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工貿行業安全監管,進一步推動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有效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河北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冶金、建材、有色、機械、輕工、紡織、煙草、商貿行業企業(以下簡稱企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工作責任
第三條企業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應當建立健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度,明確各崗位的責任人員、職責范圍、考核要求等內容。完善監督考核機制,制定以落實崗位安全責任制為主線、防范崗位安全責任事故為目標的全員安全責任考核辦法,明確監督考核的標準、時間、方式、程序、獎懲等。企業安全生產管理部門是監督考核的組織單位,應嚴格實施考核。
第四條企業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并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組織制定并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
(四)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五)組織建立安全生產風險管控機制,推進安全風險辨識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控制機制(以下簡稱“雙控”機制)建設信息化,每季度至少組織檢查一次風險管控措施和管控方案的落實情況;
(六)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每季度至少組織一次安全生產全面檢查,研究分析安全生產存在的問題;
(七)定期主持召開安全生產例會,聽取工作匯報,協調解決重大問題,形成會議紀要;
(八)依法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以下簡稱“標準化”)建設、安全文化建設和班組安全建設工作,按有關要求培養標準化與“雙控”機制建設“明白人”;
(九)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每年至少組織并參與一次應急救援演練;
(十)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迅速組織搶救,做好善后處理工作,配合調查處理;
(十一)每年向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安全生產工作和個人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情況;
(十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五條各級應急管理部門應按照分級分類監管的原則,建立專項監督檢查、綜合監督檢查、聯合執法檢查以及舉報案件查處等監督檢查制度,落實“卡單函令”制度,加強對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監督管理,依法實施行政處罰,推動企業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第三章標準化與“雙控”機制建設
第六條企業應依法開展標準化建設,規模以上企業應實現三級以上標準化創建達標,金屬冶煉企業所有生產單元必須達到二級標準化,并組織開展“雙控”機制建設。其他企業應開展小微企業達標創建,微小企業開展操作崗位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達標創建活動。
新建企業應在投產1年內,根據自身規模和有關要求完成標準化達標創建。
第七條規模以上企業(金屬冶煉企業除外)標準化達標創建應從三級開始,證書有效期屆滿后,經自評達到高等級標準化企業要求的,可以申請標準化等級升級。
第八條企業應成立由主要負責人擔任組長的領導小組,依據有關程序和要求開展標準化建設,將“雙控”機制建設作為標準化建設的核心內容,貫穿于標準化創建運行全過程。
第九條企業不得委托技術服務機構開展標準化與“雙控”機制建設創建運行,但可以委托其開展相關知識培訓等方面的咨詢服務。委托前,企業應與機構簽訂合同或協議,嚴禁機構提供合同或協議范圍以外的相關技術服務。
第十條三級以上標準化企業應全面開展“雙控”機制建設,推行“一表三卡”(《安全隱患檢查表》和《崗位風險告知卡》、《應急處置卡》、《安全生產承諾卡》),運用“互聯網+安全生產”綜合監管信息平臺建立高質量、高效率的運行體系。
其他企業應以崗位為核心,對所有作業活動進行風險辨識,編制風險管控清單和隱患排查清單。針對爆炸、火災、有限空間作業、高處墜落、機械傷害、電氣傷害等重點,科學制定管控措施,并推行“一表三卡”。
第十一條金屬冶煉企業應每年組織一次全面辨識,其他企業每三年至少組織一次全面辨識。生產環節或生產要素發生重大變化,高危作業實施前,新技術、新材料試驗或者推廣應用前,以及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均應開展專項辨識,根據辨識情況及時調整風險管控信息臺賬(清單)、修訂事故隱患排查清單。
第十二條企業應依據風險管控信息臺賬(清單)分級制定事故隱患排查清單,并按照主要負責人每季度至少組織并參加一次,安全管理部門每旬、車間每周至少組織一次,班組每天組織一次的要求,開展安全生產檢查。對檢查發現的事故隱患,應當制定整改方案,并編制事故隱患治理信息臺賬。
第十三條企業應在出入口或公告欄設置公司(廠)級主要安全風險公告欄、安全風險分布圖;各車間應在車間出入口設置車間級主要安全風險公告欄、安全風險分布圖;各崗位應在作業崗位、設備設施、場所區域附近的醒目位置設置崗位安全風險告知卡,較大及以上安全風險崗位醒目位置還應設置應急處置卡。較大及以上安全風險場所、區域,應在主要出入口處設置告示牌、應急處置卡。
第十四條企業應注重培養標準化與“雙控”機制建設的“明白人”,包括安全生產分管負責人、安全管理部門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車間主任(分廠廠長)、班組長及專(兼)職安全員等。每年按要求組織參加由應急管理部門組織的培訓,并以“明白人”為主體在企業內部組織開展以風險辨識、風險管控、應急處置、隱患排查治理等為重點的全員培訓。
市應急管理局統一制作培訓課件,分行業、分批次組織開展“明白人”培訓活動。培訓采取集中授課和發放課件自主學習兩種方式,通過筆答、網絡答題、實際操作等方式實施考核。考核合格的,頒發《安全生產標準化與“雙控”機制建設知識培訓合格證》;考核不合格的,組織進行補考。經補考仍不合格的,不得在企業繼續擔任當前職務及從事本崗位工作。
第十五條企業應在“互聯網+安全生產”綜合監管信息平臺填報風險辨識清單、風險管控信息臺賬、隱患排查清單、自查次數、發現隱患數、風險分布圖、隱患臺賬及安全承諾等“雙控”機制建設信息,及時上傳安全隱患及整改情況等工作信息,建立“雙控”機制建設信息化運行體系。
各級應急管理部門應按照分級分類監管的原則,對隱患企業進行抽查,督促和推動安全隱患整改。對未及時消除安全隱患的亮燈企業,及時進行執法督改,依法依規予以處罰;存在重大隱患的,拉單掛賬、銷號整改。
第十六條已達標企業應每年組織一次標準化運行質量和效果自評估。評估情況在國家應急管理部網站標準化子網站提交,并向屬地應急管理部門提交自評報告。取得標準化證書后的首次自評估,自評估分數至少有5分應來自于評審不符合項失分。
第十七條標準化證書3年有效期屆滿后,企業可提出復評申請。復評申請應在標準化證書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提出。
第十八條各級應急管理部門應嚴把標準化創建質量關,加強日常監管執法檢查,嚴格組織開展標準化創建質量與運行效果評估,對運行良好的企業,鼓勵提質升級;對運行較差或未運行的企業,實施降級或撤銷標準化達標證書,建立可進可出的標準化創建和運行機制。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依照有關程序撤銷標準化達標證書:
(一)在評審過程中弄虛作假、申請材料不真實的;
(二)遲報、漏報、謊報、瞞報生產安全事故的;
(三)企業發生生產安全死亡事故的;
(四)未持續開展安全風險辨識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一表三卡”流于形式的;
(五)現場與評審報告不符的;
(六)拒不接受安全生產檢查或拒不執行整改指令的;
(七)未建立標準化運行質量和效果自評估制度,未提交自評報告的;
(八)安全生產管理水平滑坡,達不到相應等級要求的;
(九)發現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
對實施降級或撤銷標準化達標證書的企業,同時降低或撤銷安全生產誠信等級。
第四章安全生產培訓
第十九條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按要求參加安全生產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證或培訓合格證,并按要求每年參加復訓。
第二十條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接受專門安全培訓且經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后,方可持證上崗。企業應建立、更新特種作業人員管理臺賬,對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取證、復審進行重點監控。
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逾期未審的,按作廢處理。
第二十一條其他從業人員上崗前必須經過廠、車間、班組三級安全生產培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在本單位內調整工作崗位或者離崗6個月以上重新上崗時,應當重新接受車間和班組級的安全培訓;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的,應對其進行專門的安全培訓,時間一般不少于2學時。
第二十二條外委施工人員應納入企業統一管理,對其進行安全風險告知、應急處置措施及崗位安全操作規程、操作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訓。相關方在派遣前,也應當對所派遣人員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培訓。
第二十三條企業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等情況應如實記錄,并建檔備查,做到“一人一檔”。受訓情況必須由本人簽字確認。
第五章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
第二十四條建設項目施工前,企業應向屬地應急管理部門報備,經審查同意后方可開工建設。未經審查同意擅自開工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據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部分早期建設運行、未進行安全設計審核和驗收的建設項目,企業應請原設計單位或有資質的第三方安全技術服務機構進行安全評估和設計,并按要求進行補充建設,經驗收合格后投入使用。
第二十六條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進行安全預評價,編制安全預評價報告,向主管部門申請審查、備案;其他建設項目應由企業組織對其安全生產條件和設施進行綜合分析,形成書面報告備查。
第二十七條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在編制安全設施設計后,應提交建設項目審批、核準或者備案文件,以及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報告及安全專篇、安全預評價報告及相關文件資料審查備案;其他建設項目也應委托設計單位進行安全設施設計,形成設計報告,由企業組織審查并形成書面報告備查。
第二十八條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或者完成試運行后,企業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評價,編制建設項目安全驗收評價報告。
第二十九條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企業應組織對安全設施進行竣工驗收,形成書面報告備查。驗收情況及時向屬地應急管理部門報告。
金屬冶煉建設項目的竣工驗收,應由屬地應急管理部門進行監督核查。
第三十條各級應急管理部門應將企業履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情況納入安全生產承諾內容,發現違反承諾行為的,責令立即停止施工建設,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并對企業和有關責任人員依法依規實施處罰。
第三十一條各級應急管理部門應協調發改、自然資源和規劃、工信、行政審批等部門,每季度末函告一次其審批規劃的建設項目,分級建立建設項目安全監管清單,對建設項目建設過程實施監管。各縣(市、區)轄區內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情況,每季度末向市應急管理局報送一次。
第六章生產作業現場管理
第三十二條生產作業場所應進行功能分區實行定置管理,確保現場清潔,物料按規定堆放整齊、穩固,應急疏散通道和區域滿足應急疏散的需要。
第三十三條所有可能發生機械傷害的機械設備危險部位以及所有可能發生燙傷的蒸汽管道、箱體、排氣裝置等設備或裝置均應裝設齊全、完整、可靠、有效的安全防護裝置和安全警示標志。
第三十四條專用設備設施應當具備齊全、完整、可靠、有效的安全防護、聯鎖、信號、報警、保險等裝置,做到“有軸必有套、有輪必有罩、有軋點必有擋板、有特危必有聯鎖,有洞必有蓋,有臺必有欄”。
第三十五條產生粉塵、毒物的工作場所醒目位置應設置警示標志和標識,設置有效的除塵系統及機械通風、自然通風設施,員工應佩戴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個體勞動防護裝備。
第三十六條各類工業氣瓶應有出廠檢驗合格證,表面不得有腐蝕、變形、裂紋、嚴重銹蝕、油污等缺陷,瓶帽、瓶閥、防震橡圈應齊全完好。氣瓶的放置地點不得靠近熱源,且與辦公、居住區域保持10m以上距離,并采取防止傾倒、曝曬、雨淋、水浸等安全措施。
第三十七條動火作業、有限空間作業、盲板抽堵作業、高處作業、吊裝作業、臨時用電作業等特種作業必須分別制定相應的安全作業管理制度并嚴格執行,做到“先審批、后作業”。審批人應在現場對作業方案進行確認,組織安全交底,并派專人在作業現場分別進行監護和監控。
第三十八條原則上禁止交叉作業,若必需交叉時,應事先做好安全風險辨識,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明確安全注意事項。作業時,應減少互相干擾,嚴禁亂動非工作范圍內的設備設施。有危險的出入口醒目位置,應設置圍欄或作業隔離區,并懸掛警告牌。夜間應設置照明燈和紅色警示燈。
第七章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
第三十九條企業必須嚴格對照有限空間作業分類全面辨識和確認有限空間的數量、位置以及危險有害因素等情況,建立管理臺賬,實施編號管理。有限空間基本情況發生變化應及時更新臺賬,并上報屬地應急管理部門。
第四十條存在有限空間作業的企業應建立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責任制度、作業審批制度、作業現場安全管理制度、作業應急管理制度及安全培訓教育制度等,制定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操作規程。
第四十一條有限空間作業入口醒目位置應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安全風險告知卡和應急處置卡,未經審批嚴禁作業。嚴禁無關人員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場所,并應在醒目處設置標志。
第四十二條企業應當對從事有限空間作業的現場負責人、監護人員、作業人員、應急救援人員進行專項安全培訓,實施作業前認真進行安全交底,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規定的通風、檢測、防護、照明等安全防護設備設施和個體防護用品,教育和監督作業人員正確佩戴與使用。
培訓應保存記錄,包括培訓內容、日期、考核結果等,由培訓人、被培訓人簽字確認。
第四十三條實施作業時,應嚴格遵守“先通風、再檢測、后作業”的原則,保持有限空間出入口暢通。檢測的時間不早于作業開始前30分鐘,作業期間至少每隔2小時取樣一次;中斷作業30分鐘以上應重新進行通風、檢測,合格后方可再次進入有限空間作業。
企業主要負責人或安全負責人必須參與通風、檢測工作,現場簽字確認;作業監護人員在作業期間不得離開現場或做與監護無關的事情。
第四十四條企業應根據有限空間作業的特點制定應急預案,組織進行應急救援演練,配備相關的呼吸器、防毒面罩、通訊設備、安全繩索等應急裝備和器材。一旦發生安全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警,禁止盲目施救。救援人員實施救援時,應首先做好自身防護。
第四十五條建立有限空間作業報備制度,企業實施有限空間作業前必須向所在地鄉鎮(街道)應急管理辦公室報備。未報備的,視為違反安全生產指令,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應當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依法依規予以處罰。
鄉鎮(街道)應急管理辦公室應建立有限空間作業報備臺賬。
第四十六條各級應急管理部門應摸清本轄區有限空間作業企業底數,準確掌握有限空間作業的數量、部位、從業人員等情況,建立監管信息臺賬,實施編號管理、實時更新、動態監管。
第四十七條各級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企業有限空間作業的監督檢查,重點檢查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制度、管理臺賬、檢測記錄、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應急救援演練、專項安全培訓等情況。對發現的事故隱患和違法行為,應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第八章外委施工隊伍安全管理
第四十八條企業應建立外委施工管理制度,嚴格實施資質審查,外委施工單位不具備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委托從事生產作業。委托前,應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并落實各自的安全生產責任。
第四十九條外委施工單位必須按有關要求組織開展“雙控”機制建設,簽訂合同前,應向擬作業企業及其屬地應急管理部門提交“雙控”文件制度、操作規程、風險辨識清單、風險管控信息臺賬、安全教育和培訓等有關資料,經審查同意后方可作業。未按有關要求完成“雙控”機制建設的外委施工單位,企業不得委托作業。
第五十條外委施工單位在作業前應認真組織對所承擔的施工作業進行一次全面的風險辨識,逐項制定安全防范措施,組織進行專項培訓,保證作業人員知悉崗位風險和安全防范措施。作業現場應按標準要求設置警示標志和標識。
第五十一條外委施工涉及動火作業、有限空間作業、高處作業、臨時用電作業等危險作業的,應嚴格落實有關安全管理制度,未經審批不得作業。企業應協助做好現場監管、監護工作。
第五十二條企業應對外委施工單位進行統一協調管理,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發現隱患和問題及時進行督促整改。
第五十三條外委施工結束后,企業應嚴格組織進行施工質量驗收。驗收情況應存檔備查。
第九章應急救援管理
第五十四條企業應建立應急管理制度,成立應急管理機構或指定專人負責應急管理工作,建立與自身安全生產特點相適應的專兼職應急救援隊伍或指定專兼職應急救援人員,并組織訓練。無需建立應急救援隊伍的,可與附近具備專業資質的應急救援隊伍簽訂服務協議。
第五十五條企業應與附近醫療機構簽訂服務協議,確保一旦發生事故能迅即對傷員實施救治。每年應邀請專業醫務人員進行心肺復蘇、觸電、燒傷燙傷等方面的應急救治輔導培訓,培養員工必要的醫學應急救治技能。
第五十六條企業應針對爆炸、火災、有限空間作業、高處墜落、機械傷害、電氣傷害等管控重點,制定應急救援預案及處置方案,在作業崗位或場所區域醒目位置設置應急救援卡,明確應急救援負責人及聯系方式、應急救援措施等。
第五十七條金屬冶煉企業和中型規模以上的其他企業,應當對本單位編制的應急預案進行評審,形成書面評審紀要。中型規模以下的其他企業可以根據自身需要,對本單位編制的應急預案進行論證。應急預案應定期評審,及時進行修訂和完善。
第五十八條企業應做好應急救援和搶險設備、器材、防護裝備、工具、材料、藥品等保障工作,保證經費、物資供應到位。定期進行檢測、維護保養和更新,確保齊全、完好、可靠。
第五十九條企業應制定應急演練計劃,金屬冶煉企業及賓館、商場等人員密集型經營單位,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應急預案演練,并將演練情況報送屬地應急管理部門;其他企業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應急預案演練,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現場處置方案演練,并對演練的效果進行評估。
第六十條一旦發生生產安全事故,企業應啟動應急預案,以營救遇險人員為重點,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發生次生、衍生事故,避免造成更大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和環境污染;立即如實報告屬地應急管理部門,必要時,及時組織受威脅群眾疏散、轉移,妥善做好安置工作。
第十章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第六十一條各級應急管理部門應建立標準化與“雙控”機制建設日常巡查制度,落實標準化降級、撤銷、曝光等剛性約束措施,對拒不開展標準化與“雙控”機制建設的企業,應約談企業主要負責人,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依法依規上限處罰并列入安全生產“黑名單”;已創建但未有效運行的企業,責令限期改正,依據有關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第六十二條各級應急管理部門應加大對企業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檢查,發現有失責或履職不到位行為,及未按要求組織“明白人”參加培訓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予以處罰,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企業列入安全生產“黑名單”。
第六十三條各級應急管理部門應加大工貿行業監管執法力度,將“雙控”機制建設、外委施工、有限空間作業、粉塵涉爆、各類人員培訓取證等監管重點列入執法檢查的重要內容,強化精準嚴格執法。采用交叉執法、觀摩執法等方式,擴大執法影響力,增強執法推動的效果。
第六十四條加強對企業外委施工作業的監督管理,加大巡查檢查工作力度,發現外委施工單位未按要求組織開展“雙控”機制建設或未報備有關資料的,責令終止施工作業,并依法依規對委托作業企業予以處罰。
第六十五條推進工貿企業“雙控”機制建設信息化,企業未在“互聯網+安全生產”綜合監管信息平臺填報“雙控”機制建設資料或未及時進行動態更新,及未按要求上傳隱患排查及整改等工作信息的,應約談企業主要負責人。
第六十六條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未參加培訓并取得合格證,特種作業人員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或使用假證上崗作業的,應依法責令限期改正,視違法情節予以行政處罰;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依法依規予以行政處罰。
第六十七條企業未按要求及時上報并消除事故隱患的,依法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實施“一案三查”;拒不執行的,依法采取通知有關單位停止供電等措施,列入安全生產“黑名單”。經停產停業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予以關閉。
第六十八條凡列入安全生產“黑名單”的企業,各級應急管理部門應按照有關要求實施差異化監管,加大監管執法的頻次和處罰力度。同時,市安委辦每季度將列入安全生產“黑名單”的企業,通報至滄州市銀保監分局。
第十一章附則
第六十九條企業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章已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