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2021年5月15日,由中國政法大學應急管理法律與政策研究基地主辦的“應急管理地方立法優秀案例交流研討會”在京成功舉辦。清華大學應急管理研究基地副主任呂孝禮副教授、兼職研究人員李程偉教授、李明教授、魏玖長教授、詹承豫教授、張海波教授、陶鵬副教授等出席會議并作報告或評議。中國政法大學林鴻潮教授主持開幕式。
據悉,全國人大常委會原副秘書長、中國法學會原副會長周成奎,原國務院法制辦政府法制協調司司長青鋒,應急管理部政策法規司副司長余德旋,應急管理部政策法規司政策處處長劉順章和來自中國政法大學、中國人民大學、復旦大學、南開大學、四川大學、中國科學院大學、廣州大學、廣東省委黨校、大連海事大學、應急管理部信息研究院等十余所高校和科研機構的專家學者,以及來自廣東、河北、湖北、江蘇、浙江、上海、遼寧等省市應急管理部門、衛生健康部門的立法實務工作者出席了本次會議。
在開幕致辭中,閃淳昌多次強調向基層學習的重要性,從多次重特大突發事件的應對經驗出發強調了應急立法工作的重要性,并對中國特色應急管理法律體系建設的前景做了展望。
《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辦法》
中國政法大學政治與公共管理學院教授 李程偉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公共管理學院教授 詹承豫
《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起草課題組組長、中國政法大學政治與公共管理學院李程偉教授就《實施辦法》的相關情況進行了介紹。首先,李程偉指出《實施辦法》在出臺背景上有一定的政治考量。2007年《突發事件應對法》出臺之后,作為首都的應急管理地方立法,《實施辦法》需要確保在2008年奧運會舉辦之前實施,這對于其實踐性和前瞻性都提出了更高要求。其次,《實施辦法》在制定思路上遵循了減緩、準備、響應、恢復重建的全過程應急管理理念。最后,李程偉對未來的修法方向進行了展望,認為修法的方向應當充分考慮城市化和新科技的發展,前瞻性對于一個特大城市的立法具有極為重要的意義。隨著時代的發展,公民社會、信息技術發展等領域的問題都有必要在修法中加以考慮。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公共管理學院詹承豫教授進行了評議。首先,詹承豫認為地方立法需要解決三個問題,即對上位法的相關制度進行具體細化、切實解決地方突發事件應對問題、凝練應急管理實踐并形成制度化規范。其次,詹承豫認為《實施辦法》具有以下特色:第一,《實施辦法》以政治考量為驅動力,在較短周期內制定出臺,具有突出的問題指向;第二,北京作為首都,其面對的突發事件無論在性質、類型、影響還是程度上都不同于一般地區,在空間上具有特殊性;第三,《實施辦法》極具實踐性,建立了與首都規模相匹配的特殊應急模式。最后,詹承豫認為在新一輪修法中應當考慮完善以下問題:第一,新技術的介入及其適用條件值得思考,例如如何實現好應急管控與個人信息保護之間的平衡;第二,社區應當承擔更多的應急功能;第三,有必要明晰戰時機制或戰時狀態的定義及其適用條件,或者細化對緊急狀態的情景化或制度化的規定。
《廣州市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
中國科技技術大學公共事務學院副院長魏玖長教授(線上)對《廣州市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以下簡稱《管理規定》)進行了評議,提出了以下觀點:第一,《管理規定》是以充分的事故調查和對一定的先驗規律進行分析為基礎制定的。《管理規定》對于危化品的類別、環境狀態、責任人都做了明確的規定,真正實現了閉環的全流程管理。第二,《管理規定》在風險的預估方面做得較好。由于危化品生產運輸經營主體實施的違法行為具有隱蔽性,因此制定群眾舉報、危險化學品動態信息監管平臺制度均有利于對違法行為和危化品風險進行預估預防。對于《管理規定》中略有不足的方面,魏玖長認為,目前《管理規定》更側重于重視物的不安全狀態,但人的不安全行為往往也是導致危化品事故發生的重要因素。由于人的不安全行為難以取證,難以被及時監控,所以這一問題成為《管理規定》中的一個薄弱環節。希望隨著信息技術的進步,在未來的修法過程中可以考慮對人的不安全行為進行管控或者干預。
《江蘇省工業企業安全生產風險報告規定》
南京大學政府管理學院副院長、教授 張海波
南京大學政府管理學院副院長張海波教授從宏觀、中觀、微觀三個層面對《江蘇省工業企業安全生產風險報告規定》(以下簡稱《規定》)進行了評議。宏觀層面上,張海波認為當前我們對安全生產的理解已經由原來的企業管理問題轉變成國家安全問題。因此,如何定義安全、由誰負責安全、怎樣實現安全等基本問題都發生了根本性轉變,而在轉變的過程中,最為重要的就是政府的職責和角色靠前。《規定》的出臺明晰了主體責任,并在一年的實踐中取得較好的效果。中觀層面上,《規定》中強調企業由他律向自律轉變是一種較為溫和的方式,其目的在于積極尋求安全監管與企業發展之間的平衡點。微觀層面上,《規定》發揮實際效果取決于企業有能力執行相關規定。在當今時代下,企業需要承擔公共安全義務,而這種義務會增加傳統企業自身的成本負擔。因此,政府有必要對企業予以幫助,共同執行相關規定。
《寧波市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
南京大學政府管理學院副教授 陶鵬
南京大學政府管理學院陶鵬副教授對《寧波市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以下簡稱《規定》)進行了評議,指出《規定》具有兩大亮點:第一,雖然對主體責任的規定并非面面俱到,但對當地典型問題都有較為細化的規定。第二,能夠突出寧波市的地區特點與特色。陶鵬認為,安全生產責任主體屬于風險管理的范疇。風險管理要具備標準、信息和行為的干預三要素,因此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問題也應當考慮上述三方面的要素,以期實現地方立法內容的系統性與完整性。此外,由于企業主體責任強調安全生產的管理流程,陶鵬建議可以嘗試將典型行業中的典型操作性流程納入《規定》之中。
《上海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辦法》
清華大學應急管理研究基地副主任、副教授 呂孝禮
清華大學應急管理研究基地副主任呂孝禮副教授就《上海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從三方面進行了評議:首先,肯定了上海具有地方特色的嘗試,其中以單元化應急模式最為突出。其次,聯動的指揮中心具有重要地位。呂孝禮指出110指揮中心作為全市社情風險信號的聚集地,其在突發事件的響應中具有無可替代的地位。110指揮中心可能更有利于早期研判,發現一些突發事件,甚至有利于更好地實現初期處置和常態化應急狀態的轉換。因此,聯動的指揮中心是一個非常獨特的社情民意的平臺。最后,呂孝禮以上海創設應急征用憑證制度為例,說明法律制度得以落實的具體執行方案需要地方相關部門進行不斷創新性的嘗試與探索,也希望類似應急征用憑證這樣的創新性制度能夠在實踐中逐步完善。
《沈陽市安全生產條例》
中共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應急管理培訓中心教授 李明
中共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應急管理培訓中心李明教授就《沈陽市安全生產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進行了評議,提到三個方面:第一,《條例》的操作性較強,如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社會化服務和行業自律體系。第二,《條例》所規定的制度行政介入色彩較濃。第三,《條例》應更加重視風險管理問題。李明認為,在風險管理工作中,能做到“事后諸葛亮”已經屬于較高要求,因此可以考慮適當淡化追責,但必須加強制度評估的分量和比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