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卞耀武
????????由國務院提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法律草案,經過全國人大常委會的6個月的審議,并作了若干修改,于2002年6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以118票贊成,1票反對,2票棄權的票數,通過了這個法律草案的建議表決稿,宣告了這部法律的誕生。
????????《安全生產法》是一部很重要的法律,也是一部有明顯特點的法律,它的制定為保障安全生產確立了基本法律規范,將有力地推進安全生產法制化的進程,具有很強的現實意義,會產生廣泛的、深遠的影響。根據《安全生產法》的基本內容、主要規范和立法用意、立法特點對下列問題進行介紹分析:
????????一、必須用強有力的法律手段保障安全生產
????????1.安全生產立法根源于安全生產十分重要
????????安全生產在社會經濟生活中具有明顯重要的地位,它在以下幾個方面直接產生影響:一是,直接關系到廣大從業人員的生命和健康;二是,直接關系到國家、生產經營單位以及個人的財產安全;三是,直接關系到生產經營能否繼續進行,經濟能否順利發展;四是,直接關系到人民的安居樂業,保持社會穩定。
????????大量的事實證明,保證安全生產,就是有力地保障人民生命健康和國家、集體、個人財產的安全,就是促進經濟正常發展,有利于社會穩定。如果安全生產得不到保證,就會給國家、給社會、給勞動者、給個人造成慘重的損失,釀成許多惡果。
????????正是由于安全生產的這種重要性,從而決定了安全生產立法的必要性,必須將安全生產納入國家的法制軌道,將其列為國家立法的一項重要內容,實際上也就是采用國家管理中最強有力的、最有權威的手段來保障安全生產,管理社會經濟生活中最重要的事項之一。
????????2.法律手段是保障安全生產必不可少的手段
????????安全生產極為重要,運用法律手段作出保障,這既是由安全生產的特點所決定,又是由法律的特點所決定。具體說,應當清楚地認識到以下三點:第一,安全生產是一個普遍的要求,即事事、處處、人人都必須重視和實現安全生產的要求,而法律具有普遍性的特點,對法律所列入的調整對象,都具有無可置疑的約束力,安全生產的普遍要求正需要法律的這種普遍約束力;第二,安全生產的要求是必須切實遵守的,也就是一定要認真的執行,不能有隨意性,不得違反;而法律的一個基本特點是具有強制性,用國家的力量強制執行法律的規定,一旦安全生產的要求以法律的形式來體現,即作為法律規定,就必須嚴格執行,切實遵守,誰也不得違反;違反者就要受到法律的追究,承擔法律責任;第三,安全生產事關重大,需要有權威的力量來加以支持與保障,不應允許其他種種借口對這種權威力量加以否定或削弱;而法律的一個特有的優勢就是具有權威性,法律的權威不容侵犯,法律的權威就是有很大的權力、很強的力量來使人們遵行它所確立的行為規則,實現它的立法目的,安全生產正是十分需要法律的權威,實現保護生命、保護財產安全的目的。
????????安全生產必須運用法律手段,這不僅在理論上可以得到充分的論證,是科學的論斷;而且在長期的實踐中,包括正反兩方面的經驗,都證實運用法律手段保障安全生產是正確的途徑,是行之有效的做法,是在安全生產領域具體實施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
????????3.制定《安全生產法》是依法保障安全生產的必要前提和基礎
????????用法律手段保障安全生產,必須是有法可依,有相適應的法律規范,這是必要的前提和不可缺少的基礎。我國在安全生產方面雖然已經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規范,但是需要完善和充實,使之更為健全,特別需要一部確立基本規范,體例完整,系統總結安全生產實踐經驗,系統反映當前安全生產需要的法律,使之成為規范安全生產基本事項、調整安全生產基本關系、強化安全生產基本規則的法律。制定《安全生產法》正是適應了這種需要,是為保障安全生產確立了基本法律規范,是為運用法律手段管理安全生產提供了法律依據,將大大推進安全生產依法治理的進程。
????????關于安全生產雖然已經有了一系列的法律規范,但制定安全生產法與之并不矛盾,而是相互銜接協調的,并且在這種協調中得到加強,有關內容將在后面的有關部分述及。
????????4.保障安全生產中運用法律手段與運用其他手段的關系
????????保障安全生產,不僅需要強調法律手段,而且還需要運用經濟手段、技術手段、行政手段、教育手段等。這些手段與法律手段并不沖突,而是有賴于法律手段的支持和保證,使之更有規范性和更有效力。比如,經濟手段與法律手段結合,會使之規范而有效地實施,形成有效的經濟激勵和經濟處罰機制;在技術手段中如果得到法律手段的支持,技術措施會在有效的實施中發揮更明顯的效力;行政手段的運用是以依法行政為前提的,有法可依才能依法行政,健全的法制會使行政手段更充分地發揮作用;教育手段在安全生產管理中也是必要的,如果有法律手段為之保障,教育才會更有普遍的效力??傊?,各種手段各有作用,但都需要法律手段的保障、支持、規范、引導。在運用其他手段時,還應重視法律手段,認真實施《安全生產法》。
????????二、《安全生產法》的立法特點
????????《安全生產法》是保障安全生產的基本法律,是人們在安全生產中共同遵守的行為規則,這部法律不僅重要,而且它的立法目的、立法內容決定它有明顯的特點,也可以說是由于適應保障安全生產的需要而帶有一些重要的特點,主要體現在:
????????一是,強制性的規范多。這是由于安全生產事關生命財產,要保障安全生產,消除能導致人員傷害、發生死亡,造成財產破壞、損害,釀成其他惡果的危險,就必須在生產經營活動的一系列方面或一系列環節中,遵守各項保證安全的規則,這些規則體現在法律中就是強制性的規范。《安全生產法》中這種性質的規范比較多,如此規定也是有必要的,它構成了這部法律的重要特點。
????????二是,禁止性的規范多。這是指在《安全生產法》的強制性規范中,禁止性的法律規范比較多,它反映了安全生產中必須禁止或者消除不安全的人的行為和物的狀態的要求,消除事故隱患和危害因素,嚴格防止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法律上的禁止性規范,將在安全生產中不允許有的行為和不允許存在的狀態明確地表現出來,若是違反即觸犯法律,這將促使人們更嚴肅地對待禁止的事項,并對違反禁止性的規定承擔法律責任且心中存有威懾力,這對保障安全生產是有重要作用的。
????????三是,義務性的規定多。應當說,保障安全生產是生產經營單位及其負責人,各類從業人員,各有關方面對國家、對社會、對他人、對自己應盡的義務。這種義務不是任意的,而是法定的,即必須是忠實履行的,所以在《安全生產法》中有許多關于履行義務的規定,是這部法律在內容上的又一個特點。
????????四是,明確地規定有關的責任,即責任有確定性。這是因為安全生產與許多責任是聯系在一起的,只有有了明確的責任,安全生產中的種種保障措施才有可能落實。因此在《安全生產法》中??,不但將安全生產責任制度確定為一種法定的制度,而且對多種相關的責任作出了明確的規定,使之有確定性,有應當承擔責任的內容,包括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刑事責任。本文在后面敘述的內容,也將法定的行為規則和違反后所需承擔的責任聯系起來,則可以表明,有了明確的責任才有可能形成可靠的安全生產保障,強化責任,將責任以法律形式加以確定,是安全生產的必要保證。
????????五是,在法律規范中體現處罰嚴明的要求。這是由于安全生產事關重大,而有些單位、有些人員采取不負責任的態度,甚至有意違法,干擾破壞安全生產秩序,造成嚴重后果,對于這種行為必須嚴加懲處,讓違法者對其違法行為造成的后果承擔應有的責任是必不可少的。只有依法懲處違法者,才能有效地預防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建立起有安全保障的生產經營秩序,所以《安全生產法》的這個特點是安全生產的客觀需要所決定的。
????????《安全生產法》的上述幾個特點的形成,實質上是安全生產所具有的一些重要特點在法律上的反映,也就是為法律所承認,在法律上作出了符合安全生產實際需要的規定。因此在掌握運用《安全生產法》時,應當重視這些特點,發揮這些特點的作用,以使《安全生產法》能充分地發揮其威力。
????????三、關于《安全生產法》的適用范圍
????????1.對《安全生產法》適用范圍規定的理解
????????法律的適用范圍就是指法律在什么范圍內產生效力?!栋踩a法》的適用范圍是其第2條所規定的,分為兩個層次,第一層次為一般規定,第二層次為“另有規定”。
????????《安全生產法》適用范圍第一層次的規定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的安全生產,適用本法(《安全生產法》)。這項規定所包含的內容和所覆蓋的范圍都是清楚的,在立法過程中曾經討論到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如何具體理解,這應當是指:
????????(1)各種所有制的生產經營單位,包括國有的、集體的、混合經濟的、私營的、個體經營的、中外合資的、外商獨資的等,都在適用范圍之列;
????????(2)各個地區、各種行業、各個部門、各個系統的,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都應當在適用范圍之列;
????????(3)《安全生產法》所指的生產經營活動,是一個廣義的概念,既包括生產活動又包括經營活動,企業單位、事業單位、商業的、服務性的單位等都包括在內;
????????(4)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是指在社會生產經營活動中作為一個基本單位出現的實體,比如一個個體工商戶,從事生產活動或者從事經營活動,是社會生產經營的基本單位,涉及安全生產的仍要遵守《安全生產法》;??
????????(5)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這個概念的分析來看,《安全生產法》的適用范圍是從保障安全生產的普遍需要來確定,這是符合實際情況的。
????????2.對《安全生產法》適用范圍中“另有規定”的理解
????????在這方面應當對下列兩點有明確的了解和認識:
????????(1)有一部分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或安全事項具有特殊性,國家對其另行立法進行規范是必要的,對這部分在法律、行政法規中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這部分另有規定的范圍在《安全生產法》中作出了劃分,為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也就是在這些領域中的安全事務,由有關的法律、行政法規進行調整,執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中已作出的規定。
????????(2)我國安全生產生立法的狀況和法律間的銜接
????????大體上有兩種情況:
????????一是,上述提及的領域有關立法,如已在1998年制定《消防法》,??1990年制定《鐵路法》其中有鐵路交通安全的規定,1995年制定《民用航空法》其中有民用航空安全的規定,1983年制定《海上交通安全法》等。
????????二是,在已有的立法中,有專門為安全生產立法的,如1992年制定《礦山安全法》;有在一些有關法律中對安全生產作出規定的,如在《勞動法》中對勞動安全、《煤炭法》中對煤礦安全、《建筑法》中對建筑安全生產等都作出了規定。這些規定與《安全生產法》的規定是一致的,但是為了減少法律與法律之間不必要的重復,對有些法律中已經作了比較具體的規定的,《安全生產法》就采取了從簡的辦法,只作出基本規定或原則規定。
????????四、安全生產的基本方針、基本制度
????????《安全生產法》對安全生產的基本方針、重要制度作出了規定。這樣,這些方針、制度就不同于一般的工作方針、工作制度,而是成為一種必須遵行的法定方針、法定制度,在有關安全生產的種種事項中具有普遍的約束力。
????????1.基本方針
????????這就是《安全生產法》中所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這項方針是保障安全生產長期實踐的經驗總結,是安全生產各項工作中最基本的要求,是正確處理生產與安全關系所必須遵循的準則,也是針對現實中對安全生產種種不正確認識和做法的糾正。這項方針在已有的專項法律中作過規定,現在《安全生產法》中再作規定,一是表明它是正確的;二是表明它適用于所有的安全生產管理中。在法律上確立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就是要求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將安全放在第一位,十分重視安全生產,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保障安全,防止一切可能防止的事故,生產必須安全,安全是生產的先決條件。實現這些要求,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是一項法定的義務、法定的責任,是在法律面前必須嚴肅對待的大事,是要依法堅持的長期方針、基本方針。
????????2.基本原則
????????在保障安全生產的各個方面所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安全生產法》中作出了明確的多項的規定,就是依法管理、依法采取保障措施。在《安全生產法》總則中即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政府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依法制定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從業人員依法獲得安全生產保障,履行應盡的義務,等等。依法管理、依法保障,是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具體體現,只有在遵守安全生產的共同行為規則的基礎上,才會有統一的行動,才能有效地保障安全生產,所以遵守法律、執行法律是實現安全生產所不可缺少的基本原則,是在安全生產中必須樹立的正確觀念,一切離開甚至違背法律規定的主張和行為,都是不符合《安全生產法》立法目的和具體要求的。
????????3.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在《安全生產法》中對安全生產責任制度作出規定,它的重要意義在于,在法律上肯定這項制度是保障安全生產的基本制度,生產經營單位必須依法建立健全這項制度。在這項制度中,各個層次的負責人,各個有關的部門、機構,各個崗位上的從業人員,都應對安全生產負有明確的責任。無論是縱向的關系還是橫向的關系,都應當是明確的責任關系,都處于一定的責任之中,法律有具體規定的,依法承擔責任,法律規定了承擔責任原則的,則按法定原則明確具體的責任。
????????在《安全生產法》中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這是一項以實踐為基礎,提升到法律的高度,必須毫不含糊地予以確定的重要制度,它是安全生產責任制度中的一個核心內容。法律所規定的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責任是明確的,也是重大的、不可推卸的,他既有管理指揮的權力,又有承擔全面責任的義務,這就是安全生產責任制度有其特定作用的一個體現。
????????在立法過程中曾有意見要明確主要負責人的含義,特別是列出其稱謂,后經研究認為,考慮到生產經營單位有多種多樣的形式,其主要負責人也有多種稱謂,有法定的但也有許多是自行決定的,一一在法律上列舉有一定難度,因而在法律上用主要負責人一詞加以概括,在現實中可以據以具體界定,這樣是符合實際情況的,也防止有些人借口具體名稱而逃避法律,逃避責任。
????????4.建立從業人員獲得安全保障并履行應盡義務的機制
????????實行安全生產,最重要的目的之一是保障從業人員的生命安全,健康免受損害。當然在這個過程中也有其自己應盡的義務,并且履行這種義務是保障安全生產所不可缺少的條件之一。因此,依法建立從業人員保障權利和履行義務的機制是保證安全生產的重要機制。在《安全生產法》總則中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依法獲得安全生產保障的權利,并應當依法履行安全生產方面的義務。同時還專門設立從業人員的權利和義務一章,對有關事項作具體規定,進一步確定這個機制的內容。
????????5.建立安全生產領導、監督管理的法定體制
????????安全生產在社會經濟生活中是一項重要的事務,國家管理職能中的一項重要內容,在國內的實踐中和國外的經驗中,都將安全生產與國家管理社會事務聯系在一起,并不僅僅將其看做是生產經營單位自身管理的事務。因此在《安全生產法》中確立了有關的體制,或者稱其為法定體制,主要內容為:
????????一是,國務院和地方各級政府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支持、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對政府的這種定位,與已制定的《消防法》中的規定是相同的,在該法中規定了消防工作由國務院領導,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這都表明了政府的應有的責任;
????????二是,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中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對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三是,政府中的有關部門依照《安全生產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有關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上述三個層次即政府、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政府的有關部門,按照法定的職責形成一個協調統一的體制,這對保障安全生產提供了有效的組織指揮的力量,保證國家管理職能的具體實現。
????????6.建立、健全保障安全生產的標準體系
????????為了確保安全生產,在《安全生產法》中強調了保障安全生產標準的制定和實施,明確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保障安全生產的要求,依法及時制定有關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并根據科技進步和經濟發展適時修訂;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執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這項規定所表明的意思為:
????????第一,重視在保障安全生產中標準的作用。因為這方面的標準是依法制定的,是消除、限制或者預防生產經營活動中不安全因素,避免事故發生,保護人的生命健康,保護財產安全而采用的技術準則,是以科學、技術和實踐經驗為基礎的,制定完善、有效的標準將是保障安全生產的必要措施。
????????第二,完善保障安全生產的標準體系。就是要按照保障安全生產的要求制定國家標準,在沒有國家標準而需要在行業范圍內統一技術要求的,則應制定行業標準。在安全生產方面應當有安全通用標準、管理標準、工程標準、產品標準、防護用品標準等。
????????第三,保障安全生產的標準應當及時制定,就是要能及時滿足安全生產的需要;規定應當適時修訂,這既是提出一項重要的原則,也是針對當前存在標準的修訂需要促進的情況,提出明確的要求。
????????第四,制定的標準必須執行。根據我國《標準化法》的規定,保障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是強制性標準;而同時這部法律中又明確規定,強制性標準,必須執行。所以無論從保障安全生產的需要,還是從安全標準的特定性質,都要求必須認真執行有關保障安全生產的標準,不容許忽視標準、違反標準。
????????7.加強安全生產宣傳教育,提高安全生產意識
????????這是在《安全生產法》中所規定的保障安全生產的基本措施之一,也是需要作為法定任務的重要基礎工作。法律上確定執行這項措施的主體是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用多種形式,目的是要充分地進行宣傳教育,內容為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安全生產知識。這項工作在《安全生產法》中作出規定,就是要加強這項工作,經常進行,使之制度化。
????????8.建立為安全生產提供服務的中介機構
????????這是為適應保障安全生產的需要而在服務體系上采取的法律措施。一是,考慮了生產經營單位的實際需要,尤其是一些中小型的生產經營單位,迫切需要安全生產方面的技術服務;二是,允許以設立社會中介機構的形式,為安全生產提供技術服務,也就是可以依法設立這方面的中介機構,提供有償服務;三是,中介機構和生產經營單位的關系是,中介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執業準則,接受生產經營單位的委托為其安全生產工作提供技術服務;四是,有關服務內容和責任承擔將在有關條款中作具體規定。
????????關于中介機構為安全生產提供服務,在立法時已有若干實踐,但還有待于進一步積累,《安全生產法》對此作出規定,是一項積極的、在一定條件下適合市場經濟要求的措施。
????????9.國家實行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
????????這是《安全生產法》中所確立的一項重要制度,也是大量的實踐經驗所證實必須建立的一項制度,在生產安全事故中負有責任的人必須對事故的發生和后果承擔責任。在保障安全生產的各項事務中,對發生事故的,必須強調責任的追究,沒有責任追究,一切權力的行使便無約束,一切責任制度的建立便會流于形式,一切事故的防范便會松弛無力,一切權益的保障便會漫不經心,總之安全生產的保障便很難實現。所以,《安全生產法》規定,國家實行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生產安全事故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不久前,國務院公布了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便是責任追究制度的一項重要行政法規。
????????10.鼓勵對安全生產的科學技術研究,獎勵保障安全生產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
????????這是在法律上對安全生產采取積極的措施,引導、鼓勵為安全生產作出貢獻,包括在科學技術研究方面的,在預防事故、參加搶險救護方面的,這樣,有利于提高安全生產水平,在社會中造成關心安全生產的環境。
????????上面十項是《安全生產法》總則中的基本內容,實質上也是《安全生產法》確立的總的規則,是要把握的這部法律的重點,各章的有關條文是將這些內容深化、具體化、系統化。
????????五、安全生產保障的主要規范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是《安全生產法》的核心內容,它為保障安全生產確立了最為基本的行為規則。為了更清楚地說明這些規則是必須執行的,下面將有關的法律責任結合在一起敘述。主要分為以下十二項:
????????1.只有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才能從事生產經營
????????這是保障安全生產的第一項規則,也是安全生產的基本要求。安全生產條件應當是這部法律第一條所規定的,能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的生產條件,或者說是指能消除事故隱患和危害因素,人的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不受威脅的生產條件。所以《安全生產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在這項規定中,主要有三點是明確的也是必須堅持的:一是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具備安全生產條件;二是衡量是否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標尺為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除此以外其他的根據不足為憑,更不能自定條件,降低要求;三是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對于這項規定是不得違反的,如果違反則要承擔下列責任或給予處罰:
????????(1)對不符合法定安全生產條件的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予以批準或者驗收通過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要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經停產停業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予以關閉;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吊銷其有關證照。
????????《安全生產法》中所指的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是對所有的生產經營單位而言的,并不是只指新設立的單位,原來已經設立的也要按照這項規定辦理,關鍵不在于是什么時間設立的,而是在于是否具備安全生產條件。
????????2.明確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職責
????????在生產經營單位中要保障安全生產,必須落實各項責任,其中確定主要負責人的職責非常必要,既可以促使其行使職權認真負責地做好安全生產工作,又可以按法定職責追究其應承擔的責任。因此,《安全生產法》在明確其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的前提下,又進一步規定了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六項職責,即:(1)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2)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3)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4)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5)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6)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上述六項職責,是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基本職責、主要職責,是每一個主要負責人都必須認真履行的,如果未加履行則要承擔嚴格的法律責任,因此在《安全生產法》中又同時作出如下規定,共有緊密聯系的三款:第一款的規定為,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第二款的規定為,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給予撤職處分或者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三款的規定為,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依照前款規定受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除上面規定的各項法律責任外,《安全生產法》還對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違反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規定的行為,專門有追究責任的條款,即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給予降職、撤職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總之,在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中,其主要負責人居于中心的地位,能起決定性的作用,因此必須以法律形式明確其職責,強化其責任,使之真正盡職盡責,防止職責不清、責任不到位的情況,這是安全生產管理中所必需的。
????????3.保證安全生產的投入
????????這是《安全生產法》中的一項重要規定,也是保障安全生產的一項根本性的措施。安全生產本身的特點和大量的事實都表明,要具備安全生產的條件就必須有保證這種條件的安全生產投入,而沒有或者缺少這種投入則很難說是具備了安全生產條件。當前的問題是,有些已有的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欠賬較多,甚至是缺乏必要的安全設施;有些新設立的生產經營單位缺乏安全生產的資金投入,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留下了隱患或者直接導致安全事故的發生。在當前還有的業主謀求的是小投入大收益,坐收暴利,根本不顧勞動者的人身安全。對于這種嚴重影響安全生產的行為,必須從保證安全生產投入方面采取法律措施。因此《安全生產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需的資金投入,由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予以保證,并對由于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不足導致的后果承擔責任。
????????這項規定可以說是一項周密的規定,抓住了要害,主要表現在:
????????第一,要有必需的安全生產的資金投入,這是法定的義務,是強制性的規定,安全生產投入的直接目的是創造應具備的安全生產條件。
????????第二,安全生產的資金投入由法定的機構或者人員予以保證,就是由本法所指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予以保證。之所以這樣表述,是因為生產經營單位有多種形式,提供安全生產投入的責任應當落實到對投資有決策權的機構或者個人,也就是誰對投資有決策權、支配權,誰就要承擔保證安全生產投入的直接責任,以防止有責任而無決策權,有決策權而又不負責任的現象。并且有了由誰來保證安全生產投入的規定,將會有力地使其重視和實施對安全生產的資金投入。
????????第三,對安全生產投入不足導致的后果,由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承擔責任??梢哉f這是一項嚴格的責任,使有決策權的機構或個人,不但有支配資金的權力,而且要成為責任的承擔者。所承擔的責任大小,直接取決于因投入不足所造成的后果。這樣,就使安全生產投入不再是一般的要求,而變成是嚴肅的真實的責任。
????????與上述規定相對應,在《安全生產法》中規定了下述法律責任:
????????(1)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不依照本法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資金;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2)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給予撤職處分,對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4.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設置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配備
????????在《安全生產法》中,將設置專門的管理機構和配備專職的管理人員作為是保障安全生產的必要條件,是組織、推動安全生產工作、落實安全措施、進行監督檢查和提供服務的重要保證。因此對安全管理機構的設置和人員配備作出了強制性的規定,即作為法定事項來實施,將其分為兩種情況:一是,礦山、建筑施工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二是,上述所規定的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超過300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在300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委托具有國家規定的相關專業技術資格的工程技術人員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服務。
????????這里需要說明的是,制定《安全生產法》時考慮到有許多中小型企業,本身的力量有限,需要從外部聘請專業技術人員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方面的技術服務,或者說是運用市場機制解決所需的安全生產技術服務。因此規定可以依法設立有關的中介機構,同時為了明確彼此之間的責任關系,防止有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推卸責任,所以明確了生產經營單位委托工程技術人員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服務的,保證安全生產的責任仍由本單位負責。這樣,既可以委托服務,又責任明確,對安全生產管理是有利的。
????????對于機構設置和人員配備,《安全生產法》也規定了法律責任,即:未按照規定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可以并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
????????5.保證從業人員的安全素質,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制度化
????????在《安全生產法》立法過程中,充分注意到使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各個從業人員有必要的安全素質,使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制度化并達到能保證安全生產的要求,是保障安全生產不可缺少的條件,是最重要的基礎工作,也是當前立法需要強調的事項。這方面作出了全面、具體的規定,共有五項:
????????一是,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這里所稱的“必須具備”是一個法定的任職條件,不具備法定條件的即不應任上述職務,或者已有的任職者依照法定條件使自己符合法律的要求。
????????二是,危險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筑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由有關主管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職;考核不得收費。這就是對這部分人有更為嚴格的考核制度和任職制度,這也是確保安全生產所必需的。
????????三是,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這項規定的立法目的是要保證從業人員具有安全素質,因此明確生產經營單位有教育和培訓的責任;從業人員有學習安全知識、熟悉操作規程、掌握操作技能的義務;從制度上確定只有合格者才能上崗。這是從提高人員的安全素質方面來求得保障安全生產。
????????四是,生產經營單位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必須了解、掌握其安全技術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并對從業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這是針對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和使用新設備的情況而采取的法律措施,要求了解其安全特性、采取防護措施、舉辦專門培訓,以保障安全生產。在生產經營的發展中應當有這樣的措施,在實踐中具有針對性,需要這樣的措施。
????????五是,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這是指對特種作業人員有特定的要求,因為特種作業對操作者本人,對其他的人和周圍設施的安全都會是重大危害因素,有更為嚴格的要求是必不可少的。至于特種作業人員的范圍則應依照法律授權具體確定。
????????從保障安全生產的實際需要出發,法律規定了對從業人員的教育和培訓,作為一項法定義務而未履行的,就要承擔法律責任,主要是責令生產經營單位限期改正,認真履行義務;如果逾期未改正的,說明其不具備安全生產的一項重要條件,因此依法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可以并處罰款。這足以表明,必須嚴肅對待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和培訓,它已不僅是一種教育手段,而是一種教育與法律相結合的手段,或者說是一種包含教育內容的法律手段。
????????6.保證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三同時”
????????這是保障安全生產的一項基本措施,也是行之有效的一項基本經驗。它的實質是體現了預防為主的方針,在工程項目的開始就要考慮安全生產條件,而不是在投入生產經營之后再作補救,甚至是有了事故之后再作為教訓來補救?!栋踩a法》中所作的規定為,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統稱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這項規定對于“三同時”的要求是明確的,與其他有關法律中關于“三同時”的規定也是一致的??梢哉f,這是保障安全生產的必須堅持的重要制度。
????????與“三同時”有關的或者說是“三同時”組成部分的一些措施在《安全生產法》中也作出了規定,使“三同時”制度更為完善有效,規定的內容有:
????????(1)礦山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應當分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
????????(2)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人、設計單位應當對安全設施設計負責。這項規定的一個重要要求,就是安全設施的設計必須符合安全標準、安全規程。
????????(3)礦山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經有關部門審查,審查部門及其負責審查的人員對審查結果負責。
????????(4)礦山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必須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并對安全設施的工程質量負責;上述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必須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產和使用;驗收部門及其驗收人員對驗收結果負責。
????????上述幾個層次和環節中,《安全生產法》不但有明確的要求,而且有明確的責任,目的就是既要有安全設施,又要保證合格有效。如果有違反這些法律規定的行為,這部法律也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從而防止了只對安全設施的設計、設計審查、施工、竣工驗收有要求而無責任追究或者規定不明確的現象。
????????7.設置安全警示標志
????????這是以法律形式采取措施,引起人們對不安全因素的注意,預防事故的發生,以保障安全?!栋踩a法》的規定為,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這項規定所指的設置安全警示標志的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是法定的設置場所和物體,必須依法標示其危險,具體講可以有禁止性的、警告性的、提示性的、指令性的等。這些標志有重要作用,但是并不能代替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防護措施。
????????由于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是保障安全生產的法定措施,未依法設置的就會直接有害于安全生產。因此規定,未依法設置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可以并處罰款;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8.從法律上保證安全設備必須符合保障安全生產的要求
????????安全設備是保障安全生產的設備,首要條件是必須符合保障安全生產的要求。為了實現這個目的,就必須采取強有力的法律措施來作保證。因此《安全生產法》在這方面作出以下規定:
????????(1)安全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這項規定與按照保障安全生產的要求制定有關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是一致的,前后呼應的。由此也可以看出在安全生產立法時,是注意法律規范之間的相互銜接,并使保障安全生產的法律措施盡可能地周密,有現實針對性。
????????(2)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并定期檢測,保持正常運轉;維護、保養、檢測應當作好記錄,并由有關人員簽字。這項規定是將安全設備的管理制度化,并使這種制度有強制力。
????????(3)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特種設備,以及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專業生產單位生產,并經取得專業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方可投入使用;檢測、檢驗機構對檢測、檢驗結果負責。法律所以對這些特種設備作這樣具體、嚴格的管理,就是要發揮法律手段的作用,保障技術手段的正確、有效地運用,使對安全設備的管理規范、有效。
????????(4)國家對嚴重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實行淘汰制度;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這也是保障安全生產的一項必不可少的、積極的法律措施,它推進和保障淘汰制度的實施,防止和制止違反這項制度的行為。
????????在《安全生產法》中,對上述四項規定都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這對法定措施的執行作出了法律上的保證。可以說,這種行為規則和追究法律責任的密切對應是《安全生產法》立法的一個特點。
????????9.危險物品的特別管理??
????????危險物品對安全生產會構成嚴重威脅,會造成嚴重的后果,因此必須有非常嚴格的安全管理制度,才能有效地消除事故隱患,遏制事故的發生。因此在《安全生產法》中對危險物品的安全管理作出了若干項特別的規定,這與在其他條款中的有關管理規定是相互配合的,以求統一協調地達到管理的要求,主要的規定為:
????????一是,建立審批制度。規定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審批并實施監督管理。這里所以要規定審批,就是對其實行嚴格的控制、管理、監督。
????????二是,建立專門的安全管理制度。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必須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建立專門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由于上述行為的特殊性,所以《安全生產法》規定,要建立專門的安全管理制度,并強調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這都是為了確保安全。
????????三是,對重大危險源的管理。什么是重大危險源,在《安全生產法》的附則中作出了法律上的界定,即:重大危險源是指長期地或者臨時地生產、搬運、使用或者儲存危險物品,且危險物品的數量等于或者超過臨界量的單元(危險場所和設施)。這個界定的內容表明,重大危險源有很大的危險性,必須有特定的管理、監督措施。因此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對重大危險源應當登記建檔,進行定期檢測、評估、監控,并制定應急預案,告知從業人員和相關人員在緊急情況下應當采取的應急措施。此外還規定了有關的備案事項。
????????四是,安全距離與安全出口。這是為了保障安全而由法律對兩個特定事項作出規定:第一,規定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不得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建筑物內,并應當與員工宿舍保持安全距離;第二,規定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應當設有符合緊急疏散要求、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禁止封閉、堵塞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的出口。
????????對于上述法律規定,如果有違反的就將受到法律的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為:
????????未經依法批準,擅自生產、經營、儲存危險物品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或者予以關閉,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的,單處或者并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從這項法律責任的具體內容中,可以看到對危險物品的管理是很嚴的,不允許有違法行為,如有違反則給予嚴厲的處罰。
????????對于其他的幾項違法行為,《安全生產法》也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如對未建立專門安全管理制度、對重大危險源未登記建檔的,都有進行處罰的規定。
????????對于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內或者距離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行為;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未設有保持暢通的出口等行為,都有明確的法律責任。
????????10.危險作業、交叉作業的安全管理
????????這兩種作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都會存在,并且都有可能對安全生產造成威脅,因此必須加強管理,在保障安全方面采取特定的措施,《安全生產法》規定:
????????(1)關于危險作業。要求生產經營單位在進行爆破、吊裝等危險作業時,應當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確保操作規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實。在這方面,由于缺乏嚴格的安全管理或者管理不善,甚至是違法操作,曾有過慘痛的教訓,因此必須用法律手段強化管理。對于違法行事,進行爆破、吊裝等危險作業,未安排專門管理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的,首先是責令限期改正;在限期內未作改正的,就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可以處以罰款;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則依照《刑法》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2)關于交叉作業的安全管理。這是指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生產經營活動,可能危及對方安全的,應當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管理職責和應當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當前,在社會化的大生產中,幾個單位在同一場所進行操作的現象勢必存在,并且會增多,因此通過法定的制度保證其合作和協調,不僅有利于共同的利益,而且也是各自利益的體現。因此在《安全生產法》中進一步規定,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可能危及對方安全生產的生產經營活動,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所以這樣規定,也就是不能保障相互都安全的,即應停止生產經營活動,不得繼續作業。
????????11.有關從業人員的安全管理規范
????????在安全生產管理中,不僅重視物的因素,而且也要十分重視人的因素,做好對有關從業人員的安全管理工作,使這項管理規范地進行,是安全生產立法必備的內容之一,因此在《安全生產法》中作出下列內容的規定:
????????一是,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教育和督促從業人員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并向從業人員如實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這些規定是明確了生產經營單位的管理權力,也明確了在安全管理中應盡的義務。
????????二是,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在這項法律規定中,立法的關鍵是兩點,即防護用品必須符合標準,而不是只圖省錢,應付檢查的一些用具;從業人員必須按規則使用,不能怕麻煩或者對自己不負責任。這兩點是現實中經常出現的,立法是有針對性的,所以必須強調規范化的管理。
????????三是,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安排用于配備勞動防護用品、進行安全生產培訓的經費。這是保證一些必要的安全管理措施得以落實的不可缺少的條件,但是有些單位往往借口無經費或經費不足而推卸責任,或者是某些制度執行上未能充分考慮安全生產的需要,致使有關經費的使用遇阻,因此在《安全生產法》中專門對此作出規定,以保證實施安全生產管理的財力上的條件。
????????四是,生產經營單位必須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這是一項與安全生產有直接聯系的事項。工傷社會保險是社會保險范疇內,為從業人員在生產安全事故中受到傷害后提供保障的一項制度,它是強制實行的保險,由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依法繳納保險費。在《安全生產法》中對此作出規定,就是將其作為保障安全生產所應具有的內容。
????????12.對安全生產管理中發包、出租事項的禁止和承包、承租的規范
????????這是對安全生產管理中的特定事項的特定管理,關鍵是防止安全事故和明確管理責任,因此確立以下的規則:
????????第一,禁止發包、出租的行為。這就是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在現實中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就有一些是因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而承包了生產經營項目,結果造成了嚴重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對此必須堅決地杜絕。對于一些單位和個人是否符合安全生產條件,也是需要認真考核的,必須防止有些以聯營或者掛靠的方式,或者欺騙的方式,弄虛作假,冒充符合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符合相應的資質。
????????第二,明確承包、承租中的責任。這就是有些生產經營項目、場所可以承包、承租,但是應遵守以下的規定,即:生產經營項目、場所有多個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生產經營單位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這項規定的宗旨是對有多個承包、承租單位的項目、場所的安全生產管理進行規范,關鍵內容是明確職責,生產經營單位有統一協調、管理的法定責任。這是有針對性地解決和防止無人管理、無人負責、職責不清、責任不明的問題。
????????《安全生產法》對上述問題雖有針對性地作出規定,但是也同樣要防止有法不依的行為,因而規定了下列法律責任,以強制的辦法保證其實施。規定的內容為:
????????一是,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的,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的,單處或者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承包方、承租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在這項規定中,處罰是有力度的,承擔的責任也是嚴格的,連帶賠償責任使生產經營單位為自己的違法行為承擔起經濟上可能有的不良后果。
????????二是,生產經營單位未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或者未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統一協調、管理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這項規定的實質是要落實安全生產管理,防止因為缺乏有效的管理而形成對安全的威脅。
????????六、關于從業人員權利、義務的基本規范
????????在《安全生產法》中使用的從業人員這個概念是一個比較寬但又確有需要的概念。因為安全生產所覆蓋的人員應當是生產經營單位中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人員,這些人員面對著生產經營中的不安全因素,生命健康受到威脅,是安全生產保障的對象。這些人員中包括直接操作的人員、工程技術人員、管理人員、服務人員。這些人員不僅作為保障對象,而且由于他們的行為還直接關系到安全生產的實施,因而又負有義務,所以在《安全生產法》的總則中規定,從業人員既有獲得安全生產保障的權利,又應依法履行安全生產方面的義務。在這部法律的第三章中確立了如下基本規范:
????????1.勞動合同中的安全事項是必備事項
????????從業人員獲得安全生產保障的權利在有法律效力的文書中應當加以體現,使之成為生產經營單位的具體義務和從業人員的具體權利。所以《安全生產法》中專門規定,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的勞動合同,應當載明有關保障從業人員勞動安全、防止職業危害的事項,以及依法為從業人員辦理工傷社會保險的事項。這項規定是指確定勞動關系,訂立勞動合同,有關保障安全生產的事項和辦理工傷社會保險是勞動合同的法定事項、必備事項,必須依法確定這些事項并記載于合同之中。這是維護從業人員權利的一項法律措施,也是生產經營單位應盡義務的有確定性的內容。只有具備了這些法定事項,合同才具有這方面的合法性,而這種合法性是不可缺少的。
????????2.禁止訂立非法協議
????????這里所說的非法協議是指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違反法律規定、逃避安全事故責任的協議。這些協議有些是誘騙從業人員訂立的、有些是脅迫從業人員訂立的,其用心是以犧牲從業人員的正當權利,逃避安全生產事故責任,對抗國家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為目的,對安全生產秩序起破壞作用,在社會中有很惡劣的影響。因此對這種行為必須予以禁止,所以規定,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這項規定很明確地表明以下意思:一是,禁止訂立這種違法的協議;二是,任何形式的這種協議都在禁止之列,比如一度猖獗的“生死合同”以及其他種種形式,都在禁止范圍內;三是,訂立了這種合同的,并不能免除或者減輕生產安全事故的責任,即從法律上不承認這種合同是合法的、有效的。
????????在《安全生產法》中對違法訂立上述協議的行為,規定追究以下的法律責任,即: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的,該協議無效;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者的投資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這項規定中有兩點應重視,其一為,該協議無效,即該協議是違法訂立的,不具有合法性,不能產生效力,因而生產經營單位不能免除或者減輕其承擔的責任,仍然應當依法對生產安全事故承擔責任;其二為,不但依然要承擔責任,而且要對責任人處以罰款,在處罰對象中特別列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即直接由個人業主負責,而不是他所招用的管理人員負責,這樣規定可以防止一些個人業主招用其他人掛名而逃脫自身應盡責任的做法。禁止訂立非法協議的條款是在立法機關審議時根據實際需要增加的,這與其他增加的條款一樣,是有針對性的、規范作用很強的。
????????3.從業人員有知情權、建議權
????????從業人員在生產經營單位中直接從事操作、直接進行管理,生產經營是否安全與其有直接關系,因此應當有權利了解有關的情況,所以在法律上賦予其知情權是必要的。并且由于他們是了解情況的,又處于安全生產可能有的威脅之中,是關心安全生產的,因而又賦予了他們法律上的建議權?!栋踩a法》對知情權、建議權的規定為,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權了解其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有權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這項規定為從業人員確立了應享有的權利,同時也表明了生產經營單位承擔了相應的義務,并且這些義務是法定的、應當認真履行的義務,從根本上也是符合生產經營單位的利益的。因為從業人員的知情是保障安全生產的重要條件之一,只有那些置從業人員安全于不顧,企圖謀取不法利益的生產經營單位才會有意蒙騙從業人員,使從業人員處于茫然無知的狀態。
????????4.從業人員為保障安全生產享有特定的權利
????????這是指《安全生產法》對從業人員為了保障安全生產,為了保護其生命健康而應享有的一些特定的權利作出規定,實質上是針對一些特定的情況采取特定的法律措施。立法的宗旨是保障安全生產,保護在這個過程中從業人員的正當權利。主要內容為:
????????(1)從業人員有權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控告。這是從業人員應有的權利,在法律上作出肯定并保護,鼓勵和支持從業人員行使這種權利,將成為實施安全生產的推動力量,直接發揮積極作用。批評是一種有效的監督,檢舉是當事人以外的人員采取的揭露方式,控告是當事人自己提出的。其中無論哪一種都是從業人員的權利,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正確對待。當然,也會有些生產經營單位會由于損及自己的不正當的利益或者因錯誤的認識而采取打擊報復、故意刁難的做法,這是法律所不允許的。有關打擊報復的法律責任在有關法律中已有規定,而在《安全生產法》中特別規定,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人員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提出批評、檢舉、控告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2)從業人員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這是在特定的條件下即出現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的情況下,為保護從業人員的安全而特別賦予的權利,對于這項權利,生產經營單位不得由于從業人員的行使而作出不利于從業人員的決定,《安全生產法》規定為不得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3)從業人員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后撤離作業場所。這是在法律所限定的特定情況下,從業人員采取特定措施的權利,目的是保護從業人員的人身安全。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正確對待這種權利,對于依法行使這種權利的從業人員不得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5.從業人員有依法要求賠償的權利
????????這是《安全生產法》中對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較一般情況下更為嚴重的損害的從業人員的權利作進一步保護。所以規定,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損害的從業人員,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有權向本單位提出賠償的要求。這項規定的實質在于,受損害的從業人員所受的損害嚴重,工傷社會保障已難于補償其受到的全部損害,而依照民事法律仍有獲得賠償的權利,在這種情況下,既有享受工傷社會保險待遇的權利,又有向本單位要求進一步賠償的權利。
????????6.在保障安全生產中從業人員的法定義務
????????生產經營單位中的從業人員,對于保障安全生產也是有應盡義務的,并且這種義務的履行是實施安全生產的必要條件。有關的規定主要是以下三項:
????????(1)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這是從業人員在安全生產中的基本義務,也是明確的個人責任,只有具有這種安全素質,嚴格地履行個人職責才是在安全上合格的,否則將要承擔法律上的責任。從安全生產法上講,對從業人員的違法行為追究法律責任也是與保障其權利一樣,都是必要的。有關的規定是,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不服從管理,違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或者操作規程的,由生產經營單位給予批評教育,依照有關規章制度給予處分;造成重大事故,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2)從業人員有義務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所要達到的要求是,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這種要求并不是一般可有可無的要求,而是通過法律形式強化了的要求,對從業人員來說,是一種要切實履行的法定義務。
????????(3)從業人員的報告義務。這種義務在《安全生產法》中具體規定為,從業人員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本單位負責人報告。這項規定對從業人員報告義務的具體內容、時間要求、報告對象都有界定,這是合理的、可以操作的。
????????在《安全生產法》有關從業人員的權利和義務一章中,對工會的作用作出了規定,其內容和指導原則與《工會法》是一致的,與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也是協調的。
????????七、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基本規范
????????為了保障安全生產,國家必須對其實施監督管理,這是國家的職能。《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人民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國家通過各種途徑,創造勞動就業條件,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這些規定表明,運用國家的力量,保障安全生產,是符合憲法原則的,是國家適應了社會的需要而進行的管理。當然,國家的這種管理與生產經營單位所實施的安全生產管理是不同的,性質不同、主體不同、方式不同、管理事項不同。不應也不能將這兩種管理加以混同,更不能用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代替國家的有關管理,當然也不能用國家的管理代替生產經營單位這個層次上的管理。
????????基于以上的原則和國家管理的需要,《安全生產法》中對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確立了如下規范:
????????1.縣級以上地方政府的職責
????????在各級人民政府中,對安全生產工作除了國務院應在全國加強領導外,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領導、督促、協調是很重要的,這在某種程度上對一個地區的安全生產狀況有很大的影響。因此,《安全生產法》對這一層次政府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作如下規定,即: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狀況,組織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本行政區域內容易發生重大安全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嚴格檢查;發現事故隱患,應及時處理。這項規定,既確定了縣級以上地方政府的職責,又明確了進行監督管理的方式、重點,并提出了工作要求。
????????2.安全事項的審批、驗收和責任承擔
????????在《安全生產法》的總則中確定了政府部門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體制,按照這個體制,對安全生產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享有一定的審批、驗收權力。為此,《安全生產法》對審批、驗收權力行使的依據、遵循的原則,違法審批、驗收的禁止,違法行為的處理,違法審批的責任追究等作出了規定,主要內容為:
????????(1)審批、驗收的依據
????????這是確定審批、驗收的依據是什么,以保證審批、驗收的公平、公正,防止腐敗,堅持質量,達到合法的要求。因此,《安全生產法》規定,對安全生產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需要審查批準或者驗收的,必須嚴格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和程序進行審查。這項規定表明,必須依照法定條件審批或者驗收,法定條件只限于是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條件,除此以外其他的如部門、地方自定的一些條件不能作為審批、驗收的依據。上面所指的審批包括批準、核準、許可、注冊、認證、頒發證照等形式。
????????(2)審批、驗收遵循的原則
????????這項原則就是有法必依、執法必嚴的原則,也就是只有符合法定條件、法定程序的予以批準。因此《安全生產法》中明確規定,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批準或者驗收通過。如果有違反這一規定的行為,則要追究法律責任?!栋踩a法》對此的規定為,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法定安全生產條件的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予以批準或者驗收通過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3)違法生產經營的處置
????????在現實中會出現有的生產經營單位對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未依法取得批準或者驗收合格,就擅自從事有關活動,對此,《安全生產法》明確規定,負責行政審批的部門發現或者接到舉報后應當立即予以取締,并依法予以處理。這是因為安全生產事關重大,必須建立嚴格的監督管理秩序,對違法者堅決地依法處置,不能容許違法行為的繼續存在,危害安全生產。為保證這一法律規定的實施,《安全生產法》還規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發現未依法取得批準、驗收的單位擅自從事有關活動或者接到舉報后不予取締或者不依法予以處理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4)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予以撤銷
????????這是指生產經營單位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雖然已經依法取得批準,如果在其后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負責行政審批的部門發現后,應當撤銷原批準。這項法律措施的實質要求是,經過批準的安全生產項目必須始終保持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狀態;對不符合的,則不再認定其為合格。這樣也可以防止在申報審批時不正常地使之合格,而在批準后則不再合格的現象,對這種會嚴重損害安全生產的現象必須嚴加監督管理。因此,《安全生產法》規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對已經依法取得批準的單位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發現其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而不撤銷原批準或者發現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上述幾項規定中,都是要求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必須積極負責,不履行職責的將受到責任追究,所受的行政處分明確為降級或者撤職,這樣規定是適應安全生產特點的。
????????(5)審批、驗收中的禁止事項
????????這就是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進行審查、驗收,不得收取費用;不得要求接受審查、驗收的單位購買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產、銷售單位的安全設備、器材或者其他產品。在這里所規定的兩種禁止事項中,前一種行為是由于作為國家的監督管理,性質上屬于是政府行使權力,不應當收取費用;后一種行為是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保持公正性,不應當有涉及利益關系的商業行為;指定品牌、指定產品,都可能出于利益上的考慮,從而失去審批、驗收的公正、公平,有時甚至會導致違法犯罪。
????????對于違反上述禁止性規定的行為,《安全生產法》規定了明確的法律責任,就是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要求被審查、驗收的單位購買其指定的安全設備、器材或者其他產品的,在對安全生產事項的審查、驗收中收取費用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責令退還收取的費用;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只有這樣的責任追究,才能有利于公正執法,依法行事。
????????3.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監督檢查的職權
????????為了確保安全生產,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這不僅是有必要的,而且應當是有力度的,因此《安全生產法》明確了實施監督檢查的部門有下列四項職權:
????????(1)進入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檢查,調閱有關資料,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
????????(2)當場糾正或者限期糾正檢查中發現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3)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應當責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后,經審查同意,方可恢復生產經營和使用。這項規定是有針對性的,如能認真實施,對防止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是有效的。最近發生的一些重大事故中,有些是發現隱患后只是通知數十次,而沒有采取斷然措施,以致慘重的事故發生,這種狀況法律上不應允許其存在。
????????(4)對有根據認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設施、設備、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應當在15日內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以上四項,是根據保障安全生產的特點,賦予了監督檢查部門必要的權力,也規定了行使這些職權的具體條件、應遵循的規則。這種監督檢查是針對違法行為、事故隱患的,總的目的是為了安全生產,所以,《安全生產法》又確立了一條重要的規則,即:監督檢查不得影響被檢查單位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4.安全生產監督檢查有關規則
????????對于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必須依法進行,《安全生產法》為此確立了有關的規則,使被檢查人、監督檢查人員、監督檢查程序、部門之間的配合都有一定的規范,主要內容有:
????????一是,生產經營單位對依法實施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的人員,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這是規定了被檢查人的義務。
????????二是,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忠于職守,堅持原則,秉公執法;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任務時,必須出示有效的監督執法證件;對涉及被檢查單位的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應當為其保密。這是為監督檢查人員確定行為規則,是一種法定的義務,執法者首先要求自身行為是規范的。
????????三是,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將檢查的時間、地點、內容、發現的問題及其處理情況,作出書面記錄,并由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簽字;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拒絕簽字的,則應由檢查人員將情況記錄在案,并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這是有關監督檢查的一項法定程序,它對如實反映情況、確認事實都是重要的。
????????四是,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之間,應當互相配合,實行聯合檢查;確需分別檢查的,也應互通情況,發現應當由其他部門處理的安全問題,則應及時移送,接受移送的部門應及時處理。??
????????五是,對安全生產不但要進行監督管理,而且還要防止怠于進行監督管理,特別是不作為的現象,或是濫用職權,違法管理,因此監督者要受監督?!栋踩a法》規定,監察機關依照《行政監察法》的規定,對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實施監察。這項規定的目的還在于著眼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隊伍的建設,就是要促進這支隊伍整體素質和執法水平的提高,切實做到秉公執法,依法行政,盡職盡責。
????????5.關于對中介機構監督管理的基本規定
????????在對安全生產的管理過程中,需要有一些中介機構依法提供服務,并且由于安全生產管理的重要性,對這些機構必須要求在資質上、服務質量上有保證,而且對其所提供的服務承擔責任。因此在《安全生產法》中對為安全生產提供服務的中介機構的監督管理作出兩項基本規定:一是,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的機構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也就是這些機構必須是依法設立、符合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否則便難以提供有質量的、合格的服務;二是,這些機構要對作出的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的結果負責;并且在法律上肯定了這種責任追究的原則后,還作出了具體的規定。
????????《安全生產法》中對中介機構法律責任的規定是,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工作的機構,出具虛假證明,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單處或者并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危害的,與生產經營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在作上述處罰或者承擔民事責任的同時,還規定對有違法行為的機構,撤銷其相應的資格。上述對于中介機構違法行為的處罰規定,突出了這些機構的出具虛假證明的行為,這是必須嚴加懲處的,并且首先對其從追究刑事責任開始,只有不構成犯罪的才予以行政處罰??傊灰婕鞍踩a事務,就應從嚴要求,違法者就要承擔嚴格的責任。
????????6.有關安全生產的監督和報告
????????安全生產關系到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關系到社會的穩定,不但要強化國家的監督管理,而且要使其置于社會各界的監督之下,對于一切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對于一切安全生產的隱患,都以法律形式鼓勵社會公眾大膽揭露,社會輿論進行監督;有關機構應當依法采取措施保護社會各界監督安全生產的權利,履行自己應盡的報告義務,因此《安全生產法》作出如下幾項規定:
????????一是,建立舉報制度。就是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這項制度,公開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受理有關安全生產的舉報;對受理的舉報事項經調查核實后,應當形成書面材料;需要落實整改措施的,報經有關負責人簽字并督促落實。
????????二是,確定對事故隱患、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報告權、舉報權。它的主要內容為,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都有這種報告權、舉報權;行使這項權利就是對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或者舉報。但是這里也并不是限制社會公眾僅僅可以向這些單位報告或者舉報,應當肯定舉報違法行為的權利是一項廣泛的權利,安全生產,人人關心,人人有權舉報事故隱患、安全生產違法行為。
????????三是,基層自治組織的義務。因為這些組織在基層,能了解更多的情況,又有自我管理的職能,因此《安全生產法》規定,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發現其所在區域內的生產經營單位存在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時,應當向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報告。
????????四是,獎勵報告或者舉報有功人員。主要是對保障安全生產有貢獻的人員應予獎勵,并制定具體辦法,在有關報告、舉報的規定中確定。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報告重大事故隱患或者舉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有功人員,給予獎勵;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制定。
????????五是,輿論單位的宣傳義務和監督權利。在保障安全生產中,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等單位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安全生產法》對其作了兩方面的規定,即:一方面有進行安全生產宣傳教育的義務,就是在安全生產宣傳教育方面發揮重要作用;另一方面是有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的權利。在保障安全生產中,輿論監督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法律應當鼓勵和保護這種權利的運用。
????????八、關于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調查處理的規范
????????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是安全生產管理的重要內容,也應當有規范地進行,盡可能減輕事故,減少損失,查清事故原因,深查事故隱患,確定事故責任,有針對性地采取預防措施,教育人們,增強安全生產意識,汲取教訓。為此,《安全生產法》對有關事項確定如下的規范:
????????1.建立應急救援體系
????????這里所指應急救援體系是指政府部門、生產經營單位對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必須有一系列的安排并保證其實施,《安全生產法》作出三方面的具體規定:
????????一是,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體系。
????????二是,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筑施工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救援組織;生產經營規模較小,可以不建立應急救援組織的,應當指定兼職的應急救援人員。
????????三是,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筑施工單位應當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正常運轉。
????????上述三方面,不同層次,有不同要求,但都是法定的,必須做到。
????????2.建立嚴格的事故報告制度
????????按照《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從事故一發生,就要非常及時認真地進行報告,法定的環節和報告的規則為: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
????????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除組織搶救外,并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立即如實報告當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上報事故情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對事故情況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
????????關于生產安全事故報告的法律規定,既是出于組織搶救的需要,也是針對現實中出現的對事故隱瞞不報、謊報,企圖推卸責任,逃脫罪責而作出的,因此《安全生產法》對違反者的法律責任又作出如下規定:(1)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給予降職、撤職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2)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組織搶救和保護現場
????????這兩方面作為法定的事項或者作為法定的責任有以下規定:
????????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不得故意破壞現場、毀滅有關證據。
????????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負責人接到重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趕到事故現場,組織事故搶救。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支持、配合事故搶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條件。
????????組織事故搶救,堅持職守是所有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法定義務,《安全生產法》對違背這項法定義務的規定了法律責任,即: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在本單位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給予降職、撤職的處分,對逃匿的處15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根據對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的需要和多年來積累的實踐經驗,《安全生產法》在這方面作出了四項基本規定:
????????(1)事故調查處理的原則和基本要求
????????這就是事故調查處理應當按照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質和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對事故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至于事故調查和處理的具體辦法則授權由國務院制定,事實上國務院已先后制定了一些有關辦法,比如曾經制定了《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
????????(2)依法追究責任
????????對于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經調查確定為責任事故的,應追究三方面的責任:一是依法追究事故單位的責任;二是依法追究負有責任的人員的責任;三是應當查明對安全生產的有關事項負有審查批準和監督職責的行政部門的責任,對有失職、瀆職行為的,依法追究。
????????(3)不得阻撓、干涉依法調查處理
????????這是指對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依法進行,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阻撓和干涉,只有這樣才能保持客觀、公正。一些單位、個人干擾甚至破壞依法進行的調查處理,往往是帶有一種非法的目的,并且表現為非法的手段,使調查處理工作不能正常進行,更直接影響秉公執法、嚴肅處理,因此必須從法律上排除對生產安全事故依法調查處理的阻撓和干涉。
????????(4)事故統計
????????《安全生產法》為此專門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定期統計分析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情況,并定期向社會公布。
????????上述對《安全生產法》基本內容的分析,重點是關于安全生產保障規范,這是實施安全第一、預防為主基本方針的具體體現,關于從業人員權利義務、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規范也貫徹了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只有這個方針在法律上得到充分的體現,才會對安全生產形成強有力的保障。
????????在《安全生產法》中還有一些制度應當重視,比如在法律責任中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造成人員傷亡、他人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拒不承擔或者其負責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生產安全事故的責任人未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經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執行措施后,仍不能對受害人給予足額賠償的,應當繼續履行賠償義務;受害人發現責任人有其他財產的,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執行。這四個層次是層層扣緊,嚴密相接,立足于充分保護受害人的利益,追究責任人的責任,不容許其推卸、逃避。這也反映了《安全生產法》的立法宗旨和立法特點,充分發揮法律的作用,保障安全生產。
????????總之,《安全生產法》是我國安全生產法律制度的基本法律,內容系統豐富,規范嚴謹周密,匯聚總結了安全生產的基本經驗,確立了保障安全生產必須遵循的行為規則,應當認真研究,認真實施,切實尊重法律的權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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