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為了認真貫徹執行《勞動法》有關規定,保障企業員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的健康,避免有毒有害物質的侵害,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包括女職工保健管理制度,勞保用品管理發放制度,職工保健、營養津貼審批發放制度,職工健康、特殊工種和有害作業人員定期體檢制度。
1.3 本制度適用于我廠及多種經營各公司。
2. 女職工保健管理制度
2.1 女工是我廠生產勞動的主要群體。為維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減少女工在工作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保護其健康,制定本制度。
2.2 針對我廠女工大多在生產第一線的勞動狀況,每兩年必須對女工進行婦科普查,并建立衛生檔案。發現患病的應及時給予治療。具體由廠女工委和醫務室負責實施落實。
2.3 女工在月經、懷孕、哺乳期間,所在部門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在正常勞動日以外延長其勞動時間,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
2.4 不得在女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內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解除勞動合同。
2.5 懷孕的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應當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的產前檢查,應當算作勞動時間。
2.6 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工,原則上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嬰兒不滿一周歲的女工,其所在部門應在每班勞動時間內給予兩次哺乳時間,每次30分鐘;生產車間應每班在勞動時間內給予一次性哺乳時間1小時。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個,每班哺乳時間增加1小時。
2.7 女工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假15天;難產的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嬰,產假增加15天;晚育并領取獨生子女證的,產假為180天,其中產前假15天。
2.8 女職工懷孕3個月以內自然流產的,產假為30天;懷孕3個月以上自然流產的,產假為42天。
2.9 女職工第一次施行人工流產手術的,可休息十四天,工資、資金照發(只享受一次),第二次及以后人流假按病假處理;已領取準生證懷孕的女職工施行中期引產手術時,可休息一個月,沒有享受過人流假的,工資照發,獎金按60%計發。
2.10 女工在其勞動保護的權益受到侵害時,有權向省公司或市勞動局提出申訴;受理申訴的部門應自收到申訴書之日起30日內作出決定;女職工對處理不服的,可在收到處理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3. 勞保用品管理發放制度
3.1 為加強勞動保護用品管理,減少和消除職業危害,防止傷亡事故,根據國家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結合我廠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3.2 勞動保護用品和勞動保護檢測儀器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特殊防護用品和勞動保護檢測儀器,必須是經過勞動保護監察機構及其指定的檢驗單位鑒定合格的產品。
3.3 勞工科負責全廠勞保用品的采購和發放管理工作,并對勞動保護用品的合理性和安全性能負全部責任。
3.4 發放職工個人勞動保護用品是保護職工勞動安全健康的一種預防性的輔助措施,不是生活福利待遇;勞工科應根據企業各工種的工作性質和勞動條件,為操作工配備齊全符合要求的勞動防護用品;對特殊防護用品,勞工科應組織有關部門進行定期檢驗,不合格的、失效的一律不準繼續使用。
3.5 防護服裝的式樣,應當以符合安全要求為主,做到適用、美觀、大方,不得強求全廠服裝的統一。
3.6 禁止將勞動防護用品折合成現金發給個人,發放的勞動防護用品不準轉賣。
3.7 對于在易燃、易爆、燒灼、變電室、配電室及有靜電危險發生的場所,嚴禁穿戴化纖防護用品入內。
3.8 特殊防護用品的使用部門應努力維護特殊防護用品的完好、安全、可靠,嚴禁將特殊防護用品(如變、配電室的高壓絕緣鞋等)挪作他用。
3.9 職工應按規定要求正確穿戴和使用勞動保護用品。
3.10 安保科和工會負責對勞動保護用品的管理發放和正確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附:勞保用品的發放范圍、使用年限及享受對象。
|
序號 |
項 目 |
使用期限 |
數量 |
享 受 對 象 |
|
01 |
工作上衣(分夏、秋、冬裝) |
24個月 |
2件 |
全廠在冊在崗正式職工(特殊工種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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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
工作褲 |
24個月 |
2件 |
全廠在冊在崗正式職工(特殊工種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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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
工作帽 |
24個月 |
1頂 |
生產線及與生產線有關人員 |
|
04 |
紗手套 |
1個月 |
1雙 |
生產線及與生產線有關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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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
帆布手套 |
1個月 |
1雙 |
電工、焊工、司爐工 |
|
06 |
口罩 |
1個月 |
1只 |
生產線及與生產線有關人員 |
|
07 |
工作鞋 |
12個月 |
1雙 |
全廠在冊在崗正式職工(特殊工種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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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
電工鞋 |
12個月 |
1雙 |
電工、焊工 |
|
09 |
高溫鞋 |
12個月 |
1雙 |
司爐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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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護目鏡 |
12個月 |
1付 |
司爐工、焊工、車工、刨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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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電焊面罩 |
12個月 |
1個 |
焊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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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高壓絕緣鞋 |
3-5年 |
3雙 |
動力車間、復烤分廠的變、配電室。 |
4. 職工保健、營養津貼審批發放制度
4.1 為認真貫徹執行《勞動法》有關規定,合理發放職工保健、營養津貼,保障職工在勞動中的安全健康,制定本制度。
4.2 崗位劃分:
4.3 勞工科、設備科共同測定各崗位粉塵濃度、噪聲等級以及高溫情況,根據國家局煙人〔1994〕第2號文件規定各工種保健、營養津貼發放標準,經廠部審批后執行。
4.4 發放周期由勞工科根據本企業的具體情況作出決定。
4.5 各車間、部門應按發放標準把津貼發放至各崗位,任何人不得克扣或截留。
4.6 安保科對崗位津貼的發放情況進行監督,發現不按規定執行者將報由廠部處理。
5. 職工健康、特殊工種和有害作業人員定期體檢制度
5.1 為控制和消除職業危害,保護職工身體健康,促進生產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廠實際,制定本制度。
5.2 勞工科每兩年組織一次全體職工的健康普查,具體由廠醫務室負 責進行實施。
5.3 企業對從事有職業危害因素或對健康有特殊作業要求的職業,必須進行就業前職業性健康檢查;就業后,按國家規定定期進行職業性健康檢查。職工在勞動時間內接受職業性健康檢查所占用的時間應計算勞動時間。
5.4 我廠特殊工種和有毒有害工種的作業人員的定期檢查由勞工科具體負責實施,檢查頻率為兩年一次。檢查內容包括全身各器官的系統檢查,血尿常規,并根據職業接觸情況,參考職業病論斷標準進行其他有關身體器官功能的檢查。
5.5 對檢查發現有職業病的職工應采取及時治療或療養措施,并給予一定的公假休息,保證職工的身體健康,對職業病院確定其不宜從事原有害作業的,勞工科應在規定的期限內將其調離原有害作業崗位,并不得安排其從事新的有害作業工種。
5.6 應定期體檢的有關特殊工種、有害作業人員主要指:司爐工,電、氣焊工,配料工,除塵工,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機臺操作人員等。
5.7 檢查結果由勞工科分類造冊,進行報表整理和存檔,并報安保科備案;檢查中若發現職業病例,還應上報省公司和市勞動局、衛生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