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山區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征求意見稿)
1、總則
1.1 編制目的
規范我區生產安全事故災難的應急管理和應急響應程序,及時有效地實施應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減少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維護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穩定。
1.2 編制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安徽省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應急預案》、《淮北市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下列生產安全事故災難的應對工作:
(1)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危及1人以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3人以上、30人以下中毒(重傷),或者直接經濟損失較大的生產安全事故災難。
(2)超出鎮政府(街道辦、經開區管委會)應急處置能力,或者跨鎮(辦)行政區、跨多個領域(行業和部門)的生產安全事故災難。
(3)區人民政府認為有必要響應的生產安全事故災難。
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達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1.4 工作原則
在區政府的領導下,堅持統一領導、分級負責、條塊結合、屬地為主、依靠科技、依法規范、預防為主結合。
2、組織體系及相關職責
2.1 組織體系
全區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應急救援組織體系由區安委會、區直有關部門,鄉鎮(街道辦、經開區管委會)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應急領導機構、綜合協調指揮機構、專業協調指揮機構、應急支持保障部門、應急救援隊伍和生產經營單位組成。
在區人民政府領導下,設立區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區應急指揮部),負責領導、組織、協調全區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應對工作。
指 揮 長:分管安全生產副區長
副指揮長:區應急辦主任(區應急管理局局長)
成員單位:區安委會有關成員單位,區有關部門
指揮部下設應急辦公室,負責安全生產應急管理日常工作和應急指揮協調工作,完成指揮部交辦的任務。應急辦公室設在區應急管理局。
應急救援隊伍主要包括烈山消防救援大隊、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救援隊伍等。
2.2 職責分工
2.2.1 指揮部職責
(1)領導、組織、協調全區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應急工作。
(2)協調與自然災害、公共衛生和社會安全突發事件應急救援機構以及有關部門、單位之間的關系。
(3)負責應急處置中重大事項的決策,適時發布啟動應急響應程序和終止應急響應狀態的命令。
(4)做好事故情況的信息發布工作。
(5)必要時,協調武裝部參加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工作。
2.2.2 主要成員單位職責
區應急管理局作為區安委會的辦事機構,主要承擔全區生產安全應急管理工作;組織協調一般級別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工作;組織編制和管理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應急預案;組織指導綜合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演習;協調與自然災害、公共衛生和社會安全突發事件應急救援機構之間的聯系;向區應急指揮部提出應急處置建議,會同區有關部門建立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專家庫,對鎮政府(街道辦、經開區管委會)、其他行業應急救援工作進行技術指導。
區應急管理局負責具體組織、協調、指揮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行業生產安全事故災難的應急救援管理等工作。
區發改委負責組織協調輸油氣管道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應急救援等工作,支持并統籌安排應對生產安全事故災難的基礎設施建設。
區科技信息局負責具體組織、協調、指揮電力、鐵路等行業生產安全事故災難的應急救援工作,負責通信、網絡基礎設施應急保障。
烈山公安分局負責具體組織、協調、維持事故災難應急救援現場秩序,組織、指導事發地重點目標的社會治安管理安全保衛等工作
交警四大隊負責組織、協調、維持交通秩序和道路交通管制等工作。
區民政局負責組織、指導事故災難群眾救濟工作以及遇難人員遺體處置等相關事務,會同當地人民政府組織協調轉移人員生活安置的保障工作。
區財政局(國資辦)負責審批、安排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應急救援所需的資金,協調配合區屬企業事故災難的應急救援和善后處置工作。
區人社局負責組織、指導生產安全事故災難傷亡人員的工傷認定和工傷保險待遇支付等工作。
烈山自然資源分局負責提供事故災難所在地泥石流、山體滑坡等地質災害信息和制訂應對措施等工作。
烈山生態環境分局負責具體組織、協調生產安全事故災難中、核與輻射污染的應急處置等工作,負責生產安全事故災難中的環境應急監測。
區住建局負責協助和指導城鄉建筑工程、城市公用事業等生產安全事故災難的應急救援,并提供技術支撐。
區交通分局負責組織、協調、指揮交通等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組織調集、協調車輛及船舶,保障應急救援人員、物資運輸。
區農業農村局負責具體組織、協調、指揮漁業船舶、農機農電等生產安全事故災難的應急救援。負責提供事故災難所在地河流、水庫的水情、險情及泄洪等信息,參與組織協調水庫運行、水利工程建設等生產安全事故災難的應急救援。負責事故災難應急救援過程中的氣象監測和氣象預報。
區商務局負責組織、協調、指揮成品油等行業事故的應急救援,做好成品油以及生活必需品的供應保障。
區文旅體局負責具體組織、協調旅游、娛樂場所等行業的事故災難應急救援。
區衛健委負責具體組織協調應急醫療救援、衛生防疫及災民心理康復等工作。
區市場監管局負責組織、協調、指揮生產安全事故災難中特種設備的應急處置、檢測檢驗等工作,預防次生事故發生。
區地震局負責組織、協調人防工程、地震引發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等工作。
區委宣傳部負責統一協調事故災難宣傳報道,組織信息發布等工作。
市供電烈山供電所負責具體實施生產安全事故災難中電網設施的應急救援,做好應急救援中的供、斷電保障。
烈山消防救援大隊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組織參加生產安全事故災難的搶險救援和轉移群眾等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根據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應對工作的需要,在區應急指揮部的組織、協調下做好相關工作。
2.3 專家組
專家組由相關領域技術和管理專家組成。其主要職責是:根據需要,參與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應急處置工作,負責為應急決策提供技術咨詢和建議。
3 預警預防與應急準備
3.1 事故災難監控與信息報告
區有關部門和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經開區管委會)應當及時將生產安全事故災難風險信息報送區應急管理局。根據重大危險源監控信息,對可能引發特別重大事故的險情,或者其他災害、災難可能引發生產安全事故災難的重要信息,區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通報區應急管理局、有關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區相關部門和單位。
生產安全事故災難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單位負責人,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區應急管理局和上級主管部門。區有關部門、單位、企業和事故災難發生地政府應當在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向區應急管理局報告,同時抄送區政府辦。
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經開區管委會)應當逐級上報事故情況,立即報告區應急管理局。
自然災害、公共衛生和社會安全方面的突發事件可能引發生產安全事故災難的信息,有關各級、各類應急指揮機構均應及時通報同級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應急救援指揮機構,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應急救援指揮機構應當及時分析處理,并按照分級管理的程序逐級上報,緊急情況下,可直接報告區政府。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災難的有關部門、單位要及時、主動向區應急管理局、區有關部門提供與事故應急救援有關的資料。事故災難發生地安全監管部門提供事故前監督檢查的有關資料,為區應急管理局、區有關部門研究制訂救援方案提供參考。
如果生產安全事故災難中的傷亡、失蹤、被困人員有香港、澳門、臺灣地區人員或外國公民,或者事故可能影響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門、臺灣地區有關機構或有關國家進行通報時,區應急管理局或相關部門經區政府同意及時上報市政府及有關部門,有關部門按照相關預案實施。
如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災難,區應急管理局和相關部門在上報區政府的同時,要及時向新聞宣傳主管部門通報情況,以便及時組織輿論引導工作。
3.2 預警行動
(1)預警級別。根據有關因素分析和趨勢預測,對有可能啟動ⅳ、ⅲ、ⅱ、ⅰ級應急響應的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應及時進行預警,依次用藍色、黃色、橙色和紅色表示。
區應急指揮部負責向社會發布紅色、橙色、黃色預警公告。
(2)預警公告內容。應包括事故災難名稱、預警級別、預警區域或場所、預警時間、影響估計及應對措施、發布機關等。
(3)預警公告方式。預警公告可以通過報紙、廣播、電視、通信網絡等公共媒體,組織人員逐戶通知等方式發布。對特殊人群、特殊場所應當采取有針對性的有效公告方式。
預警信息發布后,預警區域內各有關單位要采取有效預防措施,防止事故發生。
紅色、橙色、黃色預警公告發布的同時,區應急指揮部通知各成員單位立即進入應急狀態,密切關注事態進展,并按照預案做好應急響應的準備工作。
3.3 應急準備
進入預警狀態后,在指揮部指揮協調下,各相關部門以及事發地區人民政府應當采取以下措施:
(1)加強對事故發生、發展情況的監測、預報和預警工作。組織有關部門和機構、人員對信息進行分析評估,判定事故影響級別,提請啟動應急預案。
(2)轉移、撤離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員,并進行妥善安置。
(3)通知應急救援隊伍、負有特定職責的人員進入集結待命狀態,并動員后備人員做好參與應急處置工作的準備。相關部門立即開展應急監測分析,隨時掌握并報告事態進展情況。
(4)針對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閉、隔離或者限制使用有關場所,中止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行為和活動。
(5)調集應急所需物資、設備、工具,準備應急設施,確保應急保障工作。
(6)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社會發布可能受到事故危害的警告,宣傳避免和減輕危害的常識,公布咨詢電話。
(7)開展專項行動,進行整治,消除事故風險。不能保證安全的,應及時下達通知,督促生產經營單位采取立即整改、局部停產或撤出人員、全部停產等措施。
(8)根據需要做好其他相關應急準備工作。各級、各部門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應急機構接到可能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災難的信息后,按照應急預案及時研究確定應對方案,并通知有關部門、單位采取相應行動預防事故發生。
4、應急響應
4.1 事故報告
(1)生產安全事故災難發生后,事故發生單位或業主應當按照事故報告的有關規定,1小時內報告區應急管理局(電話:4686996)和政府有關部門,事故發生單位應在24小時內寫出事故書面報告,逐級上報,經區政府同意由應急管理局上報國家應急管理部事故直報信息網絡平臺。
(2)區應急管理局在接到生產安全事故災難報告后,立即報告區政府、市應急管理局。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1、發生事故的單位及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
2、發生事故設備、裝置的相關情況;
3、事故的簡要經過、遇險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
4、事故原因、性質的初步判斷;
5、事故搶救處理的情況和采取的措施;
6、需要有關部門、單位協助事故搶救和處理的有關事宜;
7、事故報告單位、簽發人和報告時間。
4.2 分級響應
i級應急響應行動(響應分級標準見7.1)由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或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實施。ⅱ級應急響應行動由省級人民政府、省安委會辦公室或省有關部門組織實施。ⅲ級應急響應行動由市級人民政府、市安委會辦公室或市有關部門組織實施。iv級應急響應行動的組織實施由區應急管理局和區有關部門組織實施。當事故災難或險情的嚴重程度,超出應急救援處置能力時,及時報請市級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啟動上一級應急預案實施救援。
4.2.1區政府有關部門的響應
iv級響應時,區政府有關部門啟動并實施本部門相關的應急預案,組織應急救援,并及時向區政府及區應急管理局報告救援工作進展情況。需要其他部門應急力量支援時,向區應急管理局提出請求。
4.2.2 較大事故應急響應先期處置
發生較大生產安全事故災難后,區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應立即趕赴現場,組織指揮公安、消防、醫療救援等相關應急救援隊伍進行先期處置,并根據實際情況,決定采取下列必要措施:
(1)立即實施緊急疏散和救援行動,組織群眾開展自救互救。
(2)緊急調配轄區內應急資源用于應急處置。
(3)劃定警戒區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
(4)實施動態監測,進一步調查核實。
(5)向社會發出危險或者避險警告。
(6)及時向市應急指揮部報告,并提出應急處置建議和支持請求。
根據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災難的類別,區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其職責和預案進行響應。
4.2.3區應急管理局的響應
(1)及時向區政府報告生產安全事故災難基本情況、事態發展和救援進展情況。
(2)開通與事故災難發生地的應急救援指揮機構、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相關專業應急救援指揮機構的通信聯系,隨時掌握事態發展情況。
(3)根據有關部門和專家的建議,通知相關應急救援指揮機構隨時待命,為地方或專業應急救援指揮機構提供技術支持。
(4)派出有關人員和專家趕赴現場參加、指導現場應急救援,必要時協調專業應急力量增援。
(5)對可能或者已經引發自然災害、公共衛生和社會安全突發事件的,區應急管理局要及時上報區政府,同時負責通報相關領域的應急救援指揮機構。
(6)組織協調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工作,必要時按照區安委會領導的指示,通知區安委會有關成員單位和有關專家趕到市安委會辦公室或相關指揮機構組織協調指揮。
(7)協調落實其他有關事項。
4.3 指揮和協調
進入iv級級響應后,區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專業應急救援指揮機構立即按照預案組織相關應急救援力量,會同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經開區管委會組織實施應急救援。
區應急管理局根據事故災難的情況開展應急救援協調工作。通知有關部門及其應急機構、救援隊伍和事發地毗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急救援指揮機構,相關機構按照各自應急預案提供增援或保障。有關應急隊伍在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統一指揮下,密切配合,共同實施搶險救援和緊急處置行動。
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負責現場應急救援的指揮,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成立前,事發單位和先期到達的應急救援隊伍必須迅速、有效地實施先期處置,事故災難發生地人民政府負責協調,全力控制事故災難發展態勢,防止次生、衍生事故發生,果斷控制或切斷事故災害鏈。
中央及省屬企業發生事故災難時,其總部應全力調動相關資源,有效開展應急救援工作。
發生在一些特殊領域或者涉及多個領域、跨鄉鎮(街道、經開區)轄區,影響嚴重的事故災難時,區應急管理局領導組織協調指揮。必要時,區安委會領導同志及區安委會有關成員組織協調指揮。
4.3.1區政府有關部門指揮協調的主要內容
(1)啟動本部門相應的應急預案,組織實施應急救援;
(2)掌握現場信息,提出現場應急行動原則要求;
(3)有關部門負責人、專家和人員參加、指導現場應急救援指揮工作;
(4)協調指揮本系統應急力量實施救援行動;
(5)及時向區政府報告應急救援行動的進展情況,同時抄送區應急管理局。
4.3.2區應急管理局指揮協調的主要內容
(1)向區安委會提出應急救援重大事項決策建議;
(2)提出現場應急行動原則要求;
(3)派出有關專家和人員參加、指導現場應急救援指揮工作;
(4)協調有關應急力量實施救援行動;
(5)及時向區政府報告應急救援行動的進展情況;
(6)指導受威脅的周邊危險源的監控工作,確定重點保護區域;
(7)協調烈山消防救援大隊及淮北消防救援支隊參加應急救援工作。
4.4 現場緊急處置
4.4.1 現場指揮部
根據應急處置的需要,成立由事發地人民政府、區有關部門和企事業單位人員參加的現場指揮部,由區應急指揮部指定的區直有關部門負責人或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經開區管委會)負責人任指揮長,負責制訂現場應急處置方案和措施,指揮現場搶險救援,協調有關保障、支援工作,及時向區應急指揮部報告事態發展和處置情況。
現場指揮部根據應急處置的需要可成立若干工作組:
(1)搶險救援組:由公安、消防、應急、生態環境等部門人員組成,組織專業搶險救援力量,開展現場處置。
(2)醫療衛生組:由衛健委等部門人員組成,負責醫療救援、衛生防疫工作。
(3)治安管理組:由公安等部門人員組成,協調實施現場警戒,維護治安秩序,保護事故現場。負責協調事發地交通管制工作。
(4)處置保障組:由科技信息局、財政、交通運輸、電力等相關部門人員組成,負責應急處置所需物資、裝備、資金、交通工具、電力的供應,確保運輸和通信暢通。
(5)疏散安置和生活保障組:由民政、商務等部門和事發地人民政府人員組成,負責群眾緊急疏散安置以及應急救援人員和疏散安置人員的生活保障。
(6)綜合組:由現場指揮部抽調專門人員組成,負責事故信息綜合整理工作。在區委宣傳部組織下,制訂新聞報道方案,發布事故災難進展和處置情況。
根據處置工作需要,可另設專家組,由相關技術專家組成,參與現場應急處置方案的研究工作,鑒定和解決有關專業技術問題。
現場指揮部根據需要,可增設其他工作組。
現場處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區域內的應急處置力量。事故災難發生后,發生事故單位和當地政府按照應急預案迅速采取措施。
根據事態發展變化情況,出現急劇惡化的特殊險情時,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在充分考慮專家和有關方面意見的基礎上,依法及時采取緊急處置措施。
跨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經開區管委會)的影響重大的緊急處置方案,由區應急管理局或區政府有關部門提出并協調實施,影響特別重大的報區政府決定。
4.5 應急人員的安全防護
現場應急救援人員應根據需要攜帶相應的專業防護裝備,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嚴格執行應急救援人員進入和離開事故現場的相關規定。
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根據需要具體協調、調集相應的安全防護裝備。
4.6 群眾的安全防護
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負責組織群眾的安全防護工作,主要工作內容如下:
(1)企業應當與當地政府、社區建立應急互動機制 ,確定保護群眾安全需要采取的防護措施;
(2)決定應急狀態下群眾疏散、轉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圍、路線、程序;
(3)指定有關部門負責實施疏散、轉移;
(4)啟用應急避難場所;
(5)開展醫療防疫和疾病控制工作;
(6)負責治安管理。
4.7 社會力量的動員與參與
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組織調動本行政區域社會力量參與應急救援工作。
超出事發地政府處置能力時,要向區政府申請本行政區域外的社會力量支援,區應急管理局協調組織社會力量進行支援。
4.8 現場檢測與評估
根據需要,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成立事故現場檢測、鑒定與評估小組,綜合分析和評價檢測數據,查找事故原因,評估事故發展趨勢,預測事故后果,為制訂現場搶救方案和事故調查提供參考。檢測與評估報告要及時上報區應急管理局和區政府有關部門。
4.9 信息發布
在區委宣傳部門的指導下,區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會同事故發生地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經開區管委會)對外發布事故信息。各有關地方政府和部門要指定專人負責新聞輿論工作,發布的信息要經指揮部負責人審查,做到及時、準確、客觀。
可能產生社會影響的重大敏感事件或涉外事件,由區政府宣傳部組織統一對外發布。
4.10 應急結束
符合下列條件的,經現場指揮部負責人批準后,宣布應急結束,應急救援隊伍撤離現場:
(1)事故現場得到控制,造成的危害和影響已消除,環境符合有關標準。
(2)遇險人員全部獲救或部分失蹤人員經全力搜救、確認無生還希望。
(3)次生、衍生事故的隱患已消除。
事故發生單位、事發地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要派專人保護好事故現場,協助后續事故調查處理。
5、后期處置
5.1 善后處置
生產安全事故災難的善后處置工作,由區相關部門負責指導協調,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經開區管委會)及相關部門負責組織實施,事故發生單位積極配合。主要包括人員安置、補償,征用物資補償,災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與處理等事項。
善后處置相關單位應當盡快消除事故后果和影響,安撫受害和受影響人員,保證社會穩定,恢復正常秩序。
5.2 保險
生產安全事故災難發生后,保險監管機構、行業協會應及時組織、協調保險企業開展保險理賠工作。
5.3 事故調查、應急救援總結分析
生產安全事故災難由區應急管理局負責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必要時,區政府直接組成調查組或者授權有關部門組成調查組。生產安全事故災難善后處置工作結束后,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分析總結應急救援經驗教訓,提出改進應急救援工作的建議,完成應急救援總結報告,報送區政府,同時報送區應急管理局。根據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提交的應急救援總結報告,區應急管理局組織分析、研究,提出改進應急救援工作的意見,并抄送有關部門。
6、保障措施
6.1 通信與信息保障
區應急管理局組織建立健全全區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和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災難信息報告系統;建立完善全區重大危險源信息庫、救援力量和資源信息數據庫;規范信息獲取、分析、發布、報送格式和程序,保證區應急管理局、區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專業應急機構和鎮級應急機構之間的信息資源共享。
區有關部門安全生產監管機構和各級安全監管部門(機構)負責建立健全本部門、本地區重大危險源信息庫及監控方法與程序,對重大事故隱患和重大危險源實施監控。
有關部門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和鄉鎮應急救援指揮機構負責本部門、本地區相關信息收集、分析和處理,并定期向區應急管理局報送有關信息,重要信息和變更信息要及時報送,區應急管理局負責收集、分析和處理全區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應急救援有關信息。
各級、各類專業應急救援指揮機構應當掌握本地或本領域所有應急機構和相關部門的通信聯系方式及備用方案。
6.2 應急支援與保障
6.2.1救援裝備保障
各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和企業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裝備。專業應急救援指揮機構應當掌握本專業的特種救援裝備情況,各專業隊伍按規程配備救援裝備。
6.2.2應急隊伍保障
人員密集型、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等行業或領域的企業應當依法組建和完善救援隊伍。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經開區管委會應建立完善應急隊伍。各級、各行業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機構負責檢查并掌握相關應急救援力量的建設和準備情況。區應急管理局對全區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力量的統一規劃、布局。
6.2.3 醫療衛生保障
衛健委等部門負責做好人員急救、轉運和后續救治工作。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做好有關衛生防疫工作。紅十字會等社會救援組織積極配合專業醫療隊伍參與救援工作。
6.2.4 治安和交通運輸保障
事故災難發生后,根據需要對事故現場應實施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強對重點地區、重點場所、重點人群、重要物資設備的防范保護,維持現場秩序,必要時及時疏散群眾,保持社會治安秩序的穩定。及時對現場和相關通道實行交通管制,開設應急救援特別通道,確保救災物資、器材和人員的運送,形成快速、高效、順暢、協調的應急運輸系統。
6.2.5物資保障
區政府有關部門和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經開區管委會)及其有關部門、企業,應當建立應急救援設施、設備、救治藥品和醫療器械等儲備制度,儲備必要的應急物資和裝備。
各專業應急救援機構根據實際情況,負責監督應急物資的儲備情況、掌握應急物資的生產加工能力儲備情況。
區發改委負責協調跨鎮政府(街道辦、經開區管委會)的救援物資調用。
6.2.6資金保障
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應急救援資金首先由事故責任單位承擔,事故責任單位暫時無力承擔的,由當地政府協調解決。處置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所需工作經費按照相關規定解決。
6.2.7社會動員保障
各級人民政府根據處置工作需要,可以調集、征用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機構以及個人的物資、裝備,應急工作結束后應及時返還。財產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毀損、滅失的,應給予補償。鼓勵、動員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為應對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提供物質、資金以及人力支援。逐步形成以管理部門和專業隊伍為主體、志愿者隊伍和社會公益組織為補充的應急救援動員機制。
6.2.8應急避難場所保障
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經開區管委會)負責提供事故災難發生時人員避難需要的場所。
6.3 技術儲備與保障
區應急管理局成立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專家組,為應急救援提供技術支持和保障。要充分利用安全生產技術支撐體系的專家和機構,研究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重大問題,開發應急技術和裝備。
6.4 宣傳、培訓和演習
6.4.1 宣傳
區應急管理局和有關部門組織應急法律法規和事故預防、避險、避災、自救、互救常識的宣傳工作,各種媒體提供相關支持。
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經開區管委會)結合本轄區實際,負責本轄區相關宣傳、教育工作,提高全民的危機意識
企業與所在地政府、社區建立互動機制,向周邊群眾宣傳相關應急知識。
6.4.2 培訓
有關部門組織各級安全生產應急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專業救援隊伍的相關人員進行上崗前培訓和業務培訓。區應急管理局負責組織指導。
有關部門、單位可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做好兼職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隊伍的培訓,積極組織社會志愿者的培訓,提高公眾自救、互救能力。
6.4.3 演習
區應急管理局和有關部門指導、協調、監督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應急救援演練工作。各專業應急機構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應急救援演練。區應急管理局每兩年至少組織一次聯合演習。各企事業單位應當根據自身特點,定期組織本單位的應急救援演練。
區有關部門的專業應急機構組織演練結束后,形成總結報送區應急管理局和有關部門備案。區應急管理局組織的聯合演習結束后,應提交書面總結評估報告。
6.5 監督檢查
區應急管理局對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應急預案實施的全過程進行監督檢查。
7、附則
7.1 響應分級標準
按照生產安全事故災難的可控性、嚴重程度和影響范圍,應急響應級別原則上分為i級響應、ⅱ級響應、ⅲ級響應、iv級響應。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啟動i級響應: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蹤),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中毒(重傷),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的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災難。
(2)需要緊急轉移安置10萬人以上的生產安全事故災難。
(3)超出省(區、市)人民政府應急處置能力的生產安全事故災難。
(4)跨省級行政區、跨領域(行業和部門)的生產安全事故災難。
(5)國務院認為需要國務院安委會響應的生產安全事故災難。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啟動ⅱ級響應: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傷),或者直接經濟損失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生產安全事故災難。
(2)超出市級人民政府應急處置能力的生產安全事故災難。
(3)跨市級行政區的生產安全事故災難。
(4)省級人民政府認為有必要響應的生產安全事故災難。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啟動ⅲ級響應: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傷),或者直接經濟損失較大的生產安全事故災難 。
(2)超出縣(區)級人民政府應急處置能力的生產安全事故災難。
(3)發生跨縣(區)級行政區生產安全事故災難。
(4)市人民政府認為有必要響應的生產安全事故災難。
發生或者可能發生一般事故時啟動iv級響應。
;7.2 ;預案管理
本預案作為《烈山區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之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專項預案,同時作為烈山區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應急救援總體預案。
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經開區管委會)、區各有關部門應按職責制訂相應的應急預案,作為本預案的支撐預案,并報區應急管理局備案。
本預案上報至市人民政府應急管理局備案。
本預案由區應急管理局負責解釋。
隨著應急救援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門職責或應急資源發生變化,以及實施過程中發現存在問題或出現新的情況,區應急管理局及時修訂完善本預案,上報區政府批準后實施。
7.3 獎勵與責任追究
7.3.1 獎勵
在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現之一的單位和個人,應依據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1)出色完成應急處置任務,成績顯著的;
(2)防止或搶救事故災難有功,使國家、集體和人民群眾的財產免受損失或者減少損失的;
(3)對應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議,實施效果顯著的;
(4)有其他特殊貢獻的。
7.3.2 責任追究
在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對有關責任人員視情節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其中,對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分別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不按照規定制訂事故應急預案,拒絕履行應急準備義務的;
(2)不按照規定報告、通報事故災難真實情況的;
(3)拒不執行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應急預案, 不服從命令和指揮,或者在應急響應時臨陣脫逃的;
(4)盜竊、挪用、貪污應急工作資金或者物資的;
(5)阻礙應急工作人員依法執行任務或者進行破壞活動的;
(6)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應急工作行為的。
7.4 應急指揮機構聯系方式
區安全生產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值班電話:0561-4686996。
7.5 縣區溝通與協作
區應急管理局和有關部門積極建立與其他縣區應急機構的聯系,組織參加縣區救援活動,開展縣區間的交流與合作。
7.6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經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同意后,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