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典型案例曝光警示(四季度)
1.寧波大江船業有限公司使用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特種作業人員上崗作業案
2022年9月30日,象山縣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寧波大江船業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單位員工劉**(身份證號4***27196211*****8)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焊接與熱切割)從事熱切割作業(焊接與熱切割)。象山縣應急管理局于 2022年10月9日對該單位上述違法行為予以立案調查,經調查,以上事實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的規定,象山縣應急管理局2022年10月24日決定給予寧波大江船業有限公司罰款人民幣叁萬元整的行政處罰。
2. 象山申鶴制冰有限公司未按要求開展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案
2022年9月27日,象山縣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象山申鶴制冰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單位未按要求開展2022年度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象山縣應急管理局于 2022年10月11日對該單位上述違法行為予以立案調查,經調查,以上事實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的規定,象山縣應急管理局2022年10月18日決定給予象山申鶴制冰有限公司罰款人民幣叁萬元整的行政處罰。
3. 象山黃金發氣體有限公司涉嫌使用非危險化學品專用運輸車輛載危險化學品案
2022年10月26日,象山縣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象山船舶舾裝件廠檢查時,發現象山船舶舾裝件廠停放的小貨車上有20瓶氧氣瓶,據了解該小貨車屬于象山黃金發氣體有限公司。象山黃金發氣體有限公司上述行為涉嫌使用非危險化學品專用運輸車輛載危險化學品。象山縣應急管理局于 2022年10月28日對該單位上述違法行為予以立案調查,經調查,以上事實涉嫌違反了《寧波市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管理規定》第九條的規定。依據《寧波市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象山縣應急管理局2022年11月14日決定給予象山黃金發氣體有限公司罰款人民幣貳萬元整的行政處罰。
4. 象山天浩水產食品有限公司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案
2022年11年1日,象山縣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象山天浩水產食品有限公司進行安全檢查,發現該單位存在以下問題: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象山縣應急管理局于 2022年11月1日對該單位上述違法行為予以立案調查,經調查,以上事實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的規定,象山縣應急管理局2022年11月14日決定給予象山天浩水產食品有限公司罰款人民幣貳萬元整的行政處罰。
5. 湖南安康友誠安全評價有限公司作出的安全評價報告存在關鍵危險有害因素漏項案
2022年8月25日,象山縣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湖南安康友誠安全評價有限公司執業行為進行檢查,發現該單位《寧波探索機械制造有限公司危險化學品儲存及使用場所專項安全評價報告》中評價漏項缺陷較多。①企業法定代表人不是主要負責人,評價時未提及相關要求;②報告中未見危險化學品儲存量是否滿足“《寧波市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企業專項安全評價暫行辦法》第七條”的相關要求進行評價,實際上油漆及固話劑、稀釋劑的總儲存量已超過2t;③乙炔的存放量也未進行評價,執法人員當場開具《現場檢查記錄》《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象應急責改[2022]52號。象山縣應急管理局于 2022年11月11日對該單位上述違法行為予以立案調查,并對單位分管經理劉波制作了詢問筆錄,經調查,以上事實涉嫌違反了《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依據《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的規定,象山縣應急管理局2022年11月11日決定給予湖南安康友誠安全評價有限公司1.警告;2.罰款人民幣貳萬柒仟元整的行政處罰。
6. 象山錦鑫服飾有限公司未按照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制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案
2022年11月14日,象山縣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象山錦鑫服飾有限公司進行安全檢查,發現該單位存在未按照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制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等問題。象山縣應急管理局于 2022年12月1日對該單位上述違法行為予以立案調查,經調查,以上事實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的規定,象山縣應急管理局2022年12月7日決定給予象山錦鑫服飾有限公司罰款人民幣壹萬元整的行政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