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單位:澳門
文 號:第73/87/M號法令
發布日期:1987-12-23
執行日期:1988-1-1
失效日期:1991-1-15
核準無線電服務收費及罰款總表廢止經十一月三日第四八∕八六∕M號法令第一百二十四條修改的五月二十五日第一零三∕八五∕M號訓令
十二月二十八日
鑒于有需要對五月二十五日第103/85/M號訓令核準實施于無線電器服務的收費暨罰款總表,不論其金額或名稱方面,均須作出調整。
又鑒于三月十二日第18/83/M號法令第三十八條二款之規定;
經聽取咨詢會意見后;
澳門護理總督合行使二月十七日第1/76號憲法所頒布的《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一款賦予之權,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的條文如下:
第一條 一、核準附入本法令實施于無線電器服務收費暨罰款總表。
二、對上款所指表的修改,將以訓令行之。
第二條 撤消五月二十五日第103/85/M號訓令及十一月三日第48/86/M號法令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的效力所引致的修改。
第三條 本法令于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生效。
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通過。
頒行
護督 薛民信
澳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