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西出臺《山西省防范瞞報生產安全事故行為規定》,旨在促進各級、各部門、各生產經營單位依法依規報告生產安全事故,防范瞞報生產安全事故行為發生,規范涉嫌瞞報生產安全事故信息處置,建立完善長效機制。
規定中的瞞報生產安全事故是指瞞報生產安全亡人的事故。規定強調,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完善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制度,主要負責人作為事故報告第一責任人,對瞞報事故行為承擔法律責任。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情況緊急時,可以直接向當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當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報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參與或者配合瞞報事故,上級部門或領導個人要求下級參與或者配合瞞報事故的,下級應當拒絕,并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規定鼓勵農村(社區)網格員、醫療機構工作人員、殯葬從業人員、戶籍民警、保險理賠等人員積極提供瞞報事故線索;對瞞報事故舉報核查屬實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按照國家及山西有關規定對舉報人和信息員給予獎勵,并依法保護舉報人和信息員的合法權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其信息。
另外,規定指出,經核查屬實的瞞報事故,由相關單位依法處理,對事故發生單位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員處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罰款;對主要負責人逃匿的處15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對瞞報事故負有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由相關部門依法依規予以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