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化品的危害性評估
一種化學危害業已確認后,應該對此進行評估或評價,以確定暴露的程度、暴露的后果以及所有和化學品暴露有關的因素。
1.環境監測
進行環境監測有一系列的原因,其中包括:
●確定對空氣污染物的暴露水平;
●評估工程控制措施的適宜性和有效性;
●為某種污染物的暴露水平和與之相關的健康效應提供一種基準。
任何使用或排放有毒化學品的工廠,需要定期對工作場所進行監測。
(1) 取樣方法
空氣取樣的方法在采樣地點、采樣持續時間、頻率以及樣品數量方面必須滿足一定的要求,即樣品要能夠代表工人的暴露程度和環境條件,并且測量方法是高效的、準確和經濟的。
取樣部位
監測部位的選擇取決于取樣的目的或需要什么種類的信息。如果監測的目的是確定工人的暴露水平,那么就需進行針對個人的監測,把監測裝置縛在盡可能靠近工人呼吸區域的地方。如果監測的目的是評估所選擇區域的污染物濃度,或者是評價工程控制措施的適宜性或有效性,那么就需要區域監測,即在工作區域內一個固定位置安裝取樣設備。
個人取樣
為使化學品暴露危害評估的監測具有最大的有效性,需要對工廠中的工人按照他們的工作任務、工作場所、物理條件的相似性(如類似的設備、生產過程和通風條件)或他們工作于其中的環境來進行分類。可以對同一組內的工人隨機抽樣進行監測。樣本大小為每一組至少3~5人;對于多于10人的小組來說,抽樣量應該占小組人數的25%~50%。
取樣時間和采集量
空氣取樣的總量取決于空氣流速和取樣時間。在一定的空氣流速下,取樣時間就決定了取樣的總體積量。最小的取樣時間與分析方法的靈敏度有正比關系,但它與預計的濃度成反比關系。對準確分析來說,空氣取樣總量必須要得到一個可測量的污染物數量。
應該采集單個樣本或一次采集能夠覆蓋整個工作班次時間的多個樣本,以確定按時間平均的暴露濃度。為了減少由于暴露濃度的波動所帶來的誤差,對空氣污染物應進行最少7小時的全班次連續取樣。如果工人在污染物中的暴露時間不足7小時,那么應該做部分時間的取樣。在這種情況下,未取樣的時間應當作零暴露水平來計算。
如果技術水平不允許進行全班次抽樣,一系列的隨機定時取樣或抽樣“點集”是可以接受的,但樣品的數量一般不得少于4~7個。
取樣頻率
空氣監測的頻率取決于暴露水平。
●當工人所處環境中的污染物濃度是允許暴露水平(PEL)的10%~50%時,監測應該至少每年做一次。
●在暴露水平介于PEL的50%和100%之間的地方,監測應該至少每年做兩次;
●在暴露水平超過PEL的地方,監測應該至少一年做四次,直到采取控制措施使暴露水平降到低于PEL為止。
取什么樣品
在工作場所使用多于一種化學品的情形十分常見。隨之而來,工人就可能暴露于不止一種危害之中。就實際的情況而言,可能沒有辦法對每種化學品都進行取樣。對什么化學品進行取樣基本上取決于兩個因素:
●對工人的風險—取決于哪些化學品很可能排放到工作場所的大氣中。這種情況將轉化為取決于操作的方式(人工操作或封閉操作)和化學品的物理性質(例如,有機溶劑的蒸汽壓力)。
●化學品的毒性。
(2)允許暴露水平(PEL)
當評估工作環境中某些污染物的暴露風險時,我們將空氣取樣的結果或濃度測量的數值和允許暴露水平(PEL)相對比。在許多國家,允許暴露水平都是作為職業安全法規由政府制定的。定義如下:
●PEL(長期)是指暴露時間超過每個工作日8小時或每周40小時的有害物質的最大允許濃度(按時間加權平均)。
●PEL(短期)是指在一個工作日內暴露時間可能超過15分鐘的最大允許暴露濃度(按時間加權平均)。
為了確定是否符合PEL,采樣應該覆蓋暴露標準所定義的時間周期,例如15分鐘采樣的結果用來評價是否符合短期允許暴露水平,而8小時監測周期的結果決定是否符合長期允許暴露水平。
對大氣污染來說,既有長期PEL,也有短期PEL。短期定時采樣應該對長時間的監測(如持續整個工作班次)起補充作用,以便當空氣濃度水平大范圍波動時捕捉峰值。
對監測的結果應做出適當的統計分析,以確定情況是否服從PEL。
2.生物學監測
生物學監測的基本任務是在明顯的健康效應出現之前確定潛在的過量暴露水平,以保證現在或過去的暴露不會對工人的健康有損害。
對化學品暴露進行生物學監測的目的是評估化學品對工人的全面暴露水平,它由下面幾個因素來確定:
●已被工人吸收的一種化學品的量,和/或:
●被吸收的化學品對工人的影響。
生物學監測涉及在生物樣品中測定一個適當的起決定作用的因素的水平。這些生物樣品是在特定時間內從工人中收集的。決定因素可能是與健康有利害關系的化學品或者是它們的代謝產物。它同樣也可能是一種由化學品所誘導的特有的、可逆的生物化學變化。生物樣品是從一個暴露客體的體液(通常是血液或尿液)中得到的。
結果解釋:
BTLV(生物臨界極限值)表示在生物樣品中,不會對工人健康產生明顯傷害的有毒物質或它的代謝物的最大濃度。這些極限值通常代表已確立的空氣污染物允許暴露水平的生物對應值。
超過BTLV的所有結果必須盡可能立即進行重復試驗加以驗證。如果經過驗證證明一個工人的某項生物學化驗指標高于所推薦的參照濃度的話,那么這名工人應立即撤離暴露場所,直到隨后檢查結果降低到低于BTLV,而且沒有其它反常之前為止。在此期間,應該采用一些合適的糾正措施,以改善工作場所的工業衛生條件。
1.環境監測
進行環境監測有一系列的原因,其中包括:
●確定對空氣污染物的暴露水平;
●評估工程控制措施的適宜性和有效性;
●為某種污染物的暴露水平和與之相關的健康效應提供一種基準。
任何使用或排放有毒化學品的工廠,需要定期對工作場所進行監測。
(1) 取樣方法
空氣取樣的方法在采樣地點、采樣持續時間、頻率以及樣品數量方面必須滿足一定的要求,即樣品要能夠代表工人的暴露程度和環境條件,并且測量方法是高效的、準確和經濟的。
取樣部位
監測部位的選擇取決于取樣的目的或需要什么種類的信息。如果監測的目的是確定工人的暴露水平,那么就需進行針對個人的監測,把監測裝置縛在盡可能靠近工人呼吸區域的地方。如果監測的目的是評估所選擇區域的污染物濃度,或者是評價工程控制措施的適宜性或有效性,那么就需要區域監測,即在工作區域內一個固定位置安裝取樣設備。
個人取樣
為使化學品暴露危害評估的監測具有最大的有效性,需要對工廠中的工人按照他們的工作任務、工作場所、物理條件的相似性(如類似的設備、生產過程和通風條件)或他們工作于其中的環境來進行分類。可以對同一組內的工人隨機抽樣進行監測。樣本大小為每一組至少3~5人;對于多于10人的小組來說,抽樣量應該占小組人數的25%~50%。
取樣時間和采集量
空氣取樣的總量取決于空氣流速和取樣時間。在一定的空氣流速下,取樣時間就決定了取樣的總體積量。最小的取樣時間與分析方法的靈敏度有正比關系,但它與預計的濃度成反比關系。對準確分析來說,空氣取樣總量必須要得到一個可測量的污染物數量。
應該采集單個樣本或一次采集能夠覆蓋整個工作班次時間的多個樣本,以確定按時間平均的暴露濃度。為了減少由于暴露濃度的波動所帶來的誤差,對空氣污染物應進行最少7小時的全班次連續取樣。如果工人在污染物中的暴露時間不足7小時,那么應該做部分時間的取樣。在這種情況下,未取樣的時間應當作零暴露水平來計算。
如果技術水平不允許進行全班次抽樣,一系列的隨機定時取樣或抽樣“點集”是可以接受的,但樣品的數量一般不得少于4~7個。
取樣頻率
空氣監測的頻率取決于暴露水平。
●當工人所處環境中的污染物濃度是允許暴露水平(PEL)的10%~50%時,監測應該至少每年做一次。
●在暴露水平介于PEL的50%和100%之間的地方,監測應該至少每年做兩次;
●在暴露水平超過PEL的地方,監測應該至少一年做四次,直到采取控制措施使暴露水平降到低于PEL為止。
取什么樣品
在工作場所使用多于一種化學品的情形十分常見。隨之而來,工人就可能暴露于不止一種危害之中。就實際的情況而言,可能沒有辦法對每種化學品都進行取樣。對什么化學品進行取樣基本上取決于兩個因素:
●對工人的風險—取決于哪些化學品很可能排放到工作場所的大氣中。這種情況將轉化為取決于操作的方式(人工操作或封閉操作)和化學品的物理性質(例如,有機溶劑的蒸汽壓力)。
●化學品的毒性。
(2)允許暴露水平(PEL)
當評估工作環境中某些污染物的暴露風險時,我們將空氣取樣的結果或濃度測量的數值和允許暴露水平(PEL)相對比。在許多國家,允許暴露水平都是作為職業安全法規由政府制定的。定義如下:
●PEL(長期)是指暴露時間超過每個工作日8小時或每周40小時的有害物質的最大允許濃度(按時間加權平均)。
●PEL(短期)是指在一個工作日內暴露時間可能超過15分鐘的最大允許暴露濃度(按時間加權平均)。
為了確定是否符合PEL,采樣應該覆蓋暴露標準所定義的時間周期,例如15分鐘采樣的結果用來評價是否符合短期允許暴露水平,而8小時監測周期的結果決定是否符合長期允許暴露水平。
對大氣污染來說,既有長期PEL,也有短期PEL。短期定時采樣應該對長時間的監測(如持續整個工作班次)起補充作用,以便當空氣濃度水平大范圍波動時捕捉峰值。
對監測的結果應做出適當的統計分析,以確定情況是否服從PEL。
2.生物學監測
生物學監測的基本任務是在明顯的健康效應出現之前確定潛在的過量暴露水平,以保證現在或過去的暴露不會對工人的健康有損害。
對化學品暴露進行生物學監測的目的是評估化學品對工人的全面暴露水平,它由下面幾個因素來確定:
●已被工人吸收的一種化學品的量,和/或:
●被吸收的化學品對工人的影響。
生物學監測涉及在生物樣品中測定一個適當的起決定作用的因素的水平。這些生物樣品是在特定時間內從工人中收集的。決定因素可能是與健康有利害關系的化學品或者是它們的代謝產物。它同樣也可能是一種由化學品所誘導的特有的、可逆的生物化學變化。生物樣品是從一個暴露客體的體液(通常是血液或尿液)中得到的。
結果解釋:
BTLV(生物臨界極限值)表示在生物樣品中,不會對工人健康產生明顯傷害的有毒物質或它的代謝物的最大濃度。這些極限值通常代表已確立的空氣污染物允許暴露水平的生物對應值。
超過BTLV的所有結果必須盡可能立即進行重復試驗加以驗證。如果經過驗證證明一個工人的某項生物學化驗指標高于所推薦的參照濃度的話,那么這名工人應立即撤離暴露場所,直到隨后檢查結果降低到低于BTLV,而且沒有其它反常之前為止。在此期間,應該采用一些合適的糾正措施,以改善工作場所的工業衛生條件。
本文標簽:危化品的危害性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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