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單位:澳門
文 號:第69/88/M號
發布日期:1988-9-15
執行日期:2006-4-18
失效日期:2003-4-12
九月十九日
鑒于有需要對八月八日第69/88/M號法令作出若干更正,以及有需要將經咨詢會適時通過之上述法規第四條、第二十二條及第六十一條所指之三個附件公布;
護理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第一條 八月八日第69/88/M號法令第二十六條j項、第四十五條第二款及第八十六條修改如下:
第二十六條 j) 為第三十七條第一款之效力,應在五日內通知澳門社會工作司其不在有關房屋之原因;
第四十五條 二、承租人之地位移轉予承擔家庭生活之家庭成員。
第八十六條 在第八條及第十二條所指之法規公布前,按本法令及批示之規定而作出必要配合之十一月三十日第254/84/M號訓令附件一及附件二所載之報名表及計分制度,仍繼續生效。
第二條 透過本法規,現公布八月八日第69/88/M號法令第四條、第二十二條及第六十一條分別指出之附件一至附件三,而在一切效力上,該等附件應視為上述法令之附件。
第三條 本法規自八月八日第69/88/M號法令開始生效之日起產生效力。
一九八八年九月十五日核準。
命令公布。
護理總督 賈伯樂
附件一
房屋類型 家庭成員人數
T0及T0 I 最多 2
T1及T0 II 3 - 4
T2及T0 III 5 - 7
T3及T0 IV 8 - 10
T4 11 - 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