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嚴小娟 通訊員韓漭報道 11月12日,江蘇省宿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的《關于加強長期停產企業和破產企業安全監管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正式施行。
《若干規定》分類明確長期停產企業和破產企業(以下簡稱停產破產企業)屬地政府、行業主管部門等安全監管職責,著力堵塞停產破產企業安全監督管理的盲區和漏洞。
“停產破產企業安全風險高、事故多發頻發。今年初,宿遷泗陽縣境內一破產清算企業發生風力發電設施倒塌事故,盡管沒有造成人員傷亡,但暴露出此類企業在安全監管方面的盲區。”宿遷市安委辦相關負責人表示,該起事故發生后,該市啟動停產破產企業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在此基礎上研究制定《若干規定》,聚焦明確監管范疇、加強管理指導、壓實各方責任、嚴格復工管控、規范事故處置等五方面提出15條具體要求,力求解決停產破產企業主體責任缺位、監管力量覆蓋不足等問題。
何為停產破產企業?《若干規定》明確,長期停產企業是指已經取得相關生產經營許可(資質)后連續停止生產經營活動超過6個月的企業,破產企業是指人民法院對其裁定受理破產清算、重整、和解申請的企業。其中,依法被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的企業參照長期停產企業管理。
《若干規定》明確,停產企業是停產期間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企業主要負責人應當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職責,無實際管理人員的停產企業應當由屬地指定臨時管理人員負責日常管理。對破產企業,明確企業破產申請審查期間應當繼續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后,指定管理人對接管的企業資產負有安全管理義務,制定并落實資產看護、安全風險管控方案;法院裁定批準重整計劃的,企業為安全責任主體,管理人對重整計劃執行期間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履行監督職責。
對停產破產企業,屬地政府和相關部門有哪些安全監管職責?根據《若干規定》,縣級人民政府要推動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之間建立信息共享機制,督促指導屬地強化停產破產企業動態摸排,摸清企業底數和安全生產狀況。行業主管部門要嚴格落實“三管三必須”要求,將停產破產企業納入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計劃。屬地鄉鎮(街道)、開發區(園區)要加強對轄區內停產破產企業用電、用水、用料、用氣等情況的監測,發現有異常變化的,立即組織調查核實。屬地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機構應當在企業擬停產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獲取企業相關信息并登記建檔,同時在5個工作日內向上級應急管理和行業監管部門報告。
此外,《若干規定》還對停產破產企業復工復產提出明確要求。
在今年開展的停產破產企業安全生產專項整治行動中,宿遷市共發動排查人員4800余人次,推動相關停產破產企業明確臨時管理人或企業安全責任人,并排查整改各類安全隱患468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