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事項類型 | 行政處罰 | 行使層級 | 縣級 |
| 業務辦理項編碼 | 11321302mb1584802p432022527100001 | ||
| 實施主體 | 宿城區應急管理局 | 實施主體編碼 | 11321302mb1584802p |
| 實施主體性質 | 法定機關 | 權力來源 | 法定本級行使 |
法律依據
設定依據
【法律】 安全生產法 (2021年國家主席令第88號) 第九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五)未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 【部門規章】 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2015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80號) 第二十八條第一款 工貿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 (二)未按照本規定為作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 【部門規章】 工業企業粉塵防爆安全規定 (應急管理部令第6號) 第二十八條 工貿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二)未按照本規定為作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
增補依據
咨詢投訴
| 咨詢方式 | 電話:0527-84236110;信件:宿城區應急管理局 |
| 監督投訴方式 | 電話:0527-82960377;信件:宿城區應急管理局 |
電話:0527-84236110;信件:宿城區應急管理局
監督投訴
電話:0527-82960377;信件:宿城區應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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