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性急性化學物中毒性神經系統疾病診斷標準
前言
本標準的第6.1條為推薦性的,其余為強制性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制定本標準。
各種職業活動中,可能在短時期內接觸一些高濃度且毒性較高的化學物而發生急性中毒。這些化學物,有的是已知品種;也有的是在已發生中毒后 ,時尚不明確的致病品種;有的品種所致中毒已列入職業病名單中,有的則尚未列入;有的已有獨立的診斷標準,有的則尚未研制出單獨的診斷標準。但所有急性中毒疾病都有共同的發病規律,可以制定也有必要制定診斷急性中毒時應共同遵守的規則。
本系列標準規定的各項規則,涉及職業性急性化學物中毒的診斷,這些規則用來保證職業性急性化學物中毒的診斷體系的統-,不論是病因已知或隱匿的情況,也不論是中毒后所造成的哪個靶器官的損害,都可按照本標準所規定的規則作診斷。《職業性急性化學物中毒的診斷》包括以下若干個部分,每部分所界定的范圍將在各個部分的前言及引言中說明:
第1部分 職業性急性化學物中毒診斷標準(總則);
第2部分 職業性急性隱匿式化學物中毒的診斷規則;
第3部分 職業性急性化學物中毒性多器官功能障礙綜合征診斷標準;
第4部分 職業性急性化學源性猝死診斷標準;
第5部分 職業性急性化學物中毒性神經系統疾病診斷標準;
第6部分 職業性急性化學物中毒性呼吸系統疾病診斷標準;
第7部分 職業性急性中毒性肝病診斷標準;
第8部分 職業性急性中毒性腎病診斷標準;
第9部分 職業性急性化學物中毒性心臟疾病診斷標準;
第10部分 職業性急性化學物中毒性血液系統疾病診斷標準;
本標準的附錄A是資料性附錄,附錄B、C、D是規范性附錄。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提出并歸口。
本標準由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職業衛生與中毒控制所負責起草。參加起草的單位有上海市化工職業病防治研究院及四川大學華西職業病醫院。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負責解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制定本標準。
各種職業活動中,可能在短時期內接觸一些高濃度且毒性較高的化學物而發生急性中毒。這些化學物,有的是已知品種;也有的是在已發生中毒后 ,時尚不明確的致病品種;有的品種所致中毒已列入職業病名單中,有的則尚未列入;有的已有獨立的診斷標準,有的則尚未研制出單獨的診斷標準。但所有急性中毒疾病都有共同的發病規律,可以制定也有必要制定診斷急性中毒時應共同遵守的規則。
本系列標準規定的各項規則,涉及職業性急性化學物中毒的診斷,這些規則用來保證職業性急性化學物中毒的診斷體系的統-,不論是病因已知或隱匿的情況,也不論是中毒后所造成的哪個靶器官的損害,都可按照本標準所規定的規則作診斷。《職業性急性化學物中毒的診斷》包括以下若干個部分,每部分所界定的范圍將在各個部分的前言及引言中說明:
第1部分 職業性急性化學物中毒診斷標準(總則);
第2部分 職業性急性隱匿式化學物中毒的診斷規則;
第3部分 職業性急性化學物中毒性多器官功能障礙綜合征診斷標準;
第4部分 職業性急性化學源性猝死診斷標準;
第5部分 職業性急性化學物中毒性神經系統疾病診斷標準;
第6部分 職業性急性化學物中毒性呼吸系統疾病診斷標準;
第7部分 職業性急性中毒性肝病診斷標準;
第8部分 職業性急性中毒性腎病診斷標準;
第9部分 職業性急性化學物中毒性心臟疾病診斷標準;
第10部分 職業性急性化學物中毒性血液系統疾病診斷標準;
本標準的附錄A是資料性附錄,附錄B、C、D是規范性附錄。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提出并歸口。
本標準由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職業衛生與中毒控制所負責起草。參加起草的單位有上海市化工職業病防治研究院及四川大學華西職業病醫院。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負責解釋。
職業性急性化學物中毒性神經系統疾病診斷標準
Diagnostic Criteria of Occupational Acute Neurotoxic Diseases Caused by Chemicals
GBZ76-2002
職業性急性化學物中毒性神經系統疾病是指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短期內接觸較大量化學物所致的以神經系統損害為主的全身性疾病。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職業性急性化學物中毒性神經系統疾病的診斷標準及處理原則。
本標準適用于在職業活動中由于化學物所引起的中毒性神經系統疾病的診斷。非職業性急性化學物中毒所致神經系統疾病的診斷,也可參考本標準。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T 16180 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
GBZ71 職業性急性化學物中毒診斷標準(總則)
3 診斷原則
根據短期內接觸較大量化學物的職業史,出現以神經系統損害為主的臨床表現,結合必要的實驗室檢查結果及現場勞動衛生學調查資料,排除其他原因所致類似疾病后,方可診斷。
4 觀察對象
4.1急性中毒性腦病觀察對象
出現頭痛、頭暈、乏力、惡心等癥狀,在短時間內消退。
4.2 中毒性周圍神經病觀察對象
具有下列之一:
a)出現四肢遠端麻木、疼痛,雙下肢沉重感、乏力,但無周圍神經損害的典型癥狀及體征;
b)神經--肌電圖顯示有可疑的神經源性損害,而無周圍神經損害的典型癥狀及體征。
5 臨床類型及分級診斷
職業性急性中毒性神經系統損害可由多種毒物所致,臨床表現的類型不一,常見臨床類型如下:
5.1 急性中毒性腦病
5.1.1 輕度
具有下列之一:
a)劇烈的頭痛、頭昏、失眠、惡心、嘔吐、全身乏力、精神萎靡,并出現步態蹦珊或具有易興奮,情緒激動,易怒等精神癥狀;
b)出現輕度意識障礙,如意識模糊、嗜睡狀態或朦朧狀態。
5.1.2 中度
具有下列之一:
a)中度意識障礙,如譫妄狀態、混濁狀態;
b)癲癇大發作樣抽搐;
c)出現輕度中毒性腦病的臨床表現并伴有雙側錐體束征。
5.1.3 重度
具有下列之一:
a)重度意識障礙,如淺昏迷、中度昏迷、深昏迷、植物狀態;
b)明顯的精神癥狀,如定向障礙、幻覺、妄想、精神運動性興奮或攻擊行為;
c)癲癇持續狀態;
d)腦疝形成的表現,
e)腦局灶損害表現,如皮質性失明、小腦性共濟失調、帕金森綜合征等。
腦電圖檢查可呈中度及高度異常;腦誘發電位中樞段潛時可延長;頭顱電子計算機斷層掃描(CT)或磁共振成像(MRI)可顯示腦水腫。
5.2 急性中毒性脊髓病
5.2.1輕度
出現雙側下肢錐體束征,不伴有下肢運動功能及膀胱功能障礙,且無上述腦病表現者;
5.2.2 重度
出現輕度痙攣性截癱,可有尿潴留或尿失禁,但無上述腦病表現者。
5.3 中毒性周圍神經病
5.3.1 輕度
除上述癥狀外,具有下列之一:
a)肢體遠端自發的燒灼性疼痛,并有痛覺過敏;
b)四肢對稱性手套、襪套樣分布的痛覺、觸覺、音叉振動覺障礙,同時有跟腱反射減弱;
c)顱神經支配區的痛覺、觸覺減退,及角膜反射減弱或瞬目反射異常;
d)神經-肌電圖顯示有神經源性損害。
5.3.2 中度
在輕度中毒基礎上,具有下列之一:
a)四肢遠端痛覺、觸覺、音叉振動覺障礙達肘、膝以上,同時伴跟腱反射消失;
b)深感覺明顯障礙伴感覺性共濟失調;
c)多條顱神經支配的肌肉不全麻痹;
d)神經-肌電圖顯示神經源性損害明顯。
5.3.3 重度
具有下列之一:
a)四肢受累肌肉肌力減退至3級或3級以下;
b)呼吸肌麻痹;
c)神經-肌電圖顯示神經源性損害伴神經傳導速度明顯減慢。或誘發電位明顯減小。
6 處理原則
6.1 治療原則
6.1.1 按GBZ71中的治療原則搶救急性中毒。
6.1.2 病因治療:如有相應指征者,及時應用絡合劑、特效解毒劑或血液凈化療法。
6.1.3 急性中毒性腦病治療
a.合理氧療,有條件者給予高壓氧治療,對缺氧性腦病者尤為重要。
b.積極防治腦水腫,控制液體入量,給予高滲脫水劑、腎上腺糖皮質激素、利尿劑等。
c.控制抽搐,可用抗癲癇藥或安定劑。必要時可用超短時效的麻醉藥。
d.應用促進腦細胞功能恢復的藥物。
e.其他對癥支持治療。
6.1.4 對急性中毒性脊髓病,應積極對癥支持治療,預防泌尿道及其它部位感染。
6.1.5 對急性中毒性周圍神經病,根據需要短程足量應用腎上腺皮質激素,并可用B族維生素、能量合劑或具有活血通絡作用的申醫中藥治療,輔以理療與對癥、支持治療。
6.2 其他處理
6.2.1 觀察對象、輕度中毒性中樞神經系統和周圍神經系統疾病者經治愈后可返回原工作崗位。
6.2.2 中度及重度中毒性中樞神經系統和周圍神經系統疾病患者不宜再從事原有毒作業。應根據治療后恢復情況,安排工作或休息。如需勞動能力鑒定,按GB/T16180處理。
7 正確使用本標準的說明
a)正確使用本標準的說明見附錄A(資料性附錄)。
b神經-肌電圖檢查方法及其神經源性損害的判斷標準,見附錄B(規范性附錄)。
c)肌力分級標準見附錄C(規范性附錄)。
d)意識障礙的分類及分級判定基準,見附錄D(規范性附錄)。
附錄A
(資料性附錄)
正確使用本標準說明
A..1 本標準適用于職業性急性化學物中毒所致的中樞神經系統疾病及周圍神經系統疾病的診斷和分級處理。生活性急性中毒所致中樞神經系統與周圍神經系統疾病的診斷可參照執行。
A..2 引起職業性急性中毒性腦病的毒物
A..2.1 直接影響腦組織代謝或抑制酶活性的毒物有鉛、四乙基鉛、三烷基錫、砷化物、硼烷、汽油、苯、甲苯、二硫化碳、三氯乙烯、甲醇、乙醇、氯乙醇、甲硫醇、氯甲烷、碘甲烷、二氯乙烷、四氯乙烷、環氧乙烷、四氯化碳、乙酸丁酯、有機磷類、氨基甲酸酯類、擬除蟲菊酯類、殺蟲脒、有機汞類、磷化氫、溴甲烷、沙蠶毒素類、氟乙酰胺、毒鼠強、丙烯酰胺等;
A..2.2 導致腦組織缺氧的毒物有一氧化碳、硫化氫、氰化物、丙酮氰醇、丙烯腈等;
A..3 職業性急性中毒性腦病因系短時間內接觸高劑量神經毒物所致,一般發病急。但一些毒物如四已基鉛、溴甲烷、碘甲烷、三烷基錫、有機汞等急性中毒,可經數小時、數天、甚至2-3周的潛伏期后發病,在潛伏期內可無明顯癥狀,而一旦出現癥狀,病情迅速進展。氰化物、一氧化碳等引起的中毒性腦病,則可于急性期恢復后2-3周出現損及底節及大腦皮層下白質所致的遲發腦病。
A..4 急性中毒性腦病的病理特點為腦水腫,因此一般多表現為全腦癥狀和顱內壓增高的現象(如出現劇烈頭痛、頻繁嘔吐、躁動不安;或精神萎靡、意識障礙加重;或反復出現抽搐、雙側瞳孔縮小、血壓上升、脈搏呼吸變慢;眼球結合膜水腫或眼球張力增高;部分患者眼底出現視神經乳頭水腫);嚴重者可出現腦疝的表現(如小腦幕切跡疝形成時,海馬回和鉤回向下移位壓迫腦干,意識障礙呈深昏迷,眼球固定,雙側瞳孔小或不等大,光反應消失,呼吸不規則,或出現去腦強直狀態;當發生枕骨大孔疝時,可導致雙側瞳孔散大及呼吸突然停止);少數出現腦局灶性損害。其分級診斷主要依據意識障礙的程度、精神障礙的類型、抽搐出現的情況、顱內壓增高的后果、以及有否腦局灶性損害等進行綜合判定。
A..5 在職業活動中因空氣中含有過量甲烷、二氧化碳、氮氣等導致窒息,可引起缺氧性腦病;其病理特點亦為腦水腫,其病情分級與治療可參照本標準。
A..6 中度中毒性腦病時,可在意識末發生障礙時出現錐體束征,常表現為腹壁反射和提宰反射等淺反射減退或消失、腱反射活躍或亢進,或出現踝陣攣,或引出Babinski或Chaddock征等病理反射。
A.7 多數急性中毒性腦病患者,腦電圖顯示異常,其異常的主要表現有廣泛的α節律紊亂、α波減少。當出現意識障礙或抽搐時θ波及δ波幅活動增多,嚴重者呈高度失律或出現棘波、尖波。但腦電圖異常程度與臨床病情輕重不一定完全呈平行關系。
A..8 目前實際常用的腦誘發電位有體感誘發電位(SEP)、視覺誘發電位(VEP)、腦干聽覺誘發電位(BAEP)。在中毒性腦病時,這些腦誘發電位常可出現中樞段異常,且與意識障礙程度相關,可用以輔助監護腦功能及判斷預后,亦有利于預測遲發腦病的發生。
A..9 電子計算機斷層腦掃描(CT)及頭顱磁共振成像(MRI)對腦水腫、腦軟化、皮質下白質脫髓鞘病變等具有輔助性診斷價值。在急性中毒性腦病時,磁共振或CT檢查可顯示側腦室變小、大腦皮層下白質彌散性低密度改變,或見蒼白球及殼核密度減低等。MRI顯示腦水腫病變常比CT早,但臨床發病初期不一定能檢出上述變化。其它功能性腦成像技術包括正電子發射掃描(PET)、局部腦血流(RCBF)、單光子發射電子計算機掃描(SPECT)和FLAIR等,因價格昂貴,在中毒性腦病中的應用尚缺乏成熟經驗,故末列入本標準。
A..10 急性中毒性腦病的治療重點為改善腦供氧及防治腦水腫。應及時給予合理的氧療(有條件時可用高壓氧),高滲脫水劑;利尿劑和短程足量腎上腺皮質激素,采用抗癲癇藥或安定劑以控制抽搐,應用促進腦細胞功能恢復藥物等對癥與支持治療。
對出現癲癇持續狀態或精神運動興奮經抗癲癇藥或安定劑控制效果不好,或伴有中樞性高熱而無明顯肝、腎功能障礙者,可用超短時效的麻醉藥如硫噴妥鈉。如同時合并有中毒性肝、腎功能障礙,則選擇鎮靜、止痙劑時應該慎重。一般合并肝功障礙者,以選用水合氯醛、乙酰普嗎嗪、氟哌啶醇為宜,合并腎功損害者選用副醛、奮乃靜、氟哌啶醇、異戊巴比妥、或司可巴比妥(速可眠)為宜。
A..11 單純的中毒性脊髓病比較少見,可發生于中度的急性或亞急性有機汞中毒或某些急性有機磷中毒所致的遲發性神經病者。因脊髓側索受損,臨床主要表現為雙側下肢出現錐體束征,重者發生痙攣性輕截癱、尿潴留或失禁。
A..l2 引起職業性急性中毒性周圍神經病的毒物有鉈、砷,和某些有機磷酸酯類化合物,如敵百蟲、敵敵畏、甲胺磷、樂果、氧化樂果、對硫磷、馬拉硫磷、丙胺氟磷、磷酸三鄰甲苯酯(TOCP)等,正己烷、環氧乙烷等。急性一氧化碳中毒時可出現單神經病。
A..13 急性中毒性周圍神經病的癥狀可于接觸毒物1-2天內出現,但砷及若干有機磷急性中毒時,可經2-3周的潛伏期后出現遲發性周圍神經病。有的有機磷中毒于急性期膽堿能危象消除1-5天后發生神經肌接頭病,出現"中間期肌無力綜合征",表現為顱神經支配的肌肉、屈頸肌與四肢近端肌肉、或呼吸肌的無力。
A..14 神經-肌電圖檢查對中毒性周圍神經病的早期診斷有重要意義,檢查方法及結果判斷標準見本標準的附錄B,宜盡可能采用一次性的同心圓針電極。對職業人群測定神經傳導速度,一般采用表面電極,少數人應用近神經法[參見中華神經精神科雜志1988,2(2):87]。四肢肌力分級標準見本標準的附錄C。[NextPage]
A..l5 鑒別診斷甚為重要。診斷職業性急性化學物中毒性腦病時,需與中樞神經系統感染、腦血管意外、顱腦外傷、代謝障礙疾病、癲癇、急性藥物中毒、心因性精神障礙等鑒別。周圍神經病可由其他病因引起,如急性感染性多發性周圍神經病(Guillain-Barre Syndrome)、糖尿病、遺傳性疾病、藥物中毒等。故在診斷中毒性周圍神經病時,應排除這些疾病。
附錄B
(規范性附錄)
神經-肌電圖檢查方法及其神經源性損害的判斷標準
B.1 肌電圖檢查方法
B.1.1 檢查前的準備
B.1.1.1 首先將檢查要求及注意事項向被檢者交待清楚,使其避免精神緊張,爭取被檢者合作。
B.1.1.2 被檢者取合適體位,使肌肉得到支持和穩定,既能自然放松,又能按要求做各種運動。
B.1.1.3 將接地電極放在所查肌肉同一肢體。
B.1.1.4 局部皮膚用2.5%碘酒和75%酒精消毒。
B.1.2 檢查程序
B.1.2.1 插入時的肌電活動:以同心軸針電極(針心面積為0.45mm2)快速插入肌腹,掃描速度為50-1OOms/cm,靈敏度為1OOμv/cm,觀察針極插入時電活動的特點及有無肌強直、肌強直樣放電或插入電活動延長。
B.l.2.2 肌肉松弛時的電活動:掃描速度為5~lOms/cm,靈敏度為1OOμv/cm,觀察有無自發電位,如纖顫電位、正相電位和束顫電位。
B.1.2.3 小力收縮(輕收縮)時的肌電活動:條件同B.l.2.2。肌肉輕度收縮時,測定20個運動單元電位的平均時限與平均電壓,及多相電位的百分數。(為測定運動單位平均時限,必要時應在同一肌肉選擇2-3個不同位置進行檢查)。為避免誤差,每個波要同時出現2~3次,方能計算在內。時限是從基線最初的偏斜處起到最后偏斜回基線為止。運動單位的位相以波峰越過基線者為準。
B.l.2.4 大力收縮時的肌電活動:掃描速度50-1OOms/cm,靈敏度為5OOμv/cm-lmv/cm。被檢者以最大力量收縮受檢肌肉時,觀察是否為干擾相、混合相或單純相,并測其波幅峰峰值。
B.2 神經傳導速度
被檢者皮溫保持在30℃以上,受檢部位應用酒精搽洗干凈,去除油漬;表面電極正確置于神經上,不宜推移皮膚;給予電刺激時,應注意安全,接地電極置于刺激電極與記錄電極之間。
B.2.1 運動神經傳導速度
B.2.1.1 放置電極
均用表面電極作刺激電極。除檢查腓總神經時使用表面電極外,均用同心軸電極作記錄電極。主要受檢神經的電極放置部位如下:
尺神經:近端刺激點置于肱骨內上髁與尺骨鷹嘴窩之間,遠端刺激點在腕橫紋尺側緣,記錄電極置于手小指展肌。
正中神經:近端刺激點置于肱骨內上髁上方,遠端刺激點在腕橫紋中點,記錄電極置于手拇短展肌。
脛神經:近端刺激點置于腘窩中央(委中穴),遠端刺激點在內踝后部,記錄電極置于拇展肌。
脛后神經:將刺激電極的正負針極刺入內踝與足根聯線中點的皮下,相距lcm處,負極針尖向前上方接近脛后神經,直至刺激量不足lmA即可引出誘發電位。無關電極刺入附近皮下,相距2cm處。記錄電極置于拇展肌。
腓總神經:近端刺激點放置于腓骨小頭外下方,遠端刺激點在踝骨橫紋處,記錄電極置于拇趾短伸肌。
B.2.1.2 給予單脈沖方形波刺激,1-1.5次/秒,方形波時限0.1-0.2ms,刺激強度需達超強刺激后(即加大刺激后,誘發電位不再加大),再增加強度30%。
B.2.1.3 測量從刺激偽跡到誘發電位波形開始出現的時間(ms),稱潛伏期,分別測定近端刺激點和遠端刺激點的潛伏期,兩者之差即為該段神經兩點之間的傳導時間(ms)。
B.2.1.4 用鋼尺或骨盆尺精確測量近端刺激點與遠端刺激點間的距離,即為該段神經兩點間的長度(cm)。
按下列公式即可計算出該段神經兩點之間的傳導速度。
|
傳導速度(m/s)= |
距離(cm ) |
x10 |
|
傳導時間(ms) |
遠端神經傳導采用遠端運動潛伏期表示。
B.2.2 感覺神經傳導速度
B.2.2.1 刺激電極除檢查腓腸神經使用表面電極外,均用環形電極,繞于手指或足趾,負極置于近端指節,正極置于末端指節,兩電極間相距至少lcm。電極放置部位如下:
正中神經:食指。
尺神經:小指。
腓腸神經:外踝后下方。
脛后神經:拇趾。
記錄電極除檢查胚后神經使用針極外,均用表面電報。其放置部位無論遠端點或近端點皆應放在測定運動神經傳導速度時引出最大誘發電位的部位,檢查腓腸神經時記錄電極置于小腿后測距刺激電極14cm處。
B.2.2.2 以單脈沖方形波電刺激,1~1.5次/,每次0.1~0.2ms,增大刺激強度至被檢者感覺指或趾明顯發麻(恒流刺激器的刺激量一般用30~4OmA,最大不超過5OmA)。
B.2.2.3 需用疊加裝置,疊加次數可根據圖形的清晰度來定。
B.2.2.4 測量誘發電位的峰至峰的高度為電位波幅(電壓)。
B.2.2.5 潛伏期、刺激電極與記錄電極間的距離的測定方法及神經傳導速度的計算公式與B.2.1.4同。
B.3 神經—肌電圖的正常值
嚴格地說,每個實驗室應有自己的正常值。目前尚未建立有自己的正常值的單位,可參考表1—3中所列的正常值,但應力求檢查方法一致。
B.3.1 肌電圖正常值
B.3.1.1 插入活動:針極插入后放電持續不超過2s。
B.3.1.2安靜時一般不出現自發電位(纖顫波、正銳波)。(約4.3—10%的正常肌肉可于一個部位出現自發電位。)
B.3.1.3 運動單位平均時限:20個運動單位的平均時限的正常值見表B1。
表B.1 20個運動單位平均時限正常值 ms
|
年齡 |
肱二頭肌
[2] [1] |
肱三頭肌
[1] |
指總伸肌
[1] |
拇短展肌
[2][1] |
第一骨間肌
[2][1] |
小指展肌
[2][1] |
脛骨前肌
[2][1] |
腓腸肌
[1] |
趾短伸肌
[1] |
|
18 |
11.1 9.8 |
11.4 |
9.0 |
9.4 9.2 |
9.3 9.8 |
10.0 9.2 |
12.2 12.1 |
9.2 |
9.2 |
|
20 |
11.2 10.0 |
11.6 |
9.2 |
9.4 9.2 |
9.3 10.0 |
10.1 9.2 |
12.3 12.3 |
9.4 |
9.4 |
|
25 |
11.3 10.3 |
11.9 |
9.5 |
9.6 9.5 |
9.5 10.3 |
10.2 9.2 |
12.5 12.7 |
9.7 |
9.7 |
|
30 |
11.4 10.6 |
12.0 |
9.8 |
9.7 9.8 |
9.8 10.6 |
10.4 9.3 |
12.7 13.1 |
10.0 |
10.0 |
|
35 |
11.5 10.9 |
12.1 |
10.0 |
9.9 10.0 |
9.8 10.9 |
10.5 9.3 |
13.0 13.4 |
10.2 |
10.2 |
注:表中各欄正常值分別來自[1]Ludin HP(湯曉芙等譯):實用肌電圖學,天津科學技術出版社,1984年;[2]湯曉芙等:10名正常人的肌電圖所見。中華醫學雜志1984,64(2):91
B.3.1.4 多相電位百分數:運動單位的位相在5相或5相以上者為多相電位。一般肌肉的多相電位不超過20%,三角肌不超過25%,脛骨前肌不超過35%。
B.3.1.5 大力收縮時呈干擾相。
B.3.1.6 影響運動單位電壓的因素較多,可根據各實驗室的正常值進行判斷。
B.3.2 運動神經傳導速度正常值見表B2
B.3.3 感覺神經傳導速度正常值見表B3
B.4 神經源性損害的判斷標準
B.4.1 肌電圖
B.4.1.1 在一塊肌肉3個部位出現自發電位(纖顫波、正銳波)。
B.4.1.2 小力收縮時20個運動單位平均時限較相應年齡組正常值延長20%以上。
B.4.1.3 小力收縮時多相電位百分數增多,一般肌肉20個運動單位中超過20%,三角肌超過25%,脛骨前肌超過35%。
B.4.1.4 大力收縮時呈混合相或單純相。
以上4項中必須具備頭2項之一,參考其它兩項,方可定為神經源性損害。
B.4.2 神經傳導速度
具備下列之一者,可定為神經源性損害:
B.4.2.1 感覺神經傳導速度減慢(超過正常平均值-2個標準差)。
B.4.2.2 運動神經傳導速度減慢(超過正常平均值-2個標準差)或遠端運動潛伏期延長(超過正常平均值+2個標準差)。
B.4.2.3 感覺電位波幅下降(超過正常平均值-2個標準差)。
B.4.2.4 誘發運動電位波幅明顯下降(低于lmV)或波形明顯復雜者(超過4相者)
表B.2 運動神經傳導速度
|
神經 |
年齡 |
神經數 |
刺激電極 |
記錄電極 |
運動神經傳導速度(ms) |
遠端潛伏期(ms) |
皮溫 |
資料
來源 | |||
|
遠端 |
近端 |
均值±標準差 |
范圍 |
均值±標準差 |
范圍 | ||||||
|
正中神經 |
20~55 |
50 |
腕部(表面) |
肘部(表面) |
拇指展肌(針極) |
61.7±1.1 |
52.0 ~ 73.3 |
3.5 ± 1.1 |
2.8 ~ 4.4 |
30℃以上 |
[1] |
|
17~61 |
46 |
腕部(表面) |
肘部(表面) |
拇指展肌(表面) |
60.28 ± 5.27 |
3.63 ± 0.56 |
29.1℃ |
[2] | |||
|
尺神經 |
20~55 |
50 |
腕部(表面) |
鷹嘴窩(表面) |
小指展肌(針極) |
59.8 ± 1.1 |
50.0 ~ 71.2 |
2.4 ± 1.2 |
1.8 ~ 3.1 |
30℃以上 |
[1] |
|
17~61 |
47 |
腕部(表面) |
鷹嘴窩(表面) |
小指展肌(表面) |
61.18 ± 5.89 |
3.07 ± 0.61 |
29.1℃ |
[2] | |||
|
30~64 |
60 |
腕部(表面) |
鷹嘴窩(表面) |
小指展肌(表面) |
67.0 ± 10.99 |
2.9 ± 0.54 |
30℃以上 |
[3] | |||
|
腓總神經 |
20~55 |
50 |
踝部(表面) |
腘窩外(表面) |
趾短伸肌(表面) |
56.2 ± 1.2 |
37.5 ~ 83.9 |
3.8 ± 1.2 |
2.8 ~ 5.0 |
30℃以上 |
[1] |
|
17~61 |
50 |
踝部(表面) |
腘窩外(表面) |
趾短伸肌(表面) |
55.68 ± 5.32 |
4.53 ± 0.70 |
32℃ |
[2] | |||
|
30~64 |
60 |
踝部(表面) |
腘窩外(表面) |
趾短伸肌(表面) |
51.4 ± 5.62 |
3.3 ± 1.03 |
30℃以上 |
[3] | |||
|
脛神經 |
17~61 |
45 |
踝部(表面) |
腘窩(表面) |
小趾展肌(表面) |
49.24 ± 6.64 |
4.82 ± 0.95 |
[2] | |||
|
脛后神經 |
20~55 |
32 |
踝部(針極) |
踇展肌(針極) |
4.2 ± 1.2 |
3.1 ~ 5.6 |
30℃以上 |
[1] | |||
注:資料來源——[1]衛生研究1984,13(4):1 [2] 中華醫學雜志1977,57(6);374 [3]中華神經精神科雜志1982,15(2):78表中數值來源[1]為幾何均數外,余均為算術均數。
B.3 感覺神經傳導速度
|
神經 |
年齡 |
神經數 |
刺激電極 |
記錄電極 |
感覺神經傳導速度(ms) |
近端感覺單位 |
皮溫 |
資料
來源 | |||||
|
遠端 |
近端 |
均值±標準差 |
范圍 |
潛伏期(ms)
(自波形起始處) |
波幅(μV)
(峰至峰) |
|
| ||||||
|
均值±標準差 |
范圍 |
均值±
標準差 |
范圍 | ||||||||||
|
正中神經 |
20~55 |
50 |
食指
(環形) |
腕部
(表面) |
肘部(表面) |
65.5±1.1 |
54.4 ~ 78.8 |
2.0±1.1 |
1.7 ~2.5 |
12.1±1.5 |
>5.3 |
30℃以上 |
[1] |
|
30~64 |
60 |
拇指
(環形) |
腕部(針極、皮下) |
|
55.6±7.95 |
|
|
|
16.6±9.33 |
|
30℃以上 |
[2] | |
|
尺神經 |
20~55 |
50 |
小指
(環形) |
腕部
(表面) |
肘部(表面) |
66.4±1.2 |
50.3~87.7 |
2.0±1.1 |
1.8~2.2 |
12.7±1.5 |
>5.6 |
30℃以上 |
[1] |
|
腓腸神經 |
20~55 |
50 |
外踝
(表面) |
|
小腿后側踝上14cm(表面) |
58.9±1.1 |
48.3~71.8 |
2.3±1.1 |
1.95~2.90 |
6.4±2.0 |
>1.6 |
30℃以上 |
[1] |
|
脛后神經 |
20~55 |
32 |
踇指
(環形) |
內踝
(針極) |
|
42.5±1.3 |
26.2~68.8 |
|
|
2.4±2.1 |
>0.6 |
30℃以上 |
[1] |
|
|
30~64 |
60 |
踇指
(環形) |
內踝(針極皮下) |
|
46.6 |
|
|
|
4.1 |
|
30℃以上 |
[2] |
注:資料來源——[1]衛生研究1984,13(4):1 [2] 中華醫學雜志1977,57(6);374 [3]中華神經精神科雜志1982,15(2):78表中數值來源[1]為幾何均數外,余均為算術均數。
附錄c
(規范性附錄)
肌力分級標準
肌力是指在主動動作時所呈現的肌肉收縮力。為判斷肢體癱瘓程度,常用的肌力分級標準如下
0度:肌力完全癱瘓,毫無收縮。
1度:可看到或觸及肌肉輕微收縮,但不能引起肢體或關節的運動。
2度:肌肉在不受重力的影響時,可進行運動,但不能對抗重力。
3度: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時尚能完成其動作,但不能耐受外加的阻力。
4慢:能對抗一定的阻力,但較正常人差。
5度:正常肌力。
附錄D
(規范性附錄)
意識障礙分類及分級判定基準
D.1 輕度意識障礙
D.l.1 意識模糊
短暫一過性意識清晰度降低,注意力不集中,定向力完全或部分發生障礙,或伴有情緒反應。
D.l.2 嗜睡狀態
患者處于病理性倦睡狀態,給予較強刺激后可以清醒,基本上可以對答,但注意力不集中,停止刺激后又陷入睡眠狀態。
D.1.3 朦朧狀態
對外界精細的刺激不能感知,僅能感知外界大的刺激并做出相應的反應,定向力常有障礙,可有違拗行為,夢游或神游。
D.2 中度意識障礙
D.2.1 譫妄狀態
意識嚴重不清晰,注意力及定向力障礙。自身確認尚好,但對疾病自知力不佳。有明顯的視錯覺及幻視,可出現片斷的迫害妄想和精神運動性興奮。
D.2.2 混濁狀態(精神錯亂狀態)
意識嚴重不清晰,定向力和自知力均差。思維凌亂,有片斷的幻覺和妄想。神情緊張、恐懼、有時尖叫。癥狀時輕時重,波動性較大,持續時間較長。
D.3 重度意識障礙
D.3.1 淺昏迷狀態(昏睡狀態)
意識喪失。對強烈的疼痛刺激可有防御反應,各種反射均存在,可以出現病理反射。大小便失禁或潴留。呼吸、血壓、脈搏一般無明顯改變。
D.3.2 中度昏迷
意識喪失。對強烈刺激有痛苦表情,瞳孔對光反應及角膜反射遲鈍,噴嚏和吞咽反射可消失,腱反射遲鈍,出現病理反射。大小便失禁或潴留。呼吸,血壓和脈搏可有改變。
D.3.3 深昏迷
意識喪失。對外界刺激無任何反應。各種反射包括瞳孔對光反應、角膜反射、吞咽反射均消失。病理反射亦消失.大小便失禁。可伴有呼吸循環衰竭。
D.3.4 植物狀態
患者可以睜眼,但無意識,表現不語、不動、不主動進食或大小便,呼之不應,推之不動,并有肌張力增高。
本文標簽:職業性急性化學物中毒性神經系統疾病診斷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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