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進一步加強煤礦駐礦安全監督員管理的指導意見
川安辦〔2012〕135號
各產煤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安委會有關成員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全省煤礦駐礦安監員的管理,有效發揮駐礦安監員的現場監管作用,促進全省煤礦安全的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四川省安全生產條例》、《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切實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工作堅決遏制重特大事故的緊急通知》(川府發電[2007]33號)、《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川辦函[2011]166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的規定,提出如下指導意見,請認真組織貫徹實施。
一、駐礦安監員的派駐
(一)根據《關于鄉鎮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等有關問題的通知》(川編辦[2002]148號)規定,駐礦安監員是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派駐煤礦,協助縣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對所駐煤礦進行監督管理的專職人員;
(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向轄區內煤礦派駐駐礦安監員(省煤炭產業集團、省古敘煤田開發公司所屬煤礦除外),高瓦斯及煤與瓦斯突出礦井至少一礦一人;其余煤礦(含建設礦井)原則上一礦一人,實在有困難的地方,每兩處至少派駐一人。
二、駐礦安監員的聘用
(三)駐礦安監員聘用辦法由各縣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商同級人事管理部門制定;
(四)煤礦相關專業畢業生,具有煤礦井下工作經驗的,曾經在國有重點煤礦和地方國有煤礦擔任過煤礦礦(井)長、區隊長、安檢員、礦山救護隊員等職務的可優先聘用。
三、駐礦安監員管理
(五)駐礦安監員業務工作、日常管理、考核、監督和獎懲等由縣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負責;
(六)駐礦安監員必須經縣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培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
(七)駐礦安全監管員持證上崗,采取定點駐礦或分組包片駐礦方式,定期實行輪崗交流;
(八)駐礦安監員與所駐煤礦無隸屬關系,且不得在派駐的煤礦兼職、領薪;
(九) 駐礦安監員接受上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煤礦企業和社會監督;
(十)各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應適時召開駐礦安監員管理座談會、經驗交流會,學習推廣好的做法。
四、駐礦安監員主要職責
(十一)督促所駐煤礦按規定建立完善安全生產責任制和相關規章制度;
(十二)督促所駐煤礦按規定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相關人員;
(十三)督促所駐煤礦按規定組織隱患排查、整改和向縣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報送相關情況;
(十四)督促所駐煤礦落實各級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的監管監察指令,嚴格按照要求進行隱患整改或停產整頓;
(十五)監督所駐煤礦落實“以風定產”、采掘工作面和最大下井作業人數公示制度,嚴格按縣級有關部門核定的采、掘工作面和下井作業人數組織生產、建設;
(十六)監督所駐煤礦技術負責人、礦長每日對瓦斯日報進行審查并簽字;
(十七)監督所駐煤礦制定防治水措施、開展防治水檢查工作;
(十八)監督所駐煤礦嚴格執行礦級領導帶班下井制度;
(十九)監督所駐煤礦實施全員安全培訓、新工人崗前培訓,培訓內容必須有礦方如實告訴工人該礦被批準的合法采掘工作地點(否則工人有權舉報);煤礦礦長、安全管理人員、特殊工種人員持證上崗;
(二十)監督所駐煤礦嚴格執行井下密閉、柵欄管理及啟封報批制度;
(二十一)監督所駐煤礦不得將采掘工作面承包給他人經營、管理;
(二十二)及時向縣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報告所駐煤礦安全事故;
上述12個方面的情況,駐礦安監員每周要向縣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進行書面匯報。
五、駐礦安監員的權利和義務
(二十三)依法履行職責時,任何煤礦企業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干涉、拒絕、阻撓;
(二十四)有權參加所駐煤礦的工作例會和安全生產工作會議,調閱所駐煤礦有關文件、圖紙、資料和檔案,并做好記錄;
(二十五)有權隨時進入所駐煤礦作業場所進行檢查,發現威脅職工生命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要求立即停止作業,下達立即從危險區域撤出作業人員的指令,升井后應立即將緊急情況和處理措施報告縣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
(二十六)有權制止所駐煤礦違法開采、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行為;
(二十七)有義務向縣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報告所駐煤礦相關安全生產情況和違法違規生產、建設情況;
(二十八)有義務向煤礦企業宣傳煤礦安全生產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
六、駐礦安監員的合法權益
(二十九)駐礦安監員依法享受的基本工資、績效工資、津貼補貼、社會保障繳費由縣級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三十)駐礦安監員的工資、福利待遇,按照國家關于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收入分配制度政策執行;
(三十一)駐礦安監員按照有關規定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并享受相應的社會保險待遇;
(三十二)保護駐礦安全監員合法權益,對阻撓駐礦安全監員正常工作,威脅、打擊報復、侮辱、謾罵甚至毆打駐礦安監員的,要進行批評和制止,情節嚴重的,要及時移送公安機關嚴肅處理;
(三十三)縣級人民政府要努力為駐礦安監員創造有利的工作條件,提供必要的通訊、工作設施、設備和生活保障。
七、駐礦安監員履行職責時必須遵守下列行為規范
(三十四)嚴格執行下井檢查制度。每月下井不得少于15次(其中夜間入井檢查不少于5次),并對每次入井的檢查時間、檢查路線及檢查情況作詳細記錄備案;
(三十五)駐礦安監員應每天填寫《駐礦日志》(《駐礦日志》的具體內容、格式由縣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統一制定),并由所駐煤礦值班礦長簽字,每日向縣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匯報;
(三十六)駐礦安監員每月參加所駐煤礦的班前會不少于10次,培訓會不少于4次,并做好會議記錄;
(三十七)落實駐礦安監員工作“日報告、周總結、月匯報”制度,發現煤礦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或者重大違法行為,要立即向縣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報告;
(三十八)駐礦安監員必須保證每天24小時通訊暢通,保證上級領導及主管單位的各項指令及時傳達;
(三十九)駐礦安監員要嚴格執行請假銷假報告制度,嚴禁空崗、漏崗、脫崗;
(四十)駐礦安監員必須按時參加上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組織的業務培訓,培訓成績納入月份、季度或年度考核。
八、駐礦安監員培訓
(四十一)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組織實施駐礦安監員的崗前培訓、專業培訓、年度輪訓;
(四十二)縣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每月至少組織一次培訓或學習,市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不定期組織專項培訓,省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每年組織一次輪訓。
九、駐礦安監員工作考核
(四十三)縣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要制定駐礦安監員績效考核制度,對駐礦安監員的德、能、勤、績、廉等按月、季、年度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獎懲的依據;
(四十四)駐礦安監員的考核辦法由縣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制定并組織實施,市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煤監分局進行指導監督。
十、駐礦安監員獎勵和懲處
(四十五)縣級人民政府要建立駐礦安監員獎懲制度;
(四十六)煤礦駐礦安監員有下列表現之一的,按照國家及有關規定予以表彰和獎勵:
1、認真履行職責,考核評比成績優異的;
2、對所駐煤礦隱患排查整改督促有力,所駐煤礦全年無死亡事故、輕重傷事故顯著下降、安全狀況明顯好轉的;
3、在防止煤礦事故和搶險救災等工作中,有重大貢獻的;
4、在工作中敢于同違法、違紀行為作斗爭,表現突出的;
5、有其它功績的。
(四十七)駐礦安監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情節,依照有關規定應予以組織處理和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對所駐煤礦擅自布置采掘工作面、違規施工隱蔽工程不予制止、不報告的;對發現的重大隱患不報告的;
2、督促所駐煤礦落實上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的監管監察指令不力的;
3、監督所駐煤礦落實采掘頭面核定制度、礦級領導下井帶班制度、密閉管理制度不力的;
4、所駐煤礦發生傷亡事故未按規定及時報告,或伙同煤礦謊報、瞞報的;
5、接受所駐煤礦饋贈的報酬、禮品、禮金、有價證券的;
6、參加所駐煤礦安排或者支付費用的宴請、娛樂、旅游、出訪等活動的;
7、利用職務便利謀取私利的;
8、不履行請假銷假制度,擅離工作崗位的;
駐礦安全監管員因不遵守工作紀律、不履行工作職責、安全監管不力被開除的,不得在省內煤炭行業從事煤炭生產、安全、技術咨詢等相關工作。
(四十八)各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監察機構負責受理對駐礦安監員違法違紀行為的檢舉、控告。
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可根據本指導意見制定本地區具體的實施細則。
2012年12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