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部門職責
依據
工作事項
不履職或履職不到位責任情形
1
安全管理:制度建設、宣傳教育、制定預案、加強演練。
1.《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教育等10部委 教育部令第23號 2006年9月1日實施)第七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2015年4月24日修正版 第十六條、第二十四條。
1.指導學校按照相關規定建立健全符合校園實際情況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2.指導學校制定各類應急預案和處置流程,指導學校組織師生開展各類應急演練,提高師生自救互救能力;
3.指導學校制定師生安全教育培訓計劃,通過多種途徑和方法,對師生開展各類安全宣傳教育和培訓。
1.未按要求轉發或印發文件部署相關工作。
2.未按規定組織召開相關安全生產綜合性會議。
3.在組織開展的安全生產檢查、督查、巡查、考核等工作中徇私舞弊。
4.安全事故調查程序不合法。
5.發現違法行為不依法查處、糾正的。
6.接到違法行為舉報后不予核實并依法處理的。
7.對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未依法及時處理的。
2
安全檢查:對校園安全的綜合檢查,包括:安全體系、消防、水電氣、食品安全、交通、危化品、三防、防溺水、防護欄桿、相關方作業、校園周邊等方面。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21年6月1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八十八號)第五十九條;
2.《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 教育等10部委 教育部令第23號 2006年9月1日實施,第五條、第七條;
3.《幼兒園管理條例》國家教育委員會令第四號,1990-02-01實施,全文。
1.通過開學前安全檢查、多部門安全聯合檢查、日常飛行檢查、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綜合檢查等方式開展校園安全檢查工作;
2.通過回頭看、安全隱患整治報告、駐點督導、專項整治活動等形式,對檢查情況進行追蹤并及時反饋給相關部門。
3
消防安全:消防設備設施、電氣安全、實驗室安全等
1.《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 教育等10部委 教育部令第23號 2006年9月1日實施 第五條、第七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9號2021年4月29日)第五十二條。
1.指導學校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指導學校組織開展消防安全應急演練;加強政策宣傳,指導學校組織師生進行線上線下消防安全培訓,包括森林防火教育;
2.通過消防安全專項檢查、配合相關部門聯合檢查、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綜合檢查等方式進行消防安全檢查;
3.通過回頭看、安全隱患整治報告、專項整治活動等形式,督促學校整改消防隱患,并進行追蹤。
4
校車安全:人員配備、證照、檢查及保養等
1.《校車安全管理條例》 2012年全文;
2.《廣東省實施〈校車安全管理條例〉辦法》2015年 第三十六條, 第四十二條。
1.指導、監督學校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制度;設立舉報機制;
2.指導學校組織開展交通安全教育,制定應急預案并進行演練;對校車申請行駛許可進行審核,并對校車安全行駛進行監督檢查;
3.通過回頭看、安全隱患整治報告等形式,對檢查情況進行追蹤,對校車違規違法行為進行通報批評、責令整改并年檢扣分。
5
食品安全:宣傳教育、制度建立、加工操作等
1.《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1號 第四章 第五十七條;
2.《學校食品安全與營養健康管理規定》(教育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令第45號)全文;
3.《幼兒園管理條例》國家教育委員會令第四號,1990-02-01實施,第十八條,第二十八條。
1.組織學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開展食品安全教育,制定食品安全應急預案,并開展食品安全演練工作;
2.指導學校通過通訊群、app、線上知識競答等方式進行日常宣傳;
3.通過開學前安全檢查、日常飛行檢查、學校自查自報自改、配合市場監管等部門檢查等方式開展檢查工作;
4.通過回頭看、安全隱患整治報告等形式,對檢查情進行追蹤并及時反饋給市場監管局等相關部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