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貫徹執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擬訂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負責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管理工作,建立全縣統一規范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三、負責促進就業工作。擬訂統籌城鄉的就業發展規劃,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規劃勞動力市場,組織落實創業、就業援助工作;完善職業資格制度,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牽頭貫徹實施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會同有關部門貫徹實施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
四、統籌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負責全縣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的落實,貫徹落實全國、全省、全市統一的社會保險關系轉續辦法;負責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政策的落實,逐步提高基金統籌層次;貫徹落實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制度,編制全縣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
五、負責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六、貫徹實施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政策和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調控政策,建立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貫徹落實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有關離退休政策。
七、擬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總體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擬訂事業單位聘用人員合同鑒證辦法并組織實施;貫徹落實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參與人才管理工作;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推行專業技術執業資格制度;負責事業單位崗位設置工作,完善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和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制度;負責實施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工作。
八、負責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和教育培訓工作,負責貫徹落實企業軍隊轉業干部解困和穩定政策,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干部管理服務工作。
九、負責行政機關公務員和政府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人員綜合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國家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的考試錄用、考核、培訓、懲戒和申訴控告等工作;指導、協調縣、鄉鎮行政機關實施國家公務員制度;貫徹落實有關人員調配政策和特殊人員安置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實施國家榮譽制度和政府獎勵制度。
十、負責勞務開發及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一、負責勞動關系協調和勞動保障監察工作。貫徹落實調整勞動關系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并監督實施;組織勞動合同制度的實施,負責全縣企業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的執行;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重大案件;負責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的貫徹落實。
十二、負責國(境)外人才、智力引進工作,負責高層次人才的規劃、選拔、培養和管理,負責相關涉外業務技術合作和人才交流,負責出國(境)培訓工作。
十三、承擔縣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