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企業總平面設計規范(四)
第7.2.7條 地下管線與建筑物、構筑物之間的最小水平間距,不宜小于表7.2.7的規定。
地下管線與建筑物、構筑物之間的最小水平間距(m) 表7.2.7



注:①表列間距除注明者外,管線均自管壁、溝壁或防護設施的外緣或最外一根電纜算起;道路為城市型時,自路面邊緣算起,為公路型時,自路肩邊緣算起;
②當排水管道為壓力管時,與建筑物、構筑物基礎外緣的間距,應按表列數值增加一倍;
③給水管道至鐵路路堤坡腳的間距,不宜小于路堤高度,并不得小于5.0m;至鐵路路塹坡頂的間距,不宜小于路塹高度,并不得小于10m;排水管道至鐵路路堤坡腳或路塹坡頂的間距,不宜小于路堤或路塹高度,并不得小于5.0m;
④乙炔管道:距有地下室及生產火災危險性為甲類的建筑物、構筑物的基礎外緣和通行溝道的外緣的間距為3.0m; 距無地下室的建筑物基礎外緣的間距為2.0m;
⑤氧氣管道距有地下室的建筑物基礎外緣和通行溝道的外緣的水平間距為:氧氣壓力≤1.6MPa時,采用3.0m;氧氣壓力>1.6MPa時,采用5.0m;距無地下室的建筑物基礎外緣凈距為:氧氣壓力≤1.6MPa,采用1.5m;氧氣壓力>1.6MPa時,采用2.5m;
⑥通信電纜管道距建筑物、構筑物基礎外緣的間距,應為1.2m;電力電纜排管(即電力電纜管道)間距要求與電纜溝同;
⑦表列埋地管道與建筑物、構筑物基礎的間距,均是指埋地管道與建筑物、構筑物的基礎在同一標高或其以上時,當埋地管道深度大于建筑物、構筑物基礎深度時,應按土壤性質計算確定,但不得小于表列數值;
⑧高壓電力桿柱或鐵塔(基礎外邊緣)距本表中各類管線間距,應按表列照明及通信桿柱間距增加50%;
⑨當為雙柱式管架分別設基礎時,在滿足本表要求時,可在管架基礎之間敷設管線;
⑩管線系指公稱徑。
第7.2.8條 管線共溝敷設,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熱力管道,不應與電力、通信電纜和物料壓力管道共溝;
二、排水管道,應布置在溝底。當溝內有腐蝕性介質管道時,排水管道應位于其上面;
三、腐蝕性介質管道的標高,應低于溝內其他管線;
四、火災危險性屬于甲、乙、丙類的液體、液化石油氣、可燃氣體、毒性氣體和液體以及腐蝕性介質管道,不應共溝敷設,并嚴禁與消防水管共溝敷設;
五、凡有可能產生相互影響的管線,不應共溝敷設。
第三節 地上管道和電力、通信線路
第7.3.1條 地上管道的敷設,可采用管架式、低架式、地面式及建筑物支撐式。地上管道的敷設方式,應根據安全、物料性質、生產操作、經營管理、運輸和廠容等因素經綜合技術經濟比較確定。
第7.3.2條 管架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管架的凈空高度及基礎位置,不得影響交通運輸、消防及檢修;
二、不應妨礙建筑物自然采光與通風;
三、有利廠容;
四、敷設有火災危險性屬于甲、乙、丙類的液體、液化石油氣和可燃氣體等管道的管架,與火災危險性大和腐蝕性強的生產、貯存、裝卸設施以及有明火作業的設施,應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并減少與鐵路交叉。
第7.3.3條 火災危險性屬于甲、乙、丙類的液體管道、液化石油氣、腐蝕性介質的管道,以及比重較大的可燃氣體、有毒氣體的管道等,均宜采用管架敷設。
第7.3.4條 架空電力線路的敷設,不應跨越用可燃材料建造的屋頂及生產火災危險性屬于甲、乙類的建筑物、構筑物以及甲、乙、丙類液體和液化石油氣及可燃氣體貯罐區。其布置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工業與民用35千伏及以下架空電力線路設計規范》的規定。
第7.3.5條 通信架空線的布置,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工業企業通信設計規范》的規定。
第7.3.6條 引入廠區內的35kV以上的高壓線,應經技術經濟比較后確定架設方式。如采用高架架空形式時,應減少高壓線在廠區內的長度,并應沿廠區邊緣布置。
第7.3.7條 有火災危險、腐蝕及有毒介質的管道,除使用該管線的建筑物外,均不得采用建筑物支撐式。
第7.3.8條 管架與建筑物、構筑物之間的最小水平間距,應符合表7.3.8的規定。
管架與建筑物、構筑物之間的最小水平間距(m) 表7.3.8

注:①表中間距除注明者外,管架從最外邊線算起;道路為城市型時,自路面邊緣算起,為公路型時,自路肩邊緣算起;
②本表不適用于低架式、地面式及建筑物支撐式;
③火災危險性屬于甲、乙、丙類的液體、可燃氣體與液化石油氣介質管道的管架與建筑物、構筑物之間最小水平間距應符合有關規范的規定。
第7.3.9條 架空管線或管架跨越鐵路、道路的最小垂直間距,應符合表7.3.9的規定。
架空管線、管架跨越鐵路、道路的最小垂直間距(m) 表7.3.9

第8.1.1條 工業企業的綠化布置,應符合工業企業總體規劃要求,與總平面布置統一進行,并應合理安排綠化用地。
綠化布置應根據企業性質、環境保護及廠容、景觀的要求,結合當地自然條件、植物生態習性、抗污性能和苗木來源,因地制宜進行布置。
第8.1.2條 綠化布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充分利用廠區非建筑地段及零星空地進行綠化;
二、利用管架、棧橋、架空線路等設施的下面及地下管線帶上面場地布置綠化;
三、滿足生產、檢修、運輸、安全、衛生及防火要求,避免與建筑物、構筑物、地下設施的布置相互影響。
第8.1.3條 工業企業的綠化布置,應根據不同類型的企業及其生產特點、污染性質和程度,以及所要達到的綠化效果,合理地確定各類植物的比例與配置方式。
第二節 綠化布置
第8.2.1條 綠化布置,應以下列地段為重點:
一、進廠主干道及主要出入口;
二、生產管理區;
三、潔凈度要求高的生產車間、裝置及建筑物;
四、散發有害氣體、粉塵及產生高噪聲的生產車間、裝置及堆場;
五、受西曬的生產車間及建筑物;
六、受雨水沖刷的地段;
七、廠區生活服務設施周圍;
八、居住區。
第8.2.2條 受風沙侵襲的工業企業,應在廠區受風沙侵襲季節盛行風向的上風側,設置半通透結構的防風林帶。對環境構成污染的工廠、灰渣場、尾礦壩、排土場和大型原、燃料堆場,應視全年盛行風向和對環境污染情況設置緊密結構的防護林帶。
第8.2.3條 具有易燃、易爆的生產、貯存及裝卸設施附近,宜布置能減弱爆炸氣浪和阻擋火勢向外蔓延、枝葉茂密、含水分大、防爆及防火效果好的大喬木及灌木。但不得種植含油脂較多的樹種。
第8.2.4條 散發液化石油氣及比重大于0.7的可燃氣體和可燃蒸氣的生產、貯存及裝卸設施附近,綠化布置應注意通風,不宜布置不利于重氣體擴散的綠籬及茂密的灌木。
第8.2.5條 熱加工車間附近的綠化,宜具有遮陽效果。
第8.2.6條 對空氣潔凈度要求高的生產車間、裝置及建筑物附近的綠化,不應種植散發花絮、纖維質及帶絨毛果實的樹種。
第8.2.7條 生產管理區和主要出入口的綠化布置,應具有較好的觀賞及美化效果。
第8.2.8條 地上管架、地下管線帶、輸電線路、屋外高壓配電裝置附近的綠化布置,應滿足安全生產檢修要求。
第8.2.9條 道路兩側應布置行道樹。主干道兩側可由各類樹木、花卉組成多層次的行道綠化帶。
第8.2.10條 道路彎道及交叉口、鐵路與道路平交道口附近的綠化布置,應符合行車視距的有關規定。
第8.2.11條 在有條件的生產車間或建筑物墻面、擋土墻頂及護坡等地段,宜布置垂直綠化。
第8.2.12條 樹木與建筑物、構筑物及地下管線的最小間距,應符合表8.2.12的規定。
樹木與建筑物、構筑物及地下管線的最小間距(m) 表8.2.12

地下管線與建筑物、構筑物之間的最小水平間距(m) 表7.2.7



注:①表列間距除注明者外,管線均自管壁、溝壁或防護設施的外緣或最外一根電纜算起;道路為城市型時,自路面邊緣算起,為公路型時,自路肩邊緣算起;
②當排水管道為壓力管時,與建筑物、構筑物基礎外緣的間距,應按表列數值增加一倍;
③給水管道至鐵路路堤坡腳的間距,不宜小于路堤高度,并不得小于5.0m;至鐵路路塹坡頂的間距,不宜小于路塹高度,并不得小于10m;排水管道至鐵路路堤坡腳或路塹坡頂的間距,不宜小于路堤或路塹高度,并不得小于5.0m;
④乙炔管道:距有地下室及生產火災危險性為甲類的建筑物、構筑物的基礎外緣和通行溝道的外緣的間距為3.0m; 距無地下室的建筑物基礎外緣的間距為2.0m;
⑤氧氣管道距有地下室的建筑物基礎外緣和通行溝道的外緣的水平間距為:氧氣壓力≤1.6MPa時,采用3.0m;氧氣壓力>1.6MPa時,采用5.0m;距無地下室的建筑物基礎外緣凈距為:氧氣壓力≤1.6MPa,采用1.5m;氧氣壓力>1.6MPa時,采用2.5m;
⑥通信電纜管道距建筑物、構筑物基礎外緣的間距,應為1.2m;電力電纜排管(即電力電纜管道)間距要求與電纜溝同;
⑦表列埋地管道與建筑物、構筑物基礎的間距,均是指埋地管道與建筑物、構筑物的基礎在同一標高或其以上時,當埋地管道深度大于建筑物、構筑物基礎深度時,應按土壤性質計算確定,但不得小于表列數值;
⑧高壓電力桿柱或鐵塔(基礎外邊緣)距本表中各類管線間距,應按表列照明及通信桿柱間距增加50%;
⑨當為雙柱式管架分別設基礎時,在滿足本表要求時,可在管架基礎之間敷設管線;
⑩管線系指公稱徑。
第7.2.8條 管線共溝敷設,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熱力管道,不應與電力、通信電纜和物料壓力管道共溝;
二、排水管道,應布置在溝底。當溝內有腐蝕性介質管道時,排水管道應位于其上面;
三、腐蝕性介質管道的標高,應低于溝內其他管線;
四、火災危險性屬于甲、乙、丙類的液體、液化石油氣、可燃氣體、毒性氣體和液體以及腐蝕性介質管道,不應共溝敷設,并嚴禁與消防水管共溝敷設;
五、凡有可能產生相互影響的管線,不應共溝敷設。
第三節 地上管道和電力、通信線路
第7.3.1條 地上管道的敷設,可采用管架式、低架式、地面式及建筑物支撐式。地上管道的敷設方式,應根據安全、物料性質、生產操作、經營管理、運輸和廠容等因素經綜合技術經濟比較確定。
第7.3.2條 管架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管架的凈空高度及基礎位置,不得影響交通運輸、消防及檢修;
二、不應妨礙建筑物自然采光與通風;
三、有利廠容;
四、敷設有火災危險性屬于甲、乙、丙類的液體、液化石油氣和可燃氣體等管道的管架,與火災危險性大和腐蝕性強的生產、貯存、裝卸設施以及有明火作業的設施,應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并減少與鐵路交叉。
第7.3.3條 火災危險性屬于甲、乙、丙類的液體管道、液化石油氣、腐蝕性介質的管道,以及比重較大的可燃氣體、有毒氣體的管道等,均宜采用管架敷設。
第7.3.4條 架空電力線路的敷設,不應跨越用可燃材料建造的屋頂及生產火災危險性屬于甲、乙類的建筑物、構筑物以及甲、乙、丙類液體和液化石油氣及可燃氣體貯罐區。其布置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工業與民用35千伏及以下架空電力線路設計規范》的規定。
第7.3.5條 通信架空線的布置,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工業企業通信設計規范》的規定。
第7.3.6條 引入廠區內的35kV以上的高壓線,應經技術經濟比較后確定架設方式。如采用高架架空形式時,應減少高壓線在廠區內的長度,并應沿廠區邊緣布置。
第7.3.7條 有火災危險、腐蝕及有毒介質的管道,除使用該管線的建筑物外,均不得采用建筑物支撐式。
第7.3.8條 管架與建筑物、構筑物之間的最小水平間距,應符合表7.3.8的規定。
管架與建筑物、構筑物之間的最小水平間距(m) 表7.3.8

注:①表中間距除注明者外,管架從最外邊線算起;道路為城市型時,自路面邊緣算起,為公路型時,自路肩邊緣算起;
②本表不適用于低架式、地面式及建筑物支撐式;
③火災危險性屬于甲、乙、丙類的液體、可燃氣體與液化石油氣介質管道的管架與建筑物、構筑物之間最小水平間距應符合有關規范的規定。
第7.3.9條 架空管線或管架跨越鐵路、道路的最小垂直間距,應符合表7.3.9的規定。
架空管線、管架跨越鐵路、道路的最小垂直間距(m) 表7.3.9

注:①表中間距除注明者外,管線自防護設施的外緣算起,管架自最低部分算起;
②架空管線、管架跨越電氣化鐵路的最小垂直間距,應符合有關規范規定;
③有大件運輸要求或在檢修期間有大型起吊設備通過的道路,應根據需要確定。困難時,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可減至4.5m;
④街區內人行道為2.2m,街區外人行道為2.5m。
②架空管線、管架跨越電氣化鐵路的最小垂直間距,應符合有關規范規定;
③有大件運輸要求或在檢修期間有大型起吊設備通過的道路,應根據需要確定。困難時,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可減至4.5m;
④街區內人行道為2.2m,街區外人行道為2.5m。
第八章 綠化布置
第一節 一般規定第8.1.1條 工業企業的綠化布置,應符合工業企業總體規劃要求,與總平面布置統一進行,并應合理安排綠化用地。
綠化布置應根據企業性質、環境保護及廠容、景觀的要求,結合當地自然條件、植物生態習性、抗污性能和苗木來源,因地制宜進行布置。
第8.1.2條 綠化布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充分利用廠區非建筑地段及零星空地進行綠化;
二、利用管架、棧橋、架空線路等設施的下面及地下管線帶上面場地布置綠化;
三、滿足生產、檢修、運輸、安全、衛生及防火要求,避免與建筑物、構筑物、地下設施的布置相互影響。
第8.1.3條 工業企業的綠化布置,應根據不同類型的企業及其生產特點、污染性質和程度,以及所要達到的綠化效果,合理地確定各類植物的比例與配置方式。
第二節 綠化布置
第8.2.1條 綠化布置,應以下列地段為重點:
一、進廠主干道及主要出入口;
二、生產管理區;
三、潔凈度要求高的生產車間、裝置及建筑物;
四、散發有害氣體、粉塵及產生高噪聲的生產車間、裝置及堆場;
五、受西曬的生產車間及建筑物;
六、受雨水沖刷的地段;
七、廠區生活服務設施周圍;
八、居住區。
第8.2.2條 受風沙侵襲的工業企業,應在廠區受風沙侵襲季節盛行風向的上風側,設置半通透結構的防風林帶。對環境構成污染的工廠、灰渣場、尾礦壩、排土場和大型原、燃料堆場,應視全年盛行風向和對環境污染情況設置緊密結構的防護林帶。
第8.2.3條 具有易燃、易爆的生產、貯存及裝卸設施附近,宜布置能減弱爆炸氣浪和阻擋火勢向外蔓延、枝葉茂密、含水分大、防爆及防火效果好的大喬木及灌木。但不得種植含油脂較多的樹種。
第8.2.4條 散發液化石油氣及比重大于0.7的可燃氣體和可燃蒸氣的生產、貯存及裝卸設施附近,綠化布置應注意通風,不宜布置不利于重氣體擴散的綠籬及茂密的灌木。
第8.2.5條 熱加工車間附近的綠化,宜具有遮陽效果。
第8.2.6條 對空氣潔凈度要求高的生產車間、裝置及建筑物附近的綠化,不應種植散發花絮、纖維質及帶絨毛果實的樹種。
第8.2.7條 生產管理區和主要出入口的綠化布置,應具有較好的觀賞及美化效果。
第8.2.8條 地上管架、地下管線帶、輸電線路、屋外高壓配電裝置附近的綠化布置,應滿足安全生產檢修要求。
第8.2.9條 道路兩側應布置行道樹。主干道兩側可由各類樹木、花卉組成多層次的行道綠化帶。
第8.2.10條 道路彎道及交叉口、鐵路與道路平交道口附近的綠化布置,應符合行車視距的有關規定。
第8.2.11條 在有條件的生產車間或建筑物墻面、擋土墻頂及護坡等地段,宜布置垂直綠化。
第8.2.12條 樹木與建筑物、構筑物及地下管線的最小間距,應符合表8.2.12的規定。
樹木與建筑物、構筑物及地下管線的最小間距(m) 表8.2.12

注:①表中間距除注明者外,建筑物、構筑物自最外邊軸線算起;城市型道路自路面邊緣算起,公路型道路自路肩邊緣算起;管線自管壁或防護設施外緣算起;電纜按最外一根算起;
②樹木至建筑物外墻(有窗時)的距離,當樹冠直徑小于5m時采用3m;大于5m時采用5m;
③樹木至鐵路、道路彎道內側的間距應滿足視距要求;
④建筑物、構筑物至灌木中心系指灌木叢最外邊的一株灌木中心。
②樹木至建筑物外墻(有窗時)的距離,當樹冠直徑小于5m時采用3m;大于5m時采用5m;
③樹木至鐵路、道路彎道內側的間距應滿足視距要求;
④建筑物、構筑物至灌木中心系指灌木叢最外邊的一株灌木中心。
本文標簽:工業企業總平面設計規范(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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