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近日,《山東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經修訂出臺。《規定》共36條,主要從強化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突出對承包承租單位及危險作業的安全管理、完善生產經營單位應急處置、加強對平臺經濟等新興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管理等方面進行制度設計。
《規定》聚焦推動落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將主要負責人職責細化到12項,將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職責細化到11項,對主要技術負責人、其他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職責提出要求,同時明確了生產經營單位要編制全員安全生產責任清單并加強考核。《規定》明確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將承包承租單位、危險作業的安全管理作為日常安全檢查必查的重要內容。
《規定》賦予生產經營單位緊急撤離權,要求生產經營單位在發生事故或者其他可能直接危及從業人員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生產現場帶班人員、班組長和調度人員及時組織現場人員撤離或者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后撤離。
《規定》明確要求平臺經濟等新興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將新就業形態從業人員納入本單位的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管理,要求其制定的制度、規則、考核指標和平臺算法等應當保障從業人員的人身安全,鼓勵其通過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雇主責任保險等商業保險提升安全保障水平。
此外,《規定》還新增加生產經營單位安全準入、安全總監、勞務派遣人員和靈活用工人員管理、安全生產信息化建設等內容,并就加強生產經營單位安全風險管控、隱患排查治理、應急處置、事故報告等提出新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