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深圳經濟特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中共深圳市福田區委機構編制委員會關于印發〈福田區黨政機構及市駐區有關單位安全生產職責〉的通知》(福編〔2022〕57號)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
一、權力清單
作為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六十五條規定,依法開展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對區屬醫療衛生單位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行使以下職權:
(一)進入區屬醫療衛生單位進行檢查,調閱有關資料,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
(二)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三)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應當責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相關設施、設備;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后,經審查同意,方可恢復生產經營和使用。
監督檢查不得影響被檢查單位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二、責任清單
(一)負責貫徹落實黨中央、省、市、區關于安全生產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及標準規定。
(二)負責區屬醫療衛生單位和相關社會辦醫療機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三)組織擬定區屬衛生單位有關安全方面的制度,組織區屬衛生單位的安全宣傳教育工作,督促區屬衛生單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督促各單位落實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隱患;在職責權限范圍內監督檢查區屬衛生單位和相關社會辦醫療機構貫徹落實有關安全法律法規的情況,并督導整改。
(四)對以本部門名義組織各類活動的安全工作承擔主體責任;對直屬單位組織各項活動的安全管理工作承擔領導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