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17427-1998《水成膜泡沫滅火劑》
前言
本標準是依據GB 15308-94《泡沫滅火劑通用技術條件》制定的。
本標準對水成膜泡沫滅火劑滅火性能的分級方法采用了ISO 7203-1:1995《用于頂部施放的低倍泡沫滅火劑》中關于AFFF 的有關部分和ISO/DIS 7203-3《用于頂部施放的低倍抗溶泡沫滅火劑》中關于AFFF/AR 的有關部分。
本標準與GB 15308-94 的不同之處:對水成膜泡沫滅火劑的滅火性能進行分級;在試驗步驟中,既做強施加滅火試驗也做緩施加滅火試驗;滅火試驗所用燃料為橡膠工業用溶劑油。
本標準的附錄A 是標準的附錄。
本標準由公安部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消防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第三分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學研究所。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李銘、劉軍、鄒延敬。
本標準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學研究所負責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GB 17427-1998
水成膜泡沫滅火劑
Aqueous film bbbbing foam extinguishing agent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水成膜泡沫滅火劑的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包裝和
運輸。
本標準適用于水成膜泡沫滅火劑和抗溶水成膜泡沫滅火劑。
2 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本標
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
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15308-94 泡沫滅火劑通用技術條件
ISO 7203-1:1995 用于頂部施放的低倍泡沫滅火劑SH 0004-90 橡膠工業用溶劑油
3 定義
本標準采用下列定義。
3.1
水成膜泡沫(AFFF)滅火劑 aqueous film bbbbing foam extinguishing agent 以碳氫表面活性劑與氟碳表面活性劑為基料并能夠在某些烴類液體表面形成一層水膜的泡沫滅火劑。
3.2 抗溶水成膜泡沫(AFFF/AR )滅火劑 alcohol resistant aqueous film
bbbbing foam extinguishing agent
適用于撲滅水溶性液體燃料火災的水成膜泡沫滅火劑。
3.3
擴散系數 spreading coefficient 衡量一種液體在另一種液體表面上擴散能力的參數。
3.4 水成膜泡沫滅火劑的滅火性能級別 extinguishing perbbbbance class of
aqueous film bbbbing foam extinguishing agent 以標準燃料、泡沫施加方式、滅火時間和抗燒水平為參數判定水成膜泡沫滅火劑滅火能力的級別。
4 要求
4.1
物理、化學性能
水成膜、抗溶水成膜泡沫液及泡沫溶液的物理和化學性能應符合表1 中的技
術要求。
國家技術監督局1998-07-13 批準1999-01-01 實施
按GB 15308-94 中5.6.1.1。
5.6.2
試驗步驟
按 GB 15308-94 中5.6.1.2。
5.7
滅火性能的測定
5.7.1
判定條件
按 GB 15308-94 中5.7.1。
5.7.2
試驗條件
按 GB 15308-94 中5.7.2。
5.7.3
數據記錄
按 GB 15308-94 中5.7.3。
5.7.4
人工海水的組成
按 GB 15308-94 中5.7.4。
5.7.5 滅火性能試驗
5.7.5.1
AFFF、AFFF/AR 對非水溶性液體燃料的滅火試驗
a) 儀器、設備、材料
鋼質燃燒盤:內徑2 400 mm ±25 mm,深度200 mm±15 mm,壁厚2.5 mm;擋板:長1 000 mm±50 mm,高1 000 mm±50 mm,適于緩施加試驗;鋼質抗燒罐:內徑300 mm±5 mm,深度250 mm±5 mm,壁厚2.5 mm;
風速儀:0~10 m/s;
秒表:精密度0.1 s;
燃料:橡膠工業用溶劑油,符合SH 0004-90 合格品的要求。
b) 緩施加滅火試驗步驟
按GB 15308-94 中5.7.5.1.2。
25%抗燒時間試驗中的抗燒罐尺寸應符合本標準5.7.5.1a)。 c) 強施加滅火試驗步驟
除了下述條件外,其他條件同本標準5.7.5.1b)。標準泡沫槍位置應使泡沫中心射流直接落在距遠側盤壁1000mm±100mm 處的燃料表面上;
施加泡沫時間為180s±2s。記錄滅火時間。如停止施加泡沫后火焰沒有熄滅,可等待觀察火焰是否熄滅,如果火焰熄滅,記錄滅火時間。在施加泡沫結束至抗燒試驗開始時,允許盤中有水平尺寸總和不大于500 mm 的閃燃火焰存在。施加泡沫允許短時間停頓,停頓時間應記入總施加泡沫時間。
25 %抗燒時間的試驗步驟按本標準5.7.5.1b)。
5.7.5.2
AFFF/AR 對抗水溶性液體燃料的滅火試驗
a) 儀器、設備、材料
按 GB 15308-94 中5.7.8.1。 [NextPage]
b) 試驗步驟
將燃燒盤放在地上,調平;調整好標準泡沫槍的位置。標準泡沫槍應水平安放,高于燃料液面1 000 mm±50 mm,與燃燒盤的距離以泡沫射流擊在擋板中
心位置上為準;
在燃燒盤中加入100L±2L 燃料;
加完燃料5min 內點燃燃燒盤中燃料。火焰布滿燃燒盤時為預燃開始,預燃時間為60s±2s;
GB 17427-1998
施加泡沫180s±2s。如果火焰能夠熄滅,記錄滅火時間;
停止施加泡沫300s±2s 后將裝有2L±0.1L 燃料的抗燒罐置于燃燒盤中央并
點燃。觀察抗燒情況,四分之一燃燒盤面積著火時即為25%抗燒時間。
6 檢驗規則
6.1
抽樣
6.1.1 每一生產批量為一取樣單位。樣品總量不得少于20L。
6.1.2 型式檢驗的樣品應從出廠合格的產品中抽取。
6.1.3 取樣前應將包裝中的產品混合均勻。對每一項性能進行測試前也應將樣品混合均勻。
6.2
出廠檢驗
每批產品的出廠檢驗按本標準4.1 的要求進行。
6.3 型式檢驗
6.3.1 對AFFF 的型式檢驗應按本標準4.1 和4.2.1 的要求進行;對AFFF/AR 的型式檢驗應按本標準第4 章的全部要求進行。
6.3.2 型式檢驗的條件
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進行型式檢驗。
a) 新產品鑒定或者老產品轉廠生產時;
b) 正式生產中如原材料、工藝有較大改變時;
c) 正常生產時每年進行一次;
d) 停產一年以上恢復生產時;
e) 國家質量監督機構提出進行型式檢驗要求時;
f) 出廠檢驗結果出現不合格項目時。
6.4 檢驗結果判定
出廠檢驗或型式檢驗的結果必須符合本標準第4 章相應規定的要求。如有一
項不合格,應重新從兩倍數量的包裝中取樣。復驗后仍有一項不合格則判為不合
格產品。
根據滅火試驗的結果,按本標準4.2 中表2 和表3 的規定確定泡沫滅火劑的
滅火性能級別。
7 包裝、標志、運輸和儲存
7.1包裝
水成膜泡沫滅火劑應密封盛在有耐水成膜泡沫滅火劑腐蝕涂層的鐵桶中或
者塑料桶中,最大包裝200 kg,最小包裝25 kg。
7.2 標志
泡沫液包裝容器上必須清晰、牢固地注明:
a) 泡沫液名稱及型號;
b) 泡沫液的推薦使用濃度;
c) 毒性、避免方法和造成中毒后的救護方法;
d) 泡沫液和泡沫溶液的儲存溫度;
e) 泡沫液受不受凍結和融化的影響;
f) 泡沫液的凈重;
g) 生產廠名稱和地址;
h) 泡沫液的生產批號、生產日期;
i) 配制泡沫溶液時是否適宜使用海水;
j) 儲存和使用中,泡沫液和泡沫溶液對儲存容器和設備的腐蝕性;對泡沫
液和泡沫溶液適宜的儲存容器和設備;
k) 泡沫液的有效期;
m) 泡沫液的滅火性能級別。
應按下列格式標明泡沫液的滅火性能級別:
7.3 運輸和儲存
7.3.1 水成膜泡沫滅火劑應儲存在通風、陰涼、干燥處;儲存溫度應低于40℃,高于水成膜泡沫滅火劑凝固點5℃。
7.3.2 運輸應避免雨淋。防止受潮和包裝桶受損。
7.3.3 產品在運輸、儲存期間不得混入其他物質和其他類型的滅火劑。
7.3.4 水成膜泡沫(AFFF)滅火劑儲存八年,其各項技術性能應符合本標準4.1和4.2.1 的規定。抗溶性水成膜泡沫(AFFF/AR )滅火劑儲存兩年之內各項技術性能應符合本標準第4 章的規定。儲存兩至八年其技術性能應符合本標準4.1 和4.2.1 的規定,但只能作為非抗溶性水成膜泡沫滅火劑使用。
附錄
A
(標準的附錄)
溫度敏感型泡沫液的判定實驗
A1 溫度處理
A1.1 如生產廠申明泡沫液不受凍結和融化的影響,樣品在按本標準A1.2 進行
溫度處理前,應按本標準5.1 的規定進行四個周期的凍結和融化試驗。
A1.2 將封裝在容器中的泡沫液于60℃±3℃條件下放置七天后,在室溫下再放
置一天。
A2 試驗方法
溫度處理前、后的樣品分別按本標準5.4.5.6 的要求進行pH 值、發泡倍數、 泡沫25%析液時間的測定。
A3 判定條件
泡沫液及其溶液的性能有一項符合表A1,該泡沫液即為溫度敏感型的。表A1 溫度敏感型泡沫液的判定條件
項目判定條件
pH 值溫度處理后測定值與溫度處理前測定值的差值超出±0.5發泡倍數溫度處理后測定值超出溫度處理前測定值的±15%泡沫25%析液時間溫度處理后測定值超出溫度處理前測定值的±20%
表1 泡沫液和泡沫溶液的物理和化學性能
項目要求
泡沫液的抗凍結、融化性能(不受凍結、融化影響的泡沫液)
無可見分層和非均相泡沫液的pH 值 6.0~9.5泡沫液的沉淀物體積百分數,%
老化前≤0.25 ;沉淀物能通過180μm 篩老化后≤1.00 ;沉淀物能通過180μm 篩
泡沫液的流動性流量大于標準參比液體泡沫溶液的擴散系數正值
泡沫溶液的發泡倍數≥5.0泡沫的25% 析液時間,min ≥2.5
4.2 滅火性能
4.2.1 AFFF 和AFFF/AR 對橡膠工業用溶劑油的滅火性能應符合表2 中相應級
別的指示要求。
表2 AFFF 和AFFF/AR 對橡膠工業用溶劑油的滅火性能級別 min
滅火性能級別 緩施加滅火試驗強施加滅火試驗
滅火時間 25%抗燒時間滅火時間25%抗燒時間
I A 不做試驗≤3 ≥10
I B ≤5 ≥15 ≤3
不做試驗I C ≤5 ≥10 ≤3
I D ≤5 ≥5 ≤3
[NextPage]
4.2.2 AFFF/AR 對丙酮的滅火性能應符合表3 中相應級別的指標要求。
表3 AFFF/AR 對丙酮的滅火性能級別 min
滅火性能級別滅火時間 25%抗燒時間
I A ≤3 ≥15
I B ≤3 ≥10
I C ≤3 ≥5
5 試驗方法
5.1 泡沫液抗凍結和融化性能的測定
5.1.1 儀器、設備
冷凍室:能夠達到本標準5.1.2a 規定的溫度要求;
磨口瓶(或塑料瓶):500mL ,無色透明。
5.1.2 試驗步驟
a) 將冷凍室的溫度調至低于樣品凝固點10℃。b) 將300mL 樣品注入磨口瓶(或塑料瓶),放入冷凍室冷卻使其凍結,并保持溫度24 h 后取出,在室溫條件下解凍,放置時間不應少于24 h,不多于96 h。
c) 重復上述過程三次,完成四次凍結和融化周期。
d) 觀察樣品有無分層和非均相現象。
5.2 泡沫液pH 值的測定
5.3 泡沫液沉淀物的測定
5.3.1 裝置
離心機:可控轉速2 000 r/min±100 r/min;錐形刻度離心試管:50mL ,錐形底部最小分度值0.1mL; 分樣篩:孔徑180μm;
塑料洗瓶。
5.3.2 樣品
取樣時要保證樣品容器內的沉淀物分布均勻,先用兩個錐形刻度離心試管分別取50mL 作為老化試驗前的樣品,不得有氣泡;然后再取120mL 放在玻璃瓶內把口封好,做老化試驗,在60℃±2℃下保持24 h±2 h,老化試驗后樣品恢復到室溫,攪勻,用兩個錐形刻度離心試管分別取50mL 樣品,不得有氣泡。
5.3.3 試驗步驟
分別將裝有50mL 泡沫液的錐形刻度離心試管對稱放入離心機,蓋好蓋子, 在2 000 r/min±100 r/min 的條件下離心10 min 。 取出離心試管,記錄沉淀物的體積百分數。用塑料洗瓶將試管中的樣品沖洗 到180μm 分樣篩上,觀察沉淀物在塑料洗瓶的水流沖洗下是否分散通過篩子。
5.4 泡沫液流動性的測定
按GB 15308-94 中5.3。
5.5 泡沫溶液擴散系數的測定
5.5.1 儀器、設備、試劑
表面張力儀:精度為0.1mN/m ;測量范圍為0mN/m~180mN/m;環已烷:含量不低于99% 泡沫溶液:使用100mL 容量瓶和移液管,按產品說明書規定的濃度用表面
張力不小于70mN/m 的蒸餾水配制泡沫溶液。
5.5.2 試驗步驟
5.5.2.1 表面張力的測定
a) 調節泡沫溶液溫度到20℃±1℃,測定其表面張力,精確至0.1mN/m;
b) 重復一次試驗,取兩次試驗的平均值作為測定結果。
5.5.2.2 界面張力的測定
a) 測定完表面張力后,使鉑環降至泡沫溶液液面以下,在泡沫溶液上加一層5 mm~7 mm 厚的20℃±1℃的環已烷。等待6 min±1 min 后,測定界面張力,
精確至0.1mN/m;
b) 重復一次試驗,取兩次試驗的平均值作為測定結果。
5.5.2.3 擴散系數的計算
按式(1)計算泡沫溶液的擴散系數。
S=Tc -Ts -Ti ............(1)
式中:S――擴散系數,mN/m;
Tc――環已烷的表面張力,mN/m;
Ts――泡沫溶液的表面張力,mN/m;
Ti――泡沫溶液與環已烷之間的界面張力,mN/m 。
5.6 發泡倍數和25%析液時間的測定
5.6.1 儀器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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