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事項名稱
子項名稱
權力類型
承辦機構
(實施主體)
實施依據
責任事項內容
備注
1
對交通行業的安全生產監督檢查
行政檢查
營口市交通運輸局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21年9月1日起實施)第六十五條 (二)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對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三)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應當責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相關設施、設備;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后,經審查同意,方可恢復生產經營和使用;(四)對有根據認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設施、設備、器材以及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的危險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對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危險物品的作業場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處理決定。【行政法規】《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第393號令,2003年11月24日頒布)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履行安全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文件和資料;(二)進入被檢查單位施工現場進行檢查;(三)糾正施工中違反安全生產要求的行為;(四)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事故隱患,責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或者暫時停止施工。【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17年8月1日修正)第四十六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職責范圍內開展安全生產監督檢查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一)進入被檢查單位進行檢查,調閱有關工程安全管理的文件和相關照片、錄像及電子文本等資料,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二)進入被檢查單位施工現場進行監督抽查;【地方法規】《遼寧省安全生產條例》(2017年3月1日實施)第四十條 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依法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履行下列職責:(四)組織開展本行業、領域安全專項督查;第四十三條 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包括下列重點事項:(一)依法通過有關安全生產行政許可情況;(二)建立健全和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情況;(三)依法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聘用安全技術人員情況;(四)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以及其他安全生產投入情況;(五)有關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考核及檔案管理情況;(六)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以及按照規定辦理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情況;(七)安全警示標志的設置,安全設備、設施的維護、保養、定期檢測情況;(八)重大危險源辨識、登記建檔、定期檢測、評估、監控和制定專項預案情況;(九)勞動防護用品購置、配備和使用情況;(十)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安全管理、檢查與協調情況;(十一)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協調、管理情況;(十二)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如實記錄事故隱患治理,以及向從業人員通報的情況;(十三)安全生產應急管理情況;(十四)按照規定報告生產安全事故情況;(十五)依法應當監督檢查的其他情況。監督檢查不得影響被檢查單位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地方規章】《遼寧省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省政府令2016年第303號,2016年11月23日公布)第四條 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省的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港口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統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主管本行政區域內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其所屬的交通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負責具體的監督工作。發展改革、住房和城鄉建設、公安、質量技術監督、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做好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
1.檢查責任: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程序實施檢查,依法開展行政執法工作,對生產經營單位執行有質量標準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
2.督促整改責任:發現有影響工程質量的問題時,責令改正。
3.處置責任:對一般質量管理問題和一般質量缺陷,責令限期整改;對不合格工程,責令限期返修;對違法的質量行為依法予以糾正。
4.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應履行的責任。
2
對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管違法行為的處罰
行政處罰
營口市交通運輸局
【規章】 《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22第10號)第三十四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未按照要求安裝衛星定位裝置,或者已安裝衛星定位裝置但未能在聯網聯控系統(重型載貨汽車和半掛牽引車未能在道路貨運車輛公共平臺)正常顯示的車輛,不予發放或者審驗《道路運輸證》。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道路運輸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一)道路運輸企業未使用符合標準的監控平臺、監控平臺未接入聯網聯控系統、未按規定上傳道路運輸車輛動態信息的;
(二)未建立或者未有效執行交通違法動態信息處理制度、對駕駛員交通違法處理率低于90%的;
(三)未按規定配備專職監控人員,或者監控人員未有效履行監控職責的。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道路運輸經營者使用衛星定位裝置不能保持在線的運輸車輛從事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其進行教育并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改正后再次發生同類違反規定情形的,處2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道路運輸企業或者提供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控社會化服務的單位偽造、篡改、刪除車輛動態監控數據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1.立案責任:在各級交通運輸部門執法檢查過程中發現、上級機關通報或其它管理部門抄告、舉報投訴、新聞媒體報道的等違反行業法律法規信息中,經調查核實后,予以立案。
2.調查取證責任: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調查取證,通過搜集證據,現場了解核實有關情況等進行調查,并制作筆錄。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認定并告知違法事實,說明處罰依據。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理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作出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自覺履行或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以及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實行屬地化管理為主
3
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行為的處罰
1.對交通運輸生產經營單位安全投入不足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處罰
行政處罰
營口市交通運輸局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21年9月1日施行)第九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不依照本法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資金;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給予撤職處分,對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1.立案責任:在各級交通運輸部門安全生產檢查執法過程中發現、上級機關通報或其它管理部門抄告、舉報投訴、新聞媒體報道的等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信息中,經調查核實后,予以立案。
2.調查取證責任: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對立案的案件,制定專人負責,及時調查取證,通過搜集證據,現場了解核實有關情況等進行調查,并制作筆錄。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認定并告知違法事實,說明處罰依據。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理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作出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自覺履行或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以及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實行屬地化管理為主
4
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行為的處罰
2.對交通運輸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處罰
行政處罰
營口市交通運輸局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21年9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給予撤職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依照前款規定受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1.立案責任:在各級交通運輸部門安全生產檢查執法過程中發現、上級機關通報或其它管理部門抄告、舉報投訴、新聞媒體報道的等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信息中,經調查核實后,予以立案。
2.調查取證責任: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對立案的案件,制定專人負責,及時調查取證,通過搜集證據,現場了解核實有關情況等進行調查,并制作筆錄。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認定并告知違法事實,說明處罰依據。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理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作出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自覺履行或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以及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實行屬地化管理為主
5
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行為的處罰
3.對交通運輸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履行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處罰
行政處罰
營口市交通運輸局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21年9月1日施行)第九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其他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暫停或者吊銷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資格,并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1.立案責任:在各級交通運輸部門安全生產檢查執法過程中發現、上級機關通報或其它管理部門抄告、舉報投訴、新聞媒體報道的等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信息中,經調查核實后,予以立案。
2.調查取證責任: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對立案的案件,制定專人負責,及時調查取證,通過搜集證據,現場了解核實有關情況等進行調查,并制作筆錄。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認定并告知違法事實,說明處罰依據。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理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作出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自覺履行或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以及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實行屬地化管理為主
6
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行為的處罰
4.對交通運輸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違規行為處罰
行政處罰
營口市交通運輸局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21年9月1日施行)第九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注冊安全工程師的;
(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運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經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被派遣勞動者、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未按照規定如實告知有關的安全生產事項的;
(四)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的;
(五)未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如實記錄或者未向從業人員通報的;
(六)未按照規定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者未定期組織演練的;
(七)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的。
1.立案責任:在各級交通運輸部門安全生產檢查執法過程中發現、上級機關通報或其它管理部門抄告、舉報投訴、新聞媒體報道的等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信息中,經調查核實后,予以立案。
2.調查取證責任: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對立案的案件,制定專人負責,及時調查取證,通過搜集證據,現場了解核實有關情況等進行調查,并制作筆錄。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認定并告知違法事實,說明處罰依據。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理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作出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自覺履行或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以及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實行屬地化管理為主
7
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行為的處罰
5.對交通運輸行業生產經營單位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等行為的處罰
行政處罰
營口市交通運輸局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21年9月1日施行)第九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的;
(二)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
(三)未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的;
(四)關閉、破壞直接關系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毀其相關數據、信息的;
(五)未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
(六)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險性較大的海洋石油開采特種設備和礦山井下特種設備未經具有專業資質的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投入使用的;
(七)使用應當淘汰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的;
(八)餐飲等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燃氣未安裝可燃氣體報警裝置的。
1.立案責任:在各級交通運輸部門安全生產檢查執法過程中發現、上級機關通報或其它管理部門抄告、舉報投訴、新聞媒體報道的等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信息中,經調查核實后,予以立案。
2.調查取證責任: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對立案的案件,制定專人負責,及時調查取證,通過搜集證據,現場了解核實有關情況等進行調查,并制作筆錄。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認定并告知違法事實,說明處罰依據。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理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作出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自覺履行或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以及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實行屬地化管理為主
8
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行為的處罰
6.對交通運輸生產經營單位危險物品違法的處罰
行政處罰
營口市交通運輸局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21年9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未建立專門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二)對重大危險源未登記建檔,未進行定期檢測、評估、監控,未制定應急預案,或者未告知應急措施的;
(三)進行爆破、吊裝、動火、臨時用電以及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危險作業,未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的;
(四)未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風險分級采取相應管控措施的;
(五)未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未按照規定報告的。
1.立案責任:在各級交通運輸部門安全生產檢查執法過程中發現、上級機關通報或其它管理部門抄告、舉報投訴、新聞媒體報道的等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信息中,經調查核實后,予以立案。
2.調查取證責任: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對立案的案件,制定專人負責,及時調查取證,通過搜集證據,現場了解核實有關情況等進行調查,并制作筆錄。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認定并告知違法事實,說明處罰依據。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理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作出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自覺履行或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以及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實行屬地化管理為主
9
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行為的處罰
7.對交通運輸生產經營單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處罰
行政處罰
營口市交通運輸局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21年9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1.立案責任:在各級交通運輸部門安全生產檢查執法過程中發現、上級機關通報或其它管理部門抄告、舉報投訴、新聞媒體報道的等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信息中,經調查核實后,予以立案。
2.調查取證責任: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對立案的案件,制定專人負責,及時調查取證,通過搜集證據,現場了解核實有關情況等進行調查,并制作筆錄。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認定并告知違法事實,說明處罰依據。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理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作出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自覺履行或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以及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實行屬地化管理為主
10
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行為的處罰
8.對交通運輸生產經營單位拒絕、阻礙安全監督檢查的處罰
行政處罰
營口市交通運輸局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21年9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拒絕、阻礙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1.立案責任:在各級交通運輸部門安全生產檢查執法過程中發現、上級機關通報或其它管理部門抄告、舉報投訴、新聞媒體報道的等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信息中,經調查核實后,予以立案。
2.調查取證責任: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對立案的案件,制定專人負責,及時調查取證,通過搜集證據,現場了解核實有關情況等進行調查,并制作筆錄。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認定并告知違法事實,說明處罰依據。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理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作出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自覺履行或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以及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實行屬地化管理為主
11
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行為的處罰
9.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交通運輸生產經營單位的處罰
行政處罰
營口市交通運輸局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21年9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提請地方人民政府予以關閉,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吊銷其有關證照。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情節嚴重的,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一)存在重大事故隱患,一百八十日內三次或者一年內四次受到本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的;
(二)經停產停業整頓,仍不具備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
(三)不具備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導致發生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
(四)拒不執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作出的停產停業整頓決定的。
1.立案責任:在各級交通運輸部門安全生產檢查執法過程中發現、上級機關通報或其它管理部門抄告、舉報投訴、新聞媒體報道的等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信息中,經調查核實后,予以立案。
2.調查取證責任: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對立案的案件,制定專人負責,及時調查取證,通過搜集證據,現場了解核實有關情況等進行調查,并制作筆錄。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認定并告知違法事實,說明處罰依據。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理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作出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自覺履行或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以及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實行屬地化管理為主
12
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行為的處罰
10.對交通運輸行業生產經營單位未簽訂相關方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的處罰
行政處罰
營口市交通運輸局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21年9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條 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可能危及對方安全生產的生產經營活動,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
1.立案責任:在各級交通運輸部門安全生產檢查執法過程中發現、上級機關通報或其它管理部門抄告、舉報投訴、新聞媒體報道的等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信息中,經調查核實后,予以立案。
2.調查取證責任: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對立案的案件,制定專人負責,及時調查取證,通過搜集證據,現場了解核實有關情況等進行調查,并制作筆錄。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認定并告知違法事實,說明處罰依據。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理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作出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自覺履行或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以及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實行屬地化管理為主
13
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行為的處罰
11.對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的處罰
行政處罰
營口市交通運輸局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21年9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的,該協議無效;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1.立案責任:在各級交通運輸部門安全生產檢查執法過程中發現、上級機關通報或其它管理部門抄告、舉報投訴、新聞媒體報道的等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信息中,經調查核實后,予以立案。
2.調查取證責任: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對立案的案件,制定專人負責,及時調查取證,通過搜集證據,現場了解核實有關情況等進行調查,并制作筆錄。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認定并告知違法事實,說明處罰依據。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理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作出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自覺履行或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以及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實行屬地化管理為主
14
對違反《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行為的處罰
行政處罰
營口市交通運輸局
《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19年第34號))第六十九條 未經安全條件審查,新建、改建、擴建危險貨物港口建設項目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條 危險貨物港口建設項目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對危險貨物港口建設項目進行安全評價的;
(二)沒有安全設施設計或者安全設施設計未按照規定報經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審查同意的;
(三)施工單位未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的;
(四)安全設施未經驗收合格,擅自從事危險貨物港口作業的。
第七十一條 未依法取得相應的港口經營許可證,或者超越許可范圍從事危險貨物港口經營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經營,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二條 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未依法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經費導致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第七十三條 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
(二)未依法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或者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情況的;
(三)未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如實記錄或者未向從業人員通報的;
(四)未按照規定制定危險貨物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者未定期組織演練的。
第七十四條 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危險貨物港口作業未建立專門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二)對重大危險源未登記建檔,或者未進行評估、監控,或者未制定應急預案的;
(三)未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第七十五條 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一)未在生產作業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的;
(二)未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安裝、使用安全設施、設備并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的。
第七十六條 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一)未對其鋪設的危險貨物管道設置明顯的標志,或者未對危險貨物管道定期檢查、檢測的;
(二)危險貨物專用庫場、儲罐未設專人負責管理,或者對儲存的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貨物未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制度的;
(三)未建立危險貨物出入庫核查、登記制度的;
(四)裝卸、儲存沒有安全技術說明書的危險貨物或者外包裝沒有相應標志的包裝危險貨物的;
(五)未在作業場所設置通信、報警裝置的。
在港口進行可能危及危險貨物管道安全的施工作業,施工單位未按照規定書面通知管道所屬單位,或者未與管道所屬單位共同制定應急預案、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或者管道所屬單位未指派專門人員到現場進行管道安全保護指導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前款規定的處罰金額進行處罰。
第七十七條 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除第(一)項情形外,情節嚴重的,還可以吊銷其港口經營許可證件:
(一)未在取得從業資格的裝卸管理人員現場指揮或者監控下進行作業的;
(二)未依照本規定對其安全生產條件定期進行安全評價的;
(三)未將危險貨物儲存在專用庫場、儲罐內,或者未將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貨物在專用庫場、儲罐內單獨存放的;
(四)危險貨物的儲存方式、方法或者儲存數量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的;
(五)危險貨物專用庫場、儲罐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要求的。
第七十八條 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將安全評價報告以及落實情況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的;
(二)未將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貨物的儲存數量、儲存地點以及管理人員等情況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的。
第七十九條 兩個以上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在同一港口作業區內從事可能危及對方生產安全的危險貨物港口作業,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指定專職安全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和協調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三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第八十條 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一條 未按照本規定報告并經同意進行危險貨物裝卸、過駁作業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二條 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裝卸國家禁止通過該港口水域水路運輸的危險貨物的;
(二)未如實記錄危險貨物作業基礎數據的;
(三)發現危險貨物的包裝和安全標志不符合相關規定仍進行作業的;
(四)未具備其作業使用的危險貨物輸送管道分布圖、安全技術檔案的;
(五)未將重大事故隱患的排查和處理情況、應急預案及時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的;
(六)未按照規定實施安全生產風險預防控制的。
在港口從事危險貨物添加抑制劑或者穩定劑作業前,未將有關情況告知相關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和作業船舶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對相關單位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三條 港口作業委托人未按規定向港口經營人提供所托運的危險貨物有關資料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港口作業委托人在托運的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貨物,或者將危險貨物謊報或者匿報為普通貨物托運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八十四條 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拒絕、阻礙港口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實施安全監督檢查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1.立案責任:在各級交通運輸部門安全生產檢查執法過程中發現、上級機關通報或其它管理部門抄告、舉報投訴、新聞媒體報道的等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信息中,經調查核實后,予以立案。
2.調查取證責任: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對立案的案件,制定專人負責,及時調查取證,通過搜集證據,現場了解核實有關情況等進行調查,并制作筆錄。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認定并告知違法事實,說明處罰依據。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理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作出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自覺履行或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以及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15
對交通工程安全管理行為的處罰
行政處罰
營口市交通運輸局
【行政法規】《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第393號令,2003年11月24日頒布)第四十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有關專業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專業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建設單位未提供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該建設工程停止施工。建設單位未將保證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關資料報送有關部門備案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一)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的;(二)要求施工單位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的;(三)將拆除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的。第五十六條,未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采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的建設工程和特殊結構的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未在設計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議。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第五十七條 未對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查;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未及時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或者暫時停止施工;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未依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地方法規】《遼寧省安全生產條例》(2017年3月1日實施)第四十條 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依法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履行下列職責:(三)負責本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對違法行為依法實施行政處罰;第六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并可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未建立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或者不執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二)違章指揮或者強令從業人員違章、冒險作業的。第六十二條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船舶修造、建筑施工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未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指定兼職的應急救援人員、與專職應急隊伍簽訂應急救援協議的;(二)未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物資,并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正常運轉的。
1.對進入本行政區域內的公路水運建設項目實施檢查。 2.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實施處罰。
16
對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生產經營單位作出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關設施或者設備的措施
行政強制
營口市交通運輸局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21年9月1日施行)第七十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對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生產經營單位作出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關設施或者設備的決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執行,及時消除事故隱患。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有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現實危險的,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經本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采取通知有關單位停止供電、停止供應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強制生產經營單位履行決定。通知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有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照前款規定采取停止供電措施,除有危及生產安全的緊急情形外,應當提前二十四小時通知生產經營單位。生產經營單位依法履行行政決定、采取相應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及時解除前款規定的措施。
一,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方面:1.檢查責任:按照法規的規定和程序實施檢查。
2.處置責任:對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交通工程項目予以停止施工處理,并督促相關單位進行整改。二,道路運輸安全方面:1.催告階段: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采用書面形式,向當事人送達催告書,告知行政相對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記錄、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采納。
2.批準階段: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并經批準。
3.執行階段:由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實施;出示執法身份證件;通知當事人到場;當場告知當事人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制作現場筆錄;現場筆錄由當事人和行政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拒絕的,在筆錄中予以注明;當事人不到場的,邀請見證人到場,由見證人和行政執法人員在現場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送達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等執法文書。實施行政強制執行,在不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情況下,與當事人達成執行協議。執行協議可以約定分階段履行;當事人采取補救措施的,可以減免加處的罰款或者滯納金。不得在夜間或者法定節假日實施行政強制執行。但是,情況緊急的除外。
4.事后監督階段:依法對強制執行情況進行跟蹤檢查。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