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十九條整治措施
為認真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關于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精神,堅持以人民安全為宗旨,牢固樹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堅決杜絕重特大事故、有效防范較大事故、努力減少一般事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云南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等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結合我省實際,制定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以下簡稱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十九條整治措施。一、堅持隱患就是事故,事故就要處理堅持預防為主,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嚴格落實《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2022版)》,精準識別、準確判定、制定方案、落實整改,及時消除各類重大事故隱患。對未及時消除生產安全重大事故隱患的,應當嚴格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七十條、第七十四條、第九十七條、第九十九條、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一十三條等條款進行處理。對未及時消除生產安全重大事故隱患,且發生重大險情未造成人員傷亡的,應當嚴格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相關條款進行提級處理。對存在生產安全重大事故隱患拒不整改的,應當嚴格依據《刑法修正案(十一)》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相關條款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對存在一般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責令立即整改,拒不整改的,應當責令停工整改。二、嚴肅查處建筑市場違法違規行為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部門應當依據《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對存在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及掛靠等行為的,進行嚴肅查處,堅決打擊各類涉證違法行為,杜絕各類假證、掛證、借證、無證上崗作業,切實規范建筑市場行為。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將建筑市場違法違規行為查處情況在本行政區域范圍內及時曝光。各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部門每季度應當將查處情況上報省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云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應當在“云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門戶網站”進行曝光、在“云南省建筑市場監管與誠信平臺”記錄不良行為。同時,推送至省信用信息共享平臺,通過“信用云南”網站依法依規對外公示,實施全網警示;并及時將處罰情況上傳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信息平臺,在全國曝光。對未依法依規查處的,省級、州(市)級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部門應當采取約談、通報、曝光等措施,并依紀依法追究違法違規執法的單位及個人的相應責任。三、嚴格落實建設單位安全生產首要責任對建設單位違法發包、肢解發包,要求施工單位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未提供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等行為的,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云南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等相關條款從嚴從重處罰,在“云南省建筑市場監管與誠信平臺”記錄不良行為,并推送至省信用信息共享平臺,通過“信用云南”網站依法依規對外公示,實施全網警示。四、嚴格落實施工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對施工單位存在以下行為的,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相關條款從嚴從重處罰,在“云南省建筑市場監管與誠信平臺”記錄不良行為,并推送至省信用信息共享平臺,通過“信用云南”網站依法依規對外公示,實施全網警示。(一)轉包、違法分包、掛靠及轉讓出借資質證書的;(二)未建立健全并落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以及制定并實施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的;(三)未按規定要求派駐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管理負責人、安全管理負責人等主要管理人員的;(四)安全生產關鍵崗位人員未通過云南省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平臺錄入考勤信息或者未按要求到崗履職的;(五)未落實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管理和技術措施的,使用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人員從事特種作業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五、嚴格落實監理單位安全生產監理責任對監理單位存在以下行為的,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相關條款從嚴從重處罰,在“云南省建筑市場監管與誠信平臺”記錄不良行為,并推送至省信用信息共享平臺,通過“信用云南”網站依法依規對外公示,實施全網警示。(一)轉包、掛靠及轉讓出借資質證書的;(二)未委派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履行安全生產監理責任的;(三)未對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查的;(四)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未及時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或者暫時停止施工的,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的;(五)未依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的;(六)未嚴格落實云南省監理報告制度等安全生產管理行為的。六、嚴格落實建筑起重機械租賃(產權)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對建筑起重機械的租賃(產權)單位存在以下行為的,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等相關條款從嚴從重處罰,在“云南省建筑市場監管與誠信平臺”記錄不良行為,并推送至省信用信息共享平臺,通過“信用云南”網站依法依規對外公示,實施全網警示。(一)未按照規定辦理備案、登記、注銷手續的;(二)出租屬國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三)出租超過安全技術標準或者制造廠家規定的使用年限的;(四)出租經檢驗達不到安全技術標準規定的;(五)出租沒有齊全有效的安全保護裝置的;(六)未按照規定開展定期檢驗的;(七)出租沒有完整安全技術檔案,未建立建筑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的。七、嚴格落實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對建筑起重機械的安裝(拆卸)單位存在以下行為的,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等相關條款從嚴從重處罰,在“云南省建筑市場監管與誠信平臺”記錄不良行為,并推送至省信用信息共享平臺,通過“信用云南”網站依法依規對外公示,實施全網警示。(一)未按照規定編制專項方案,未按方案實施的;(二)未檢查建筑起重機械及現場施工條件的;(三)未組織安全施工技術交底并簽字確認的;(四)未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五)未建立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檔案的;(六)未按規定辦理告知手續的。八、嚴格落實建筑起重機械使用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對建筑起重機械使用單位存在以下行為的,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等相關條款從嚴從重處罰,在“云南省建筑市場監管與誠信平臺”記錄不良行為,并推送至省信用信息共享平臺,通過“信用云南”網站依法依規對外公示,實施全網警示。(一)未設置相應的設備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的設備管理人員的;(二)未指定專職設備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檢查的;(三)擅自在建筑起重機械上安裝非原制造廠制造的標準節和附著裝置的;(四)未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周圍環境以及季節、氣候的變化,對建筑起重機械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的;(五)未制定應急救援預案的;(六)建筑起重機械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未立即停止使用的;(七)建筑起重機械在驗收前未經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監督檢驗合格的;(八)施工現場有多臺塔式起重機作業時,未組織制定并實施防止塔式起重機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九、嚴格落實建筑起重機械檢驗檢測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對建筑起重機械檢驗檢測單位存在以下行為的,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等相關條款從嚴從重處罰,應當會同市場監管部門實施聯合懲戒,通過“信用云南”網站依法依規對外公示,實施全網警示。(一)未經核準或者超出核準范圍、使用未取得相應資格的人員從事檢驗、檢測的;(二)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檢驗、檢測的;(三)出具虛假的檢驗、檢測結果和鑒定結論或者檢驗、檢測結果和鑒定結論嚴重失實的;(四)發現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未及時告知相關單位,并立即向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報告的;(五)從事有關特種設備的生產、經營活動的。十、加強靈活用工人員安全管理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將靈活用工人員納入本單位從業人員安全生產統一管理,履行安全生產保障責任。嚴禁非專業靈活用工人員從事危險作業,嚴格控制危險崗位靈活用工人員數量,減少危險作業領域靈活用工人員,堅決杜絕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不合格的靈活用工人員上崗作業。按照“誰使用、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因靈活用工人員教育培訓不到位等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云南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等相關條款從嚴從重處罰,在“云南省建筑市場監管與誠信平臺”記錄不良行為,并推送至省信用信息共享平臺,通過“信用云南”網站依法依規對外公示,實施全網警示。十一、嚴格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條件管理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對發生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且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在云南省行政區域范圍內不得參與新的招投標活動。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條件合格后,應當逐級向屬地行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復核,經省級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核準通過后,方可在云南省行政區域范圍內參與新的招投標活動。對發生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除從嚴從重處罰之外,應當將處理結果在全省范圍內進行通報,并在“云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門戶網站”曝光。對發生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將處罰情況通報發展改革、應當急管理、市場監管、稅務等有關部門進行聯合懲戒。對省外入滇生產經營單位的處罰結果應當抄送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和企業工商注冊地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十二、嚴格生產經營單位評優懲戒管理加強建筑施工工地標準化建設。對發生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工程項目,該工程項目當年度不得申報云南省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工地和云南省工程質量管理標準化示范項目,不得參與各類住房城鄉建設領域試點、示范工作,不得參與云南省優質工程獎等評先評優活動。對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取消生產經營單位本年度云南省范圍內所有評優資格,且事故項目一律不得參加任何評優活動。十三、嚴格生產經營單位資質懲戒管理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應當對其依法實施以下資質管理措施,在“云南省建筑市場監管與誠信平臺”記錄不良行為,并推送至省信用信息共享平臺,通過“信用云南”網站依法依規對外公示,實施全網警示。(一)發生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紅牌警示1年;(二)發生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紅牌警示2年;(三)發生重大及以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降低生產經營單位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四)對省外入滇生產經營單位的資質懲戒結果應當抄送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和生產經營單位工商注冊地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十四、嚴格個人資格懲戒管理對發生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責任人,應當嚴格按照《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應急管理部關于加強建筑施工安全事故責任企業人員處罰的意見》(建質規〔2019〕9號)從嚴從重處罰。對不履行安全生產職責、造成事故特別是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等,應當依法依規納入建筑施工領域安全生產不良信用記錄和安全生產誠信“黑名單”,并推送至省信用信息共享平臺,通過“信用云南”網站依法依規對外公示,實施全網警示。對發生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項目責任人員,項目建設期內不得參與云南省住房城鄉建設領域范圍內所有評優評先活動。對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項目責任人員,十年內不得參與云南省住房城鄉建設領域范圍內所有評優評先活動。十五、嚴格落實“安全日志”管理在建工程項目施工企業和監理單位應當嚴格落實云南省“安全日志”制度,嚴格落實安全教育培訓制度,將在建工程項目每日危大工程、重大危險源、安全隱患排查整治等9個方面安全生產管理落實到位,責任壓實到人,及時發現、整改、消除各類安全隱患。對施工企業、監理單位不落實或者落實不到位的,屬地監管部門應當采取約談、曝光、通報等措施督促落實到位;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應當取消項目所有評優資格,并實行掛牌督辦,直至整改到位,在“云南省建筑市場監管與誠信平臺”記錄不良行為,并推送至省信用信息共享平臺,通過“信用云南”網站依法依規對外公示,實施全網警示。十六、嚴格實行差異化管理對發生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地區,云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應當加大行政執法檢查力度和督查頻次;對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或者一般生產安全事故多發頻發的地區,云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應當采取周調度、月督導、駐點幫扶等措施,實行掛牌督辦,并致函屬地政府嚴格落實安全生產監管責任;對未發生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地區,云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可減少行政執法檢查和督查頻次。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重點加強對近3年內發生過生產安全事故、近2年內受過安全生產行政處罰、查證屬實被投訴舉報上一年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生產經營單位的執法和督查檢查力度。十七、嚴格行業監管部門管理加強質量安全監管機構及監督人員的管理,應當按規定配齊配強監督人員,壓實監管責任,對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機構工作人員存在以下行為的,堅持一案雙查,將線索移送紀檢監察機關,依法依規進行處理,并在全省范圍內進行通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未按規定定期組織對建設項目各責任主體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的;(二)檢查中發現工程項目施工現場存在生產安全重大事故隱患未責令整改的;(三)在涉及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十八、嚴格落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堅持違法失職追責、依法盡職免責。生產經營單位已全面落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且全部履行了安全生產管理法定職責,因從業人員擅自違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忽視警告或者冒險蠻干等違法違規行為而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可以建議免予追究生產經營單位事故責任。十九、嚴格落實安全生產隱患舉報獎勵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設立并公布舉報電話、電子郵箱等聯系方式,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舉報受理、核查、處理、督辦、移送、答復、統計、報告等制度,嚴格按照《云南省安全生產領域舉報獎勵辦法》(云應急規〔2022〕1號),鼓勵房屋市政工程生產經營單位一線從業人員舉報重大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切實發揮安全生產隱患舉報的社會監督作用。
資料:云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信息員:馬楊濤編輯:郭晨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