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本標準的第6.1條為推薦性的,其余為強制性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制定本標準。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原標準GB4865-1985與本標準不一致的,以本標準為準。
氯丙烯(3-氯丙烯、烯丙基氯)為化工原料,主要用于生產環氧氯丙烷、丙烯磺酸鈉、殺蟲雙等工業中。本品因在室溫下易于揮發,在防護不周的條件下長期接觸后,可引起以周圍神經損害為主的慢性中毒。為保護勞動者健康、有效地防治慢性氯丙烯中毒,在總結國內臨床實踐經驗和分析國內外研究進展的基礎上,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的附錄A是資料性附錄。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提出并歸口。
本標準由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職業衛生與中毒控制所、山東省勞動衛生職業病防治研究所負責起草。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負責解釋。
職業性慢性氯丙烯中毒診斷標準
Diagnostic Criteria of Occupational Chronic Allyl Chloride Poisoning
GBZ 6-2002
慢性氯丙烯中毒是工業生產中密切接觸氯丙烯(烯丙基氯)所致的以周圍神經損害為主的疾病。其臨床表現除有不同程度的肢體遠端感覺、運動或腱反射障礙外,神經-肌電圖可顯示有神經源性損害。
1 范圍
本標準適用于因生產氯丙烯及在環氧氯丙烷、丙烯磺酸鈉、殺蟲雙或巴丹等工業生產中長期接觸氯丙烯引起中毒者。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Z76 職業性急性化學物中毒性神經系統疾病診斷標準
3 診斷原則
根據長期密切接觸氯丙烯的職業史及以多發性周圍神經損害為主的臨床癥狀、體征以及神經-肌電圖改變,結合現場衛生學調查和空氣中氯丙烯濃度測定資料,排除其他病因引起的周圍神經病后,可診斷為慢性氯丙烯中毒。
4 觀察對象
具備以下任何一項者,可列為觀察對象。
4.1 有雙腿沉重乏力,四肢遠端麻木、酸脹、抽痛、發涼等癥狀,或神經-肌電圖有可疑的神經源性損害,無周圍神經損害體征者。
4.2 僅神經-肌電圖顯示有可疑的神經源性損害而無周圍神經損害的典型癥狀及體征者。
5 診斷及分級標準
5.1 輕度中毒
除上述癥狀外,具備以下任何一項者,可診斷為輕度中毒。
5.1.1 對稱性的手套襪套樣分布的痛覺、觸覺、音叉振動覺障礙,同時有跟腱反射減弱。
5.1.2 體征輕微或不明顯,但神經-肌電圖顯示有肯定的神經源性損害者。
5.2 重度中毒
同時具有以下四項中任何三項表現者可診斷為重度中毒。
5.2.1 四肢肌力減弱(肌力3度或不足3度),或有四肢遠端肌肉萎縮者。
5.2.2 四肢痛覺、觸覺、音叉振動覺障礙,多數呈對稱性手套襪套樣分布,且上界達肘部或膝部者。
5.2.3 跟腱反射消失。
5.2.4 肌電圖檢查出現神經源性損害,并有較多自發性失神經電位。
6 處理原則
6.1 治療原則
可用B族維生素、能量合劑或具有活血通絡作用的中藥治療,并輔以體療、理療、針灸療法和對癥處理。
6.2 其他處理
6.2.1 觀察對象一般不調離氯丙烯作業,應半年復查一次,盡可能做神經一肌電圖檢查,進行動態觀察。
6.2.2 凡診斷為輕度慢性氯丙烯中毒者,調離氯丙烯作業,經短期治療后可從事其他工作并應定期復查。
6.2.3 凡診斷為重度慢性氯丙烯中毒的患者,不再從事氯丙烯及其他對神經系統有害的作業。治療后根據檢查結果安排休息與工作。
7 正確使用本標準的說明
見附錄A(資料性附錄)
附錄A
正確使用本標準的說明
(資料性附錄)
A.1 車間空氣中氯丙烯濃度的測定資料對診斷有參考意義。
A.2 本病以多發性周圍神經病為其主要臨床表現。在不具備條件進行神經-肌電圖檢查時,單項異常體征的診斷意義難以判定,必須有雙腿沉重乏力,肢體酸、麻、脹痛等癥狀,并兼有相對恒定的周圍性分布的痛覺、觸覺或音叉振動覺障礙及一側或雙側跟健反射減弱時方可診斷。感覺檢查應重復多次,跟腱反射檢查應取仰臥屈膝位。肌力減退的分級判定基準參見GBZ76附錄C。
A.3 神經-肌電圖檢查對本病早期診斷具有重要意義。慢性氯丙烯中毒時應以周圍神經的軸索損害為主,應重點檢查肢體遠端肌肉的肌電圖,如手部拇短展肌及小指展肌;因足部小肌肉檢查不易得到被檢者的配合,故下肢檢查常選用腔骨前肌或排腸肌。測定神經傳導速度時,上肢一般取正中神經和尺神經,下肢一般取腓總神經和脛后神經。應按照《職業性急性化學物中毒性神經系統疾病診斷標準》附錄B·1及B·2中統一的操作方法,參考有關的正常值及神經源性損害的判斷基準做出判斷。
A.4 周圍神經病可由其他疾病引起,如糖尿病、營養缺乏病、壓迫性損傷、藥物及其他工業毒物中毒和遺傳性疾病、感染性疾病或結締組織病等,故應從職業史、病史、體檢及實驗室檢查中加以排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