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北京市安全生產“一崗雙責”暫行規定》政策解讀
近日,市政府印發實施了《北京市安全生產“一崗雙責”暫行規定》(京政發〔2013〕38號)(以下簡稱為《規定》),在全市實行安全生產“一崗雙責”制度。
1、安全生產“一崗雙責”的含義是什么?
市政府在全市實行安全生產“一崗雙責”制度,“一崗”是指領導干部職務對應的崗位,“雙責”是指領導干部既要履行崗位業務工作職責,又要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安全生產“一崗雙責”,是指各級政府及其工作部門領導干部在履行崗位業務工作職責的同時,認真履行本轄區、本部門安全生產工作職責,切實做到主要負責人對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主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和其他負責人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形成全體領導干部齊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全力推動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到位。
2、市政府為什么要制定出臺《規定》?
一是實現首都安全發展的需要。隨著本市經濟社會建設快速發展,安全發展問題得到廣泛關注。2011年市委市政府《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安全生產工作部署進一步加強首都安全生產工作的實施意見》(京發〔2011〕20號)指出,各級黨委、政府在謀劃發展思路時,必須尊重發展規律,堅持速度、質量、效益與安全的有機統一;在制定發展目標時,要充分考慮安全生產因素,不以犧牲安全謀求發展;在推進發展進程中,要始終強調安全這一發展前提。通過實行安全生產“一崗雙責”,明確細化各級政府及其工作部門領導干部的安全生產具體職責,進一步強化安全生產齊抓共管、人人負責抓落實的工作格局,實現首都安全發展。
二是適應首都新形勢的需要。現階段本市正處于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城鄉一體化建設高速發展的特殊時期,經濟發展方式相對粗放,社會管理精細化程度與經濟建設社會發展速度還不相適應,造成安全生產基礎還很薄弱。本市實行安全生產“一崗雙責”,就是要進一步厘清全市各級政府及其部門領導干部的安全生產責任,細化安全生產職責,完善安全生產責任體系,實現“標本兼治、齊抓共管”的安全生產局面,促進各地區、各部門做好安全生產工作。
三是落實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和國家領導人重要指示要求的需要。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要求“深化安全生產管理體制改革,建立隱患排查治理體系和安全預防控制體系,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國家領導人多次強調:安全生產要落實行業主管部門直接監管,安全監管部門綜合監管,地方政府屬地監管,堅持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要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因此,市政府印發實施本市安全生產“一崗雙責”規定,是貫徹落實國家領導人重要講話精神的重要舉措,是建立健全首都安全生產監管責任體系、強化政府安全生產監管工作的有效手段,對于強化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確保首都特大型城市的安全運行是十分必要的。
3、制定出臺《規定》的目的是什么?
一是完善安全生產責任體系。細化各級政府及其部門領導干部的安全生產工作具體內容,建立“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安全生產責任體系,形成安全生產齊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是健全安全生產長效機制。完善落實一崗雙責的工作機制建設,強化政府安全生產監管責任落實,在各領域、各環節推動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最終促進本市安全生產狀況實現根本好轉。
三是實現安全生產標本兼治。強化各級政府及其部門在各項社會管理工作中的安全生產工作職責落實,加強安全生產源頭治理,突出標本兼治,重在治本,有效落實安全生產“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原則。
4、各級政府及其工作部門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生產工作負責人和分管其它工作負責人,承擔的安全生產職責有何區別?
各級政府及其工作部門主要負責人是本地區、本部門(本行業領域,下同)安全生產工作第一責任人,對本行政區域、本部門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各級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分管安全生產工作負責人對分管行業領域、分管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并承擔本行政區域、本部門安全生產工作綜合協調和監督指導的領導責任;各級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其他負責人對分管行業領域內、分管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
5、《規定》在哪些方面有新突破?
本市安全生產“一崗雙責”規定主要有以下五個方面的有新突破。
一是在安全生產標本兼治方面有新突破。目前,一些地區和領域由于低端產業、非法違法經營活動等導致事故隱患突出;一些危險程度高的生產經營領域,市場準入門檻低或許可審批不嚴,造成生產經營場所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等等,由此只靠安全執法檢查不能解決本質問題。《規定》提出了“各級政府及其工作部門領導干部在履行崗位業務工作職責的同時,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同時,將各級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各領導崗位的安全生產職責細化,要求抓好本行業領域涉及安全生產事項的行政許可、標準化等工作,實現安全生產源頭治理、標本兼治,從根本上提升安全生產本質水平。
二是在安全生產齊抓共管方面有新突破。在本市以往的文件中沒有對各地區、各行業領域的每個領導崗位的安全生產工作職責作出具體規定,存在著安全生產職責不清,分工不明的情況。《規定》明確了各級政府及其工作部門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生產工作負責人、其他工作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職責。同時《規定》要求明確領導班子成員及內設機構的安全生產工作具體職責,各部門直屬事業單位以及國有企業也要參照本《規定》執行。因此,有利于形成安全生產齊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三是在安全生產責任追究方面有新突破。在以往的安全生產問責中,均是在事故發生之后對相關責任人員和領導干部追究責任。《規定》首次提出進行安全生產事前問責,即把問責程序啟動在事故發生之前:對各級政府及其部門領導干部不落實安全生產“一崗雙責”制度、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不認真造成不良影響的,監察部門要進行行政問責;同時嚴格落實事后問責:對于安全生產“一崗雙責”履職不到位、因工作失職、瀆職而發生安全事故的,要嚴肅進行責任倒查,依法追究有關人員和領導的責任。安全生產事前問責與事后問責的有機結合,是本《規定》在問責機制上的一大創新。
四是在安全生產長效機制方面有新突破。《規定》明確了安全生產“一崗雙責”監督落實的保證措施,即加強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加強監督檢查,完善考核機制,嚴格安全生產問責,由此保證安全生產“一崗雙責”形成長效機制。
五是在安全生產考核機制方面有新突破。《規定》要求將履行安全生產“一崗雙責”的情況納入各級政府及其部門領導干部要年度述職報告的重要內容,將各級政府及其部門安全生產綜合考核情況作為政府績效考核和領導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內容,并將考核結果作為評先選優和干部選拔任用的重要依據,將安全生產“一崗雙責”融入領導干部述職、考核、評先選優和干部選拔任用的過程之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