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產重要論述和指示批示精神,認真貫徹落實國家、省、市關于安全生產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深刻吸取近期事故教訓,警示督促生產經營單位自覺開展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強化企業安全生產意識,消除安全生產隱患,防范和遏制安全事故發生,全力營造安全穩定的發展環境。我們將陸續在安全隱患排查中發現的問題進行曝光,希望有關監管部門和屬地縣(市、區)引起高度重視,督促企業立即整改,及時消除隱患,做實做細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確保安全生產。
違法企業一:
湛江市仁澤貿易發展有限公司
違法事實:
湛江市應急管理局行政執法人員會同湛江市遂溪縣應急管理局行政執法人員對湛江市仁澤貿易發展有限公司開展執法檢查,發現該企業礦區的安全警示標志設置不足、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情況和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整治情況,上述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八條第四款、第三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二款和《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5.1.8 的規定。
處理結果: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四)項、第(五)項和第九十九條第(一)項,對湛江市仁澤貿易發展有限公司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和未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如實記錄三個違法行為合并處罰,給予處人民幣60000元(陸萬元整)罰款的行政處罰。
違法企業二:
廉江市誠隆鋁業有限公司
違法事實:
湛江市應急管理局行政執法人員會同廉江市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廉江市誠隆鋁業有限公司開展鋼鐵鋁和榨糖企業專項執法檢查,發現該企業存在未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制度、未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向從業人員通報的行為。上述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
處理結果: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一百零一條,對廉江市誠隆鋁業有限公司未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制度、未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向從業人員通報的二個違法行為合并處罰,作出處人民幣叁萬元(¥30000)罰款的行政處罰。
違法企業三:
吳川市永恒金屬材料廠
違法事實:
湛江市應急管理局行政執法人員會同吳川市應急管理局行政執法人員對吳川市永恒金屬材料廠開展鋼鐵鋁和榨糖企業專項執法檢查,發現該企業未按規定上報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統計分析表及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上述行為涉嫌違反了《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 16 號)第十四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八條第四款的規定。
處理結果:
依據《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6號)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四)項,對吳川市永恒金屬材料廠未按規定上報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統計分析表及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兩個違法行為合并處罰,給予警告,并處人民幣貳萬叁仟元(¥23000)罰款的行政處罰。
違法企業四:
吳川市昊嘉金屬加工廠
違法事實:
湛江市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會同吳川市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吳川市昊嘉金屬加工廠進行執法檢查,發現該加工廠存在熔爐作業場所未設置安全警示標志和操作規程、未定期組織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演練的行為;上述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五、第八十一條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家應急管理部令第2號)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
處理結果: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六)項和第九十九條第(一)項,對吳川市昊嘉金屬加工廠在熔爐作業場所未設置安全警示標志和操作規程、未定期組織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演練兩個違法行為合并處罰,給予人民幣叁萬元(¥30000)罰款的行政處罰。
違法企業五:
吳川市大山江財興金屬鑄件廠
違法事實:
湛江市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會同吳川市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吳川市大山江財興金屬鑄件廠進行執法檢查,發現該鑄件廠存在主要負責人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上崗、2021年未定期組織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演練的行為。上述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八十一條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家應急管理部令第2號)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
處理結果: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二)項和第(六)項,對吳川市大山江財興金屬鑄件廠存在主要負責人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上崗、2021年未定期組織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演練兩個違法行為合并處罰,給予人民幣叁萬元(¥30000)罰款的行政處罰。
違法企業六:
湛江金路糖業有限公司
違法事實:
湛江市應急管理局行政執法人員到雷州市客路鎮湛江金路糖業有限公司執法檢查,發現該公司存在生產經營單位未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如實記錄、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和未按照安全風險分級采取相應管控措施的行為。上述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第二十八條第四款、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
處理結果: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四)項、第(五)項和第一百零一條第(四)項,對湛江金路糖業有限公司存在未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如實記錄、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和未按照安全風險分級采取相應管控措施三項違法行為合并作出處人民幣肆萬伍仟元(¥45000)罰款的行政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