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病患者享受社保后再訴精神賠償被駁回
職業病患者姬某享受了社會保險后,提起訴訟要求原單位給予精神賠償。12月29日,廣東云浮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了姬某的訴訟請求。
1998年8月1日,姬某與廣東廣信青洲水泥有限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建立了勞動關系。2000年10月,該公司在云浮市防疫站為職工職業體檢時,發現姬某肺部有問題,后他入住廣東省職業病防治院治療并有好轉,出院診斷為壹期塵肺及合并雙上肺活動性肺結核。2001年6月云浮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鑒定,評定姬某為三級傷殘。為此廣東廣信青洲水泥有限公司按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為其辦理了傷殘退休手續。從2001年7月1日起姬某正式享受社保工傷殘疾退休待遇,并從云浮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領取了醫療費、一次性殘疾補償金、定期殘疾退休金等費用。2003年姬某向有關部門反映其退休待遇等問題,2004年3月姬某以職業病損害糾紛向云浮市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申請,該委員會以要求仲裁的時效已過為由不予受理。姬某提起訴訟,要求廣東廣信青洲水泥有限公司賠償其精神損失費、經濟損失費、生活補助費等費用總計744110元。
法院審理認為,廣信青洲水泥有限公司作為已經參加社會保險統籌安排的用人單位,依照《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通過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將工傷賠償責任轉移到法定的社會保險部門,由其對職工提供工傷保險待遇。經云浮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核定,廣信青洲水泥有限公司為姬某辦理了傷殘退休手續,姬某也從該局支取了相關費用,享受了傷殘退休待遇,即社會保險部門已對姬某應當享受的工傷退休待遇作出處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第一款“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參照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五條作出的“社會保險部門已對勞動者的工傷待遇作出處理,當事人又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應裁定不予受理”的規定,姬某對有關待遇有異議,要求用人單位賠償精神損失等費用,此不宜通過民事訴訟方式解決,應向有關機關申請。
1998年8月1日,姬某與廣東廣信青洲水泥有限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建立了勞動關系。2000年10月,該公司在云浮市防疫站為職工職業體檢時,發現姬某肺部有問題,后他入住廣東省職業病防治院治療并有好轉,出院診斷為壹期塵肺及合并雙上肺活動性肺結核。2001年6月云浮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鑒定,評定姬某為三級傷殘。為此廣東廣信青洲水泥有限公司按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為其辦理了傷殘退休手續。從2001年7月1日起姬某正式享受社保工傷殘疾退休待遇,并從云浮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領取了醫療費、一次性殘疾補償金、定期殘疾退休金等費用。2003年姬某向有關部門反映其退休待遇等問題,2004年3月姬某以職業病損害糾紛向云浮市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申請,該委員會以要求仲裁的時效已過為由不予受理。姬某提起訴訟,要求廣東廣信青洲水泥有限公司賠償其精神損失費、經濟損失費、生活補助費等費用總計744110元。
法院審理認為,廣信青洲水泥有限公司作為已經參加社會保險統籌安排的用人單位,依照《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通過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將工傷賠償責任轉移到法定的社會保險部門,由其對職工提供工傷保險待遇。經云浮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核定,廣信青洲水泥有限公司為姬某辦理了傷殘退休手續,姬某也從該局支取了相關費用,享受了傷殘退休待遇,即社會保險部門已對姬某應當享受的工傷退休待遇作出處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第一款“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參照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五條作出的“社會保險部門已對勞動者的工傷待遇作出處理,當事人又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應裁定不予受理”的規定,姬某對有關待遇有異議,要求用人單位賠償精神損失等費用,此不宜通過民事訴訟方式解決,應向有關機關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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