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見》中指出,在通過煤礦清理整頓和兼并重組后,所有煤礦單井(獨立生產系統)生產能力符合煤炭產業政策規定要求;到2015年底,煤礦企業生產規模(可有多個煤礦)不低于30萬噸/年,礦井數量減少到1000個以內,煤礦企業數量減少到300個以內。
對災害嚴重、安全基礎差、不具備改造條件的合法小煤礦,我省將積極引導小煤礦退出煤炭生產領域,實施淘汰關閉;對有資源和改造條件但無災害防治能力的合法小煤礦,要給予資源配置、項目審批、資金補助等方面的支持,協調督促其參與兼并重組,實施改造升級;對按規定評估不具備瓦斯防治能力的企業所屬高瓦斯和煤與瓦斯突出煤礦未被兼并重組的,以及發生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事故或一年內發生3次死亡事故的9萬噸/年及以下煤礦,要依法予以關閉。各地政府應結合本地實際,制定鼓勵和約束政策措施,促進小煤礦主動退出煤炭生產領域。
同時,將全省所有合法煤礦企業(包括其生產、在建礦井)納入兼并重組范圍。重點推進規模低于30萬噸/年的煤礦企業兼并重組,鼓勵30萬噸/年及以上規模的煤礦企業參與兼并重組。其中,地方人民政府已確定關閉的煤礦不參與兼并重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