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挖基礎安全控制要點
明挖基礎安全控制要點:
1.基坑開挖的方法、順序以及支撐結構的安設,均應按照施工組織設計中的規定進行。開挖較大較深和地質水文復雜的基坑必須制定具體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方案;
2.開挖基坑時,要指派專人檢查對鄰近建(構)筑物或臨時設施的安全,并留有檢查記錄。如有影響或不安全時,應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后,才能開挖;
3.基坑深度超過1.5m時,為便利上下必須挖設專用坡道或展設跳板,其寬度應超過60cm,深狹溝槽應設靠梯或軟梯,禁止腳踏固壁支撐上下;
4.開挖基坑時,要根據土壤、水文等情況,按規定的邊坡坡度分層下挖,嚴禁局部深挖,掏洞開挖。基坑深度超過1.5m,不加支撐時,應按要求進行放坡;
5.如施工地區狹小或受其他條件限制,不能按標準放坡時,應采取固壁支撐措施,支撐方法應根據土質和施工具體情況事先做好施工設計;
6.基坑、井坑開挖過程中,必須隨時檢查坑壁邊坡有無裂縫和坍塌現象(特別是雨后和解凍時期),假如發現邊坡有裂縫、疏松或支撐有折斷、走動等危險先兆,應立即采取措施。在雨季、地下水及流沙地區挖土時,必須視具體情況增加坡度或加固支撐;
7.要留意有關基坑邊沿停放機械、堆土、堆料的有關規定(本書路基工程土方施工安全控制要點);
8.基坑邊沿有表面水時,應采取截流措施,開挖排水溝或排水槽,不得使水流沿基坑邊沿留下;
9.在有大量地下水流的情況下進行挖基時,應配足抽水機具,施工職員應穿膠鞋,并設置出進基坑的安全通道,以防意外;
10.采取挖土機械開挖基坑,坑內不得有人作業。必須留人在坑內操縱時,挖土機械應暫停作業;
挖掘機等機械在坑頂進行挖基出土作業時,機身距坑邊的安全間隔應視基坑深度、坡度、土質情況而定,一般應不小于1m;
11.采用吊斗、扒桿或皮帶運輸機出土時,應檢查吊斗繩索、掛鉤、機具等是否完好牢固;
向斗內裝土時,不得超出斗緣。吊斗升降時,下面不得站人。坑內作業職員應躲離吊斗升降移動作業范圍以外。吊斗不使用時,應及時摘下,不得懸掛;
12.開挖基坑的職員不得在坑壁下休息;
13.基坑開挖中,碰到有流砂、涌水、涌砂及基坑邊坡不穩定現象發生時,應立即采取防護加固措施;
14.基坑需機械排水開挖時,抽水機機管等要安放牢靠,并須配備足夠的抽排水設備;
15.小型橋涵施工,如不能保證車輛通行時,應事先修睦便道或便橋(涵),并在修建橋涵的公路兩端設置“禁止通行”的標志;
16.基坑開挖需要爆破,應按國家現行的爆破安全規程辦理,可參見本章路基工程中有關爆破作業的安全要求;
17.嚴冷地區采用凍結法開挖基坑時,應根據地質、水文、氣溫等情況,分層凍結,逐層開挖;
18.采用井點法降低基坑地下水位,要根據土層滲透系數、降水深度等,先計算其滲水量,并經過井點布置設計及抽水試驗等。在開挖中,應保持基坑不被水浸泡,并認真對下列題目加以監控、檢查:
1)采用鉆機打設井點,應遵守鉆孔施工安全操縱規程;
2)采用集水井降水法,使用無砂混凝土管用作護壁,管與管間的連接,應綁扎牢固,不得脫節;
3)集水井內放置的潛水泵,要事先逐臺進行檢查,試驗抽排水,應指派專人看管潛水泵及電源;
4)拆除集水井或在井坑內開挖時,作業職員之間應保持安全間隔;
5)開挖的邊坡應保持穩定,隨基坑的挖深,要及時拆除已裸露的無砂混凝土管,以防其傾倒傷人;
6)遇有流砂,應采取圍堰或打板樁支撐等防護措施;
7)采用皮帶輸送機運土出基坑時,機械要安裝牢固,設專人看管操縱;
8)降水作業中,應隨時觀測對鄰近建筑物的影響程度,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
1.基坑開挖的方法、順序以及支撐結構的安設,均應按照施工組織設計中的規定進行。開挖較大較深和地質水文復雜的基坑必須制定具體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方案;
2.開挖基坑時,要指派專人檢查對鄰近建(構)筑物或臨時設施的安全,并留有檢查記錄。如有影響或不安全時,應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后,才能開挖;
3.基坑深度超過1.5m時,為便利上下必須挖設專用坡道或展設跳板,其寬度應超過60cm,深狹溝槽應設靠梯或軟梯,禁止腳踏固壁支撐上下;
4.開挖基坑時,要根據土壤、水文等情況,按規定的邊坡坡度分層下挖,嚴禁局部深挖,掏洞開挖。基坑深度超過1.5m,不加支撐時,應按要求進行放坡;
5.如施工地區狹小或受其他條件限制,不能按標準放坡時,應采取固壁支撐措施,支撐方法應根據土質和施工具體情況事先做好施工設計;
6.基坑、井坑開挖過程中,必須隨時檢查坑壁邊坡有無裂縫和坍塌現象(特別是雨后和解凍時期),假如發現邊坡有裂縫、疏松或支撐有折斷、走動等危險先兆,應立即采取措施。在雨季、地下水及流沙地區挖土時,必須視具體情況增加坡度或加固支撐;
7.要留意有關基坑邊沿停放機械、堆土、堆料的有關規定(本書路基工程土方施工安全控制要點);
8.基坑邊沿有表面水時,應采取截流措施,開挖排水溝或排水槽,不得使水流沿基坑邊沿留下;
9.在有大量地下水流的情況下進行挖基時,應配足抽水機具,施工職員應穿膠鞋,并設置出進基坑的安全通道,以防意外;
10.采取挖土機械開挖基坑,坑內不得有人作業。必須留人在坑內操縱時,挖土機械應暫停作業;
挖掘機等機械在坑頂進行挖基出土作業時,機身距坑邊的安全間隔應視基坑深度、坡度、土質情況而定,一般應不小于1m;
11.采用吊斗、扒桿或皮帶運輸機出土時,應檢查吊斗繩索、掛鉤、機具等是否完好牢固;
向斗內裝土時,不得超出斗緣。吊斗升降時,下面不得站人。坑內作業職員應躲離吊斗升降移動作業范圍以外。吊斗不使用時,應及時摘下,不得懸掛;
12.開挖基坑的職員不得在坑壁下休息;
13.基坑開挖中,碰到有流砂、涌水、涌砂及基坑邊坡不穩定現象發生時,應立即采取防護加固措施;
14.基坑需機械排水開挖時,抽水機機管等要安放牢靠,并須配備足夠的抽排水設備;
15.小型橋涵施工,如不能保證車輛通行時,應事先修睦便道或便橋(涵),并在修建橋涵的公路兩端設置“禁止通行”的標志;
16.基坑開挖需要爆破,應按國家現行的爆破安全規程辦理,可參見本章路基工程中有關爆破作業的安全要求;
17.嚴冷地區采用凍結法開挖基坑時,應根據地質、水文、氣溫等情況,分層凍結,逐層開挖;
18.采用井點法降低基坑地下水位,要根據土層滲透系數、降水深度等,先計算其滲水量,并經過井點布置設計及抽水試驗等。在開挖中,應保持基坑不被水浸泡,并認真對下列題目加以監控、檢查:
1)采用鉆機打設井點,應遵守鉆孔施工安全操縱規程;
2)采用集水井降水法,使用無砂混凝土管用作護壁,管與管間的連接,應綁扎牢固,不得脫節;
3)集水井內放置的潛水泵,要事先逐臺進行檢查,試驗抽排水,應指派專人看管潛水泵及電源;
4)拆除集水井或在井坑內開挖時,作業職員之間應保持安全間隔;
5)開挖的邊坡應保持穩定,隨基坑的挖深,要及時拆除已裸露的無砂混凝土管,以防其傾倒傷人;
6)遇有流砂,應采取圍堰或打板樁支撐等防護措施;
7)采用皮帶輸送機運土出基坑時,機械要安裝牢固,設專人看管操縱;
8)降水作業中,應隨時觀測對鄰近建筑物的影響程度,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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