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立案責任:安全檢查中發現有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的,應當予以立案。
2.調查責任:對已經立案的案件,進行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收集相關證據,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詢問或者檢查應當制作《現場檢查筆錄》。
3.審查責任:安全監管部門負責人應當及時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根據不同情況,作出是否予以處罰和處罰種類、幅度的決定。
4.告知責任:安全監管部門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填寫《行政處罰告知書》,并送達當事人。
5.決定責任:決定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須蓋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安全監管部門的印章,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繳納罰款的銀行、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發出催繳通知,加收罰款滯納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應履行的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