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對市級職業病診斷委員會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如何申請再鑒定
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第45條第3款的有關規定,當事人對設區的市級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所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在接到職業病診斷鑒定書之日起15日內,可以向原鑒定機構所在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再鑒定,省級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為最終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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