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關于做好本市工程建設項目參加工傷保險工作的通知》的背景?
答:為貫徹落實國家六部門《關于鐵路、公路、水運、水利、能源、機場工程建設項目參加工傷保險工作的通知》,切實保障各類工程建設項目從業人員特別是農民工的工傷保險權益,本市在鞏固建筑業按項目參加工傷保險工作成效的基礎上,研究制定了《關于做好本市工程建設項目參加工傷保險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二、本市工程建設項目參加工傷保險遵循什么原則?
答:為保障工程建設項目從業人員特別是農民工依法享受工傷保險權益,工程建設項目的施工總承包單位或項目標段合同承建單位(以下統稱施工總承包單位)要按照“先參保、再開工”的原則,將依法參加工傷保險作為保證工程安全施工的具體措施之一,在開工前履行參保繳費的法定義務。
三、《通知》適用的范圍和對象有哪些?
答: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房屋、鐵路、公路、水運、水利、能源、機場及市政基礎設施等各類工程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其不能按用人單位參保、工程建設項目使用的流動就業的從業人員特別是短期雇傭的農民工(包括專業承包單位、勞務分包單位等使用的從業人員),應當按項目參加本市工傷保險。
上述施工單位中的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應按用人單位參加本市工傷保險。
四、工程建設項目參加本市工傷保險的方式有哪些?
答:工程建設項目施工單位參加本市工傷保險的方式主要有兩種:
一是根據《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以及《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的規定,按用人單位參加本市工傷保險;二是考慮到各類工程建設項目施工單位的行業特點,對不能按用人單位參保的,應當根據《通知》的規定,按工程建設項目優先參加本市工傷保險(以下簡稱按項目參保)。
五、按項目參保的繳費金額如何確定?
答:按項目參保的工程建設項目,其工傷保險費按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或項目標段合同(以下簡稱項目總承包合同)載明的合同價的0.8‰確定,并根據“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適時調整。
六、按項目參保的繳費資金來源?
答:由建設單位在工程建設項目開工前支付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繳納的工傷保險費。
七、如何辦理按項目參保手續?
答: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按照“先參保、再開工”的原則,及時至項目所在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手續,并一次性代繳工傷保險費。
八、建設單位追加工程投資的,施工總承包單位是否需要補繳工傷保險費?
答:按項目參保后,建設單位追加工程投資的,應當及時將追加投資后應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支付給施工總承包單位。施工總承包單位應在確定追加投資后的30日內辦理一次性繳納工傷保險費手續。
九、已參保繳費的工程建設項目是否可申請退保、退費?
答:已參保繳費的工程建設項目,施工總承包單位因項目取消未開工或減少工程投資等原因申請退保、退費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有關部門的相關材料,給予退保、退費處理。
十、按項目參保的保險期限如何確定?
答:按項目參保的工程建設項目,“先參保、再開工”的,其工傷保險期限自項目總承包合同載明的開工日期起,至項目總承包合同載明的竣工(完工、交工,下同)日期止;在項目總承包合同載明的開工日期后履行參保繳費義務的工程建設項目,其工傷保險期限自辦理參保繳費手續的次日起,至項目總承包合同載明的竣工日期止。
施工工期需要延長的,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于項目總承包合同載明的竣工日期30日前,攜施工合同和工程延期施工報告至項目所在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備案手續。備案手續辦理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具相應的參保憑證,工程建設項目工傷保險終止日期相應順延。
十一、按項目參保的從業人員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工傷認定如何申請?
答:按項目參保的從業人員在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期內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由其所在施工單位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項目所在地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十二、施工單位未在規定時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從業人員可否提出申請?在此期間發答:生的相關待遇如何處理?
從業人員所在施工單位未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從業人員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項目所在地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從業人員所在施工單位未在規定時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在此期間發生符合《實施辦法》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施工單位負擔。
十三、申請人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提交哪些材料?
答:申請人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時,應按照《實施辦法》的規定提交填寫完整的工傷認定申請表、從業人員與所在施工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等三項必備材料。如從業人員已經按項目參保,申請人同時提交項目參保憑證、所在施工單位與施工總承包單位之間的業務承包(分包)合同等相關材料。
十四、申請人不能提供相關勞動合同的,可以提供哪些材料以證明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答:工傷認定過程中涉及項目從業人員勞動關系問題確認的,以勞動合同為基礎進行確認;不能提供勞動合同的,可以參照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工作證、招工登記表、考勤記錄及其他從業人員證言等證據,確認事實勞動關系。
十五、如何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
答:工傷人員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按照《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由其所在施工單位、工傷人員或者其近親屬向項目所在地的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其中職業病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
十六、申請人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時應提交哪些材料?
答:申請人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時,應提交填寫完整的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表、醫療機構出具的醫療診斷證明、工傷人員身份證等有效身份證明。
被診斷、鑒定為患職業病的,還需提供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以及治療職業病醫療機構出具的病史摘要。
十七、項目從業人員被認定為工傷后享受哪些工傷待遇?由誰承擔?
答:按項目參保的從業人員,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被認定為工傷的,在工傷保險期內,按照《實施辦法》規定享受相關工傷保險待遇。
未參加本市工傷保險的工程建設項目從業人員發生工傷事故,依法由其所在施工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施工總承包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未參保工程建設項目履行參保繳費義務后,自辦理參保繳費手續的次日起,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實施辦法》規定支付工傷人員新發生的工傷保險待遇。
十八、按項目參保的工傷人員如何申領工傷保險待遇?
答:按項目參保的從業人員,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被認定為工傷的,由其所在施工單位至項目所在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待遇申領手續。
十九、工傷保險期滿后,按項目參保的工傷人員、因工死亡人員供養親屬的相關待遇如何處理?
答:工傷保險期滿后,在停工留薪期內尚未完成勞動能力鑒定的工傷人員,繼續按《實施辦法》規定享受相關工傷保險待遇至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月或停工留薪期滿止;傷殘5-10級的工傷人員,由工傷保險基金和工傷人員所在施工單位按照《實施辦法》規定分別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傷殘1-4級的工傷人員、因工死亡人員的供養親屬,由工傷保險基金按《實施辦法》規定繼續支付相關工傷保險待遇至失去享受條件時止。
二十、計發工傷保險待遇時難以按照從業人員本人工資作為計發基數的如何處理?
答:按項目參保的工傷人員、因工死亡人員在計發工傷保險待遇時難以按照本人工資作為計發基數的,參照本市上年度城鎮單位就業人員月平均工資作為計發基數。
二十一、如何加強施工現場從業人員實名制管理?
答:施工用人單位通過建立從業人員花名冊、考勤記錄、工資發放表等臺賬,切實加強施工現場勞務用工管理,并按照本市工程建設施工現場作業人員實名制管理的規定,進行個人信息采集和進退場登記,對施工現場從業人員實行動態實名制管理。
二十二、《通知》施行前已開工的各類工程建設項目如何參保繳費?
答:《通知》施行前已開工的各類工程建設項目,可參照本通知規定執行,工傷保險費按照參保時剩余工期天數/項目工程總工期天數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