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沿海鎮(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各街道辦事處,局相關科室和單位:
為全面強化落實海洋漁船船東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船長安全生產直接責任,明確漁業船員崗位職責,切實推動海洋漁業船舶(簡稱漁船)重大事故隱患專項排查整治行動取得實效,從根本上預防和壓降漁業生產安全事故,現就抓好抓好漁船船東船長船員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等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強化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
各地、各單位要高度重視漁船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落實工作,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全面壓緊壓實船東船長船員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全面抓好鎮(區、街道)與漁船管理服務組織(村居)、漁船管理服務組織與漁船船東船長,漁船船東船長與船員的安全生產責任狀(用工合同)的簽訂,規范責任職責內容,明確有關權利與義務,細化責任合同內容,并持續抓好告知宣傳落實。
二、強化責任事項崗位職責落實
各地、各單位要結合“安全生產月”等宣傳教育活動,開展《漁船船東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重點事項清單》、《漁船船長落實安全生產直接責任重點事項清單》(以下統稱《清單》)《漁船職務船員崗位職責》(以下簡稱《職責》)和《2023年度如東漁船安全生產風險公告公示提醒牌》(以下簡稱《提示牌》等有關內容的教育培訓,將《清單》宣傳告知到位,將《職責》《提示牌》張貼到所轄漁船(縣局統一印制),并在漁船開捕(出海前)前,結合海洋漁船重大事故隱患專項排查整治及海洋漁船安全生產風險分級分類檢查,對張貼情況開展一次全面檢查,同時開展告知宣傳教育,《職責》《提示牌》張貼情況應同步拍照,與《清單》告知承諾一并納入漁船檔案備查。
三、強化風險隱患排查整治防范
各地、各單位要結合組織開展漁業船舶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宣講,組織船東船長船員全面開展漁船安全生產風險隱患的排查整治。要督促船東船長船員深刻認識漁船安全風險及主要風險因子因素,充分認識漁船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的重大風險及盲目施救所產生的次生災害危害,切實在思想上、行動上、措施上高度重視、強化防范。要督促漁船船東船長嚴格落實出海“十個必須”要求,全面落實漁船安全生產防范措施,確保出海安全。縣漁政監督機構要加強《清單》告知承諾簽訂和《職責》《提示牌》宣傳告知張貼情況的督促檢查,指導漁船船東船長開展漁船安全生產風險隱患排查整治,不斷提升漁船本質安全水平。
附件:1.《海洋漁船船東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重點事項清單》告知承諾
2.《海洋漁船船長落實安全生產直接責任重點事項清單》告知承諾
3.《海洋漁業職務船員崗位職責》
如東縣農業農村局
2023年6月19日
附件1
海洋漁船船東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重點事項清單告知承諾
(模板)
鎮(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向你告知海洋漁船船東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重點事項清單如下:
一、嚴格落實安全管理責任
1.堅持依法生產,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遵守國家和漁業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定以及有關國際公約、協定,落實漁業主管部門漁業安全生產部署和要求,自覺接受安全監管和群眾監督。
2.建立健全漁船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各崗位人員的安全責任,確保安全措施落實到位。
3.加強安全管理人員配備,漁船應指定人員履行漁船安全管理職責。
4.保證安全生產所需資金投入,保障漁船安全生產設施配備、設備維修保養、安全教育培訓、勞動防護用品配備、生產責任保險、應急演練等安全生產支出。
5.制定并落實漁船航行停泊作業、船員崗位職責、安全操作規程、應急演練、編組生產、風險隱患排查治理等安全管理制度。
二、嚴格落實船員管理責任
1.按規定配備合格船員,滿足最低配員標準,職務船員應持有有效的適任證書,其他船員經相應培訓并取得合格證書。
2.依法與漁業船員訂立勞動合同,不得招用未持有相應有效漁業船員證書的人員上船工作,不得指使從業人員違規或者冒險作業。
3.開展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漁業船員具備崗位安全生產和應急處置的基本知識和安全操作技能,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知悉自身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
三、嚴格落實安全防控責任
1.建立健全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開展漁船安全隱患自查,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做好自查和消除隱患記錄。
2.按規定配備、設置和存放安全生產設備,并確保有效使用。海洋漁船還應按照規定標準配備安全生產信息系統通訊終端設備。
3.不從事非法載客和載貨運輸。
4.組織出海漁船落實編組生產,并保持相互通信暢通。
四、嚴格落實基礎管理責任
1.依法辦理檢驗、登記手續,確保船舶各種證書(船檢證書、登記證書、捕撈許可證等)合格有效。
2.按照規定刷寫和固定船名、船號、船籍港等漁船標識。
3.保障漁業船員的生活和工作場所符合《漁業船舶法定檢驗規則》對船員生活環境、作業安全和防護的要求,并為船員提供必要的船上生活用品、防護用品、醫療用品,建立船員健康檔案,為船員定期進行健康檢查和心理輔導,防治職業疾病。
4.辦理漁船和船員保險,船員保額每人不低于60萬。
五、嚴格落實應急處置責任
1.組織制定并實施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組織漁船應急訓練、演習,落實各項應急預防措施(單船應急部署)。漁船遇險時及時報告有關部門并采取措施組織自救。
2.遵守事故報告規定,及時、如實報告安全事故,自覺接受、配合事故調查工作。
如果你單位未正確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將承擔行政、民事、刑事等方面的法律責任,有可能被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吊銷證照、關閉等;如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造成人員傷亡、他人財產損失的,將承擔賠償責任;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的,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承包方、出租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如相關違法行為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的,最高將被處以七年有期徒刑;構成非法經營罪及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的,最高將被處以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數罪并罰,最高將被處以二十年有期徒刑。
本單位及本人已收到告知內容,并鄭重承諾,將依法履行海洋漁船船東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重點事項清單告知提醒的職責,確保生產經營安全。如未正確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愿意承擔一切行政的、民事的和刑事的責任。歡迎社會公眾對我單位安全生產狀況進行監督,如發現隱患可向政府及有關部門舉報。
承諾單位:蘇如(漁、養、運) 號
船舶所有人簽字:
2023年 月 日
附件2
海洋漁船船長落實安全生產直接責任重點事項清單
鎮(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向你告知海洋漁船船長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重點事項清單如下:
漁業船舶船長對漁業船舶的安全生產承擔直接責任,組織實施航行、生產各項安全作業制度和規程,應履行責任重點清單如下:
1.確保漁業船舶和船員攜帶符合法定要求的證書、文書以及有關航行資料。
2.確保漁業船舶和船員在開航時處于適航、適任狀態,保證漁業船舶符合最低配員標準,保證漁業船舶的正常值班。
3.服從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依據職責對漁港水域交通安全和漁業生產秩序的管理,執行有關水上交通安全、漁業資源養護和防止船舶污染等規定。
4.確保漁業船舶依法進行漁業生產,正確合法使用漁具漁法,在船人員遵守相關資源養護法律法規,按規定填寫漁撈日志,并按規定開啟和使用安全通導設備。
5.確保漁船航行、作業和錨泊應當遵守《國際海上避碰規則》、國家有關海上交通安全和漁業作業避讓的規定。
6.確保漁船不超越核定航區、超抗風等級航行作業;收到熱帶氣旋、強風等異常天氣信息時,根據實際情況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采取應對措施,駛離受影響區域或者就近返港避風。
7.在漁業船員證書內如實記載漁業船員的服務資歷和任職表現。
8.按規定執行漁船進出漁港報告制度。
9.發生水上安全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涉外事件,應當立即向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報告,并在規定的時間內提交書面報告。
10.全力保障在船人員安全,發生水上安全事故危及船上人員或財產安全時,應當組織船員盡力施救。
11.棄船時,船長應當最后離船,并盡量帶走證書、文書以及有關航行資料。
12.在不嚴重危及自身船舶和人員安全的情況下,盡力履行水上救助義務。
本單位及本人已收到告知內容,并鄭重承諾,將依法履行海洋漁船船長安全生產直接責任重點事項清單告知提醒的事項,確保生產經營安全。如未正確履行職責,愿意承擔一切行政的、民事的和刑事的責任。
被告知單位:蘇如(漁、養、運) 號
船長簽字:
2023年 月 日
附件3
海洋漁業職務船員崗位職責船長職責
1.船長是漁船航行、作業時的最高指揮人員,是漁業安全生產的直接責任人,應帶領全船人員嚴格遵守國家漁業法律法規,組織實施航行、生產各項安全作業制度和規程,組織船員參加安全教育培訓,落實編組生產。
2.確保漁業船舶和船員在開航時處于適航、適任狀態,保證漁業船舶滿足最低配員標準。
3.依法進行漁業生產,正確合法使用漁具漁法,并按規定開啟和使用安全通導設備。
4.保證漁業船舶的正常值班;進出港口、靠離碼頭、航經船舶密集區、惡劣天氣及其他法定情形時應親自在駕駛臺操控漁船。
5.督促漁業船員在航行和捕撈作業中正確穿戴防護用品。
6.嚴禁酒后駕駛漁業船舶,禁止駕駛漁業船舶超越核定航區、超抗風等級航行,禁止漁業船舶非法載客和從事載貨運輸。
7.服從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對漁港水域交通安全和漁業生產秩序的管理。
8.制定本船應變部署表,并定期組織船員開展全船應急演練。
9.發生水上安全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時,應當立即組織搶救,并及時報告本單位負責人或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在自救或他救失敗,且在本船沉沒不可避免的情況下,及時發布棄船命令,并攜帶相關文書、文件,最后一個離開船舶。
10.在不危及本船安全的情況下,組織本船船員對附近的落水人員和遇險船舶實施救助。
11.在漁業船員證書內如實記載漁業船員的服務資歷和任職表現。
船副職責
1.船副是甲板部具體負責人,在船長領導下,負責艙面安全、生產和日常保養工作,配合船長并監督其他船員執行各項安全作業制度和規程。
2.保管船舶證書、證件,按規定辦理漁業船舶進出港報告。
3.負責保管國旗、信號旗、信號燈、遇難信號等器材;出航前負責檢查號笛、航行燈、車鐘、舵機等設備。
4.負責消防、救生器材和漁撈設備的技術管理,使之處于完好狀態;定期組織船員學習各種設備和器材的正確使用。
5.熟悉和掌握船舶各種環境下的操縱性能,參加航行、停泊和漁撈作業時駕駛室輪值。
6.負責記載漁撈日志,協助船長收集漁具、漁法、海況和氣象等資料。
7.在船舶發生緊急或海損事故時,按照應急處置的要求,協助船長做好應急搶救工作。
助理船副職責
1.在船長、船副的領導下進行工作,負責主管船舶設備的操作管理和維護保養,執行各項安全作業制度和規程。
2.熟悉和掌握船舶各種環境下的操縱性能,參與航行和停泊值班。
3.在操作中發現設備故障或情況異常時,應做緊急處理并及時報告。
4.負責指導普通船員安全、正確使用漁撈機械。
輪機長職責
1.輪機長是機艙部的負責人,在船長的領導下,負責全船機械、電氣設備的管理和維護工作,負責處理機器的故障,保持各設備處于良好工作狀態,并加強輪機與駕駛的聯系與協作。
2.制訂本船各項機電設備的操作規程、保養檢修計劃、值班制度,貫徹執行各項規章制度,確保機艙安全。
3.組織學習專業技術,使每個輪機人員熟悉和掌握各種環境條件下主機、副機以及其它附屬設備的操作技能。
4.安排機艙值班,在船舶進出港或復雜水道航行時,親自下機艙操作、指揮。
5.定期組織輪機人員定期開展隱患排查工作,及時發現和整改不合格項目。
6.組織開展機艙進水、火災、溢油污染、失電、主機失控、舵機失控等應急操作演練。
7.負責填寫輪機日志,保管輪機設備的證書、圖紙資料、技術文件。
8.在發生緊急或海損事故時,應親臨機艙指揮,按照船長命令組織搶救工作。當接到船長棄船命令時要做好善后工作,攜帶輪機日志及其他重要物品,最后離開機艙。
管輪職責
1.管輪是輪機長的主要助手,在輪機長的指導下執行各項 安全作業制度和規程,具體實施機電設備的操作管理、維修和 保養工作。負責管理副機及舵機、制冷裝置、空壓機、分油機 等部分船舶輔助機械設備。
2.負責管理電氣系統的正常工作(包括甲板照明)、負責 充電和推護蓄電池。
3.負責加油和機艙配件、物品的補給和保管工作。
4.負責機艙安全檢查工作,保持有關安全設備(如應急艙 底閥網、機艙水密門、安全閥、消防設備、重要的防護裝置等) 處于良好狀態。
5.參加機艙值班,在操作中發現設備故障或情況異常時, 應做緊急處理并及時報告輪機長。
6.漁撈作業時,協助甲板人員進行起放網及處理漁獲物工作。
7.在船舶發生緊急或海損事故時,按照應急處置的要求, 協助輪機長指揮輪機部人員做好應急搶救工作。
助理管輪職責
1.在輪機長和管輪的領導下進行工作,負責管理甲板機械 及泵浦(站),應急消防泵等部分輔機,以及輪機長指定的其他 輔機和設備。貫徹執行操作規程和各項規章制度。
2.參加機艙值班。
3.在操作中發現設備故障或情況異常時,應做緊急處理并 及時報告輪機長。
4.漁撈作業時,協助甲板人員進行起放網及處理漁獲物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