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監總廳〔2014〕12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
為貫徹落實《依靠專家查隱患促整改工作制度》(安監總廳〔2014〕73號),規范和加強安全生產專家管理,保證國家、省、市、縣四級專家庫有效運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制定了《安全生產專家庫及入庫專家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
2014年12月23日
安全生產專家庫及入庫專家管理辦法
一、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安全生產專家(以下簡稱專家)各項工作,充分發揮專家作用,健全完善專家庫,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專家的資格認定、聘用和管理,以及專家庫的建立、使用和維護等。
第三條 專家庫是指由國家、省、市、縣級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或安全監管部門和駐地各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以下統稱各級安監部門)依照有關規定組建的專家庫(專家組)。其中,縣(市、區)根據實際需要可獨立建庫,也可以與所在市(地、州、盟)共建。專家庫應根據本地區安全生產需要健全專業,設若干專業組,每個組不少于5人。
第四條 各級安監部門應當充分發揮專家庫作用,并負責明確專家庫日常運行管理的機構、人員和經費保障。
二、專家庫的運行和管理
第五條 各級安監部門為專家使用部門,主要負責:
(一)在開展各類安全檢查、對企業隱患排查和整改驗收抽查、事故應急救援和事故調查、相關評審審查等工作時,根據需要選取專家庫中相應專業的專家參加;
(二)對參與安全生產相關工作的專家,做好相應的組織與管理工作;
(三)向專家庫運行管理機構反饋有關專家工作信息,提出相關建議;
(四)其他有關事宜。
第六條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技術委員會)為國家專家庫的運行管理機構,主要負責:
(一)制定、修訂安全生產專家管理辦法;
(二)承擔本級專家庫的建設、維護與管理;
(三)負責本級專家庫專家日常管理工作與聯絡服務,專家庫專家的選聘、調整、審核、發證、培訓、考核及換屆等;
(四)審定本級專家庫工作計劃,編寫論文集和總結報告;
(五)對本級專家參與安全生產相關工作與活動的有關信息和記錄進行核實;
(六)承擔全國專家庫管理系統的維護與管理,工作動態和相關信息的匯總、審核、更新、發布;
(七)開展專家庫運行情況的調研,研究解決相關問題,指導、監督各地區專家庫管理工作;
(八)對專家提出的重大安全生產問題和建議,及時研究解決或者上報總局有關領導審閱;
(九)其他有關事宜。
第七條 省、市、縣級安監部門專家庫運行管理機構主要負責:
(一)承擔本級專家庫的建設、維護與管理;
(二)負責本級專家庫專家日常管理工作與聯絡服務,專家庫專家的選聘、調整、審核、發證、培訓、考核及換屆等;
(三)審定本級專家庫工作計劃,編寫論文集和總結報告;
(四)對專家參與安全生產相關工作與活動的有關信息和記錄進行核實;
(五)及時向上一級專家庫運行管理機構提供工作動態等重要信息;
(六)對專家提出的重大安全生產問題和建議,及時研究解決或者上報有關領導和相關部門審閱;
(七)其他有關事宜。
第八條 國家安全生產專家組按照專業領域劃分為若干專業組。每個專業組設組長1名,副組長1-2名,每個專業組選定一家在該專業領域有代表性和影響力的單位作為依托單位。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和國家煤礦安監局各有關司局指導相關專業組開展活動,技術委員會做好聯絡、協調等工作,依托單位應當對活動提供支持。
第九條 各地區專家庫運行管理機構可根據需要制定專家考核標準,實行定期考評,作為表彰專家的依據。
第十條 各級安監部門可對專家工作給予表彰獎勵:
(一)對工作優秀和做出突出成績的專家,及時給予通報表彰;
(二)組織開展專家論文評優活動;
(三)對大力支持專家庫及專家工作的單位給予通報表彰。
三、專家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一條 專家主要工作任務:
接受安監部門和企業的委托,開展以下安全生產工作:
(一)為各類安全生產檢查、隱患排查及重大隱患整改驗收等提供技術支持;
(二)參加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與事故調查,定期參與同類多發生產安全事故技術原因分析與對策措施研究工作;
(三)參加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和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審查與竣工驗收、安全生產許可證發放現場審查等工作;
(四)參加相關專業領域科技項目評審、重大安全生產問題的專題調研,開展安全技術咨詢;
(五)為安全監管監察和應急救援以及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政策、標準、規范、規劃的制定(修訂)和安全生產形勢分析提供技術支持;
(六)根據本區域安全生產動態和國內外安全生產信息,撰寫有關安全生產形勢分析、重大事故調查或事故隱患評估方面的論文、報告或者建議。
第十二條 專家主要權利:
(一)提出專家意見時,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涉;
(二)獲得參與各類安全生產活動的勞動報酬;
(三)對安全生產工作以及專家庫的管理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參加安全生產業務教育培訓。
第十三條 專家主要義務:
(一)接受聘用單位和專家庫運行管理機構的管理;
(二)受委托開展相關工作時,應按時開展和完成工作;
(三)認真執行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堅持原則,公正、客觀地開展工作,不得弄虛作假;
(四)嚴格執行保密制度,不得擅自披露相關信息,保守生產經營單位商業秘密和知識產權;
(五)根據本部門、本行業和本地區的安全生產動態和國內外信息,撰寫有關安全生產形勢分析、重大事故調查或事故隱患評估方面的論文、報告或者建議,并報送本級專家庫管理部門;
(六)遵守專家回避制度,接受委托單位提出的正當回避要求;
(七)及時填寫和更新個人信息,記錄和反饋參加工作或活動的情況,積極參與專家年度考評。
四、專家的選聘和調整
第十四條 專家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一)政治立場堅定,熱心安全生產事業,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二)熟悉國家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有關技術標準,具有較高的政策、理論水平,在安全生產領域享有一定聲譽;
(三)具有中高級技術職稱或注冊安全工程師、注冊安全評價師資質(國家專家庫專家應具有高級以上技術職稱);
(四)具有5年以上從事本專業安全生產技術與管理工作經歷,實踐經驗豐富,具有較高的技術業務水平;
(五)能深入現場開展相關業務工作,有較強現場發現、分析和解決事故隱患的能力,有較強參與事故調查分析、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相關檢查、審查等能力;
(六)身體健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第十五條 推選程序:
(一)各級安監部門負責本級專家庫專家推選的組織工作,推選的專家人數應滿足工作需要,專業結構合理;
(二)推選專家可采取專家所在單位推薦、主管業務部門推薦等方式,下級安監部門可以向上一級安監部門推薦專家庫專家;
(三)安監部門對推薦的專家進行資格審核,通過后聘為專家。
第十六條 擬聘專家需向專家庫運行管理機構提交以下材料:
(一)《安全生產專家推薦表》原件(加蓋公章)及電子版;
(二)學歷證書、專業技術職稱證書、職業資格證書的復印件及電子版;
(三)獲獎證書、發表論文及專著等有關材料復印件及電子版;
(四)2寸彩色免冠證件照及電子版。
第十七條 公布與發證:
(一)專家名單確定后,相應安監部門要發文公告,并通過網絡、媒體等形式公布和宣傳;
(二)專家實行聘任制,由相應安監部門發放本級專家庫專家聘任證書;
(三)聘書是專家本人身份的證明,不得轉借。
第十八條 專家調整:
(一)各級安監部門可根據專家考評情況,對本級專家庫專家進行調整;
(二)專家庫中未涉及的行業領域,需要專家時,可以及時增補,對嚴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可以注銷專家資格;
(三)國家專家庫專家每兩年調整一次,每五年換屆一次;
(四)增補的專家需符合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要求。
五、專家的查詢和選用
第十九條 專家查詢:
(一)專家查詢分為基本信息查詢與詳細信息查詢。基本信息包括專家姓名、性別、單位、學歷、職務職稱、擅長的專業領域和工作類型等,詳細信息還包括專家年齡、聯系電話、通訊地址、電子郵箱、工作經歷、學習經歷、學術成果、工作業績、獎勵等;
(二)專家基本信息為公開信息,各級安監部門及企業、公眾均可直接查詢;
(三)專家詳細信息為非公開信息,需由專家庫運行管理機構分級授權查詢。本地區專家庫運行管理機構僅可授權查詢本地區及下轄地區專家庫專家詳細信息,查詢其他地區專家庫專家詳細信息,需向當地專家庫運行管理機構申請。
第二十條 專家選用:
(一)聘用單位可直接通過專家庫管理系統選用專家,也可委托專家庫運行管理機構通過專家庫管理系統選取;
(二)專家庫管理部門指派專家執行任務時,應當通知有關部門、單位和專家本人,專家接到通知后,應如期抵達指定地點執行任務;
(三)根據工作特點、類別、重要程度等因素,可采用隨機抽取、人工選取、隨機抽取與人工選取相結合等方式從專家庫管理系統選取專家;
(四)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從本地區專家庫中選用專家,也可從其他地區專家庫中選用專家。
第二十一條 專家參與安全生產相關工作結束后,聘用單位應及時記錄、評價專家聘用與工作情況,直接錄入或由專家庫運行管理機構錄入專家庫管理系統。
第二十二條 專家所在單位應對專家開展工作給予支持,提供必要條件。專家所開展的工作僅為聘用部門和所咨詢服務單位提供技術支持和決策建議,不具有行政權力,不替代和承擔所咨詢服務單位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第二十三條 各級安監部門應在財政預算中安排專項資金,用于發放專家勞動報酬等相關工作。各地根據實際確定專家勞動報酬發放標準,并為參加搶險救援、事故調查等危險性較大工作的專家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六、專家的交流和培訓
第二十四條 各級安監部門應組織專家開展交流研討、專題調研、專項研究等交流活動。
第二十五條 專家庫運行管理機構應適時組織專家參與網絡在線交流,包括:
(一)專題講座;
(二)針對隱患排查治理中的典型案例開展專家講評,深入解析案例,發表個人觀點與意見建議;
(三)重大災害、近期典型事故、熱點安全問題交流等。
第二十六條 專家交流活動結束后,組織單位要及時記錄專家參與活動的信息,錄入專家庫管理系統。
第二十七條 專家庫運行管理機構應組織專家參加工作流程、法律法規等方面的培訓。在專家庫信息管理系統設立專家學習欄目,提供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標準規范以及最新的安全生產技術等,供專家學習、提高。
七、專家的信息管理
第二十八條 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統一規劃建設全國專家庫管理系統:
(一)專家庫管理系統用于登記、記錄、查詢、統計和修改專家信息、主要活動和業績,并實現專家庫在分級管理基礎上的信息共享、資源共用;
(二)專家庫管理系統具有信息公告、授權登錄、專家查詢、隨機篩選、信息核對、數據統計、資料下載、公眾查詢等功能;
(三)各級安委會或安監部門組建的專家庫(專家組)成員應納入專家庫管理系統,實現網絡化管理。
第二十九條 專家庫管理系統登錄:
(一)專家庫運行管理機構負責本級專家庫管理系統的日常維護與管理,通過指定賬號可登錄系統,進行信息的錄入、統計、維護與更新等;
(二)各級安監部門和企業經專家庫運行管理機構授權后,可登錄系統,進行專家查詢與選取;
(三)進入專家庫的專家在系統中均有對應且唯一的專家編號和指定賬號,可登錄系統更新完善個人信息。
第三十條 專家信息的采集、維護、發布:
(一)專家個人信息采集與發布。新聘專家及調整變更的專家名單確定后,專家庫運行管理機構要及時將專家個人信息錄入專家庫管理系統,由所在專家庫運行管理部門審核,建立專家個人電子信息檔案;
(二)專家個人信息維護。進入專家庫的專家應及時更新完善個人信息資料,并經專家庫運行管理機構審核確認;
(三)專家工作與活動信息采集與審核。專家參與安全生產相關工作及活動的情況信息,由聘用專家和組織活動的單位、專家個人分別提交或錄入專家庫管理系統,并由專家庫運行管理機構核實有關內容。
第三十一條 工作動態信息的采集、發布:
(一)國家和省(區、市)的專家庫專家名單及調整變更信息、下發的相關文件通知、開展的重要活動等重大事項,應及時在相應的安監部門網站上發布;
(二)專家庫運行管理機構應向專家聘用單位和活動組織單位收集相關信息,擬在網站發布的信息需由相應的安監部門審核后發布。
第三十二條 專家庫的信息應當保密,未經專家庫運行管理機構同意,任何單位、人員不得透露。
八、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技術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11月10日發布的《國家安全生產專家組工作規則》同時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