(燈);無人看守的道口,道口管理部門應采取保證安全的措施,直至道口信號恢復正常狀態。
4.2 手動道口信號
4.2.1 手動道口信號的控制盤、人工欄木的操作桿,應設在便于道口看守員望與操作的位置。人工欄木的牽引傳動裝置,應不影響道路通行。
道口設有遮斷信號機時,遮斷按鈕平時應加封。
4.2.2 列車接近道口時,道口看守員應根據企業規定的列車接近道口的距離,首先開放道口信號機,同時發出音響及紅色燈光信號,適時落桿,并監護道口安全。
電動或人工欄木落下后,道口看守員應能切斷音響信號。列車尾部通過道口后,道口信號應即恢復道路通行狀態。
4.2.3 遮斷信號機為高柱式,其背板為方形,在機柱上涂以間距為200mm黑、白相間的45°斜向條紋,如圖2所示。該信號機平時滅燈,不起信號作用;當道口堵塞而有列車接近時,開放遮斷信號機,其紅燈亮,表示不準列車越過該信號機。
4.2.4 遮斷信號機設置于列車駛向道口方向的左側,距道口鋪面邊緣不小于15m,在未設道口防護信號機的一、二級道口,根據實際需要設置遮斷信號機。
4.3 道口自動通知及道口自動信號
4.3.1 道口自動通知供通口看守員使用,室內信號表示盤上的表示燈和音響器應滿足下列條件:
a. 每條線路的接近方向各設一盞接近表示燈,平時滅。在列車接近及通過道口時,相關的接近表示燈亮;
b.
列車進入接近區段時,向道口看守員發出連續音響;停電或主要設備發生故障時,向道口看守員發出斷續音響。以上音響經道口看守員確認后,能用自復式按鈕切斷音響。
c. 有兩股或兩股以上鐵路的道口,當首次列車接近道口發出通知后,其它股道又有列車接近道口時,應再次發出通知。
4.3.2 在設有自動通知的道口房外,也應裝有對道口看守員發出通知的音響器,其控制條件與室內音響電路一致。
4.3.3 列車接近及通過道口時,道口自動信號應能自動向道路上的車輛、行人顯示紅色閃爍信號、鳴響音響信號。
設有道口自動信號及自動欄木的道口,當列車駛入接近區段、道口信號機自動發出音響及紅色閃爍信號時,欄木應滯后一段時間開始下落,以讓進入兩欄木之間的車輛、行人通過道口;自動欄木落下后,應自動切斷音響。
4.3.4 列車尾部通過道口后,道口自動信號或道口自動信號及自動欄木應即恢復道路通告狀態。控制其恢復定位的軌道絕緣節位置,距道口鋪面邊緣應不大于12.5m。
4.3.5 在列車接近及通過道口的過程中,道口自動信號應可靠地動作;當軌道電路或其控制設備發生故障時,應使道口自動信號處于列車接近狀態。
4.3.6 道口防護信號機的型式,如圖3所示。該信號機設置于列車駛向道口方向的左側,距道口鋪面邊緣不小于15m。設有道口自動信號、道口自動信號及自動欄木的道口,應設置道口防護信號機。
4.3.7 道口防護信號機的顯示意義及列車通過道口的規定:
a. 平時紅燈亮,禁止列車通過道口;
b. 黃燈亮時,列車進入接近區段,機車車輛調乘人員應減速望;
c. 綠燈亮時,允許列車通過道口;
d. 停電或設備故障時無顯示,機車車輛調乘人員應以不大于5km/h的速度加強望通過,并準備隨時停車。
4.3.8 道口防護信號機應與道口信號機互相聯鎖、自動顯示。即道口信號機發出音響及紅色閃爍信號時,道口防護信號機顯示黃燈;設有自動欄木的道口,在欄木落下后,道口防護信號機自動顯示綠燈;無自動欄木的道口,道口防護信號機的綠燈應滯后一段時間自動顯示,以讓處于兩道口信號機之間的車輛、行人通過道口;道口信號機顯示月白燈時,道口防護信號機顯示紅燈。
4.3.9 道口自動信號的列車接近時間及接近區段長度的確定:
列車接近時間計算如下:
l1 + l2 + l3
t1 = 3.6 --───── (1)
V1
式中:t1──道路車輛以低速通過道口的時間,s;
l1───兩道口信號機之間的距離,m;
l2───機動車駕駛員確認信號顯示的最小距離,m;
l3───機動車車體長度,m;
V1───道路車輛通過道口的最低速度,Km/h;
3.6──速度換算系數。
T= t1 + t2 + t3 (2)
式中:T───列車接近時間,s;
t1 ───由(1)式計算確定;
t2───欄木關閉時間,s;
t3───欄木關閉后至列車到達道口的時間,s。
b. 單線區段的接近時間,有欄木的道口不得小于40s,無欄木的道口不得小于30s每增加一條鐵路線路,接近時間應增加5s。
c. 列車接近區段長度L按下式計算:
10
L=──V2T(m) (3)
36
式中:V2──列車在該線運行的限速,km/h;
T──由(2)式計算確定。
d.
站內道口接近區段長度的確定,除按c項進行計算外,應到現場核查,以保證道口在得到信號后,有足夠時間疏通道口的車輛、行人。
4.3.10 在自動閉塞或有軌道電路的區段,,應盡量利用現有軌道電路。現有軌道電路不能正好滿足道口自動信號的列車接近區段長度要求時,可適當延長報警時間,但總的報警時間最長不超過60s。利用現有軌道電路確有困難時,可采用其它類型的迭加傳遞設備。
4.4 器材和設備的技術要求
4.4.1 道口信號電源的供電等級不得低于二級。電源電壓的波動范圍,不應超過供電電壓380V的+5%--10%;
220V的+10%--10%。直流電源的額定電壓為12V和24V,允許流動范圍均為+10%--10%。
4.4.2 道口信號機的燈光和音響信號,應滿足下列技術條件:
a. 紅色燈光直線顯示距離不小于100m,月白色燈光顯示距離不小于50m,偏散角不小于40°。
b. 光源采用12V25W或12V15W雙絲燈泡。
c. 音響信號采用戶外電鈴或其它經濟、耐用的音響設備,其聲音應無噪音。
d. 采用電子閃爍器或繼電器方式的閃爍器,其閃爍頻率為每分鐘60±10次,閃爍亮滅比為1:1,負載能力為100W。
4.4.3 道口自動通知和自動信號采用的軌道電路,應有可靠的抗干擾能力,并根據實際需要采取防雷措施。
4.4.4 道口信號器材盡量采用符合本標準要求的國家標準產品或選用鐵道部信號通用產品。所采用的器材或設備應在其要求的工作環境條件下可靠地工作。
5 道口標志、護樁和標線
5.1 道路方向的道口標志
5.1.1 鐵路道口標志的板面為等邊三角形,頂角朝上,尺寸如圖4所示。板面顏色為黃底、黑邊、黑圖案,黑邊外緣應有黃色襯底,襯底的邊寬為5mm。圖案應以制作圖
(見圖5)按比例放大繪制。鐵路道口標志(見圖6)表示前方有單股道的鐵路道口,警告車輛、行人注意了望,小心火車。
5.1.2 表示多股鐵路與道路交叉的叉形符號為白底、紅邊,如圖7所示。它設在鐵路道口標志的上端,其交叉點距標志板三角形頂點400mm,叉形符號與鐵路道口標志共同組成多股道的鐵路道口標志,如圖8所示。該標志表示前方有多股道的鐵路道口,警告車輛、行人要特別注意遼望,小心火車。
5.1.3 分級的道口均應根據所跨越的鐵路股數,相應設置鐵路道口標志或多股道的鐵路道口標志。
5.1.4 停車遼望讓行標志如圖9所示,為等邊三角形,頂角朝下。板面尺寸同圖4,板面顏色為紅底、白色“停”字。板面外緣應有白色襯底,襯底的邊寬為5mm。
該標志表示車輛、行人通過無人看守的道口前,必須停車或止步了望。設有停止線的,必須依次停在該標線以外;未設停止線的,應停在最外股鋼軌外側5m以外,確認安全后通過。
停車遼望讓行標志設置于符合2.1條b項的四級道口,以及符合2.2條5m停車側向視距的四級道口。
5.1.5 慢速遼望讓行標志如圖10所示,為等邊三角形,頂角朝下。板面尺寸同圖4。板面顏色為白底、紅邊、黑色“讓”字。紅邊邊寬為70mm,其外緣應有白色襯底,襯底的邊寬為5mm。
該標志表示車輛、行人通過無人看守的道口前,必須慢行,加強遼望,確認無列車接近道口后通過;遇有列車即將通過道口時,必須依次停在慢速遼望讓行標線以外,若無慢速遼望讓行標線,應停在最外股鋼軌外側5m以外。
慢速遼望讓行標志設置于符合2.1條a項的四級道口。
5.1.6 停車遼望讓行標志的“停”字和慢速遼望讓行標志的“讓”字,其高分別為240mm和170mm,字高與字寬相等,采用粗等線體,筆劃粗為字高的1/10。
5.1.7 道口限高標志為圓形,其圖案及尺寸如圖11所示。板面顏色為白色底、紅色邊框和黑色圖案;紅邊框的外緣應有白色襯底,襯底的邊寬為5mm。該標志表示嚴禁高度超過4.5m的車輛通過道口。
行駛電機車的企業鐵路與廠內道路平交的道口未設限界架時,應在道口兩端,機動車駛向道口方向的右側適當的地點,設置道口限高標志。
5.1.8 各種標志板可用多種材料制作,最常用的有1.2-1.6mm的薄鋼板,1.5-2.0mm的鋁合金板,
3.0-4.0mm的合成樹脂類板材等。標志板邊緣應向背面卷邊,背面涂以乳白色或淺灰色油漆。
5.1.9 各種標志的立柱可選用角鋼、槽鋼、鋼管及鋼筋混凝土等材料制作。鋼立柱要進行防銹處理,鋼管頂端應加帽。
立柱宜涂刷成乳白色或淺灰色。
5.1.10 標志板和立柱的連接可采用多種方式,設計連接部件時應考慮安裝方便,連接牢固。
表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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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1
各種標志應設置在道路車輛駛向道口方向的右側,機動車駕駛員最容易看清的地方。不得被樹木或建、構筑物所遮蔽。設置位置,從最外股鋼軌算起,不宜小于表2的距離。
5.1.12 各種標志的板面近路側邊緣與路面(或硬路肩)邊緣的水平距離不得小于250mm,板面下緣距路面的高度為1.8-2.5m。
各種標志的板面一般應面向來車方向,與道路中線在80°-90°的交角,使之盡量與機動車駕駛員的望視線垂直。
5.2 鐵路方向的道口標志
5.2.1 司機鳴笛標志的板面為正方形,邊長600mm,標志板與立柱的連接如圖12所示。板面顏色為白底、黑邊、黑色“鳴”字,黑邊邊寬為30mm,其外緣應有白色襯底,襯底的邊寬為5mm。字高320mm、字高與字寬相等,采用粗等線體,筆劃粗為字高的1/10。背面及立柱為乳白色或淺灰色,板面下緣距軌面的高度為1.4m。
5.2.2 司機鳴笛標志設置于列車駛向道口方向的左側,距離道口200-300mm的范圍內。具體設置距離根據列車速度、道口長度及地形情況確定。設置距離在廠內道口受到限制時,可適當縮短。
5.2.3 三、四級道口應設置司機鳴笛標志,一、二、級道口根據實際需要設置,機車司機見此標志須長聲鳴笛。
5.3 道口護樁和標線
5.3.1 道口護樁如圖13所示,可用鋼筋混凝土、木材等制作。木材的入土部分應作防腐外理,在道口兩端的道路兩側各設2-5個護樁。第一個護樁距最外股鋼軌外側2-2.5m。護樁間距為1.5m,高于路面0.85m,表面涂以黑、白相間各200mm寬的水平平條紋。
城市及公路道口應設護樁(人行過道、平過道、路塹內及城市市區可不設);廠內、廠外道口,三、四級應設護樁(特殊情況除外),一、二級可根據實際需要設置。
5.3.2 設有道口自動信號及自動欄木的雙車道道口,可根據需要設置道口路段中央分隔標帶,并規定如下:
a.
由交通分隔標(見圖14和圖15)連接而成的道口路段中央分隔標帶,沿道口兩端道路中心線擺設。交通分隔標間距為5m,并采用鋼管或索鏈連接。中央分隔標帶的
起點應與落下的欄木相接近,全長不小于20m。
b. 中央分隔標帶應涂以紅、白相間的油漆。在機動車駛向道口方向的第一個交通分隔標的頂上,設一盞紅燈或反光紅球。
c. 交通分隔標可按圖14或圖15制作和選用。
5.3.3 道口路段中心線表示車輛、行人在任何情況下都不準跨越或壓線通過道口,在有鋪裝路面的雙車道道路上,凡設無自動欄木的道口自動信號的道口,應設置此線。
5.3.4 道口路段中心線應符合下列規定:
a. 道口路段中心線為黃色單實線;
b.
漆劃在道口兩端道路的中心線位置上,其長度從最外股鋼軌外側算起,廠外、城市及公路道口不小于30m,廠內道口不小于20m;寬度均為100-150mm。
5.3.5 停止線表示車輛、行人等候放行信號或停車遼望的位置。即在道口信號機顯示紅燈或道口看守員示意列車即將通過時,車輛、行人必須依次停在停止線以外;在設有停車遼望讓行標志的無人看守道口,指示車輛、行人停車或止步遼望的位置。三級道口和設有停車遼望讓行標志的道口均應設置停止線;一、二級道口可視實際需要設置。
5.3.6 停止線應符合下列的規定:
a. 停止線為白色單色實線,線寬為200mm,
b. 停止線的長度為:雙車道道口自動機車駛向道口方向的右側路緣劃至路中心,單向通行的道口,應橫跨整個路面;
c.
停止線應漆劃在道口兩端道路距欄木1.5-3.0m處,無欄木的道口,應漆劃的道口外距道外股鋼軌5m處,停止線應盡量與道路中心線垂直。
5.3.7 慢速遼望讓行標線為兩條平行的白色虛線,線間距和線寬均為200mm。
該標線與慢速遼望讓行標志配合使用,表示車輛、行人通過無人看守的道口時,必須慢速遼望,遇有列車即將通過時,車輛、行人必須依次停在該標線以外。
慢速遼望讓行標線應漆劃在道口兩端道路距最外股鋼軌5m處,并應盡量與道路中心線垂直,其長度與停止線相同。設有慢速遼望讓行標志且有鋪裝路面的道口,應設置此線。
附 錄 A
標準汽車換算系數K
(補充件)
A.1 凡屬機動車輛(其中包括載重汽車、帶掛車的載重汽車、大平板車、大客車、小汽車、吉普車、摩托車、各型拖拉機等) K=1.0
A.2 獸力車K=2.0
A.3 架子車、人力車K=0.5
A.4 自行車K=0.1
A.5 行 人K=0.05。
本標準適用于工業企業管理的標準軌距鐵路道口,不適用于礦山、林區及鐵道部系統管轄的鐵路道口。
1 總則
1.1 工業企業(以下簡稱企業)鐵路與廠內道路、廠外道路、城市道路及公路平面交叉的道口(以下簡稱道口),除特殊類型的以外,都應按本標準的規定分級,并根據不同級別配備安全設施。分級道口的安全設施及其設置要求應符合本標準的規定。
1.2 道口安全設施應配備齊全,保持有效。
道口鋪面應保持平整好用。其中企業鐵路與廠內道路平面交叉的道口(以下簡稱廠內道口)和企業鐵路與廠外道路平面交叉的道口(以下簡稱廠外道口)的設置不符合本標準規定者,宜逐步整修、改造。
1.3 新建、改建鐵路涉及道口時,應取得道路有關管理部門的同意;新建、改建道路涉及道口時,應取得企業鐵路主管部門的同意。在設計及施工道口時,必須同時設計、施工道口安全設施。確認道口符合本標準要求后,方可開通使用。
1.4 在運營的鐵路線路上,不得擅自增設臨時道口。必須增設時,應取得企業鐵路運輸部門同意,否則,企業鐵路運輸部門有權拆除。經同意增設的臨時道口,應按特殊類型道口來確定其安全設施及看守方式,由增設單位負責管理,并接受企業鐵路運
輸部門的監督檢查。
1.5 企業安全部門和鐵路運輸部門應對現有臨時道口進行檢查、鑒定,凡不符合本標準要求者,應限期拆除或改造。
1.6 交通特別繁忙的一級道口,在道路交通量處于高峰期時,可臨時增加看守人員,也可由企業或地方公安交通部門適時派出交通民警協助維持秩序。
1.7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隨意拆遷或遮擋道口安全設施,違者應受經濟制裁或行政處分;由此造成行車或人身傷亡事故者,依法追究其經濟、刑事責任。
1.8 企業鐵路與城市道路及公路平面交叉的道口(以下簡稱城市及公路道口),遇本標準未包括的內容,按現行的《城市道路設計規范》、《公路工程技術標準》和《工業企業標準軌距(1435mm)鐵路設計規范》執行。
1.9 企業鐵路運輸部門應根據本標準制訂道口看守細則,嚴格崗位責任制。值班的道口看守員應配戴值勤袖章,袖章為紅底、黃字,上印“道口值勤”。
2 道口的設置
2.1 道口的視距規定如下:
a. 廠內道口,應根據列車限速,使機動車駕駛員距道口交叉點20m外,能看見表1所規定的側向視距以外的機車車輛;
b.
廠外、城市及公路道口,應根據列車限速,使機動車駕駛員距道口交叉點50m外,能看見表1所規定的側向視距以外的機車車輛;
c. 機車車輛調乘人員能看見道口的距離,不得小于表1所列機車車輛調乘人員對道口的視距。
表 1
##bk001-1.gif##e
注:廠外、城市及公路道口,列車限速超過40m/h時,可按計算確定視距。
2.2 因受地形或地物等條件的限制,機動車駕駛員在道口外距最外股鋼軌5m處停車,應能分別看到表1所規定的側向視距以外的機車車輛,當不符合要求時,道口應設看守或道口自動信號。
2.3 道口應盡量不設在道岔區和調車作業繁忙的鐵路線路上,嚴禁設在道岔尖軌處。
2.4 道口的鐵路與道路交叉段應為直線,并應盡量設計為正交。廠內、廠外道口需要斜交時,交叉角不宜小于45°,當廠內道路受地形等條件限制時,交叉角可適當減小。
2.5 廠內、廠外道口兩端的道路,從最外股鋼軌外側算起,一般各應有長度不小于16m(不包括豎曲線長度)的平道,連接平道的道路縱坡不宜大于3%;困難地段不應大于5%。
2.6 道口鋪面應選用堅固、耐用、平整、穩定且易于翻修的鋪砌層,如鋼筋混凝土預制鋪面板或整齊的塊石等。
2.7 廠內、廠外道口的鋪面寬度一般與相交道路的路基同寬。設有人行道的道路,道口的鋪面寬度應包括人行道的寬度。道路拓寬、改建時,道口鋪面應同時拓寬。
廠內、廠外道口的鋪面長度應延至鋼軌外側0.5-2m。
2.8 道口的鐵路線路應設置護軌,護軌采用舊軌或角鐵。護軌頂高應與鋼軌頂面相平。輪緣槽寬度直線上為70-100mm;曲線內股應為90-100mm;深度為45-60mm。
護軌兩端應做成喇叭口,距護軌端300mm處彎向線路中心,護軌的終端距鋼軌不小于150mm。
3 道口的分級、安全設施的配備和看守
3.1 道口的分級
3.1.1 道口分為四級和特殊類型道口。前者的二、三、四級道口視安全上的實際需要可以升級,但不得降級。
3.1.2 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為一級道口:
a. 晝間12h,道口交通量在18000輛次以上者;
b. 晝間12h,道口交通量在6000輛次以上,望條件又不良者。
3.1.3 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為二級道口:
a. 晝間12h內,道口交通量為6000-18000輛次者;
b. 晝間12h內,道口交通量為2000-6000輛次。望條件又不良者;
c. 有通勤汽車或公共汽車通過者。
3.1.4 道口交通量低于3.1.3款a項或b項規定,并且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為三級道口:
a. 無制動裝置的列車通過的道口;
b. 近五年內發生過重大事故或重復發生過事故的道口;
c. 遼望條件達不到2.2條5m停車側向視距要求的道口。
3.1.5 四級道口為:一、二、三級和特殊類型道口以外的企業鐵路運輸部門承認的正式道口。
3.1.6 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為特殊類型道口:
a. 企業鐵路與車間引道平交的正式道口;
b. 進入廠房的鐵路與廠房門前的道路平交的正式道口;
c. 企業鐵路運輸部門同意的廠內臨時道口。
注:① 道口交通量指通過道口的鐵路交通量與道路交通量之乘積,單位為輛次。
② 鐵路交通量指列車(包括車列、單機、軌道車以及調車作業的車輛)通過道口的次數。晝間12h內鐵路交通量等于零者以1計算。
③ 道路交通量指通過道口的標準汽車輛數。各種車輛及行人按附錄A(補充件)的換算系數K換算為標準汽車的輛數。
④ 晝間12h指常白班上班前1小時算起的時間間隔。
⑤ 新建、改建道口的交通量不易查定時,可根據設計近期鐵路或道路交通量等主要因素確定其等級。
⑥ 遼望條件不良指機動車駕駛員對道口的側向視距或機車車輛調乘人員對道口的視距達不到2.1條的規定。
3.2 道口安全設施的配備和看守
3.2.1 一級道口應有人看守,并配備下列三種類型之一的主要安全設施:
a. 道口自動信號及自動欄木(含道口信號機和道口防護信號機,下同)、通訊設備,
有條件時設置障礙物檢測;
b. 道口自動通知,道口信號機,電動或人工欄木,通訊設備,根據實際需要設置遮斷信號機;
c. 道口信號機,電動或人工欄木,通訊設備,根據實際需要設置遮斷信號機。
3.2.2 二級道口應配備下列三種類型之一的主要安全設施,并按規定確定是否設人看守:
a. 道口自動信號及自動欄木,無人看守,有條件時設置障礙物檢測;
b. 道口自動通知,人工或電動欄木,有人看守,根據需要設備遮斷信號機;
c. 人工或電動欄木,通訊設備,有人看守,根據需要設置遮斷信號機。
3.2.3 三級道口應配備下列兩種類型之一的主要安全設施,并按規定確定是否設人看守:
a. 道口自動信號(含道口信號機和道口防護信號機,下同),無人看守
b. 有人看守,根據實際需要設置通訊設備。
3.2.4 四級道口無人看守,根據 望條件配備下列兩種類型之一的主要安全設施:
a. 遼望條件良好時,設置慢速遼望讓行標志及慢速遼望主行標線;
b. 遼望條件不良,但能達到2.2條5m停車側向視距要求時,設置停車遼望讓行標志及停止線。
3.2.5 分級道口各種類型的安全設施應按表2的規定配備齊全。
3.2.6 特殊類型道口應由使用單位或增設單位與企業鐵路運輸部門協商,采用下列五種類型之一的主要安全設施及看守方式(其它安全設施可參照2的安全設施因地制宜選取和設置):
a. 道口自動信號及自動欄木,無人看守;
b. 道口自動信號,無人看守;
c. 根據需要設置道口欄木,經常有人看守;
d.
采用人工或電動欄木防護道口,間歇有人看守(即在列車通過時有人看守);或采用遮斷道路為定位的道口欄木,車輛要求通過道口時,由管理人員開鎖升桿,監護車輛通過,然后關閉道口并加鎖;
e. 遼望條件良好時設置道口標志,無人看守。
3.2.7 一、二、三級有人看守的道口應建道口房。其位置應盡量不妨礙看守員望接近道口的車輛和便于防護道口,并且不影響機動車駕駛員側向視距和機車車輛調乘人員對道口視距。如果道口較長,管理不便,可在道口兩端各設一個道口房。有人看守的特殊類型道口,可根據實際需要設置道口房。
道口房內宜配備防護信號用具、鐘表和便攜式擴音器等。
3.2.8 通過電力機車廠外、城市及公路道口,在道口鋼軌外側適當位置的道路上,應設限界架,其凈高為4.5m,寬度不小于道路寬度。廠內道口可設限界架,或按5.1.7條設置道口限高標志。
4 道口信號
4.1 一般規定
4.1.1 道口信號機的型式如圖1所示,月白燈中心距路面高度不小于2.5m。
道口信號機應設置于道路車輛駛向道口方向的右側,距最外股鋼軌不小于4m。
4.1.2 道口信號機燈光信號的顯示意義及通行規定如下:
a. 平時亮一穩定月白燈,表示設備正常,道路開通,準許車輛、行人通過道口;
b. 兩個紅燈交替閃爍或紅燈穩定亮、且月白燈滅時,表示列車接近道口,禁止道路上的車輛、行人越過該信號機;
c. 紅燈和月白燈都熄滅時,系停電或設備發生故障,道口信號失效,這時道路上車輛、行人應注意望,確認安全后通過道口。
4.1.3 欄木的長度原則上應不小于道口的寬度,根據道口的寬度可采用一對全遮斷式欄木或兩對半遮斷式欄木。橫跨同一遮斷面的一對半遮斷式欄木落下時,兩頂端之間的距離必須小于0.5m。
4.1.4 一對全遮斷式欄木,一般設置于道路車輛駛向道口方向的右側;兩對半遮斷式欄木設置于道路車輛駛向道口方向的兩側。欄木距道口最外股鋼軌不得小于3m。
4.1.5 欄木應符合下列要求:
a. 一般采用輕便、耐用的材料制作,分段組裝的欄木應能調節更換;
b. 表面涂以間距為250mm黃、黑相間的45°斜向條紋;
c. 在自動欄木上應裝兩盞有透鏡的閃爍紅燈,并與道口信號機的閃爍紅燈同時工作、閃頻一致;
d. 自動欄木應能水平擺動10°。
4.1.6 欄木的升降可以電動、自動控制或人工操縱。由道口看守員操縱的電動欄木,在升、降過程中,應能隨時停止或改變欄木的動作方向。電動欄木或自動欄木發生故障時,應能由人工操作。
4.1.7 采用兩對半遮斷式欄木時,入口端和出口端的半遮斷式欄木,
根據道口實際需要可分先后關閉,升桿時四個半遮斷式欄木同時升起。
電動欄木落下時間為6-10s。
4.1.8 欄木一般以開放道路為定位。特殊情況下,廠內、廠外道口經企業道路有關管理部門批準,可以遮斷道路為定位。
4.1.9 欄木在開放位置時,應不妨礙道路交通。欄木與路面邊緣的垂直距離應不小于4m。欄木落下位置時,應為水平狀態,距路中心的高度為900-1000mm。
4.1.10 欄柵應符合下列要求:
a. 一般采用鋼網結構,高度為1.20-1.50m,長度可根據道路寬度確定;
b. 欄柵為兩側對開式,橫向滾動,滾動速度宜為1m/s;
c. 停電時應能由人工關閉或開放。
d. 其它要求可參照欄木的有關規定確定。
4.1.11 設有道口信號的道口,當信號機、欄木及其控制設備發生故障或停電時,有人看守的道口,在列車接近時,道口看守員應盡量使用其它安全設施及紅、黃信號旗(燈);無人看守的道口,道口管理部門應采取保證安全的措施,直至道口信號恢復正常狀態。
4.2 手動道口信號
4.2.1 手動道口信號的控制盤、人工欄木的操作桿,應設在便于道口看守員望與操作的位置。人工欄木的牽引傳動裝置,應不影響道路通行。
道口設有遮斷信號機時,遮斷按鈕平時應加封。
4.2.2 列車接近道口時,道口看守員應根據企業規定的列車接近道口的距離,首先開放道口信號機,同時發出音響及紅色燈光信號,適時落桿,并監護道口安全。
電動或人工欄木落下后,道口看守員應能切斷音響信號。列車尾部通過道口后,道口信號應即恢復道路通行狀態。
4.2.3 遮斷信號機為高柱式,其背板為方形,在機柱上涂以間距為200mm黑、白相間的45°斜向條紋,如圖2所示。該信號機平時滅燈,不起信號作用;當道口堵塞而有列車接近時,開放遮斷信號機,其紅燈亮,表示不準列車越過該信號機。
4.2.4 遮斷信號機設置于列車駛向道口方向的左側,距道口鋪面邊緣不小于15m,在未設道口防護信號機的一、二級道口,根據實際需要設置遮斷信號機。
4.3 道口自動通知及道口自動信號
4.3.1 道口自動通知供通口看守員使用,室內信號表示盤上的表示燈和音響器應滿足下列條件:
a. 每條線路的接近方向各設一盞接近表示燈,平時滅。在列車接近及通過道口時,相關的接近表示燈亮;
b.
列車進入接近區段時,向道口看守員發出連續音響;停電或主要設備發生故障時,向道口看守員發出斷續音響。以上音響經道口看守員確認后,能用自復式按鈕切斷音響。
c. 有兩股或兩股以上鐵路的道口,當首次列車接近道口發出通知后,其它股道又有列車接近道口時,應再次發出通知。
4.3.2 在設有自動通知的道口房外,也應裝有對道口看守員發出通知的音響器,其控制條件與室內音響電路一致。
4.3.3 列車接近及通過道口時,道口自動信號應能自動向道路上的車輛、行人顯示紅色閃爍信號、鳴響音響信號。
設有道口自動信號及自動欄木的道口,當列車駛入接近區段、道口信號機自動發出音響及紅色閃爍信號時,欄木應滯后一段時間開始下落,以讓進入兩欄木之間的車輛、行人通過道口;自動欄木落下后,應自動切斷音響。
4.3.4 列車尾部通過道口后,道口自動信號或道口自動信號及自動欄木應即恢復道路通告狀態。控制其恢復定位的軌道絕緣節位置,距道口鋪面邊緣應不大于12.5m。
4.3.5 在列車接近及通過道口的過程中,道口自動信號應可靠地動作;當軌道電路或其控制設備發生故障時,應使道口自動信號處于列車接近狀態。
4.3.6 道口防護信號機的型式,如圖3所示。該信號機設置于列車駛向道口方向的左側,距道口鋪面邊緣不小于15m。設有道口自動信號、道口自動信號及自動欄木的道口,應設置道口防護信號機。
4.3.7 道口防護信號機的顯示意義及列車通過道口的規定:
a. 平時紅燈亮,禁止列車通過道口;
b. 黃燈亮時,列車進入接近區段,機車車輛調乘人員應減速望;
c. 綠燈亮時,允許列車通過道口;
d. 停電或設備故障時無顯示,機車車輛調乘人員應以不大于5km/h的速度加強望通過,并準備隨時停車。
4.3.8 道口防護信號機應與道口信號機互相聯鎖、自動顯示。即道口信號機發出音響及紅色閃爍信號時,道口防護信號機顯示黃燈;設有自動欄木的道口,在欄木落下后,道口防護信號機自動顯示綠燈;無自動欄木的道口,道口防護信號機的綠燈應滯后一段時間自動顯示,以讓處于兩道口信號機之間的車輛、行人通過道口;道口信號機顯示月白燈時,道口防護信號機顯示紅燈。
4.3.9 道口自動信號的列車接近時間及接近區段長度的確定:
列車接近時間計算如下:
l1 + l2 + l3
t1 = 3.6 --───── (1)
V1
式中:t1──道路車輛以低速通過道口的時間,s;
l1───兩道口信號機之間的距離,m;
l2───機動車駕駛員確認信號顯示的最小距離,m;
l3───機動車車體長度,m;
V1───道路車輛通過道口的最低速度,Km/h;
3.6──速度換算系數。
T= t1 + t2 + t3 (2)
式中:T───列車接近時間,s;
t1 ───由(1)式計算確定;
t2───欄木關閉時間,s;
t3───欄木關閉后至列車到達道口的時間,s。
b. 單線區段的接近時間,有欄木的道口不得小于40s,無欄木的道口不得小于30s每增加一條鐵路線路,接近時間應增加5s。
c. 列車接近區段長度L按下式計算:
10
L=──V2T(m) (3)
36
式中:V2──列車在該線運行的限速,km/h;
T──由(2)式計算確定。
d.
站內道口接近區段長度的確定,除按c項進行計算外,應到現場核查,以保證道口在得到信號后,有足夠時間疏通道口的車輛、行人。
4.3.10 在自動閉塞或有軌道電路的區段,,應盡量利用現有軌道電路。現有軌道電路不能正好滿足道口自動信號的列車接近區段長度要求時,可適當延長報警時間,但總的報警時間最長不超過60s。利用現有軌道電路確有困難時,可采用其它類型的迭加傳遞設備。
4.4 器材和設備的技術要求
4.4.1 道口信號電源的供電等級不得低于二級。電源電壓的波動范圍,不應超過供電電壓380V的+5%--10%;
220V的+10%--10%。直流電源的額定電壓為12V和24V,允許流動范圍均為+10%--10%。
4.4.2 道口信號機的燈光和音響信號,應滿足下列技術條件:
a. 紅色燈光直線顯示距離不小于100m,月白色燈光顯示距離不小于50m,偏散角不小于40°。
b. 光源采用12V25W或12V15W雙絲燈泡。
c. 音響信號采用戶外電鈴或其它經濟、耐用的音響設備,其聲音應無噪音。
d. 采用電子閃爍器或繼電器方式的閃爍器,其閃爍頻率為每分鐘60±10次,閃爍亮滅比為1:1,負載能力為100W。
4.4.3 道口自動通知和自動信號采用的軌道電路,應有可靠的抗干擾能力,并根據實際需要采取防雷措施。
4.4.4 道口信號器材盡量采用符合本標準要求的國家標準產品或選用鐵道部信號通用產品。所采用的器材或設備應在其要求的工作環境條件下可靠地工作。
5 道口標志、護樁和標線
5.1 道路方向的道口標志
5.1.1 鐵路道口標志的板面為等邊三角形,頂角朝上,尺寸如圖4所示。板面顏色為黃底、黑邊、黑圖案,黑邊外緣應有黃色襯底,襯底的邊寬為5mm。圖案應以制作圖
(見圖5)按比例放大繪制。鐵路道口標志(見圖6)表示前方有單股道的鐵路道口,警告車輛、行人注意了望,小心火車。
5.1.2 表示多股鐵路與道路交叉的叉形符號為白底、紅邊,如圖7所示。它設在鐵路道口標志的上端,其交叉點距標志板三角形頂點400mm,叉形符號與鐵路道口標志共同組成多股道的鐵路道口標志,如圖8所示。該標志表示前方有多股道的鐵路道口,警告車輛、行人要特別注意遼望,小心火車。
5.1.3 分級的道口均應根據所跨越的鐵路股數,相應設置鐵路道口標志或多股道的鐵路道口標志。
5.1.4 停車遼望讓行標志如圖9所示,為等邊三角形,頂角朝下。板面尺寸同圖4,板面顏色為紅底、白色“停”字。板面外緣應有白色襯底,襯底的邊寬為5mm。
該標志表示車輛、行人通過無人看守的道口前,必須停車或止步了望。設有停止線的,必須依次停在該標線以外;未設停止線的,應停在最外股鋼軌外側5m以外,確認安全后通過。
停車遼望讓行標志設置于符合2.1條b項的四級道口,以及符合2.2條5m停車側向視距的四級道口。
5.1.5 慢速遼望讓行標志如圖10所示,為等邊三角形,頂角朝下。板面尺寸同圖4。板面顏色為白底、紅邊、黑色“讓”字。紅邊邊寬為70mm,其外緣應有白色襯底,襯底的邊寬為5mm。
該標志表示車輛、行人通過無人看守的道口前,必須慢行,加強遼望,確認無列車接近道口后通過;遇有列車即將通過道口時,必須依次停在慢速遼望讓行標線以外,若無慢速遼望讓行標線,應停在最外股鋼軌外側5m以外。
慢速遼望讓行標志設置于符合2.1條a項的四級道口。
5.1.6 停車遼望讓行標志的“停”字和慢速遼望讓行標志的“讓”字,其高分別為240mm和170mm,字高與字寬相等,采用粗等線體,筆劃粗為字高的1/10。
5.1.7 道口限高標志為圓形,其圖案及尺寸如圖11所示。板面顏色為白色底、紅色邊框和黑色圖案;紅邊框的外緣應有白色襯底,襯底的邊寬為5mm。該標志表示嚴禁高度超過4.5m的車輛通過道口。
行駛電機車的企業鐵路與廠內道路平交的道口未設限界架時,應在道口兩端,機動車駛向道口方向的右側適當的地點,設置道口限高標志。
5.1.8 各種標志板可用多種材料制作,最常用的有1.2-1.6mm的薄鋼板,1.5-2.0mm的鋁合金板,
3.0-4.0mm的合成樹脂類板材等。標志板邊緣應向背面卷邊,背面涂以乳白色或淺灰色油漆。
5.1.9 各種標志的立柱可選用角鋼、槽鋼、鋼管及鋼筋混凝土等材料制作。鋼立柱要進行防銹處理,鋼管頂端應加帽。
立柱宜涂刷成乳白色或淺灰色。
5.1.10 標志板和立柱的連接可采用多種方式,設計連接部件時應考慮安裝方便,連接牢固。
表 2
##bk001-2.gif##e
5.1.11
各種標志應設置在道路車輛駛向道口方向的右側,機動車駕駛員最容易看清的地方。不得被樹木或建、構筑物所遮蔽。設置位置,從最外股鋼軌算起,不宜小于表2的距離。
5.1.12 各種標志的板面近路側邊緣與路面(或硬路肩)邊緣的水平距離不得小于250mm,板面下緣距路面的高度為1.8-2.5m。
各種標志的板面一般應面向來車方向,與道路中線在80°-90°的交角,使之盡量與機動車駕駛員的望視線垂直。
5.2 鐵路方向的道口標志
5.2.1 司機鳴笛標志的板面為正方形,邊長600mm,標志板與立柱的連接如圖12所示。板面顏色為白底、黑邊、黑色“鳴”字,黑邊邊寬為30mm,其外緣應有白色襯底,襯底的邊寬為5mm。字高320mm、字高與字寬相等,采用粗等線體,筆劃粗為字高的1/10。背面及立柱為乳白色或淺灰色,板面下緣距軌面的高度為1.4m。
5.2.2 司機鳴笛標志設置于列車駛向道口方向的左側,距離道口200-300mm的范圍內。具體設置距離根據列車速度、道口長度及地形情況確定。設置距離在廠內道口受到限制時,可適當縮短。
5.2.3 三、四級道口應設置司機鳴笛標志,一、二、級道口根據實際需要設置,機車司機見此標志須長聲鳴笛。
5.3 道口護樁和標線
5.3.1 道口護樁如圖13所示,可用鋼筋混凝土、木材等制作。木材的入土部分應作防腐外理,在道口兩端的道路兩側各設2-5個護樁。第一個護樁距最外股鋼軌外側2-2.5m。護樁間距為1.5m,高于路面0.85m,表面涂以黑、白相間各200mm寬的水平平條紋。
城市及公路道口應設護樁(人行過道、平過道、路塹內及城市市區可不設);廠內、廠外道口,三、四級應設護樁(特殊情況除外),一、二級可根據實際需要設置。
5.3.2 設有道口自動信號及自動欄木的雙車道道口,可根據需要設置道口路段中央分隔標帶,并規定如下:
a.
由交通分隔標(見圖14和圖15)連接而成的道口路段中央分隔標帶,沿道口兩端道路中心線擺設。交通分隔標間距為5m,并采用鋼管或索鏈連接。中央分隔標帶的
起點應與落下的欄木相接近,全長不小于20m。
b. 中央分隔標帶應涂以紅、白相間的油漆。在機動車駛向道口方向的第一個交通分隔標的頂上,設一盞紅燈或反光紅球。
c. 交通分隔標可按圖14或圖15制作和選用。
5.3.3 道口路段中心線表示車輛、行人在任何情況下都不準跨越或壓線通過道口,在有鋪裝路面的雙車道道路上,凡設無自動欄木的道口自動信號的道口,應設置此線。
5.3.4 道口路段中心線應符合下列規定:
a. 道口路段中心線為黃色單實線;
b.
漆劃在道口兩端道路的中心線位置上,其長度從最外股鋼軌外側算起,廠外、城市及公路道口不小于30m,廠內道口不小于20m;寬度均為100-150mm。
5.3.5 停止線表示車輛、行人等候放行信號或停車遼望的位置。即在道口信號機顯示紅燈或道口看守員示意列車即將通過時,車輛、行人必須依次停在停止線以外;在設有停車遼望讓行標志的無人看守道口,指示車輛、行人停車或止步遼望的位置。三級道口和設有停車遼望讓行標志的道口均應設置停止線;一、二級道口可視實際需要設置。
5.3.6 停止線應符合下列的規定:
a. 停止線為白色單色實線,線寬為200mm,
b. 停止線的長度為:雙車道道口自動機車駛向道口方向的右側路緣劃至路中心,單向通行的道口,應橫跨整個路面;
c.
停止線應漆劃在道口兩端道路距欄木1.5-3.0m處,無欄木的道口,應漆劃的道口外距道外股鋼軌5m處,停止線應盡量與道路中心線垂直。
5.3.7 慢速遼望讓行標線為兩條平行的白色虛線,線間距和線寬均為200mm。
該標線與慢速遼望讓行標志配合使用,表示車輛、行人通過無人看守的道口時,必須慢速遼望,遇有列車即將通過時,車輛、行人必須依次停在該標線以外。
慢速遼望讓行標線應漆劃在道口兩端道路距最外股鋼軌5m處,并應盡量與道路中心線垂直,其長度與停止線相同。設有慢速遼望讓行標志且有鋪裝路面的道口,應設置此線。
附 錄 A
標準汽車換算系數K
(補充件)
A.1 凡屬機動車輛(其中包括載重汽車、帶掛車的載重汽車、大平板車、大客車、小汽車、吉普車、摩托車、各型拖拉機等) K=1.0
A.2 獸力車K=2.0
A.3 架子車、人力車K=0.5
A.4 自行車K=0.1
A.5 行 人K=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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