費縣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目 錄
1、總則
1.1編制目的
1.2編制依據
1.3適用范圍
1.4應急預案體系
1.5應急工作原則
2、事故風險描述
3、應急組織機構及職責
3.1應急組織機構
3.2機構職責
4、預警及信息報告
4.1預警
4.2信息報告
5、應急響應
5.1響應分級
5.2響應程序
5.3處置措施
5.4應急結束
6、信息公開
7、后期處置
8、保障措施
8.1通信與信息保障
8.2應急隊伍保障
8.3物資裝備保障
8.4其他保障
9、應急預案管理
9.1培訓
9.2演練
9.3修訂
9.4備案
9.5實施
10、附件
10.1有關部門、機構和人員聯系方式
10.1.1費縣危化品應急救援隊聯系方式
10.1.2費縣各危化品單位聯系方式
10.2費縣危化品應急救援裝備清單
10.3重大危險源分布表
1、總則
1.1編制目的
為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以習近平總書記“安全生產人命關天,發展決不能以犧牲人的生命為代價”的紅線意識為指導,貫徹落實以人為本和科學發展觀,杜絕安全事故的發生,增強費縣區域內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應對和防范危險化學品事故風險和事故災難的能力,最大限度地減少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災難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貫徹落實《費縣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切實履行對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的綜合組織和協調職責,做到反應迅速、有序,進一步增強政府應對危化品事故風險和事故災難應急管理的能力,最大限度地減少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結合費縣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工作實際,制定本預案。
1.2編制依據

1.3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費縣范圍內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和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等過程中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
1.4應急預案體系
費縣危險化學品應急救援體系是全縣各類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機構和與之相適應的制度、資源所構成的救援系統。由指揮管理系統、救援隊伍系統、技術支持系統、相關保障系統等組成。本預案向上與《費縣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臨沂市危險化學品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相銜接,向下與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相銜接。
危險化學品應急救援實行分級組織,縣危險化學品應急組織、當地鄉鎮(街道、開發區)危險化學品應急組織和危險化學品企業應急組織三級。
本預案適用于費縣行政區域內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使用、儲存單位應急工作:
(1)危險化學品事故;
(2)企業、當地鄉鎮(街道、開發區)級應急救援力量和資源不足,需要增援的事故;
(3)上級領導有重要批示,社會影響較大的事故;
(4)縣政府認為有必要啟動本預案的事故。
1.5應急工作原則
1.5.1堅持以人為本和科學發展觀。把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作為應急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最大限度地減少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切實加強應急救援人員的安全防護。
1.5.2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縣應急救援指揮部負責統一指揮協調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有關部門、單位和縣級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負責,緊密配合。
1.5.3屬地管理。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實行政府領導負責制,事故搶險指揮以地方政府為主,相關部門和專家參與,同時充分發揮企業的自救作用。
1.5.4預防為主,專兼結合。充分發揮生產企業應急救援第一響應者的作用,將日常工作、訓練、演習、預防性安全檢查和應急救援工作相結合。充分利用現有專業力量,引導、鼓勵實現一隊多能。培養和發揮兼職應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1.5.5加強監控,科學決策。依靠科技進步,采用先進的技術、裝備對事故現場進行監控。充分發揮專家的作用,科學決策,提高應急救援的處置技術和水平。
2、事故風險描述
費縣危險化學品企業所涉及的危險性物質主要有:氯乙烯、丙烯、乙炔、汽油、光氣、苯、甲苯、甲醛、甲醇、液化石油氣、二硫化碳、液氨、液氯、二甲基甲酰胺(dmf)、氫氣、乙醇、石腦油、原油、己烷、環氧乙烷、環氧丙烷、丙酮、液化氯甲烷、異戊二烯、三乙胺、過氧化氫異丙苯、五硫化二磷、金屬鈉、電石、硝酸、發煙硫酸、溶劑油、硫磺、氟氣、氧氣、異丙苯、氰化物、氟化氫、溴、硫化氫等。
根據國內外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確定光氣、液氯、液氨、苯、甲苯、甲醛、汽油、氯乙烯、丙烯、甲醇、dmf、氫氣、液化石油氣、二硫化碳、乙醇、氟氣、氟化氫為主要危險物質。主要危險有:火災、爆炸、中毒窒息等。
重大危險源的辨識應按照《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gb 18218—2009)進行辨識。由縣安監局、公安消防大隊熟練掌握并建立檔案,方便備查。
3、應急組織機構及職責
3.1協調指揮機構與職責
縣危險化學品一般以上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由縣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和組織,具體由縣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負責搶險救災組織、指揮協調處置工作。
縣危險化學品一般以上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成員由縣人民政府分管安全生產的副縣長任總指揮,縣安監局局長、事發地鄉鎮政府(街道辦、開發區管委會)主要領導任副總指揮,指揮部成員由縣應急辦、安監局、國土資源局、公安局、衛計局、消防大隊、總工會、交通運輸局、經信局、人社局、民政局、環保局、氣象局、地震辦、食藥監局、監察局、文廣新局、供電公司、駐縣有關通信部門、危險化學品救護大隊、各大醫院等單位負責人及有關專家組成。縣危險化學品一般以上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縣危險化學品應急辦),辦公室設在縣安監局,安監局局長兼任辦公室主任。
3.2機構職責
縣危險化學品一般以上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職責為:
(1)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
(2)按照本預案開展搶險救災工作,做好統一領導、集中指揮、組織協調等工作,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災害、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3)組建一般以上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專家顧問組,為事故應急救援的科學決策提供技術指導與服務;
(4)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緊急調用急需的各類應急物資、設備和人員,協調占用場地,并在事故后及時歸還或予以補償;
(5)根據事故現場情況,遇有危及周邊人員和居民險情時,及時組織、指揮人員疏散、撤離,做好物資轉移工作;
(6)參與對一般以上危險化學品事故的調查處理,向上級機關報告事故情況,并核發事故通報;
(7)做好穩定社會秩序和傷亡人員的善后安撫工作;
(8)迅速、如實發布事故消息。
縣危險化學品一般以上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下設11個應急救援小組:
(1)搶險救援組
組 長:縣安監局主要負責人
副組長:縣安監局分管負責人、危險化學品救護大隊大隊長、事故企業所屬地政府分管負責人、事故企業主要負責人。
主要職責:準確判斷事故性質,根據事故性質迅速研究制定搶險救援實施方案和防止搶險救援過程中事故擴大的措施;根據搶險救援過程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及時修改方案及措施;準確、及時向事故搶險救援指揮部匯報進展情況;調集并組織危險化學品救護及有關人員進行搶險救援工作。
(2)物資保障組
組 長:縣應急辦主任
副組長:縣安監局、供電公司、事故企業所屬地政府分管負責人、事故企業主要負責人
主要職責:平時建立應急物資儲備數據庫,了解各種搶險所需的車輛、電力設施、排水設施及材料、通風設施等型號及匹配用途;負責事故處置工作中的應急救援物資的調集和準備工作;保障事故搶險救援工作所需物資、電力供應。
(3)群眾工作組
組 長:事故企業所屬地政府主要負責人
副組長:事故企業主要負責人
主要職責:事故發生后,負責安撫遇險者家屬及群眾,穩定事故發生地群眾的情緒,確保應急搶險工作順利進行。
(4)綜合接待組
組 長:事故企業所屬地政府主要負責人
副組長:政府有關部門分管負責人、事故企業主要負責人
主要職責:為搶險救援、新聞媒體、有關事故調查人員等提供食宿和所需交通工具。
(5)安全保衛組
組 長:縣公安局主要負責人
副組長:縣公安局治安大隊大隊長、交通運輸局分管負責人
主要職責:調集警力,組織事故現場人員疏散和警戒工作,維護現場治安,防止事故現場人為破壞和其他突發事件,協助救援工作組組織調動運輸工具、維護事故現場附近交通秩序。
(6)醫療救護組
組 長:縣衛計局主要負責人
副組長:縣衛計局、食藥監局、各大醫院分管負責人
主要職責:事故發生后迅速趕赴現場,制定救護方案,搶救傷員,協調各大醫院對事故現場中受傷人員及時進行救治,協調血站、疾控部門做好受傷人員供血和防疫工作。
(7)通訊保障組
組 長:縣文廣新局主要負責人
副組長:縣文廣新局、通信部門分管負責人
主要職責:保障事故現場指揮系統及內外部通信暢通。
(8)信息發布組
組 長:由指揮部指定
副組長:縣政府辦公室、縣委宣傳部、安監局分管負責人、專家組組長
主要職責:提出對內、外報道工作意見,組織指導對內、外新聞發布工作,協調解決新聞發布、報道中出現的問題;收集跟蹤境內輿情,組織輿論引導。
(9)事故調查組
組 長:由縣政府指定
副組長:縣總工會、監察局、公安局、檢察院、安監局分管負責人
主要職責:控制事故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有關責任人,進一步核實遇險人員姓名、年齡、家庭住址、聯系電話、家屬資料等,調查事故經過和原因,追查事故責任,制定防范措施。
(10)善后處理組
組 長:縣政府分管負責人
副組長:縣總工會、人社局、民政局、公安局、安監局、保險公司分管負責人、事故企業主要負責人
主要職責:災后撫恤、生活救助,遇難者遺體火化及遇難者家屬安撫等工作。
(11)專家組
組 長:由指揮部指定
副組長:縣安監局分管負責人,省、市、縣專家庫成員
主要職責:為應急救援提供決策建議;參加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為應急救援工作提供技術咨詢、指導,提高決策的科學性和救險效率。
4、預警及信息報告
4.1預警
4.1.1信息監測
4.1.1.1縣危險化學品應急辦統一負責全縣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信息的接收、報告、初步處理、統計分析。
4.1.1.2縣危險化學品應急辦建立全縣危險化學品基本情況、重大危險源、重大事故隱患、重大災害事故數據庫;定期完成危險化學品領域風險分析及評估報告,提交縣安全生產委員會。
4.1.1.3縣危險化學品應急辦組織相關單位對全縣存在的重大危險源、安全風險較高的危險化學品企業實施重點監控,及時分析重點監控信息并跟蹤整改情況。
4.1.1.4危險化學品企業根據生產、使用、經營的危險化學品性質、可能發生災害的類型、危害程度,建立本企業基本情況和危險源數據庫,每年制定危險化學品災害與預防處理計劃,并上報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重大危險源在縣安監局備案。
4.1.1.5各鄉鎮(街道、開發區)安監辦負責摸清轄區內的危險化學品品種、重大危險源分布等基本狀況,建立轄區內危險化學品基本情況和重大危險源數據庫,同時上報縣安監局備案。
4.1.2預警
4.1.2.1預警條件
一旦發現重特大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征兆或事故有擴大跡象時,事發地監測、監控和公共信息接警主管部門通過分析、研究判斷、做出預警,并將預警信息報本級政府應急辦和縣危險化學品應急辦。
4.1.2.2預測預警支持系統
各信息監測、監控和公共信息接警主管部門要建立健全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信息收集處理系統和預警預測指標體系,建立各種專家評估系統和專門調查系統,對突發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緊急處置提供指揮、決策依據。
4.1.2.3預警級別
按事故的可控性、嚴重程度和影響范圍,應急預警級別按照已發生或可能發生分為一般(iv級)、較重(iii級)、嚴重(ii級)、特別嚴重(i級)四級。按照事故級別依次發布藍色、黃色、橙色和紅色預警信號。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一)特別重大事故(ⅰ級),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ⅱ級),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ⅲ級),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ⅳ級),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前文中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預警信號由縣危險化學品應急辦報經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發布。
4.2信息報告
各危險化學品企業、鄉鎮政府(街道辦、開發區管委會)及縣安監局為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主體。各鄉鎮政府(街道辦、開發區管委會)及安監辦接到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后,要立即按照規定上報事故情況。
4.2.1信息接收與通報
縣政府應急電話:0539-5221057
縣安監局值班電話:0539-5037980
縣公安局值班電話:110
縣環保局值班電話:0539-5221618
縣經信局值班電話:0539-5221575
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要立即開展自救和互救,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于1小時內向事發地人民政府報告,事發地人民政府應立即將事故情況報告縣安監局。安監局接事故報告后立即上報縣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救援指揮部,指揮部根據事故情況,通報應急救援小組成員開展救援工作。
4.2.2信息上報
現場指揮部負責向市安監局上報事故應急救援情況,上報時限為2小時。報告內容包括:
(1)事故發生單位的概況;
(2)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3)事故的簡要經過;
(4)事故已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和直接經濟損失;
(5)事故原因、性質的初步判斷;
(6)事故搶救處理情況和采取的措施;
(7)需要有關部門協助事故搶救和處理的有關事宜;
(8)事故報告單位、報告人。
危險化學品生產事故發生后,中央、省、市駐縣企業單位應立即向縣人民政府、縣危化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有關單位報告(中央直屬企業同時上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和企業上級主管單位、省屬企業同時上報山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和企業上級主管單位、市屬企業同時上報臨沂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和企業上級主管單位)。縣危化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接警后,應初步擬定救援的專業隊伍、專家組人員名單、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組成人員名單,同時將以上情況報縣危化品生產安全事故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由縣危化品生產安全事故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報告縣事故災難應急領導小組組長。需要啟動縣級應急預案的,由縣危化品生產安全事故領導小組組長發布啟動命令,啟動應急程序。
在開展應急處置的同時,縣危化品生產安全事故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及時掌握、匯總和研判相關信息,通報參與處置的有關部門,重要信息要迅速向縣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和縣危化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領導小組報告。
4.2.3信息傳遞
如事故危及周邊人員或居民,現場指揮部應及時向周邊相關單位通報事故情況,必要時組織人員疏散并轉移財物。
5、應急響應
5.1響應分級
根據事故嚴重程度、可控性、救災難度和影響范圍,原則上按照一般(iv級)、較大(iii級)、重大(ii級)、特別重大(i級)四級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響應。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按事故的級別分別啟動相應級別應急預案,組織實施應急救援工作。
出現下列情況時啟動相應響應:
啟動ⅰ級響應:在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和廢棄過程中發生的特別重大火災事故、爆炸事故、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質泄漏事故,已經嚴重危及周邊地區居民的生命財產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傷,或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或特別重大社會影響,事故事態發展嚴重,且亟待外部力量應急救援等。
啟動ⅱ級響應:在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和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等過程發生的火災事故、爆炸事故、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質泄漏事故,已經危及周邊地區居民的生命財產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或重大社會影響等。
啟動ⅲ級響應:在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和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等過程發生的火災事故、爆炸事故、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質泄漏事故,已經危及周邊地區居民的生命財產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或較大社會影響等。
啟動ⅳ級響應:在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和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等過程發生的火災事故、爆炸事故、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質泄漏事故,已經危及周邊地區居民的生命財產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傷,或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或一定社會影響等。
5.2響應程序
5.2.1響應啟動
5.2.1.1事故等級達到ⅳ級,本預案進入啟動準備狀態。
5.2.1.2下列情況下,啟動本預案:
(1)發生ⅳ級及以上響應條件的危險化學品事故;
(2)接到鄉鎮政府(街道辦、開發區管委會)關于危險化學品事故救援增援請求;
(3)接到上級關于危險化學品事故救援增援的指示;
(4)事故范圍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鄉鎮(街道、開發區)行政區域;
(5)縣危化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領導小組認為有必要啟動。
(6)縣領導有重要批示、社會影響較大的,或縣安委會辦公室認為需要救援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
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事發單位、事發地人民政府應立即將事故情況報告縣危險化學品應急指揮辦公室,同時開展先期處置工作;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立即向應急指揮部報送事故信息并提出啟動預案的建議;應急指揮部根據情況啟動相應級別應急響應,組成現場指揮部;應急辦公室立即通知指揮部成員單位組織處置隊伍、調配應急物資趕赴現場;現場指揮部組織協調各工作組開展應急處置;如事態無法得到有效控制,由現場指揮部向本級應急指揮部請求實施擴大應急。
5.2.2資源調配
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救援指揮遵循屬地管理為主的原則,由當地人民政府負責人和有關部門及危險化學品企業有關人員組成現場指揮部,統一領導、指揮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調配應急救援物資、設備設施和人員。
5.2.3擴大應急響應情況
事故救援過程中發現下列情況時,應上報應急救援指揮部,由應急救援指揮部總指揮下令擴大應急響應:
5.2.3.1當事故救援過程中發現傷亡人數與企業報告不一致時;
5.2.3.2救援過程中發現危及救援人員人身安全的情況;
5.2.3.3事故情況超出危險化學品救援隊救援能力。
5.3處置措施
5.3.1現場處置主要依靠本轄區應急處置力量。事故發生后事故企業和當地政府首先組織職工、群眾開展自救、互救,確保現場人員安全、控制事故的擴大,并通知有關專業救援機構。
5.3.2事故企業在第一時間是處置事故的主體,企業負責人要充分利用所屬企業和就近社會救援力量,立即組織實施事故的搶險救災工作;立即組織本企業和就近醫療救護隊伍搶救現場受傷人員。
5.3.3迅速成立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制定事故搶險救災方案并組織實施,根據事故和救援情況,及時修訂、補充救援措施。
5.3.4危險化學品企業和當地救援力量不足以有效地搶險救災時,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應向上級危險化學品應急組織明確要求增強救援。
5.3.5危險化學品企業和當地醫療機構的救護能力不足時,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及時調動外地的醫學專家、醫療設備前往現場加強救護,或將傷者迅速轉移到外地救治。
5.3.6參加應急救援的隊伍和人員在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統一指揮、協調下,進行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
5.3.7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負責組織力量清除事故危險化學品周圍和搶險通道上的障礙物。同時由當地政府、公安、綜合應急救援支隊、武警、交通管理等部門開辟搶險救災通道,保障應急救援隊伍、物資、設備的暢通無阻。
5.3.8進行事故搶救時,要注意保護現場,因搶險救援的需要破壞現場時,必須做好記錄。
5.3.9根據事態發展變化情況,出現急劇惡化的特殊險情時,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在充分考慮專家和有關方面意見的基礎上,依法采取緊急處置措施。
5.3.10在危險化學品事故救援過程中,出現繼續進行搶險救災對救援人員的生命有直接威脅,極易造成事故擴大化,或沒有辦法實施救援,或沒有繼續實施救援的價值等情況時,經過危險化學品應急救援專家組充分論證,提出中止救援的意見,報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決定。
5.3.11救援人員的安全防護:在搶險救災過程中,專業或輔助救援人員,根據危險化學品事故類別、性質,要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救護危險化學品事故必須由專業危險化學品救護隊進行,嚴格控制進入災區人員的數量。所有應急救援工作人員必須佩戴安全防護裝備后才能進入事故救援區域實施應急救援工作。所有應急救援工作地點都要安排專人檢測氣體成分、風向和溫度等,保證工作地點安全。
5.4應急結束
5.4.1應急結束的標準
事故遇險人員被安全救出;遇險人員和遇難人員被全部運上地面并確認完畢;確認遇險人員無生還可能。
5.4.2應急結束的確定程序
首先由事故發生地鄉鎮(街道、開發區)政府詳細核實遇險人員、被解救和遇難人員無誤后,提出應急結束報告;然后由應急搶險指揮部確認;最后由總指揮批準。如有遇險人員未被解救,應由指揮部組織有關專家召開論證會,確認遇險人員無生還可能并形成紀要,經應急指揮部全體會商通過,與遇險人員家屬妥善溝通并簽訂賠償協議后,才能確定。
5.4.3應急結束的發布由指定的新聞發言人發布
現場應急處置工作完成后,經現場指揮部批準,應急救援隊伍撤離現場。整體救援工作的結束由現場指揮部向縣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報告后,由縣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做出決定。后期處置工作結束后,現場指揮部需提交應急救援總結報告,報縣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后,由縣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指定新聞發言人進行發布。
6、信息公開
6.1信息發布部門及負責人
危險化學品發生較大事故時,由事故搶險救援指揮部指定一名事故信息發言人,負責事故搶險救援工作全過程的信息發布。
6.2信息發布程序
信息發布要在事故發生的第一時間向社會發布簡要信息,隨后發布初步核實情況,并根據事故處置情況做好后續發布工作。事故信息發布要經事故搶險救援指揮部核準,經指揮部主要負責人簽批后發布。
6.3信息發布原則
信息發布應積極主動,準確把握,避免猜測性、歪曲性報道。要加強與媒體的互動,提高引導把握輿論的能力。
7、后期處置
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的后期處置工作由事故單位所屬鄉鎮(街道、開發區)政府負責組織。各小組要積極穩妥、深入細致地做好后期處置工作。
7.1污染物處理
根據不同污染物的處置方法進行處置或委托環境保護部門協助進行處置,防止出現二次污染。
7.2生產秩序恢復
在事故原因調查準確、采取措施后,指揮部安排企業組織維修人員對受事故影響的設備、設施進行修理或更換,恢復正常生產秩序。
7.3醫療救治
醫療救護組妥善安排救治事故中受傷人員;對員工進行心理疏導,以消除恐慌心理。
7.4人員安置
群眾工作組妥善做好傷亡人員和家屬、轉移人員的安置工作,確保必要醫療條件。
7.5善后賠償
事故造成人員傷亡、環境污染、周邊社區生產生活影響的,應積極主動與傷亡人員及其家屬、受影響區域的人員進行溝通和協商,及時救助,善后處理組在政府有關部門的協調下,依據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賠償。
7.6應急救援評估
應急救援工作結束后,參加救援的部門和單位應認真核對參加應急救援人數,清點救援裝備、器材;應急救援指揮部負責收集、整理應急救援工作記錄、方案、文件等資料,組織專家對應急救援過程和應急救援保障等工作進行總結和評估,提出改進意見和建議,并在應急響應結束一個月內,將總結評估報告報縣政府。
8、保障措施
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和相關預案做好危險化學品事故的應對工作,同時根據危險化學品應急預案切實做好應對危險化學品事故的人力、物力、財力、交通運輸、醫療衛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證應急救援工作的需要。
8.1信息保障
建立健全應急通信、應急廣播電視保障工作體系,完善公用通信網,建立有線和無線相結合、基礎電信網絡與機動通信系統相配套的應急通信系統,確保通信暢通。
預案中涉及到的單位、部門、人員應保證相互間通訊、信息(利用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的暢通,縣危險化學品應急辦定期調度,保證預案的及時啟動。(預案各應急單位及危險化學品單位聯系方式見附表)
8.2指揮系統技術保障
建立健全完善的應急指揮系統。充分發揮專家的作用,科學、迅速、準確決策。充分利用現有的有線、無線、圖像監控等指揮和調度信息能力資源,保證迅速有效。
所有危險化學品必須具有國家規定的完備的各類圖紙資料,并且根據實際情況及時更新。
8.3現場搶險裝備和物資保障
8.3.1各鄉鎮(街道、開發區)人民政府,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應急預案的規定,做好物資儲備工作。
8.3.2各危險化學品企業應當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能夠正常使用。
8.3.3建立全縣應急搶險物資儲備信息庫,掌握全縣各危險化學品搶險救災物資儲備庫各種搶險所需的車輛、電力設施、排水設施及材料、通風設施、滅火設施等型號以及匹配用途,與涉及應急救援設備生產的廠家建立信息聯系。(應急裝備物資見附表)
8.4應急隊伍保障
縣危險化學品應急救援中心依托縣消防大隊、新時代藥業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隊,做好救護準備。值班的救護大隊接到災情報告后1分鐘必須出動,迅速趕到現場,及時開展搶險救護工作。
預案中涉及的部門及人員,要與有關部門保持工作聯系,如發生工作變動,應及時補充相應的人員,保證預案的有效實施。(預案應急隊伍聯系方式見附表)
8.5交通運輸保障
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要保證緊急情況下應急交通工具的優先安排、優先調度、優先放行,確保運輸安全暢通,搶險救災物資和人員能夠及時、安全送達。
公安交警部門應依法建立緊急情況社會交通運輸工具的征用程序。根據應急處置需要,對現場及相關通道實行交通管制,開設應急救援“綠色通道”,保證應急救援工作的順利開展。
8.6醫療衛生保障
衛生部門負責組建醫療衛生應急專業技術隊伍,根據需要及時赴現場開展醫療救治、疾病預防控制等衛生應急工作。保證醫療救治和疫情控制及時、有效、安全。
8.7治安保障
要加強對重要人員、重點區域、重要物資和設備的安全保護,依法嚴厲打擊違法犯罪活動。必要時,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態,維護社會秩序。
8.8資金保障
所有危險化學品必須嚴格按照有關要求,按期足額繳納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要專門帳戶存儲;同時必須為員工辦理工傷保險,并按時足額繳納保險金。確保事故應急準備和救援工作所需資金。縣政府有關部門將對風險抵押金和工傷保險等繳存情況進行監管。
鼓勵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包括國際組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進行捐贈和援助。
8.9宣傳教育
通過廣播、電視、報紙、專欄、專報、講座等多種形式,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及礦區群眾的法律法規和預防、避險、自救、互救、減災等常識的宣傳教育,增強憂患意識、社會責任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
9、應急預案管理
9.1應急預案培訓
縣危險化學品應急辦有計劃地對應急救援和管理人員進行培訓,提高其專業技能。定期組織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演練,保證應急系統在危險化學品發生事故時能正常有序的運行。(年度演練計劃見附表)
縣級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和有關應急保障單位,都要根據本預案和所承擔的應急處置任務,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報縣危險化學品應急辦備案。
本預案所依據的法律法規、所涉及的機構和人員發生重大改變,或在執行中發現存在重大缺陷時,由縣危險化學品應急辦及時組織修訂。
9.2演練
縣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每年組織一次費縣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系統啟動模擬演習。
縣級危險化學品應急救援指揮機構每年要組織一次本轄區內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系統啟動模擬演習。
危險化學品企業要嚴格按規定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演習。
9.3應急預案修訂
本預案每兩年修訂一次,遇有重大情況變化,根據實際情況及時進行修改和補充,報縣人民政府審批。
縣級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內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并按隸屬關系組織審查、審批。根據實際變化情況每兩年對預案進行修改、補充、完善。
危險化學品企業應根據具體生產條件、自然災害的種類和危害程度,制定《災害預防與處理計劃》并根據情況每年進行一次修改補充。
9.4應急預案備案
預案編制完成后,由縣安監局進行備案。
9.5應急預案實施
本預案由縣安委會辦公室組織編制,并負責解釋。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10、附件
10.1有關部門、機構和人員聯系方式
10.1.1費縣危化品應急救援隊聯系方式
10.1.2費縣各危化品單位聯系方式
10.2費縣危化品應急救援裝備清單
10.3重大危險源分布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