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單位:澳門
文 號:第48/89/M號
發布日期:1989-7-12
執行日期:1989-7-12
八月二十一日
鑒于地圖繪制暨地籍司辦事處對人力、財政資源以及財產管理上的要求,并由此反映在該司所需的應付能力,促使有需要將該部門的職責及結構重新訂定,以使其良好執行所擔當的職務。
基此,
經聽取咨詢會意見后;
澳門總督按照二月十七日第1/76號國家基本法所頒布之澳門組織章程第一三條一款之規定,制定在本地區具有法律效力的條文如下:
第一條 一月二十五日第4/88/M號法令第三及第九條條文修訂如下:
第三條 (結構)
一、
a.
b.
c.
d. 行政暨財政處,簡稱為DAF。
二、
三、
第九條(行政暨財政處)
一、在人力、財政資源以及財產管理范圍,行政暨財政處(DAF)是一個技術——行政的輔助部門。
二、為執行其職務,DAF設有文件暨人事科(SEP)、會計暨財產科(SCP)以及庶務科(SSG)。
三、SEP負責:
a﹒確保接待及咨詢工作;
b﹒確保人事管理的技術——行政輔助,并維持有關個人檔案的最新資料;
c﹒辦理一般來往文件,進行有關登記,并保持有組織的檔案。
四、SCP負責:
a﹒編制預算建議及關注其執行,并編制帳目;
b﹒收受提供資料及服務的收費;
c﹒對行政當局投資暨發展計劃屬地圖繪制暨地籍司負責活動范圍的財政進行管制;
d﹒進行購置財產及服務,編制有關方案,確保對財務及財產管理的活動,并保持有關財產表及登記的最新資料。
五、SSG負責:
a﹒維持設施、設備以及通訊網的保養;
b﹒對本司的汽車進行管理及保養。
第二條 七月四日第61/88/M號法令第十條一款所指且屬該法令附件的地圖繪制暨地籍司人員團體,現改為屬本法令表一所載者。
一九八九年七月十二日通過
著頒行
總督 文禮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