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作中,我們除了要把事情做好,還得處理好同事關系才行。道理誰都懂,可是每個人的處事風格不一樣,沒磨合好,可能就會產生矛盾,輕則冷眼相待,重則大打出手。要真打起來,有人受傷了,算不算工傷呢?
案例
宋先生在一家經營水果產業的公司工作,擔任駕駛員。2013年8月的一個下午,他在公司所屬的葡萄園內駕車運輸肥料。當他將車停在路邊由其他人員卸化肥的時候,公司生產科科長,也就是他的領導曲先生剛好看到,覺得停車位置太靠近路中央了,會影響其他車輛通行,要求宋先生挪一下車子的位置。
宋先生說,這里是坡道,不方便挪車,曲先生就把他拉下車,自己上去駕車挪動位置。宋先生感到很不滿,出口辱罵,曲先生下車后,雙方由此發生爭執,曲先生動手把宋先生打傷了。
后來,2014年2月,雙方在公司的協調下達成調解,曲先生賠償宋先生傷殘費、護理費、誤工費等合計人民幣十萬元,宋先生則不再追究曲先生的法律責任。
2014年4月,宋先生向當地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人社局核實情況后,作出了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宋先生不服,便告到了法院。 爭議
宋先生的傷,到底是不是工傷?在法庭上,雙方誰也不服誰。
分析
所謂工傷,指的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地點,因工作原因受傷。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屬于工傷。上面的案例中,爭議的焦點在于,宋先生究竟是不是因為履行工作職責受傷。按照人社局的說法:不算,因為事情要分兩個階段,第二個階段與工作無關。宋先生受傷的原因是雙方相互辱罵。
問題是,這件事真能分成兩個階段來看待嗎?
縱觀整個事件,宋先生和曲先生是因停車位置問題發生爭執,本質上是工作上的事,不屬于私人恩怨,從本質上看,是因工作原因遭到暴力傷害,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標準。
不過,人社局還說,宋先生存在主觀過錯,因此不能認定為工傷。
這個看法對嗎?
法院認為,《工傷保險條例》的立法目的是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且該條例未將個人主觀過錯作為認定工傷的排除條件。認為職工有錯就不給認定工傷是不對的。所以最終,法院判決人社局重新作出工傷認定。
被同事打傷算不算工傷,關鍵的問題在于是不是因工作原因受傷。如果純粹是由于私人恩怨被同事打傷,那就不是工傷了。當然,不管是不是工傷,打人或被打終究不是一件好事,大家都是拿工錢替人做事的,何必彼此為難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