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權類型
職權編碼
cfyj00072
職權名稱
對生產經營單位未建立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等各項制度等行為的處罰
子項
對生產經營單位未建立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等各項制度等行為的處罰
職權依據
【規章】《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6號,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給予警告,并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建立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等各項制度的; (二)未按規定上報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統計分析表的; (三)未制定事故隱患治理方案的; (四)重大事故隱患不報或者未及時報告的; (五)未對事故隱患進行排查治理擅自生產經營的; (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經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審查同意擅自恢復生產經營的。
實施主體
葫蘆島市應急管理局
責任事項
1.立案責任:應急管理部門及其行政執法人員在監督檢查時,發現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決定立案的需在五個工作日內補辦立案手續。
2.調查取證責任:立案審批人指定兩名或者兩名以上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進行調查,并制作筆錄。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3.審理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的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急管理部門應當組織聽證。
5.決定責任:作出處罰決定,制作執行處罰決定書。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現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自覺履行或者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