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力名稱
對生產經營單位有未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處罰
權力類別
行政處罰
責任主體
海拉爾區應急管理局
設定依據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14年修正本) 第九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四)未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
責任事項
1.立案責任:發現生產經營單位有未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厲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聽取當事人辯解陳述并作記錄。執法人員應當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查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通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54.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追責情形及追責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八十七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法定安全生產條 件的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予以批準或者驗收通過的; (二)發現未依法取得批準、驗收的單位擅自從事有關活動或者接到舉報后不予取締或者不依法予以處理的; (三)對已經依法取得批準的單位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發現其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 件而不撤銷原批準或者發現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四)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重大事故隱患,不依法及時處理的。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有前款規定以外的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六十二條 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