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總則
(一)編制目的
建立健全與經濟、社會、城市發展相適應的統一指揮、功能齊全、反應敏感、運轉高效的應急體系,切實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處置突發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預防和減少突發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損害,保障公眾的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城市安全和社會穩定,促進和諧社會的建立。
(二)編制依據
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山東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濟南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試行)》、《濟南市歷下區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試行)》的有關規定,制定本預案。
(三)分類分級
本預案所稱突發公共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生態環境破壞和嚴重社會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緊急事件。
根據突發公共事件的發生過程、性質和機理,突發公共事件主要分為以下四類:
1、自然災害。主要包括水旱災害,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地質災害,生物災害和森林火災等。
2、事故災難。主要包括工商貿等企業的各類安全事故,交通運輸事故,公共設施和設備事故,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等。
3、公共衛生事件。主要包括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職業危害,動物疫情,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會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襲擊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經濟安全事件,涉外突發事件和群體性事件等。 上述各類突發公共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關聯的,某類突發公共事件可能和其他類別的事件同時發生,或引發次生、衍生事件,應當具體分析,統籌應對。
各類突發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質、嚴重程度、可控性和影響范圍等因素,一般分為四級:ⅰ級(特別重大)、ⅱ級(重大)、ⅲ級(較大)和ⅳ級(一般)。具體分級標準見附件一。
(四)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指導預防和處置發生在我轄區的各類突發公共事件。
(五)工作原則
以人為本,預防為主;統一領導,分級負責;依法規范,加強管理;屬地管理,條塊結合;快速反應,靠前處置;資源整合,信息共享;依靠科技,協同應對。
(六)應急預案體系
全區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體系包括:
1、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總體應急預案是我轄區應急預案體系的總綱,是我轄區應對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規范性文件,由辦事處制定并公布實施。
2、突發公共事件專項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主要是辦事處及其有關部門為應對某一類型或某幾種類型突發公共事件而制定的涉及數個部門職責的應急預案,由行政辦、安監科牽頭編制,報辦事處批準后實施。
3、突發公共事件地方應急預案。具體包括:各街道辦事處的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上述預案在區政府的領導下,按照分類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由各街道辦事處分別制定。各街道辦事處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報區政府備案。
4、企事業單位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的應急預案。
各類預案應當根據實際情況變化,由制定單位及時修訂;專項預案和部門預案構成種類也要按職責分工不斷予以補充、完善。
二、組織體系
(一)領導機構
辦事處是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領導機構。在主任的領導下,通過主任辦公會議研究、決定和部署轄區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研究確定轄區應對突發公共事件重大決策和指導意見;審定轄區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負責突發公共事件的組織指揮和處置;分析總結轄區的年度突發公共事件應對工作。
各街道辦事處應急領導機構及其職責可參照本預案,結合各自實際予以確定。
(二)辦事機構
行政辦公室是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的辦事機構,設應急管理值班室。主要職責是:履行值守應急、信息匯總和綜合協調職責,發揮運轉樞紐作用;負責接收和辦理向辦事處和區政府報送的緊急重要事項;完成辦事處領導及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
行政辦公室設突發公共事件處置指揮中心,公安派出所設備用指揮中心。
(三)指揮機構
1、專項應急指揮機構
整合和規范轄區與各類突發公共事件處置有關的領導小組、指揮部等,建立健全各類突發公共事件專項指揮機構。
各突發公共事件專項指揮機構分別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具體負責相關類別突發公共事件的防范和處置工作。主要職責是:負責相關類別的突發公共事件專項和部門應急預案的起草與實施,貫徹落實區政府有關決定事項;及時向區政府報告重要情況和建議;負責相關突發公共事件的預防預警、應急演練、信息發布、應急保障和宣傳培訓等工作;完成區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2、現場指揮部
對發生的較大以上級別(ⅲ級)的突發公共事件,根據處置需要可設立現場指揮部。總指揮由主任或分管副主任擔任,副總指揮由分管副主任或行政辦公室主任及事件主管部門負責人擔任,成員由相關部門負責人及專家組成。主要職責是:現場指揮應急處置工作;確定應急救援的實施方案、警界區域、安全措施;及時向區委、區政府匯報有關情況;根據實際情況指揮救援隊伍實施救援;負責對事態的監測與評估。
現場指揮部可根據實際需要,下設辦公室和若干行動小組,具體負責承辦相關工作。
三、運行機制
(一)預測與預警
1、信息的監測預報
各級各類突發公共事件專項指揮機構,街道辦事處根據各自的職責分工,完善預測預警機制,及時收集、分析、匯總本部門或本系統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信息,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要建立健全監測網絡,及時獲取預警信息;對常規監測信息進行匯總、分析;對突發事件征兆動態信息進行收集、匯總和分析,實行實時監測,及時上報區政府并通報給相關部門。
2、預警級別
根據預測分析結果,對可能發生和可以預警的突發公共事件進行預警。預警級別依據突發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緊急程度和發展勢態,一般劃分為四級:ⅰ級(特別嚴重)、ⅱ級(嚴重)、ⅲ級(較重)和ⅳ級(一般),依次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表示。
(二)應急響應
1、信息報告
各社區居委會和駐區各單位,要及時掌握突發公共事件信息。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后,要立即如實向辦事處報告,并在1小時內書面報告詳細情況。特殊情況下,事發地有關單位值班人員可直接向辦事處報告。報告內容主要包括時間、地點、信息來源、事件性質、影響范圍、事件發展趨勢和已經采取的措施等。應急處置過程中,要及時續報有關情況。
行政辦公室要及時匯總上報突發公共事件的重要信息和情況。對接報的突發公共事件,在報請辦事處領導同意后,要及時上報區政府。同時,將上級領導和辦事處領導的批示意見及時傳達給有關居委會或部門,并跟蹤反饋落實情況。
2、先期處置
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后,街道辦事處或部門要根據現場實際情況,組織指揮應急隊伍和有關單位進行先期處置。同時按照有關預案的規定,確定或預測事件類型、危害程度和可能達到的級別,及時向區政府報告。
先期處置的主要任務是開展警戒、疏散群眾、救治傷員、排除明顯險情、控制事態發展等工作。
3、分級響應
一般突發公共事件(ⅳ級):由區政府啟動應急預案,負責應急事件的處置工作。必要時,申請市級相關專項應急指揮機構派員赴現場進行指導,或派出救援力量和專業技術人員協助處置。
較大(ⅲ級)突發公共事件:由區政府啟動區級應急預案,對突發事件實施先期處置,控制事態發展。同時,報市政府或有關突發公共事件專項指揮機統一組織下,組織實施應急處置工作。
重大(ⅱ級)和特別重大(ⅰ級)突發公共事件:由區政府啟動區級應急預案,對突發事件實施先期處置,控制事態發展。同時,報請市政府,在上級應急領導機構統一指揮下,開展處置工作。
4、基本響應程序
(1)當確認突發公共事件即將或已經發生時,街道辦事處或部門應立即做出響應,按照“統一指揮、屬地為主、專業處置”的要求,成立現場指揮部,指揮協調公安、交警、消防和醫療急救等部門應急隊伍先期開展救援行動,組織、動員和幫助群眾開展防災、減災和救災工作。
(2)現場指揮部應維護好事發地區治安秩序,做好交通保障、人員疏散、群眾安置等各項工作,盡全力防止緊急事態的進一步擴大。及時掌握事件進展情況,隨時向上級應急領導機構報告。同時結合現場實際情況,盡快研究確定現場應急事件處置方案。
(3)現場指揮部應隨時跟蹤事態的進展情況,一旦發現事態有進一步擴大的趨勢,并可能超出自身的控制能力,應立即向上級應急管理部門報告,請求協助調配其他應急資源參與處置工作。同時向事件可能波及的地區通報有關情況,并按有關規定向社會發出預警。
(4)與突發公共事件有關的各單位和部門,應主動向現場指揮部和參與事件處置的相關部門提供與應急處置有關的基礎資料,盡全力為實施應急處置、開展救援等工作提供各種便利條件。
(5)發生涉外突發公共事件時,報請區外經貿局等相關部門應根據應急處置工作的需要和職責分工,派人參與現場指揮部工作,并負責承辦相關事項。
5、擴大應急
對按規定由我轄區負責處置的突發公共事件,如果事態進一步擴大,預計憑我轄區現有應急資源難以實施有效處置,或突發公共事件已經升級,超出我轄區自身控制能力和處置權限,經請示辦事處領導同意,及時向區政府報告并請求支援。
6、社會動員
突發公共事件社會動員是指應對突發公共事件時,社區居委會、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在政治、經濟、科技、教育等方面統一組織的動員準備、實施和恢復活動。
依據突發公共事件的危險程度、波及范圍、人員傷亡等情況,確定社會動員的等級。在啟動地區應急處置預案時,要向社會公眾發布信息,實施現場動員,提供有關保障,組織人員疏散、隱蔽和隔離等。部分地區的社會動員,街道辦事處報請區政府批準后實施。
7、應急結束
突發公共事件處置工作已基本完成,次生、衍生和事件危害被基本消除后,由發布預警信息的機構發布解除預警信息,應急處置工作即告結束。
(三)后期處置
1、善后處理
善后處理工作在辦事處統一領導下,由辦事處負責組織實施。
要積極穩妥、深入細致地做好善后處理工作。對突發公共事件中的傷亡人員、應急處置工作人員,以及緊急調集、征用有關單位及個人的物資,要按照規定給予撫恤、補助或補償,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辦事處按照規定及時調撥救助資金和物資,并做好疫病防治和環境污染消除工作,盡快恢復災區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秩序。
2、社會救助
突發公共事件預警或發生后,社會事務科要立即會同有關部門,妥善安置受災群眾,及時組織救災物資和生活必需品的調撥,保障群眾基本生活。同時,對損失情況進行評估,并逐戶核實等級,積極組織實施救助工作。
紅十字會、慈善協會等社會公益組織,應及時啟動社會募捐機制,動員社會各界提供援助,在各自工作范圍內開展救濟救災工作。
3、調查和總結
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后,按照處置權限,要依法對突發公共事件進行調查,及時確定事件性質、原因和責任,提出整改措施。屬于責任事件的,對責任主體提出處理意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責任。
突發公共事件處置結束時,街道辦事處和部門,根據對突發公共事件的全面調查、評估和處置結果,總結經驗教訓,提出改進工作的要求和建議,發送有關單位認真落實。
四、應急保障
辦事處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和相關預案做好突發公共事件的應對工作,同時根據總體預案切實做好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人力、物力、財力、交通運輸、醫療衛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證應急救援工作的順利進行。
(一)指揮系統技術保障
行政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建立應急指揮系統,以滿足處置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要求。主要包括:有線通信系統、無線指揮調度系統、圖象監控系統、信息報送系統、移動指揮系統等。
(二)工程搶險裝備保障
辦事處有關部門和單位根據自身應急救援業務需要,采取平戰結合的原則,配備現場救援和工程搶險裝備,建立相應的維護、保養和演練制度,保障各類災難事件的搶險和救援。
街道辦事處設立應急器材庫,配備配齊了各類應急器材,儲備了各類物資裝備。
轄區各突發公共事件專項指揮機構,負責建立大型救援和工程搶險裝備信息數據庫,明確裝備的類型、數量、性能和存放位置,建立相應的維護、保養、演練和調用制度。
(三)應急隊伍保障
1、專業應急隊伍
公安、消防、市政、醫療急救等專業隊伍,是突發公共事件處置的基本力量;地震救援、防洪搶險、事故救援等專業隊伍,是突發公共事件處置的骨干力量; 駐區部隊和民兵預備役部隊是突發公共事件處置的后備力量
2、社區和志愿者應急隊伍
健全社會動員機制,充分發揮機關、企事業單位、社區、非政府組織等社會力量,組建具有一定救援知識和技能的志愿者隊伍,以在第一時間減少損失。
對志愿者隊伍的組織、裝備、培訓、演練、救援行動人身保險等問題,由各街道辦事處和相關部門給予支持和幫助
3、應急隊伍調動
一般(ⅳ級)和較大(ⅲ級)突發公共事件發生時,由街道辦事處按照預案調動相應的應急隊伍進行處置。
4、應急隊伍演練
各類應急隊伍要結合本單位的工作和生產積極開展專業技能培訓和演練,并根據應急預案進行短期脫產訓練。
根據上級應急領導機構的要求,辦事處應急領導機構要定期組織跨部門、跨行業的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演練,檢驗隊伍的快速反應能力,提高各部門之間協調配合和現場處置能力,實現對突發公共事件管理的制度化和規范化。
(四)財力保障
根據有關規定,辦事處財政所要在年度預算中以適當比例安排政府預備費,作為公共財政應急儲備資金,優先用于突發公共事件的處置工作。同時,設立應急專項資金并建立快速撥付機制,確保突發公共事件處置工作的順利進行。應急指揮信息化建設、日常維護、隊伍培訓、演練、科研等經費,由相關部門納入年度計劃投資和預算,按規定程序申報解決。
鼓勵自然災害易發地區的公民、法人單位和其他組織購買財產和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從事高風險經營活動的企業應當購買財產保險,并為其員工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鼓勵公民、法人及其他社會組織為應對突發公共事件提供資金援助。
(五)物資保障
行政辦是應急物資儲備的綜合管理部門,具體負責重要物資及群眾生活必需品的應急儲備和供應工作。
藥品(含醫療器械)的應急儲備和供應由區衛生局負責。
(六)醫療衛生保障
由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負責組建醫療衛生應急專業技術隊伍,準確掌握急救資源狀況,建立動態數據庫,明確醫療救治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資源分布、救治能力和專長等情況,全面提高公共衛生管理和緊急救治能力。
當發生突發公共事件時,根據“分級救治”原則,按照現場搶救、院前急救、專科治療等階段,由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負責調動醫療衛生應急專業技術隊伍,及時赴現場開展醫療救治、疾病預防控制等衛生應急工作。必要時,組織動員紅十字會等社會衛生力量參與醫療衛生救助工作。
(七)人員防護保障
人防站要結合公園、廣場等公共設施建設,規劃足夠的突發公共事件人員避難場所。
各級各部門要建立和完善緊急疏散管理辦法和程序,明確各級責任人,確保在緊急情況下公眾安全、有序的轉移或疏散。 街道辦事處和有關部門,要為涉險人員和應急救援人員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護裝備,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嚴格按照程序開展應急救援工作,確保人員安全。
(八)基本生活保障
街道辦事處做好受災群眾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確保受災群眾有飯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處、有病能得到及時醫治。
(九)治安保障
區公安分局、交警大隊要建立警力分布動態數據庫,制定維護治安秩序、實行警戒和交通管制的警力集結、布控、執勤等工作方案,加強對重點地區、重點場所、重點人群、重要物資設備的保護。
五、監督管理
(一)預案演練
街道辦事處和相關部門負責制定專項或部門預案演練方案并組織實施。
應急演練包括準備、實施和總結三個階段。通過應急演練,培訓隊伍、落實崗位責任制、檢驗協同能力、熟悉指揮機制和處置程序,了解資源需求情況,評價應急準備狀態,檢驗預案的可行性,進一步完善和改進預案。
(二)宣傳和培訓
1、宣傳教育
行政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應急突發公共事件宣傳教育規劃,編印各類突發公共事件通俗讀本。
街道辦事處、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社區居委會和村委會,負責組織本單位、本地區人員的法律法規和預防、避險、自救、互救等常識的宣傳教育工作。
各學校負責組織在校學生的應急知識宣傳教育工作。
要充分利用廣播、報紙、電視、網絡等媒體,開展應急宣傳教育工作,增強公眾的憂患意識和社會責任意識,學習掌握應急基本知識和技能。
2、培訓
行政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對管理人員的培訓。培訓內容主要是突發公共事件的預防、應急指揮、綜合協調等,以提高管理人員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知識水平和能力。
3、責任與獎懲
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實行行政領導負責制和責任追究制。
對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對遲報、謊報、瞞報和漏報突發公共事件重要情況或者應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職、瀆職行為的,依法對有關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附則
本預案由辦事處制定,由行政辦公室負責解釋與組織實施。
辦事處根據實際情況的變化,及時修訂本預案。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附件:1、突發公共事件分級標準
附件1:
突發公共事件分級標準
根據《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情況,現將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業已制定公布的各類突發公共事件分級標準予以匯總,作為本區突發公共事件信息報送和分級處置的依據。對目前尚未作出具體規定的較大、一般水旱災害、生物災害和社會安全事件的分級標準,待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發布后,再進行匯總補充。
一、自然災害類
(一)水旱災害
1、特別重大水旱災害包括:
(1)一個流域發生特大洪水,或多個流域同時發生大洪水;
(2)大江大河干流重要河段堤防發生決口;
(3)重點大型水庫發生垮壩;
(4)洪水造成鐵路繁忙干線、國家高速公路網和主要航道中斷,48小時無法恢復通行;
(5)多個省(區、市)發生特大干旱;
(6)多個大城市發生極度干旱。
2、重大水旱災害包括:
(1)一個流域或其部分區域發生大洪水;
(2)大江大河干流一般河段及主要支流堤防發生決口或出現重大險情;
(3)數省(區、市)多個市(地)發生嚴重洪澇災害;
(4)一般大中型水庫發生垮壩或出現對下游安全造成直接影響的重大險情;
(5)洪水造成鐵路干線、國家高速公路網和航道通行中斷,24小時無法恢復通行;
(6)數省(區、市)多個市(地)發生嚴重干旱,或1(區、市)發生特大干旱;
(7)多個大城市發生嚴重干旱,或大中城市發生極度干旱。
(二)氣象災害
1、特別重大氣象災害包括:(1)特大暴雨、大雪、沙塵暴、臺風等極端天氣氣候事件影響重要城市和50平方公里以上較大區域,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5000萬元以上經濟損失的氣象災害;
(2)1個或多個省(區、市)范圍內將出現極端天氣氣候事件或極強災害性天氣過程,并會造成特大人員傷亡和巨大經濟損失的氣象災害;
(3)在其他國家和地區發生的可能對我國經濟社會產生重大影響的極端天氣氣候事件。
2、重大氣象災害包括:
(1)暴雨、冰雹、大雪、寒潮、沙塵暴、大風和臺風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經濟損失的氣象災害;
(2)對社會、經濟及群眾生產、生活等造成嚴重影響的高溫、熱浪、干熱風、干旱、大霧、低溫、霜凍、雷電、下擊暴流等氣象災害;
(3)因各種氣象原因,造成機場、港口、國家高速公路網線路連續封閉12小時以上的。
3、較大氣象災害包括:
(1)因災死亡人口3至10人;
(2)因災緊急轉移安置人口5000人以下的;
(3)因災倒塌房屋1000至5000間;
(4)縣(市)區行政區域內農作物絕收面積占播種面積的10%至20%的;
(5)直接經濟損失100萬至1000萬的。
4、一般氣象災害:
受災損失未達到較大標準的災害為一般氣象災害。
(三)地震災害
1、特別重大地震災害包括:
(1)造成300人以上死亡,直接經濟損失占該省(區、市)上年國內生產總值1%以上的地震;
(2)發生在人口較密集地區7.0級以上地震。
2、重大地震災害包括:
(1)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經濟損失的地震;
(2)發生在人口較密集地區6.5—7.0級地震。
3、較大地震災害包括:
(1)造成2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經濟損失的地震;
(2)發生在人口較密集地區6.0—6.5級地震。
4、一般地震災害包括:
(1)造成2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經濟損失的地震;
(2)發生在人口較密集地區5.0—6.0級地震。
(四)地質災害
1、特別重大地質災害包括:(1)因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縫等災害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的地質災害;
(2)受地質災害威脅,需轉移人數在1000人以上,或潛在可能造成的經濟損失在1億元以上的災害險情;
(3)因地質災害造成大江大河支流被阻斷,嚴重影響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2、重大地質災害包括:
(1)因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縫等災害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因災害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地質災害;
(2)受地質災害威脅,需轉移人數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潛在經濟損失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災害險情;
(3)造成鐵路繁忙干線、國家高速公路網線路、民航和航道中斷,或嚴重威脅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有重大社會影響的地質災害。
3、較大地質災害包括:
(1)受災害威脅,需搬遷轉移人數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的地質災害險情;
(2)受災害威脅,潛在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的地質災害險情;
(3)因災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地質災害;
(4)因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地質災害災情。
4、一般地質災害包括:
(1)受災害威脅,需搬遷轉移人數在100人以下的地質災害險情;
(2)受災害威脅,潛在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下的地質災害險情;
(3)因災死亡3人以下的地質災害;
(4)因災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下的地質災害災情。
(五)生物災害
1、特別重大生物災害包括:
在2個以上省(區、市)病蟲鼠草等有害生物暴發流行,或新傳入我國的有害生物在2個以上省(區、市)內發生,或在1個省(區、市)內2個以上市(地)發生,對農業和林業造成巨大危害的生物災害。
2、重大生物災害包括:
(1)因蝗蟲、稻飛虱、水稻螟蟲、小麥條銹病、草地螟、草原毛蟲、松毛蟲、楊樹食葉害蟲和蛀干類害蟲等大面積成災并造成嚴重經濟損失的生物災害;
(2)新傳入我國的有害生物發生、流行,對農業和林業生產等造成嚴重威脅的生物災害。
(六)森林火災
1、特別重大森林火災包括:(1)受害森林面積超過1000公頃、火場仍未得到有效控制;(2)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造成重大影響和財產損失的森林火災;
(3)距重要軍事目標和大型軍工、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不足1公里的森林火災;
(4)嚴重威脅或燒毀城鎮、居民地、重要設施和原始森林的。
2、重大森林火災包括:
(1)連續燃燒超過72小時沒有得到控制的森林火災;
(2)受害森林面積超過300公頃以上、1000公頃以下;
(3)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森林火災;
(4)威脅居民地、重要設施和原始森林。
3、較大森林火災包括:
受災森林面積在一公頃以上不足一百公頃的。
4、一般森林火災包括:
受災森林面積不足一公頃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
二、事故災難類
(一)安全事故
1、特別重大安全事故包括: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蹤),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或100人以上中毒(重傷),或需要緊急轉移安置10萬人以上的安全事故;
(2)國內外民用運輸航空器在我市發生的墜機、撞機或緊急迫降等情況導致的特別重大飛行事故;
(3)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水上突發事件,或水上保安事件;
(4)鐵路繁忙干線、國家高速公路網線路遭受破壞,造成行車中斷,經搶修48小時內無法恢復通車;
(5)造成區域電網減供負荷達到事故前總負荷的30%以上,或造成重要政治、經濟中心城市減供負荷達到事故前總負荷的50%以上;或因重要發電廠、變電站、輸變電設備遭受毀滅性破壞或打擊,造成區域電網大面積停電,減供負荷達到事故前的20%以上,對區域電網、跨區電網安全穩定運行構成嚴重威脅;
(6)城市5萬戶以上居民供氣或供水連續停止48小時以上的事故;
(7)造成特別重大影響或損失的特種設備事故;
(8)大型集會和游園等群體性活動中,因擁擠、踩踏等造成30人以上死亡的事故。
2、重大安全事故包括: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經濟損失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事故,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傷),或需緊急轉移安置5萬人以上、10萬人以下的事故;
(2)國內外民用運輸航空器在我國境內發生重大飛行事故;
(3)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發事件或水上保安事件;
(4)鐵路繁忙干線、國家高速公路網線路遭受破壞,或因災嚴重損毀,造成通行中斷,經搶修24小時內無法恢復通車;
(5)造成跨區電網或區域電網減供負荷達到事故前總負荷的10%以上、30%以下,或造成重要政治、經濟中心城市減供負荷達到事故前總負荷的20%以上、50%以下;
(6)造成重大影響和損失的通信、信息網絡、特種設備事故和城市軌道、道路交通、大中城市供水、燃氣設施供應中斷,或造成3萬戶以上居民停水、停氣24小時以上的事故;
(7)大型集會和游園等群體性活動中,因擁擠、踩踏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事故;
(8)其他一些無法量化但性質嚴重,對社會穩定、經濟建設造成重大影響的事故。
3、較大安全生產事故包括:
(1)一次死亡3—9人的安全事故;
(2)重傷10至49人的安全事故;
(3)直接經濟損失100萬以上、不足300萬元(鐵路、水運、礦山、水利、電力等為100萬元以上、不足500萬元)的事故。
4、一般安全生產事故包括:
(1)一次死亡1—2人的安全事故;、
(2)重傷3至9人的安全事故;
(3)直接經濟損失100萬以下的各類安全事故。
(二)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故
1、特別重大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故包括:(1)發生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重傷),或因環境事件需疏散、轉移群眾5萬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或區域生態功能嚴重喪失,或瀕危物種生存環境遭到嚴重污染,或因環境污染使當地正常的經濟、社會秩序受到嚴重影響,或1、2類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圍嚴重輻射污染后果的;
(2)因環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斷的污染事故;
(3)因危險化學品(含劇毒品)生產和貯運中發生泄漏,嚴重影響人民群眾生產、生活的污染事故;
(4)高致病病毒、細菌等微生物在實驗室研究過程中造成的特大污染事故;
(5)轉基因生物對人類、動物、植物、微生物和生態系統構成嚴重威脅,或造成高度侵襲性、傳染性、轉移性、致病性和破壞性的災害;
(6)盜伐、濫伐、聚眾哄搶森林、林木數量達5000立方米(幼樹25萬株)以上的事件,毀林開墾、亂占林地、非法改變林地用途屬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林地1500畝以上,屬其他林地3000畝以上的事件。
2、重大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故包括:
(1)發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區域生態功能部分喪失或瀕危物種生境受到污染;或因環境污染使當地經濟、社會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疏散轉移群眾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的;或1、2類放射源丟失、被盜或失控;
(2)因環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庫等水域大面積污染,或縣級以上城鎮水源地取水中斷的污染事故;
(3)盜伐、濫伐、聚眾哄搶森林、林木數量達1000-5000立方米(幼樹5萬-25萬株)的事件,毀林開墾、亂占林地、非法改變林地用途屬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林地500-1500畝,屬其他林地1000-3000畝的事件;
(4)對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和風景名勝區造成重大直接經濟損失的環境污染事故,或資源開發造成嚴重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可能導致主要保護對象或其棲息地遭受毀滅性破壞,或直接威脅當地群眾生產、生活和游客安全的事故;
(5)由于自然、生物、人為因素造成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種群大批死亡或可能造成物種滅絕事件;
(6)進口再生原料嚴重環保超標和進口貨物嚴重核輻射超標或含有爆炸物品的事件;
(7)非法傾倒、埋藏劇毒危險廢物事件。
3、較大環境事件包括:
(1)發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傷)50人以下;
(2)因環境污染造成跨地級行政區域糾紛,使當地經濟、社會活動受到影響;
(3)3類放射源丟失、被盜或失控。
4、一般環境事件包括:
(1)發生3人以下死亡;
(2)因環境污染造成跨縣級行政區域糾紛,引起一般群體性影響的;
(3)4、5類放射源丟失、被盜或失控。
三、公共衛生事件類
(一)公共衛生事件
1、特別重大公共衛生事件包括: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發生,疫情有擴散趨勢;
(2)發生傳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疫情有擴散趨勢;
(3)發生新傳染病,或我國尚未發現的傳染病發生或傳入,并有擴散趨勢;或發現我國已消滅傳染病重新流行;
(4)發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丟失事件;
(5)發生跨地區(香港、澳門、臺灣)、跨國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的;
(6)其他危害特別嚴重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2、重大公共衛生事件包括:
(1)在1個縣(市)范圍內,1個平均潛伏期內發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相關聯的疫情波及2個以上的縣(市);
(2)腺鼠疫發生流行,在1個市(地)范圍內,1個平均潛伏期內多點連續發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圍波及2個以上市(地);
(3)發生傳染性非典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4)霍亂在1個市(地)范圍內流行,1周內發病3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2個以上市(地),有擴散趨勢;
(5)乙類、丙類傳染病疫情波及2個以上縣(市),1周內發病水平超過前5年同期平均發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國尚未發現的傳染病發生或傳入,尚未造成擴散;
(7)發生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擴散到縣(市)以外的地區;
(8)發生重大醫源性感染事件;
(9)預防接種或群體預防性用藥出現人員死亡事件;
(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數超過100人并出現死亡病例,或出現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1)一次發生急性職業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2)境內外隱匿運輸、郵寄烈性生物病原體、生物毒素造成我境內人員感染或死亡的;
(13)其他危害嚴重的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3、較大公共衛生事件包括:
(1)發生肺鼠疫、炭疽病例,一個平均潛伏期內病例數未超過5例,流行范圍在一個縣(市)行政區域以內。
(2)腺鼠疫發生流行,在一個縣(市)行政區域內,一個平均潛伏期內連續發病10例以上,或波及2個縣(市)。(3)霍亂在一個縣(市)行政區域內發生,1周內發病10-29例,或波及2個以上縣(市),或市(地)級以上城市的市區首次發生。
(4)一周內在一個縣(市)行政區域內,乙、丙類傳染發病水平超過前5年同期平均發病水平1倍以上。
(5)在一個縣(市)行政區域內發現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
(6)一次食物中毒人數超過100人,或出現死亡病例。
(7)預防接種或群體性服藥出現群體心因性反應或不良反應。
(8)一次發生急性職業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9)市(地)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其他較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4、一般公共衛生事件包括:
(1)腺鼠疫在一個縣(市)行政區域內發生,一個潛伏期內病例數未超過10例。
(2)霍亂在一個縣(市)行政區域內發生,1周內發病9例以下。
(3)一次食物中毒人數30-99人,未出現死亡病例。
(4)一次發生急性職業中毒9人以下,未出現死亡病例。
(5)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其他一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二)動物疫情
1、特別重大動物疫情包括:(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內,相鄰省份有10個以上縣(市)發生疫情;或在1個省(區、市)內有20個以上縣(市)發生或10個以上縣(市)連片發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內,5個以上省份發生嚴重疫情,且疫區連片;
(3)動物暴發瘋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繼續大面積擴散蔓延。
2、重大動物疫情包括: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內,1個省(區、市)內有2個以上市(地)發生疫情,或在1個省(區、市)內有20個以上疫點或5個以上、10個以下縣(市)連片發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內,在1個省(區、市)內有2個以上相鄰市(地)或5個以上縣(市)發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亞型出現并發生疫情;
(3)在1個平均潛伏期內,20個以上縣(市)發生豬瘟、新城疫疫情,或疫點數達到30個以上;
(4)在我國已消滅的牛瘟、牛肺疫等又有發生,或我國尚未發生的瘋牛病、非洲豬瘟、非洲馬瘟等疫病傳入或發生;
(5)在1個平均潛伏期內,布魯氏菌病、結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類動物疫病呈暴發流行,波及3個以上市(地),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發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繼續擴散趨勢。
3、較大動物疫情包括:(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內,在1個市(地)行政區域內有2個以上縣(市)發生疫情,或疫點數達到3個以上。
(2)口蹄疫在14日內,在1個市(地)行政區域內有2個以上縣(市)發生疫情,或疫點數達到5個以上。
(3)在一個平均潛伏期內,在1個市(地)行政區域內有5個以上縣(市)發生豬瘟、新城疫疫情,或疫點數達到10個以上。
(4)在1個平均潛伏期內,在1個市(地)行政區域內有5個以上縣(市)發生布魯氏菌病、結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類動物疫病暴發流行。
(5)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種、毒種發生丟失。
(6)市(地)級以上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重大突發動物疫情。
4、一般動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豬瘟、新城疫疫情在1個縣(市)行政區域內發生。
(2)二、三類動物疫病在1個縣(市)行政區域內呈暴發流行。
(3)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重大突發動物疫情。
四、社會安全事件類
(一)群體性事件
1、特別重大群體性事件包括:(1)一次參與人數5000人以上,嚴重影響社會穩定的事件;(2)沖擊、圍攻縣級以上黨政軍機關和要害部門,打、砸、搶、燒鄉鎮以上黨政軍機關的事件;
(3)參與人員對抗性特征突出,已發生大規模的打、砸、搶、燒等違法犯罪行為;
(4)阻斷鐵路繁忙干線、國道、高速公路和重要交通樞紐、城市交通8小時停運,或阻撓、妨礙國家重點建設工程施工,造成24小時以上停工事件;
(5)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30人以上受傷,嚴重危害社會穩定的事件;
(6)高校內聚集事件失控,并未經批準走出校門進行大規模游行、集會、絕食、靜坐、請愿等行為,引發不同地區連鎖反應,嚴重影響社會穩定;
(7)參與人數500人以上,或造成重大人員傷亡的群體性械斗、沖突事件;
(8)參與人數在10人以上的暴獄事件;
(9)出現全國范圍或跨省(區、市),或跨行業的嚴重影響社會穩定的互動性連鎖反應;
(10)其他視情需要作為特別重大群體性事件對待的事件。
2、重大群體性事件包括:
(1)參與人數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影響較大的非法集會游行示威、上訪請愿、聚眾鬧事、罷工(市、課)等,或人數不多但涉及面廣和有可能進京的非法集會和集體上訪事件;
(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30人以下受傷群體性事件;
(3)高校校園網上出現大范圍串聯、煽動和蠱惑信息,校內聚集規模迅速擴大并出現多校串聯聚集趨勢,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受到嚴重影響甚至癱瘓,或因高校統一招生試題泄密引發的群體性事件;
(4)參與人數2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造成較大人員傷亡的群體性械斗、沖突事件;
(5)涉及境內外宗教組織背景的大型非法宗教活動,或因民族宗教問題引發的嚴重影響民族團結的群體性事件;
(6)因土地、礦產、水資源、森林、草原、水域、海域等權屬爭議和環境污染、生態破壞引發的,造成嚴重后果的群體性事件;
(7)已出現跨省(區、市)或行業影響社會穩定的連鎖反應,或造成了較嚴重的危害和損失,事態仍可能進一步擴大和升級;
(8)其他視情需要作為重大群體性事件對待的事件。
(二)金融突發事件
1、特別重大金融突發事件包括:
(1)具有全國性影響的金融(含證券、期貨)突發事件;
(2)金融行業已出現或將要出現連鎖反應,需要各有關部門協同配合共同處置的金融突發事件;(3)國際上出現的,已經影響或極有可能影響國內宏觀金融穩定的金融突發事件。
2、重大金融突發事件包括:
(1)對金融行業造成影響,但未造成全國性影響的金融突發事件;
(2)所涉及省(區、市)監管部門不能單獨應對,需進行跨省(區、市)或跨部門協調的金融突發事件。
(三)涉外突發事件
1、特別重大涉外突發事件包括:
(1)一次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傷亡的境外涉我及境內涉外事件;
(2)有關國家、地區發生特別重大突發事件,需要迅速撤離我駐外機構和人員、撤僑的涉外事件。
2、重大涉外突發事件包括:
(1)一次事件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傷亡的境外涉我及境內涉外事件;
(2)有關國家、地區發生重大突發事件,需要盡快撤離我駐外部分機構和人員、部分撤僑的涉外事件。
(四)影響市場穩定的突發事件
1、特別重大突發事件包括:
(1)2個以上省(區、市)出現群眾大量集中搶購、糧食脫銷斷檔、價格大幅度上漲等糧食市場急劇波動的狀況,以及超過省級人民政府處置能力和國務院認為需要按照國家級糧食應急狀態來對待的情況;在直轄市發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場異常波動,供應短缺;
(2)在2個以上省會城市或計劃單列市發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場異常波動,供應短缺;
(3)在相鄰省份的相鄰區域有2個以上市(地)發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場異常波動,供應短缺;
(4)在數個省(區、市)內呈多發態勢的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場異常波動,供應短缺。
2、重大突發事件包括:
(1)在1個省(區、市)較大范圍或省會等大中城市出現糧食市場急劇波動狀況;
(2)在1個省會城市或計劃單列市發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場異常波動,供應短缺;
(3)在1個省(區、市)內2個以上市(地)發生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場異常波動,供應短缺。
(五)恐怖襲擊事件
(1)利用生物戰劑、化學毒劑進行大規模襲擊或攻擊生產、貯存、運輸生化毒物設施、工具的;
(2)利用爆炸手段,襲擊黨政軍首腦機關、警衛現場、城市標志性建筑物、公眾聚集場所、國家重要基礎設施、主要軍事設施、民生設施、航空器的;(3)劫持航空器、火車等公共交通工具,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
(4)襲擊、劫持警衛對象、國內外重要知名人士及大規模襲擊、劫持平民,造成重大影響和危害的;
(5)大規模攻擊國家機關、軍隊或民用計算機信息系統,構成重大危害的。
(六)刑事案件
1、特別重大刑事案件包括:
(1)一次造成10人以上死亡的殺人、爆炸、縱火、毒氣、投放危險物質和郵寄危險物品等案件,或在公共場所造成6人以上死亡的案件,或采取綁架、劫持人質等手段,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可能造成嚴重后果的案件;
(2)搶劫金融機構或運鈔車,盜竊金融機構現金100萬元以上的案件;
(3)在我市發生的劫持民用運輸航空器;
(4)搶劫、走私、盜竊軍(警)用槍械10支以上的案件;
(5)危害性大的放射性材料或數量特大的炸藥或雷管被盜、丟失案件;
(6)走私危害性大的放射性材料,走私固體廢物達100噸以上的案件;
(7)制販毒品(海洛因、冰毒)20公斤以上案件;
(8)盜竊、出賣、泄露及丟失國家秘密資料等可能造成嚴重后果的案件;
(9)攻擊和破壞計算機網絡、衛星通信、廣播電視傳輸系統等,并對社會穩定造成特大影響的信息安全案件;
(10)在我市發生的涉外、涉港澳臺僑重大刑事案件。
2、重大刑事案件包括:
(1)一次造成公共場所3人以上死亡,或學校內發生的造成人員傷亡、危害嚴重的殺人、爆炸、縱火、毒氣、綁架、劫持人質和投放危險物質案件;
(2)搶劫現金50萬元以上或財物價值200萬元以上,盜竊現金100萬元以上或財物價值300萬元以上,或搶劫金融機構或運鈔車,盜竊金融機構現金30萬元以上的案件;
(3)有組織團伙性制售假劣藥品、醫療器械和有毒有害食品,對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威脅的案件;
(4)案值數額在2000萬元以上的走私、騙匯、逃匯、洗錢、金融詐騙案、增值稅發票及其他票證案,面值在200萬元以上的制販假幣案件;
(5)因假劣種子、化肥、農藥等農用生產資料造成大面積絕收、減產的坑農案件;
(6)非法獵捕、采集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和破壞物種資源致使物種或種群面臨滅絕危險的重大案件;
(7)重大制販毒品(海洛因、冰毒)案件;
(8)涉及50人以上,或者偷渡人員較多,且有人員傷亡,在國際上造成一定影響的偷渡案件。
對一些比較敏感或發生在敏感地區、敏感時間,或可能演化為特別重大、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的信息報送和分級處置,不受上述預案規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