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健全安全生產責任體系方面
(一)地方黨委安全生產責任落實情況
檢查內容:
1.重點查地方各級黨委是否自覺承擔起"促一方發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責任;
2.是否按照《浙江省地方黨政領導干部安全生產責任制實施細則》要求,嚴格"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
3.黨委主要負責人是否主持召開黨委常委會會議分析安全生產形勢、研究安全生產重大問題,切實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組織領導等;
4.是否切實發揮省委"七張問題清單"作用,推動"問題清單"轉化為"成效清單"。
(二)地方政府安全生產責任落實情況
檢查內容:
1.重點查地方各級政府是否把安全發展理念落實到經濟社會發展各領域、各環節;
2.是否健全完善安委會"1+x”組織架構,有效運行專委會工作機制,切實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統籌;
3.政府主要負責人是否及時研究解決歷史遺留、多跨疑難、重大共性等突出問題,加強督促檢查;
4.其他領導干部是否切實抓好分管行業領域安全生產工作;
5.各級安委會是否切實履職到位,主動加強對跨區域跨部門安全工作的監督指導。
(三)部門安全監管責任落實情況
檢查內容:
1.重點查各有關部門是否按照“三個必須”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完善安全生產權力和責任清單;
2.是否對關系安全生產但是已經下放的事項開展評估等;
3.各專委辦是否按照誰主管誰牽頭、誰為主誰牽頭、誰靠近誰牽頭的原則,明確職能交叉和新業態新風險的安全監管職責;
4.是否推動壓實?;?、燃氣、道路運輸、電動自行車等環節多的領域全鏈條監管責任。
(四)企業主體責任落實情況
檢查內容:
1.重點查企業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實際負責人是否嚴格履行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責任;
2.是否嚴格落實企業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3.是否嚴格落實重大危險源安全包保責任制、礦長帶班下井、有限空間作業等制度規定;
4.是否弄虛作假、搞掛名逃避安全責任;
5.對重特大事故負有責任的是否落實行業禁入相關規定等。
(五)全覆蓋安全生產責任和考評體系構建情況
檢查內容:
1.重點查地方黨委政府是否依托數字化平臺將安全責任細化到崗、分解到人,實現省市縣鄉村企責任體系全貫通;
2.是否建立"市對鄉、縣對村"動態評價機制,實行晾曬督導;
3.是否將安全生產履職情況作為黨委政府領導班子和有關領導干部考核、有關人選考察的重要內容;
4.是否綜合運用黨委巡視、巡查督查、激勵懲戒等措施,倒逼責任落實。
二、加強安全生產源頭管控方面
(六)項目審批安全紅線把守情況
檢查內容:
1.重點查各級有關部門是否建立完善安全風險評估與論證機制;
2.是否存在"邊審批、邊設計、邊施工"情況;
3.是否擅自降低?;?、涉海涉漁、道路運輸、建設施工、燃氣、礦山、金屬冶煉等行業領域高危項目和人員聚集場所安全門檻;
4.是否建立?;方ㄔO項目立項階段跨部門聯審機制;
5.是否嚴格落實化工產業"禁限控"目錄。
(七)違法分包轉包和掛靠資質行為查處情況
檢查內容:
1.重點查是否組織開展建設施工、礦山、化工等高危行業領域違法分包轉包行為專項治理;
2.是否嚴肅追究發包方、承包方法律責任;
3.是否嚴格追究生產安全事故中資質方責任;
4.企業集團總部是否建強安全生產專業化技術管理團隊,加強對下屬企業的指導、監督、考核和獎懲;
5.是否依規依紀依法追究違法分包轉包行為相關人員責任。
(八)勞務派遣和靈活用工人員安全管理情況
檢查內容:
1.重點查生產經營單位是否將接受其作業指令的勞務派遣人員、靈活用工人員納入本單位統一管理;
2.危險崗位是否嚴控勞務派遣員工數量;
3.有關部門是否對相關情況較突出的行業領域部署開展重點執法檢查;
4.各級人力社保部門是否常態化開展企業員工安全大培訓;
5.國有企業是否帶頭減少危險作業領域靈活用工人員。
三、排查整治安全風險隱患方面
(九)安全風險"常普常新"機制落實情況
檢查內容:
1.重點查企業是否嚴格落實安全風險排查和主動報告制度,及時更新風險數據,定期識別重大風險,壓實管控責任;
2.行業領域主管部門和屬地是否動態更新區域、領域安全風險信息數據庫,確保風險排查無盲區、無死角;
3.是否按行業標準建立安全風險分類分級評估機制,動態繪制安全風險"四色圖",完善預警提示功能、賦能精準執法、提效監管實效。
(十)開展安全風險隱患排查整治情況
檢查內容:
1.重點查是否列出重大安全風險隱患清單、明確要求、壓實責任、限期整改;
2.是否動態研判分析問題隱患,構建問題分類整改機制;
3.是否由市、縣級安委會掛牌督辦重大隱患;
4.對拒不整改的是否停產停工,嚴肅追究責任;
5.對基層難以解決的問題是否及時報告、及時協調解決等。
(十一)除險保安晾曬工作機制運行情況
檢查內容:
1.重點查是否建立定期排查工作機制實施全覆蓋檢查;
2.是否針對重點時段加密督查頻次;
3.是否建立工作動態晾曬評價機制,對指數排名靠后的實施分層分級開展黨政約談,對問題反復、事故多發的綜合運用警示通報、掛牌督辦、開小灶等方式督促提升。
四、抓好重點領域安全生產專項整治方面
(十二)交通領域專項整治情況
檢查內容:
1.重點查是否建立健全飛行失控、可控飛行撞地、跑道安全、極端天氣等重點風險管控機制;
2.是否深化"大噸小標"、非法改裝、常壓液體危險貨物罐車不達標等問題治理;
3.是否大力整治農村險要點段、平交路口;
4.是否深化省際協同治理,筑牢高速公路"三道防線”。
(十三)涉海涉漁領域專項整治情況
檢查內容:
1.重點查是否重拳打擊"三無"船舶,聚焦防范商漁船碰撞、漁船風災、漁船火災等事故全面排查風險隱患,
2.海上"病老"漁船和帆張網、涉氨冷藏等高風險船是否淘汰清零;
3.是否強化船員市場準入管控機制,加強海上智控平臺和漁船精密智控平臺建設。
(十四)?;奉I域專項整治情況
檢查內容:
1.重點查是否扎實開展?;钒踩L險集中治理,推動化工園區安全整治提升;
2.是否開展油氣長輸管道安全專項治理,實現管道占壓、交叉、穿跨越等隱患動態清零;
3.是否加強對醫療機構、學校等單位危化品使用安全管理,實行涉危化品實驗室分級分類監管;
4.是否督促各類企業開展脫硫脫硝等重點環保項目和設施安全風險評估。
(十五)城市運行領域專項整治情況
檢查內容:
1.重點查是否逐個逐點排查燃氣經營企業、餐飲企業、老舊小區、燃氣管道,重拳打擊城鎮燃氣領域違法違規行為,全面推進燃氣泄漏報警器安裝;
2.是否加強防范地面塌陷和地下空間工程安全專項治理,完成地質安全風險"一張圖"編制;
3.是否全面開展亞運保障道路、場館及周邊重要基礎設施安全監測;
4.是否開展城市生命線安全工程建設,推進城市運行領域系統治理。
(十六)消防領域專項整治情況
檢查內容:
1.重點查是否開展用于生產經營租住的村(居)民自建房、?;菲髽I、重點行業工業企業、高層建筑、大型商業綜合體等消防安全綜合治理;
2.是否運用數字化手段開展重點場所消防安全風險分析;
3.是否推進宗教活動場所、養老機構、學校、醫院等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
4.是否針對疫情定點醫院、集中隔離場所、電化學儲能電站等新業態強化檢查、落實針對性管控措施等。
五、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執法方面
(十七)"打非治違”開展情況
檢查內容:
1.重點查各地區、各有關部門是否組織開展礦山違法盜采、危化品非法生產儲存運輸經營、建筑無資質施工和層層轉包、客車客船漁船非法營運、安全生產資質培訓作假、燃氣非法經營等重點領域重點環節"打非治違"專項行動;
2.是否依法查處一批典型違法違規行為,堅決打擊違法行為背后的"保護傘"、加大"貓鼠一家"腐敗行為查處力度等。
(十八)執法檢查寬松軟整治情況
檢查內容:
1.重點查安全生產監管執法是否存在選擇性執法以及寬松軟、走過場等問題;
2.是否確定省市縣三級執法管轄企業名單,明確重點檢查企業;
3.是否針對事故暴露問題加強針對性執法檢查;
4.是否組織專家參與執法過程、推進異地交叉檢查;
5.是否強化行刑銜接,危險作業罪查辦情況等。
(十九)安全生產監管執法隊伍建設情況
檢查內容:
1.重點查是否統籌配置執法資源和執法力量,配齊建強市縣兩級監管執法隊伍,加強安全生產專業執法人員配備;
2.是否積極推行聯合執法、派駐執法,加強和規范基層安全監管執法工作,強化執法輔助人員管理;
3.是否加強執法隊伍專業化建設,加強專業執法裝備配備。
(二十)安全生產隱患舉報獎勵情況
檢查內容:
1.重點查是否加強安全生產舉報獎勵公益性宣傳,健全落實安全生產"吹哨人"制度,有效整合安全生產舉報渠道;
2.是否結合實際設立安全生產舉報獎勵資金,對報告重大安全風險、重大事故隱患或者舉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有功人員實行重獎,依法保護舉報人等。
六、依法從嚴追責問責方面
(二十一)領導責任和監管責任追究情況
檢查內容:
1.重點查各地區是否嚴格執行事故"三必查"制度,嚴肅追究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中不履行職責的黨委政府領導責任、有關部門監管責任,
2.是否嚴格落實安全生產"一票否決";
3.對嚴重違法違規行為沒有采取有效措施甚至放任不管,構成犯罪的是否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等;
4.是否實行事故掛牌督辦或提級調查,認真開展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評估,定期組織開展評估情況"回頭看"。
(二十二)企業主體責任追究情況
檢查內容:
1.重點查是否對非法生產經營建設的單位,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2.是否對非法生產經營建設的有關單位和責任人,嚴肅追究責任;
3.是否對非法生產經營建設和經停產整頓仍未達到要求的,依法從嚴查處;
4.是否建立完善與新聞媒體的溝通聯系機制,加大曝光力度;
5.是否加強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和安全生產責任誠信體系建設,落實各項懲戒措施。
(二十三)瞞報謊報遲報漏報事故行為查處情況
檢查內容:
1.重點查是否嚴格落實事故直報制度;
2.是否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直接責任人、負有管理和領導責任的人員從嚴追究責任;
3.是否由上級安委會掛牌督辦初步認定的瞞報事故并在必要時提級調查等。
七、統籌經濟發展、疫情防控和安全生產方面
(二十四)提高政治站位情況
檢查內容:
1.重點查是否深入踐行"總書記有號令、中央有部署,浙江見行動",扎實推動黨中央決策部署在浙江落地見效;
2.是否根據當前形勢統籌做好經濟發展、疫情防控和安全生產工作。
(二十五)統籌抓好"三件大事"情況
檢查內容:
1.重點查是否牢牢把握穩進提質、除險保安、塑造變革的要求,加大對餐飲、零售、旅游、公路水路鐵路運輸、民航等行業的紓困扶持力度。
2.是否全面壓實"四方責任",落實好疫情防控"七大機制",堅決守住不發生規模性反彈的底線。
3.是否強化疫情防控常態化背景下的安全監管服務,優化審批減環節、網上辦理減流程、安責險惠企減負擔等紓困舉措,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風險,堅決遏制重特大事故發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