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9日)
為進一步明確各級各部門安全生產工作職責,完善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山東省安全生產行政責任制規定》等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結合我市實際,作以下規定。
一、總則
(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體制,堅持屬地監管與分級監管相結合、以屬地監管為主。
(二)安全生產工作實行“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各級黨委、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是本地區和本部門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班子其他成員對分管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領導責任。
(三)安全生產工作應當遵循“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和“誰主管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誰監管誰負責”的原則。
應急管理部門負責安全生產法規標準和政策規劃制定修訂、事故調查處理、應急救援管理、統計分析、宣傳教育培訓等綜合性工作,承擔職責范圍內行業領域安全生產監管執法職責。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依法依規履行相關行業領域安全生產監管職責,強化監管執法,嚴厲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其他行業領域主管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管理責任,要將安全生產工作作為行業領域管理的重要內容,從行業規劃、產業政策、法規標準、行政許可等方面加強行業安全生產工作,指導督促行業領域內企事業單位加強安全管理。
黨委和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為安全生產工作提供支持保障,共同推進安全發展。
二、黨委職責
(一)認真貫徹執行黨的安全生產方針,在統攬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全局中同步推進安全生產工作,定期研究決定安全生產重大問題。
(二)加強安全生產監管機構領導班子、干部隊伍建設。
(三)嚴格安全生產履職績效考核和失職責任追究。
(四)強化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輿論引導。
(五)發揮人大對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督促進作用、政協對安全生產工作的民主監督作用。
(六)推動紀委監委、組織、宣傳、政法等單位支持保障安全生產工作。
(七)動員社會各界積極參與、支持、監督安全生產工作。
三、黨委有關部門職責
(一)紀委監委職責
1.依規依紀依法對監察對象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情況追究相關責任人員責任。
2.參與生產安全事故問責工作的調查處理,負責對造成生產安全事故的失職瀆職行為以及生產安全事故背后存在的腐敗等問題進行查處,依規依紀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員責任,并對責任追究落實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
(二)組織部門職責
1.加強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領導班子和干部隊伍建設,把安全生產履職情況作為各級各部門領導干部業績考核和選拔、任用、評先樹優的重要依據。
2.將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知識內容納入干部教育培訓課程。
(三)機構編制管理部門職責
1.明確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2.根據上級有關要求調整完善相關體制。
(四)宣傳部門職責
1.組織指導有關安全生產方面的新聞發布工作,及時發布安全生產的重要政策和安全生產方面的重要情況,正確引導輿論導向。
2.將安全生產宣傳納入社會公益性宣傳范疇,督促指導有關新聞單位配合政府及有關部門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活動,強化輿論監督。
(五)統戰部門職責
充分發揮統一戰線優勢,鼓勵和支持民主黨派、無黨派人士參與、支持、監督安全生產工作;指導工商聯積極引導非公有制經濟人士認真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促進非公有制企業安全生產。
(六)政法部門職責
將安全生產納入社會治理重要內容,加大安全生產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考核中的權重。
(七)群團部門職責
各級工會組織要充分發揮在安全生產中的重要作用,組織深入開展“查身邊隱患、保職工安全、促企業發展”活動。各級團委、婦聯等,都要按照各自職責抓好安全生產工作。
四、政府職責
(一)將安全生產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制定實施安全生產專項規劃,健全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二)及時研究部署安全生產工作,嚴格落實屬地監管責任。
(三)充分發揮安全生產委員會作用,實施安全生產責任目標管理。
(四)嚴格落實安全生產巡查制度,督促各部門和下級政府履職盡責。
(五)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執法能力建設,推進安全科技創新,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
(六)嚴格安全準入標準,指導管控安全風險,督促整治重大隱患,強化源頭治理。
(七)加強應急管理,完善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體系。
(八)依法依規開展事故調查處理,督促落實問題整改。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五、政府有關部門職責
(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堅持和加強黨對應急管理工作的統一領導,依法依規履行相關行業領域安全生產監管職責,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1.市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中央企業三級單位、省管企業二級單位、省屬企業(省管企業除外)和市管企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2.各縣區(含高新區,下同)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中央企業四級及以下單位、省管企業三級及以下單位和其他企業、單位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上級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二)應急管理部門職責
1.負責應急管理工作,指導應對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等突發事件和綜合防災減災救災工作。
2.負責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和巡查考核下級人民政府和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依法組織指導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負責應急管理統計分析工作。
3.依法監督檢查工礦商貿行業(煤礦除外)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責化工(含石油化工)、醫藥、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負責非煤礦山(含地質勘探)、石油(煉化、成品油管道除外)、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煙草、商貿等工礦商貿行業安全生產基礎工作;對目前正在生產的非煤礦山企業形成的采空區,牽頭督促縣區政府和礦山企業制定并落實治理方案;負責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非煤礦礦井關閉及關閉是否到位情況進行監督和指導。
4.負責監督檢查職責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情況,對安全評價、安全生產檢測檢驗等安全生產社會中介機構進行監督管理。
5.指導應急預案體系建設,組織編制總體應急預案和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專項預案,組織指導協調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等突發事件應急救援,統一協調指揮應急救援隊伍,統籌應急救援力量建設。
6.負責消防工作,指導消防監督、火災預防、火災撲救等工作。
7.指導協調森林和草原(地)火災、水旱災害、地震和地質災害、海洋災害等防治工作,負責自然災害綜合監測預警工作。
8.組織協調災害救助工作,組織指導災情核查、損失評估、救災捐贈工作。
(三)發展和改革部門職責
1.將安全生產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下達安全生產基礎設施和技術支撐體系基本建設投資計劃。
2.將建設項目安全條件作為項目管理的重要內容。
3.參與對不符合工業發展規劃、不符合產業政策、布局不合理、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礦山、化工等企業關閉及落實情況的監督指導。
4.負責能源行業管理及行業安全生產管理。
5.在職權范圍內,負責煤礦安全監管工作。負責煤礦工程質量監督和壓煤建筑物搬遷管理工作。組織煤礦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和日常監督檢查。負責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煤井關閉以及關閉是否到位情況進行監督和指導。監督煤礦事故隱患整改。
6.承擔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的監督管理職責。指導、監督管道企業履行管道保護義務,負責石油天然氣長輸管道的執法檢查。
7.履行電力行業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牽頭負責電力行業(含國家統調電廠即國家能源局系統監管的入網電力企業、地方熱電聯產企業、企業自備電廠等)安全生產監管;負責電力設施和電能保護的監督檢查工作,完善大面積停電事件應急響應體系。督促指導電力企業強化安全生產管理,全面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負責權限內電力行業建設工程項目事中事后監督檢查。
(四)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職責
1.負責工業行業管理,在行業規劃、產業政策、法規標準、行政許可等方面推進安全生產工作,指導督促全市工業行業加強安全生產管理。
2.負責化工行業管理工作。擬定行業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承擔推進化工產業轉型升級、促進產業向高端化、功能化、精細化方向發展。推進化工園區優化升級,促進產業集聚發展。牽頭組織地煉產能整合和轉型升級工作。
3.負責民用爆破器材科研、生產、銷售和相應儲存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監督檢查全市軍品指令性計劃的實施,掌握、分析軍工生產動態。負責海洋工程裝備、船舶、核電裝備行業管理工作。
4.地方政府組織編制城鄉規劃時,負責對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行業規劃和布局提出意見。
5.負責全市無線電管理。
(五)教育部門職責
1.負責教育行業的安全監督管理。
2.指導、監督各類學校(含幼兒園)及其教學、科研、實驗機構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導各類學校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3.將安全教育納入義務教育學校教學內容,指導各類學校開展安全教育活動。指導職業院校開展安全生產相關專業職業教育。
4.負責學生在?;顒?、參加學校組織的校外社會實踐活動的安全監督管理。
5.依法負責校車安全管理工作。監督指導縣、區相關部門做好校車使用許可申請的受理、分送、審查和上報等工作;負責校車安全管理責任書備案管理工作;加強對學校的監管,指導、督促學校建立完善校車安全管理制度,明確和落實校車安全管理責任,組織學校開展交通安全教育,督促學校加強學生乘車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建立校車安全管理工作協調機制和信息共享機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并實施與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校車服務需求相適應的校車服務方案;掌握學生上下學和現有校車狀況以及校車需求,建立校車車輛及駕駛人管理檔案,建設校車信息管理系統,采集錄入校車信息。
6.對生產經營單位利用學校、幼兒園場所從事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活動或者作為機動車停車場的行為依法進行檢查,發現違法行為告知有關部門查處;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生產經營單位接受中小學生從事危險性勞動的行為。
7.負責查處未取得辦學許可證違法經營的校外培訓機構。牽頭建立相關部門參加的聯席會議制度,組織開展校外培訓機構、托管機構專項治理,加強日常監管。
(六)科學技術部門職責
1.將安全生產科技進步納入科技發展規劃和相關科技計劃并組織實施。
2.組織、指導安全生產重大科技攻關、基礎研究和應用研究,對安全生產領域重大科學技術研究成果進行獎勵。
(七)公安部門職責
1.負責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2.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發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并負責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3.負責民用爆炸物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4.負責煙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負責查處工作中發現的或其他相關行政部門移送的非法生產、經營煙花爆竹刑事犯罪行為。
5.負責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
6. 依法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依法審查校車使用許可申請材料并提出意見;依法做好校車駕駛人資格審查、審驗和校車檢驗合格標志核發工作;依法發放校車標牌;依法查處校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依法查處未經許可從事集中接送學生上下學,使用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人員駕駛校車,轉讓、挪用校車標牌以及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校車標牌等行為;加強對校車行駛線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查處機動車駕駛人不按照規定避讓校車等擾亂校車運行秩序的違法行為,保障運載學生的校車優先通行;協助教育行政部門組織學校開展交通安全教育,對校車服務提供者和配備校車的學校開展校車駕駛人安全教育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將校車駕駛人的道路交通安全等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信息抄送其所屬單位、學校和教育行政部門。
7.指導公安派出所負責轄區內日常消防監督檢查、開展消防宣傳教育工作;
8.查處涉及安全生產的刑事犯罪案件和治安管理案件。
(八)司法行政部門職責
1.將應急管理、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納入公民普法內容。
2.指導律師、公證、基層法律服務等機構提供安全生產法律服務。
3.負責對市政府安全生產方面的規范性文件進行合法性審核。
4.依法受理安全生產行政復議案件。
(九)財政部門職責
1.負責編制安排同級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經費預算,保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開展。
2.按照現行事權、財權劃分原則,設立安全生產專項資金,列入同級年度財政預算,安排專項經費,用于組織開展全市安全生產專項活動,并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職責
1.配合做好對安全生產領域先進集體和個人以及在事故救援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表揚的工作。
2.指導農民工安全培訓教育。
3.指導技工學校安全工作和職業培訓機構的安全管理工作。
4.負責勞動合同中有關安全生產要求實施情況的監管,督促用人單位依法簽訂和履行勞動合同。
5.對生產經營單位接受中小學生和其他未成年人從事危險性勞動的行為依法進行查處。
(十一)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職責
1.負責礦業秩序整頓和資源整合工作,依法查處無證和超層越界勘查開采礦產資源以及違法從事選(洗)礦的行為。
2.負責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工作,督促礦山企業對采礦活動造成的礦山地質環境破壞進行恢復治理。
3.對歷史形成的采空區,牽頭聯合縣區政府和市有關部門研究制定治理方案。
4.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負責地質災害預防、治理工作,對無采礦許可證和超層越界開采、資源接近枯竭和不符合礦產資源規劃的礦井關閉及關閉是否到位情況進行監督和指導,牽頭組織指導并監督檢查全市廢棄礦井的治理。
5.將消防規劃納入城鄉規劃,將安全生產規劃與城鄉規劃相銜接,指導高危行業建設項目規劃選址。
(十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職責
1.負責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交通、水利、鐵路、民航、電力、通信專業建設工程除外)。
2.負責建筑施工、建筑安裝、建筑裝飾裝修、勘察設計、建筑監理等建筑業和房地產開發、房屋征收拆遷等房地產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3.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用起重機械的安裝、拆卸、使用和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使用進行監督管理。
4.對市政公用事業(含供水、供熱)安全生產進行監督管理。
5.負責燃氣行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包括單位內部作為燃料用途自用燃氣的安全監督管理。
6.指導農村住房建設和危房改造、限額以下鄉村住房安全工作。
7.負責物業服務行業管理、房屋安全鑒定工作。督促、指導物業服務行業加強安全管理,定期開展房屋及其附屬設施安全檢查,及時排除安全隱患。
8.負責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施工圖審查和標準設計的監督管理,負責建設工程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工作。
9.負責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抗震設防監督管理工作,組織編制城鄉建設抗震防災規劃并監督實施。
(十三)城市管理部門職責
1.負責城鎮環境衛生行業的安全生產監督檢查。
2.負責對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的處置安全進行管理。
3.對城市戶外廣告、牌匾標識、城市公共停車設施的安全生產進行監督管理。指導全市戶外廣告設置管理工作。
4.對城市道路橋梁、城市照明、城市排水及城市污水處理進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對城市園林綠化的安全生產進行監督檢查。
5.負責有關城市公共空間和有關城市地下空間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負責職責范圍內游樂場所和游樂設施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6.督促、指導市城市管理綜合服務中心,做好職責范圍內濱河景區安全管理工作。
(十四)交通運輸部門職責
1.負責道路運輸行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2.負責所轄內河通航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監督管理(國家海事部門管轄范圍除外)。
3.負責職責范圍內公路、水路、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和運營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指導督促市鐵路交通和民用航空發展服務中心,落實安全生產職責。
4.指導協調鐵路道口監護管理和綜合治理。按職責做好鐵路沿線外部環境安全隱患整治工作。
5.依法參與校車安全管理工作。依法審查校車使用許可申請材料并提出意見;合理規劃、設置公共交通線路和站點,改善校車途經的農村公路安全通行技術條件,消除安全隱患,對職責范圍內的公路按照標準設置校車??空军c預告標識和校車??空军c標牌,施劃校車停靠站點標線;監督汽車維修企業落實校車維修質量保證期制度;督促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的校車服務提供者健全制度、落實措施,加強安全管理,依照《校車安全管理條例》規定對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企業的有關違法行為給予處罰。
6.負責對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水路運輸以及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實施監督,對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安全實施監督,負責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水路運輸企業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的資格認定。負責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安全管理,負責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安全管理。
7.負責職責范圍內公路安全設施建設和水上航標的設置,組織監督公路危橋、危險路段、事故多發路段安全隱患治理。
8.指導行業安全生產和應急管理工作,承擔抗震救災、防汛等應對重大自然災害的交通保障工作。
(十五)水利部門職責
1.組織實施水利工程安全監督,指導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負責水利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組織指導水庫大壩、農村水電站的安全監管。
2.負責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的監督檢查,承擔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
3.負責對河道采砂影響防洪安全、河勢穩定、堤防安全進行監管。
4.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洪水干旱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并指導實施,指導重要洪泛區、蓄滯洪區和防洪保護區的洪水影響評價工作。
5.承擔水情旱情監測預警工作,組織編制重要河道、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災調度以及應急水量調度方案,承擔防御洪水應急搶險的技術支撐工作。
6.承擔臺風防御期間重要水工程調度工作。
(十六)農業農村部門職責
1.負責農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指導農村基層組織和農民做好種植業生產安全事故防范工作。
2.負責畜牧、畜禽屠宰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對獸藥和飼料生產、經營、使用進行安全生產監督檢查。
3.負責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對農業機械使用進行監督檢查。
4.負責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對漁業船舶、漁港及漁港水域安全進行監督管理。配合有關部門打擊不符合運輸條件未經批準擅自從事客貨運輸的漁船。
5.負責農業防災減災工作,指導農業緊急救災和災后生產恢復。
(十七)林業部門職責
1.負責林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負責組織、協調和指導全市森林火災預防和火情早期處置工作。
2.指導、監督職責范圍內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草原(地)、濕地、自然遺產、地質公園、森林公園等自然保護地和林場、其他涉林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
3.指導、監督林產品加工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
4.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森林和草原(地)火災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并指導實施。指導開展森林和草原(地)防火巡護、火源管理、防火設施建設,組織指導國有林場林區和草原(地)開展防火宣傳教育、監測預警、督促檢查等工作。
(十八)商務部門職責
1.指導、監督商貿流通行業的安全生產工作。
2.指導、監督拍賣、舊車流通、再生資源回收等特殊流通行業的安全生產工作。
3.指導、監督報廢汽車回收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
4.指導、監督會展業的安全生產工作。
5.負責成品油流通監督管理工作,按規定查處成品油經營企業違法違規行為。牽頭查處成品油非法經營點。
6.負責職責范圍內游樂場所和游樂設施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十九)文化和旅游部門職責
1.負責全市文化和旅游行業安全生產的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工作,負責職責范圍內游樂場所和游樂設施安全生產的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工作,擬定文化和旅游行業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組織協調應急處置和應急救援工作。
2.對營業性演出單位、互聯網上網服務場所、博物館、圖書館、文物保護單位、影劇院、文化館、美術館等公共文化娛樂場所、藝術品經營場所和旅行社進行安全監督管理。
3.對出版機構、播出機構、傳輸機構、電影制片發行放映單位及印刷發行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監督。
4.負責主辦、承辦的各類圖書展銷會、訂貨會、交易會、書市等活動的安全生產管理。
5.指導旅游安全培訓工作。
6.負責全市文物行業監管工作。指導、檢查全市不可移動文物安全和消防、技防工作,組織有關部門審核文物安全技防方案,驗收文物安全技防工程,申報文物安全技防、消防工程項目。
7.協助有關部門對文化娛樂等公眾聚集場所的消防安全進行監督管理。
(二十)衛生健康部門職責
1.負責衛生健康和計劃生育領域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2.負責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等突發事件的醫療衛生救援工作。
3.負責生產經營單位的職業衛生監督管理,指導醫療機構做好危險化學品毒性鑒定和放射性物品、醫療廢棄物的安全處置管理工作。
(二十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職責
1.依法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2.對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企業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職責情況進行考核。
3.組織或者參與對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企業的安全生產檢查,督促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企業落實安全防范和隱患治理措施。
(二十二)生態環境部門職責
1.負責核安全、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和輻射事故應急處置。
2.對破壞生態環境、污染嚴重、未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礦山、尾礦庫關閉工作進行指導、監督。
3.對廢棄危險化學品收集、貯存、處置工作進行監督管理,負責對化工危險廢物經營單位進行執法檢查。
4.組織、指導、協調生產安全事故次生環境事件的污染處置和應急監測。
(二十三)體育部門職責
1.負責體育行業安全管理工作。對公共體育場館、公共體育設施安全運行進行監督管理,對承建的體育場館、設施建設工程進行安全管理。
2. 對舉辦的體育賽事和活動、體育彩票發行進行安全管理。
3.監督指導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的安全管理工作。
4.負責對參加訓練、比賽用的體育運動船艇、槍支進行安全監管。
(二十四)統計部門職責
1.負責安全生產指標體系有關經濟社會發展指標的統計工作。
2.負責將安全生產有關數據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指標體系。
(二十五)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職責
1.規范各類商品交易市場經營秩序。
2.依法對無照經營行為進行查處。
3.依法查處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違法采購危險化學品的行為。
4.負責依法查處無照和相關無證生產經營成品油行為。
5.依法對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等特種設備,安全防護計量器具進行監督管理。
6.負責煙花爆竹的質量監督。
7.依法對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不包括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固定式大型儲罐)生產企業產品質量進行監督。
8.組織制定和發布安全生產地方標準,與有關行業主管部門依據法定職責開展標準實施的監督檢查工作。
(二十六)人民防空部門職責
1.負責單建人防工程和人防直屬工程平戰使用的安全監督管理;指導單建人防工程安全生產和已建成人防工程安全監督管理。
2.組織人防平戰結合和防空防災一體化建設,協調人防應急指揮系統與政府應急指揮系統互聯互通,指導利用防空警報發布災情警報。
3.組織協調審核人防工程的報廢、拆除。
4.參與應急管理和城市防災救災搶險救援工作。
(二十七)糧食部門職責
1.負責糧食流通領域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指導監督糧油倉儲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
2.承擔市級物資儲備承儲單位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
3.指導糧食加工業發展,著力加強安全生產。
(二十八)氣象部門職責
1.負責災害性天氣的監測、預報、警報工作,及時發布影響安全生產的天氣預警、預報信息。
2.對權限內雷電災害安全防御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3.會同有關部門指導權限內無人駕駛自由氣球和系留氣球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負責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期間的安全檢查和事故防范。
(二十九)煙草專賣部門職責
負責煙草生產經營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
(三十)郵政管理部門職責
1.負責郵政行業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2.加強對寄遞服務企業執行禁寄規定和收寄驗視規定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寄遞危險化學品的行為。
(三十一)供銷系統職責
1.負責供銷系統所屬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管理。
2.積極配合有關部門查處非法經營煙花爆竹行為。
(三十二)經開區、臨港區管委會職責
1.將安全生產納入園區總體規劃。成立安全生產委員會,及時分析、研究、解決安全生產問題。
2.落實安全生產“三個必須”責任,將安全生產要求落實到具體項目、企業中。
3.明確園區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加強日常服務和管理,配合做好屬地監管、行業監管工作。
(三十三)鐵路、民航、銀行、保險等機構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以及《中央駐魯單位安全生產責任規定》(魯政辦字〔2018〕76號)等要求,負責本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三十四)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負責本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三十五)在船舶和水域安全監管方面,鄉鎮轄區內非運輸船舶由縣鄉政府按照屬地監管的原則落實屬地政府和部門監管責任。一般河道、水庫的安全監管由所在地政府及水利部門負責,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據法律法規規定履行鄉鎮(街道)渡口渡船的屬地安全管理職責。
在農村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管方面,各鄉鎮(街道)的鄉村規劃建設監督管理辦公室按規定履行限額以下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管理工作,協助上級有關部門做好限額以上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管工作職責。
在農村縣鄉道路安全監管方面,各鄉鎮(街道)要明確相關機構和專兼職人員,承擔轄區內道路交通安全監管工作,協助上級有關部門開展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有關信息采集、安全隱患排查等工作。
在消防安全方面,各級應急、消防救援、住建等部門、單位和法律、法規授權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其他方面安全生產職責不明確的,由市委編辦牽頭、市應急局等部門參與,提出明確意見報市委、市政府確定。各縣區政府有關部門與本意見涉及的部門職責劃分不對口的,據實界定。各級安委會辦公室要督促各部門認真履行安全生產職責,督促部門列出監管清單,建立清單公示制度,加強調度、考核、督促、通報。
六、基礎網格安全生產職責
基礎網格要把本網格范圍安全生產工作納入網格化管理的重要內容,主要職責是宣傳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知識,及時報告、制止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組織排查整治安全隱患。專職管理員、網格長和協管員要細化分工,落實責任。
七、監督與責任追究
(一)各級黨委、政府要定期研究安全生產工作,對重大問題及時決策。各級黨委每半年至少召開1次黨委常委會會議,各級政府每季度至少召開1次常務會議,聽取安全生產匯報,研究部署安全生產工作。各級政府部門每季度至少召開1次安全生產工作會議,分析、部署防范生產安全事故工作。會議決定事項作為安全生產有關檢查、考核的依據。
(二)各級領導干部要經常檢查和指導安全生產工作。堅持領導干部下礦井、下車間督導檢查制度,市級領導每2個月至少1次,縣級領導每月至少1次。
(三)建立定期報告安全生產制度。各縣區政府及市直各部門定期向市政府報告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情況,每年年底前提交安全生產工作報告。
(四)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考核制度,完善考核指標體系,市政府每年向各縣區政府和市直有關部門分解下達年度安全生產控制考核指標。
(五)各級黨委及其部門落實安全生產責任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按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及相關紀律處分規定追責問責。
(六)各縣區政府及有關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府給予通報,并對有關人員進行約談:
1.本行政區域和本行業、領域發生較大以上事故或者事故造成惡劣影響的;
2. 本行政區域和本行業、領域連續發生事故且影響重大的;
3.本行政區域和本行業、領域事故發生起數和死亡人數超過年度安全生產控制考核指標的;
4.不執行事故掛牌督辦指令的;
5.不落實事故責任追究的;
6.其他需要約談的情況。
(七)嚴格實行“一票否決”制度。各縣區黨委、政府一年內轄區發生2起及以上死亡2人的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或發生1起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取消其單位及人員安全生產工作當年年度考核評優和評選先進資格;一年內轄區發生2起及以上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或發生重大及以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取消其單位在全市經濟社會發展綜合考核、文明單位創建等各類評選中獲得榮譽稱號及表彰獎勵的資格,取消其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直接責任人和相關責任人當年年度考核評優和評選先進的資格,相關責任人一年內不得晉升職務、級別或重用任職。市直有關部門、單位直接監管的生產經營單位一年內發生1起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取消其單位及人員安全生產工作當年年度考核評優和評選先進資格;直接監管的生產經營單位一年內發生2起及以上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或發生重大及以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取消其單位在全市經濟社會發展綜合考核、文明單位創建等各類評選中獲得榮譽稱號及表彰獎勵的資格,取消其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直接責任人和相關責任人當年年度考核評優和評選先進資格,相關責任人一年內不得晉升職務、級別或重用任職。鄉鎮(街道)發生1起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實施“一票否決”。以上所稱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均含道路交通事故,一般生產安全事故不含道路交通事故。省、市對“一票否決”另有階段性加嚴規定的,從其規定。
(八)本行政區域和本行業、領域發生較大事故或者連續發生一般事故的,事發地縣區政府、市直有關部門應當向市政府作出檢查。凡發生死亡3人以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原則上,對工作不力,履職不到位、負有重大領導責任的縣區分管負責人,責令停職檢查,待事故調查完成后,根據調查結果依規依紀依法予以處理。
(九)各縣區政府及有關部門未按照本規定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府給予通報,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規依紀依法給予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未依法履行涉及安全生產的行政許可、行政執法職責,造成嚴重后果的;
2.未依法履行重大事故隱患監督管理職責的;
3.未有效組織或者參與事故救援,導致人員傷亡或者財產損失擴大的;
4.對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
5.阻撓、干涉事故調查處理或者責任追究的;
6.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其他行為的。
八、其他規定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17年9月28日市委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印發的《臨沂市黨委政府及其部門安全生產職責規定》(辦字〔2017〕96號)同時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