愉天石材公司(深圳)有限公司“3?11”物體打擊死亡事故調查報告
2015年3月11日18時40分,位于坂田街道坂田正坑水庫口楊美村愉天石材(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愉天石材公司)發生一起物體打擊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事故發生后,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和《龍崗區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工作規則(試行)》的規定,區政府委托區安監局牽頭,成立了由區總工會、龍崗公安分局、坂田街道辦組成的事故調查組,并邀請區檢察院參加,對事故原因進行了調查。調查情況如下:
一、基本情況
愉天石材公司位于深圳市龍崗區坂田街道坂田正坑水庫口楊美村,為外商獨資企業,公司法定代表人為李翼翔(男,現年51歲,香港人),主要經營范圍為:生產經營大理石、花崗石板材、異型石材加工。
事故涉及設備為愉天石材公司使用的一臺起重機械,設備注冊代碼40204403002007001266,起重機械制造單位為新鄉市中原起重機械總廠有限公司,維保單位為深圳市津重實業有限公司,下次檢驗日期為2017年1月。
死者叫聶凡,男,33歲,湖北天門人,該起事故善后賠償工作已妥善處理。
二、事故經過
2015年3月11日下午18時40分,愉天石材公司補膠工潘楊濤和聶凡在清洗區清理完一塊重約22噸石頭后,潘楊濤離開上廁所,聶凡將該石頭移至補膠處,由于操作不當,聶凡被石頭撞擊,受傷倒地,潘楊濤上完廁所后發現在補膠區聶凡低頭坐在地上,背靠著一塊石料,耳朵嘴巴已流血,有呼吸。潘楊濤到車間拉鋸區叫其他人幫忙,隨后聶凡被120救護車送往龍崗區第二人民醫院搶救,經搶救無效死亡。
事故調查組委托深圳市特種設備安全檢驗研究院對事故涉及電梯進行技術鑒定,經勘驗排除了因設備運行故障或安全部件失效導致事故發生的可能。根據第二人民醫院出具的聶凡死亡醫學證明書,聶凡致死的主要疾病診斷為“中樞性呼吸循環衰竭”“1、腦干挫裂傷出血,2、外傷性蛛網膜下腔出血,3、多發顱骨骨折,4、創傷性休克”。事發時死者聶凡未佩戴安全帽。
三、事故原因與性質
(一)直接原因
補膠工聶凡違規違章操作起重機械,未經過起重操作培訓和操作未保持安全距離,操作失當,導致被石頭撞擊,引發事故。
(二)間接原因
愉天石材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存在未經培訓操作人員上崗作業,管理制度不落實,員工未嚴格執行戴安全帽規定,對生產過程安全隱患失查,導致事故發生。
(三)事故性質
經過對事故原因的調查分析,這是一起員工違規違章作業,愉天石材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而導致的責任事故。
四、事故責任分析及處理意見
(一)對事故責任單位的責任認定及處理建議
經調查討論,事故調查組一致認為,“3·11”物體打擊死亡事故中愉天石材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未能及時發現和消除安全隱患,愉天石材公司應承擔該起事故的主要責任。建議由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七條之規定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二)對事故有關責任人的責任認定及處理建議
聶凡違章違規操作起重機械,導致事故發生,應對該起事故負主要責任,鑒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
五、預防措施
(一)愉天石材公司應認真總結吸取此次事故的教訓,按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的要求,開展全面的隱患排查工作,對存在的安全隱患逐一進行檢查,并積極組織整改。
(二)愉天石材公司應落實完善各項安全生產管理規章制度,落實各級部門、工作人員、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日常檢查和對生產車間作業過程的監管,及時排除隱患,及時發現并制止工人的違章作業行為,防止事故再次發生。
(三)愉天石材公司應加強對公司員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訓,增強員工的安全意識,認識起重傷害風險,保證員工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一、基本情況
愉天石材公司位于深圳市龍崗區坂田街道坂田正坑水庫口楊美村,為外商獨資企業,公司法定代表人為李翼翔(男,現年51歲,香港人),主要經營范圍為:生產經營大理石、花崗石板材、異型石材加工。
事故涉及設備為愉天石材公司使用的一臺起重機械,設備注冊代碼40204403002007001266,起重機械制造單位為新鄉市中原起重機械總廠有限公司,維保單位為深圳市津重實業有限公司,下次檢驗日期為2017年1月。
死者叫聶凡,男,33歲,湖北天門人,該起事故善后賠償工作已妥善處理。
二、事故經過
2015年3月11日下午18時40分,愉天石材公司補膠工潘楊濤和聶凡在清洗區清理完一塊重約22噸石頭后,潘楊濤離開上廁所,聶凡將該石頭移至補膠處,由于操作不當,聶凡被石頭撞擊,受傷倒地,潘楊濤上完廁所后發現在補膠區聶凡低頭坐在地上,背靠著一塊石料,耳朵嘴巴已流血,有呼吸。潘楊濤到車間拉鋸區叫其他人幫忙,隨后聶凡被120救護車送往龍崗區第二人民醫院搶救,經搶救無效死亡。
事故調查組委托深圳市特種設備安全檢驗研究院對事故涉及電梯進行技術鑒定,經勘驗排除了因設備運行故障或安全部件失效導致事故發生的可能。根據第二人民醫院出具的聶凡死亡醫學證明書,聶凡致死的主要疾病診斷為“中樞性呼吸循環衰竭”“1、腦干挫裂傷出血,2、外傷性蛛網膜下腔出血,3、多發顱骨骨折,4、創傷性休克”。事發時死者聶凡未佩戴安全帽。
三、事故原因與性質
(一)直接原因
補膠工聶凡違規違章操作起重機械,未經過起重操作培訓和操作未保持安全距離,操作失當,導致被石頭撞擊,引發事故。
(二)間接原因
愉天石材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存在未經培訓操作人員上崗作業,管理制度不落實,員工未嚴格執行戴安全帽規定,對生產過程安全隱患失查,導致事故發生。
(三)事故性質
經過對事故原因的調查分析,這是一起員工違規違章作業,愉天石材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而導致的責任事故。
四、事故責任分析及處理意見
(一)對事故責任單位的責任認定及處理建議
經調查討論,事故調查組一致認為,“3·11”物體打擊死亡事故中愉天石材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未能及時發現和消除安全隱患,愉天石材公司應承擔該起事故的主要責任。建議由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七條之規定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二)對事故有關責任人的責任認定及處理建議
聶凡違章違規操作起重機械,導致事故發生,應對該起事故負主要責任,鑒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
五、預防措施
(一)愉天石材公司應認真總結吸取此次事故的教訓,按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的要求,開展全面的隱患排查工作,對存在的安全隱患逐一進行檢查,并積極組織整改。
(二)愉天石材公司應落實完善各項安全生產管理規章制度,落實各級部門、工作人員、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日常檢查和對生產車間作業過程的監管,及時排除隱患,及時發現并制止工人的違章作業行為,防止事故再次發生。
(三)愉天石材公司應加強對公司員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訓,增強員工的安全意識,認識起重傷害風險,保證員工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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