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和規范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促進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防范事故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關于印發安全生產年度監督檢查計劃編制辦法的通知》(安監總政法〔2017〕150號)的要求,按照衡水市應急管理局和區委、區政府總體部署,制定2024年度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計劃。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產的重要論述和指示批示精神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區委、區政府和市應急管理局關于安全生產工作的決策部署,緊緊圍繞安全生產治本攻堅三年行動,突出重大事故隱患查處,突出精準化和信息化執法,堅持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依法嚴厲查處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促進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從源頭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風險,建立生產經營單位負責、職工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機制,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為我區經濟高質量發展保駕護航。
二、工作目標和主要任務
(一)工作目標。依法對納入檢查范圍的企業采用重點檢查和隨機抽查相結合的方式開展執法,案件辦理全面實施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公示、全過程記錄和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三項制度”,對查出的問題隱患責令企業整改到位,對企業存在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自由裁量權標準,依照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執法范圍企業的執法檢查率、復查率、違法行為立案查處率以及執法服務率達到100%,不發生因執法不規范導致執法決定經行政復議被撤銷或被變更、行政訴訟敗訴的案件,貫徹落實省應急管理廳信息化工作部署,提高執法檢查的信息化、規范化、精準化水平,2024年全面使用“互聯網+執法”系統及“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系統。
(二)主要任務。圍繞安全生產治本攻堅三年行動開展,確定三個方面重點任務。一是圍繞重點檢查事項清單,瞄準重大隱患和第一責任人等“關鍵少數”,對重點企業開展精準執法檢查,提升企業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防控重大安全風險。二是圍繞重大危險源點、重點作業環節、重要作業行為,精心安排全國“兩會”、國慶節等重要時期的專項執法檢查,確保重要時期安全穩定。三是圍繞省內外事故案例、安全生產舉報、網絡輿情等方面暴露出來的典型問題,深入剖析監管漏洞,完善監管措施,解決頑瘴痼疾。四是按照“誰執法誰普法”要求,把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融入監督檢查全過程,結合案情充分釋法說理,增強生產經營單位和社會公眾的安全生產法治意識和水平,切實提高優化營商環境工作質量和服務水平。
三、執法檢查安排
(一)執法檢查范圍。根據年度重點工作任務安排和執法檢查工作日測算(見附件1),確定執法檢查企業75家。其中,重點檢查企業45家,占執法檢查企業數量的60%,隨機抽查企業30家,占執法檢查企業數量的40%。分行業如下:
1.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重點檢查18家,隨機抽查10家。
2.工商貿行業。重點檢查涉爆粉塵、涉有限空間作業及使用危險化學品企業。重點檢查27家,隨機抽查20家。
3.教育培訓、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應急救援結合年度工作安排開展執法檢查。
(二)執法檢查內容。專項執法檢查內容見各行業執法檢查計劃安排,共性內容主要包括以下11個方面:
1.主要負責人履職盡責情況。企業主要負責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履行法定職責情況,重點是建立并落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情況,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建設情況,組織開展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實施風險辨識和管控檢查情況。
2.雙重預防機制建設情況。企業安全生產風險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制度建設情況,采用技術、管理措施控制風險和開展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按照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排查整治本單位重大事故隱患情況,對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措施組織開展評估等情況。
3.安全設施“三同時”落實情況。落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管理規定情況,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符合安全技術標準情況,使用列入淘汰落后技術裝備目錄的工藝、設備情況。
4.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落實情況。企業建立全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情況,對包括被派遣勞動者、實習生在內的所有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開展情況;危險化學品、金屬冶煉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等“三類人員”考核及持證情況。
5.現場作業安全管理落實情況。企業現場作業管理情況,從事危險化學品特殊作業、涉爆粉塵、有限空間、爆破、吊裝及國家有關規定明確的危險作業時,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情況;違章指揮、強令職工冒險作業情況。
6.應急管理建設落實情況。企業按規定建立安全生產應急管理體系和應急救援組織情況,應急預案制定和組織應急預案培訓演練情況。應急物資、裝備配備情況以及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情況;重大危險源進行辨識、登記建檔,定期檢測、評估、監控等情況。
7.取得安全生產許可后保持安全生產條件情況。企業獲得安全生產許可情況,嚴格依照有關安全生產行政許可的范圍、事項從事相關的生產經營活動情況,企業在取得行政許可后降低安全生產條件情況;轉讓、冒用或者使用偽造的安全生產許可情況。
8.安全生產安全費用落實情況。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情況,企業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及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情況;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情況。
9.安全技術服務情況。從事安全技術服務的服務機構開展安全評價、安全論證、安全生產標準化、雙重預防機制等各項安全技術服務情況,服務事項與企業安全實際相對應情況,制定的安全風險管控措施可行性情況,安全防范措施與安全風險相對應情況。
10.安全生產強制性標準實施情況。企業相關強制性標準獲取情況,各項安全生產強制性標準的執行情況。
11.安全生產舉報獎勵落實情況。落實舉報培訓課程情況,張貼有獎舉報公告牌情況,建立和落實安全舉報獎勵制度情況。
(三)執法檢查安排。相關股室、大隊按照各行業執法檢查事項(附件2、3)和教育培訓、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應急救援等重點執法檢查事項(附件4)內容,負責對納入執法檢查范圍企業組織實施執法檢查,具體任務分配和季度檢查計劃安排詳見附件5。教育培訓、應急救援、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等專項執法檢查,由承擔監管任務的股室對照重點執法檢查事項,結合年度工作安排組織開展執法檢查。
(四)執法檢查方式。按照深入推進應急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改革,切實提升執法效能的原則,針對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及涉有限空間作業、涉爆粉塵企業等重點檢查企業,開展“一企一策”精準執法;針對重點時期安全保障要求,對存在重大安全風險、重大危險源點、高風險作業活動的企業組織開展雙隨機抽查、暗查暗訪、突擊檢查;針對典型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違法問題,安全生產領域存在的突出風險以及投訴舉報、網上巡查等發現的問題,根據不同時間節點、季節特點、地域行業特點開展專項執法檢查;依托現代化監管載體,構建以風險隱患在線監測監控、視頻監控等線上設施為主,線下核實、委托核實處置為輔的非現場執法監管模式,全面提升安全生產執法效能。
四、監督檢查有關要求
(一)規范執法檢查程序。要全面推行“一企一策”精準執法。結合企業安全生產誠信等級,精準實施分級分類執法檢查,確保每次檢查問題查實查透,提升執法實效,減少執法檢查頻次。進入企業執法檢查,執法人員要主動出示執法證件,并將執法人員信息和執法行為規范告知企業。在檢查方案中將執法工作要求、檢查具體事項等內容詳細列出并提前告知企業;對檢查發現問題的描述要精準詳實,準確判定性質、情節、危害、后果以及違法行為持續時間;檢查結束后如實通報情況,進一步幫助企業提高安全意識,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二)推行包容審慎執法。要全面推行包容審慎執法,對一級安全生產標準化企業和安全生產誠信等級a 級企業實施執法檢查,需經局主要負責人同意;對首次發現的企業安全生產輕微違法行為實施“輕微違法首違不罰”,以非強制性行政執法手段代替行政處罰;對違法情節嚴重的,實施行政處罰要根據違法行為的性質和危害依法作出相應的處罰決定。同時提供跟蹤指導、專家上門、技術幫助、法律咨詢等多種服務,教育引導生產經營單位自覺遵守安全生產規定,變被動執法為主動服務,正確處理嚴格執法和熱情服務關系,開展“精準執法+優質服務”,保護和激發市場主體活力。
(三)推進執法工作信息化。全面應用部建“互聯網+執法”系統開展執法檢查,做好檢查方案、事項、對象的管理工作。及時將年度執法計劃、臨時執法計劃、雙隨機計劃錄入系統,及時更新執法人員信息,及時將執法檢查情況錄入系統,逐步實現執法全程線上操作。各監管股室要積極推進非現場執法,將網上巡查發現的異常情況、問題隱患、預警報警信息作為執法的重要線索和依據。
(四)嚴守工作紀律。要嚴格執行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精神,公開向被檢查單位作出廉政承諾,堅守法紀紅線,嚴守道德底線,做到嚴格執法、規范執法、文明執法、廉潔執法。執法人員要按照著裝規定穿著統一制式服裝,規范佩戴執法標志,嚴肅執法風紀,樹立應急部門良好執法形象。
(五)調整、報批程序
經區政府批準的年度監督檢查計劃,因工作需要進行部分調整或者變更的,由相關股室、大隊書面提出具體調整或者變更意見,經主管局領導同意,報請局主要領導批準后施行,并形成正式文件。
年度監督檢查計劃重點檢查單位的數量減少幅度超過計劃10%,或者監督檢查單位的數量減少幅度超過計劃20%,以及重點檢查單位的范圍作出變更的屬重大調整,應當重新核定相應工作量,并經局領導集體討論后,在30日內按規定重新履行報批和備案手續。
(六)公示
要嚴格落實行政執法“三項制度”,對執法信息公示、執法檢查全過程記錄、重大行政處罰決定等實施全過程監督。嚴格落實24小時行政執法處罰信息首報要求,及時填報案件查處續報情況,所有行政處罰結果均在網站上進行公示,并按要求通過衡水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上傳行政處罰信息。監督指導執法人員嚴格遵守黨風廉政建設相關規定,依法依規公開、公正、公平開展執法。加大執法監督力度,將行政執法作為年度安全生產考核重點內容。
附件:1.監督檢查工作日測算
2.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行業監督檢查計劃安排
3.工商貿行業監督檢查計劃安排
4.教育培訓、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應急救援重點執法檢查事項
5.監督檢查時間及任務分配表
附件1
監督檢查工作日測算
一、監督檢查力量
目前,桃城區應急管理局定編在冊人數為36人,實際在崗人員33人,其中工人編制9人,其余24人納入行政執法人員計算。
二、監督檢查工作日
(一)總法定工作日。依據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印發安全生產年度監督檢查計劃編制辦法的通知》(安監總政法〔2017〕150號)的要求,總法定工作日=國家法定工作日×執法人員數量=250×24=6000天。
(二)監督檢查工作日。執法檢查工作日為總法定工作日減去其他執法工作日和非執法工作日所剩余的工作日:
6000-1985-3035=980(天)
(三)其他執法工作日。根據近3年數據測算,預計1985天。
1.開展安全生產綜合監管、督導、檢查、考核:預計需用630個工作日。
2.實施行政許可:預計需用360個工作日。
3.組織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和處理:預計需用60個工作日。
4.調查核實安全生產投訴舉報:預計需用240個工作日。
5.辦理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登記、備案:預計需用30個工作日。
6.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預計需用200個工作日。
7.完成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安全監管部門安排的執法工作任務:預計需用465個工作日。
(四)非執法工作日。預計3035天。
1.機關值班1095天(3人/天×365個工作日)。
2.學習、培訓、考核、會議:預計需用600個工作日。
3.參加黨群活動:預計需用240個工作日。
4.法定年休假、病假、事假:預計需用200個工作日。
5.參與本級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事宜:預計需用500個工作日。
6.辦公室日常工作、人事、財務工作:預計需用400個工作日。
按照組織檢查、立案調查、責令整改、行政處罰、復查的時間測算,每家企業需5個工作日,行政執法人員為2~4人次測算,2024年計劃安排執法檢查企業75家。
附件2
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行業監督檢查安排
一、重點檢查內容
(一)危險化學品企業重點執法檢查事項
1.新招錄(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操作崗位人員是否經實習期滿獨立上崗作業。
2.是否存在脫水、裝卸、倒罐作業時,作業人員離開現場或油氣罐區同一防火堤內切水和動火作業同時進行的情況。
3.是否按照規定建立有限空間管理臺賬并及時更新;是否按照規定對有限空間危險因素進行辨識或者是否辨識不全存在缺項;是否按照規定對辨識出的有限空間危險因素進行分級管控;是否對存在中毒窒息或者易燃易爆危險因素的有限空間區域實行人員出入及過程管控。
4.是否存在將火種帶入易燃易爆場所或存在脫崗、睡崗、酒后上崗行為。
5.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罐區、倉庫等設施與周邊的安全距離是否符合要求;涉及“兩重點一重大”的生產裝置、儲存設施外部安全防護距離是否符合國家標準要求。
6.光氣、氯氣(液氯)等劇毒化學品(及硫化氫氣體)管道是否穿(跨)越廠區(包括化工園區、工業園區)外的公共區域。
7.地區架空電力線路是否穿越生產區,是否符合國家標準要求。
8.控制室或機柜間面向具有火災、爆炸危險性裝置一側是否滿足國家標準關于防火防爆的要求。
9.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車間、倉庫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內或與員工宿舍的距離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10.是否存在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情況。
11.新開發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工藝是否經逐級放大試驗到工業化生產或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藝是否經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組織安全可靠性論證;新建裝置是否制定試生產方案投料開車;精細化工企業是否按規范性文件要求開展反應安全風險評估。
12.涉及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的裝置是否實現自動化控制;涉及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的大型化工裝置是否設置緊急停車系統;涉及毒性氣體、液化氣體、劇毒液體的一級或者二級重大危險源,是否配備獨立的安全儀表系統(sis)。
13.油氣儲罐是否按規定達到以下要求的:(1)液化烴的儲罐設液位計、溫度計、壓力表、安全閥,以及高液位報警和高液位自動連鎖切斷進料措施;全冷凍式液化烴儲罐設與自動控制系統相聯的真空泄放設施和高、低溫度檢測裝置;(2)氣柜設上、下限位報警裝置,并宜設進出管道自動聯鎖切斷裝置;(3)液化石油氣球形儲罐液相進出口設置緊急切斷閥,其位置宜靠近球形儲罐;(4)丙烯、丙烷、混合c4、抽余c4及液化石油氣的球形儲罐設置注水措施。
14.液化烴、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氣體的充裝是否使用萬向節管道充裝系統。
15.在易燃易爆的爆炸危險區域內是否按相關國家標準使用防爆工具、防爆電器或采取防爆措施。
16.在廠房、圍堤、窨井等場所內是否設置有毒有害氣體排放口,是否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17.有毒有害、可燃氣體泄漏檢測報警系統是否按照標準設置、使用或定期檢測校驗;以及報警信號是否發送至有操作人員常駐的控制室、現場操作室進行報警。
18.涉及放熱反應的危險化工工藝生產裝置是否設置雙重電源供電或控制系統,是否設置不間斷電源(ups)。
19.在用裝置(設施)安全閥或泄壓排放系統是否正常投用。
20.涉及液化烴、液氨、液氯、硫化氫等易燃易爆及有毒介質的安全閥及其他泄放設施直排大氣是否采取相應安全措施。
21.危險化學品是否按照標準分區、分類、分庫存放,或存在超量、超品種以及相互禁忌物質是否存在混放混存情況。
22.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是否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要求。
23.是否將危險化學品儲存在專用倉庫內,或者是否將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
24.是否配備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進行維護、保養,保證正常運轉。
25.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是否根據其生產、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和危險特性,在作業場所設置相應的監測、監控、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泄漏以及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設備,是否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對安全設施、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安全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
(二)煙花爆竹企業重點執法檢查事項
1.作業人員是否帶藥檢維修設備設施。
2.職工是否自行攜帶工器具、機器設備進廠進行涉藥作業。
3.工(庫)房實際作業人員數量是否超過核定人數。
4.工(庫)房實際滯留、存儲藥量是否超過核定藥量。
5.工(庫)房內、外部安全距離是否不足,防護屏障是否缺失或者不符合要求。
6.防靜電、防火、防雷設備設施是否缺失或者失效。
7.是否擅自改變工(庫)房用途或者違規私搭亂建。
8.工廠圍墻是否缺失或者分區設置是否符合國家標準。
9.是否將氧化劑、還原劑同庫儲存、違規預混或者在同一工房內粉碎、稱量。
10.在用涉藥機械設備是否存在未經安全性論證或者擅自更改、改變用途的情況。
11.中轉庫、藥物總庫和成品總庫的存儲能力是否與設計產能匹配。
12.是否存在出租、出借、轉讓、買賣、冒用或者偽造許可證情況。
13.生產經營的產品種類、危險等級是否超許可范圍或者生產使用違禁藥物。
14.是否存在分包轉包生產線、工房、庫房組織生產經營情況。
15.是否存在一證多廠或者多股東各自獨立組織生產經營情況。
16.許可證過期、整頓改造、惡劣天氣等停產停業期間是否組織生產經營。
17.煙花爆竹倉庫是否存放其它爆炸物等危險物品或者是否生產經營違禁超標產品。
(三)石油天然氣開采企業專項執法檢查事項
1.高溫、高壓、含酸性氣體的區域和新區鉆井、試油、井下作業,開工前或者打開油氣層前未經驗收(評價)合格而進行施工的;
2.鉆井、修井、井下作業未按有關要求和標準安裝井控裝備或者采取防噴措施的;
3.井口裝置壓力等級低于設計要求或者未按規定試壓的;
4.生產井轉變開發方式或者生產用途未進行安全評估的;
5.壓裂、測試作業地面流程管線未按規定安裝、固定、試壓的;
6.所屬企業或者二級單位主要負責人與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規定經培訓考核合格,或者特種作業人員和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未持有效資格證上崗作業,或者崗位員工未經安全教育培訓考核合格的;
7.高危和非常規作業未按規定辦理作業許可的,或者辦理作業許可審批人未到現場確認風險防范措施落實情況的,或者未按規定實行升級管控的;
8.易燃易爆危險場所防爆泄壓、防靜電和防爆電氣設備缺失或者失效,或者重點防火部位消防系統缺失或者失效的;
9.產能建設項目未按規定開展安全預評價、安全設施設計專篇的;
10.鉆修井井架缺乏有效的天車防碰裝置,或者鉆臺、二層臺欄桿缺失的;起放井架大繩、鉆修井大繩磨損或者斷絲超標未檢測的,或者死繩端活繩端固定不合格的;
11.放射源儲存庫房應符合國家相關法規要求,要具備“人防、物防、技防”標準要求,建立出入庫、巡檢等管理制度。
12.放射源存放場所應設置相應安全警示標識,操作人員應佩戴相應專用防護用具。
13.放射源運輸應使用符合法規標準要求的運輸容器,運輸車輛應具備防止丟失、被盜等安全設施。
14.所屬企業或者二級單位應建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配備相應應急救援物資,定期開展應急演練。
15.現場使用的正壓式呼吸器、氣體檢測儀、計量器具等設備應定期進行檢定。
二、執法檢查安排
具體檢查安排如下:
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股負責檢查15家重點企業:衡水酷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衡水光明化工有限公司、河北新曙光漆業有限公司、衡水豐億工貿有限公司、衡水銀河造漆有限公司、河北美利達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大龍化工有限公司、河北益麗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衡水東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河北潔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衡水宇誠洗滌劑有限公司、衡水捷德化工有限公司、中國石化銷售有限公司河北衡水銷售公司、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河北衡水銷售分公司、中海油銷售河北有限公司衡水勝利西路加油站。
監察大隊負責檢查3家重點企業:衡水匯華化工有限公司、衡水市桃城區亞興涂料粘合劑廠、衡水德客商貿有限公司。
三、執法工作措施
(一)堅持問題導向。以安全風險大、近三年發生過事故企業和安全生產條件差、問題突出的企業為重點,組織開展觀摩執法。每季度執法,根據執法領域情況,聘請行業專家組成執法檢查組,實施精準執法。
(二)明確執法事項。及時向企業公布重點執法檢查事項清單,提前告知企業,通過執法檢查“開卷考試”,引導企業主動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從根本上提升企業本質安全水平。要嚴厲查處危險化學品企業是否按國家規定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情況,對強制實施行業范圍內企業未投保安責險的,嚴格依法處罰。
(三)堅持標本兼治。針對檢查發現的問題隱患,逐一對照法規標準規范,剖析問題根源,倒推管理漏洞和制度缺陷,查找問題隱患出現的深層次根源;通過全面細致檢查,向企業提出提升本質安全水平的意見建議。
(四)堅持跟蹤問效。通報執法檢查情況,對發現的共性問題、重點問題進行剖析,組織開展跟蹤抽查,監督指導同行業相關企業舉一反三,自查自糾,真查實改,徹底消除安全隱患。
附件3
工商貿行業監督檢查安排
一、重點檢查內容
(一)通用部分
1.未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或者未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的。
2.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的。
3.金屬冶煉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經考核合格的。
(二)建材企業重點執法檢查事項
1.煤磨袋式收塵器、煤粉倉未設置溫度和固定式一氧化碳濃度監測報警裝置,或者未設置氣體滅火裝置。
2.筒型儲庫人工清庫作業未落實清庫方案中防止高處墜落、坍塌等安全措施。
3.水泥企業電石渣原料筒型儲庫未設置固定式可燃氣體濃度監測報警裝置,或者監測報警裝置未與事故通風裝置聯鎖。
4.進入筒型儲庫、焙燒窯、預熱器旋風筒、分解爐、豎爐、篦冷機、磨機、破碎機前,未對可能意外啟動的設備和涌入的物料、高溫氣體、有毒有害氣體等采取隔離措施,或者未落實防止高處墜落、坍塌等安全措施。
5.采用預混燃燒方式的燃氣窯爐(熱發生爐煤氣窯爐除外)的燃氣總管未設置管道壓力監測報警裝置,或者監測報警裝置未與緊急自動切斷裝置聯鎖。
6.制氫站、氮氫保護氣體配氣間、燃氣配氣間等3類場所未設置固定式可燃氣體濃度監測報警裝置。
7.電熔制品電爐的水冷設備失效。
8.玻璃窯爐、玻璃錫槽等設備未設置水冷和風冷保護系統的監測報警裝置。
(三)機械企業重點執法檢查事項
1.會議室、活動室、休息室、更衣室、交接班室等5類人員聚集場所設置在熔融金屬吊運跨或者澆注跨的地坪區域內。
2.鑄造用熔煉爐、精煉爐、保溫爐未設置緊急排放和應急儲存設施。
3.生產期間鑄造用熔煉爐、精煉爐、保溫爐的爐底、爐坑和事故坑,以及熔融金屬泄漏、噴濺影響范圍內的爐前平臺、爐基區域、造型地坑、澆注作業坑和熔融金屬轉運通道等8類區域存在積水。
4.鑄造用熔煉爐、精煉爐、壓鑄機、氧槍的冷卻水系統未設置出水溫度、進出水流量差監測報警裝置,或者監測報警裝置未與熔融金屬加熱、輸送控制系統聯鎖。
5.使用煤氣(天然氣)的燃燒裝置的燃氣總管未設置管道壓力監測報警裝置,或者監測報警裝置未與緊急自動切斷裝置聯鎖,或者燃燒裝置未設置火焰監測和熄火保護系統。
6.使用可燃性有機溶劑清洗設備設施、工裝器具、地面時,未采取防止可燃氣體在周邊密閉或者半密閉空間內積聚措施。
7.使用非水性漆的調漆間、噴漆室未設置固定式可燃氣體濃度監測報警裝置或者通風設施。
(四)輕工企業重點執法檢查事項
1.食品制造企業烘制、油炸設備未設置防過熱自動切斷裝置。
2.白酒勾兌、灌裝場所和酒庫未設置固定式乙醇蒸氣濃度監測報警裝置,或者監測報警裝置未與通風設施聯鎖。
3.紙漿制造、造紙企業使用蒸氣、明火直接加熱鋼瓶汽化液氯。
4.日用玻璃、陶瓷制造企業采用預混燃燒方式的燃氣窯爐(熱發生爐煤氣窯爐除外)的燃氣總管未設置管道壓力監測報警裝置,或者監測報警裝置未與緊急自動切斷裝置聯鎖。
5.日用玻璃制造企業玻璃窯爐的冷卻保護系統未設置監測報警裝置。
6.使用非水性漆的調漆間、噴漆室未設置固定式可燃氣體濃度監測報警裝置或者通風設施。
7.鋰離子電池儲存倉庫未對故障電池采取有效物理隔離措施。
(五)紡織企業重點執法檢查事項
1.紗、線、織物加工的燒毛、開幅、烘干等熱定型工藝的汽化室、燃氣貯罐、儲油罐、熱媒爐,未與生產加工等人員聚集場所隔開或者單獨設置。
2.保險粉、雙氧水、次氯酸鈉、亞氯酸鈉、雕白粉(吊白塊)與禁忌物料混合儲存,或者保險粉儲存場所未采取防水防潮措施。
(六)涉爆粉塵企業重點執法檢查事項
1.粉塵爆炸危險場所設置在非框架結構的多層建(構)筑物內,或者粉塵爆炸危險場所內設有員工宿舍、會議室、辦公室、休息室等人員聚集場所。
2.不同類別的可燃性粉塵、可燃性粉塵與可燃氣體等易加劇爆炸危險的介質共用一套除塵系統,或者不同建(構)筑物、不同防火分區共用一套除塵系統、除塵系統互聯互通。
3.干式除塵系統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種爆炸防控措施。
4.鋁鎂等金屬粉塵除塵系統采用正壓除塵方式,或者其他可燃性粉塵除塵系統采用正壓吹送粉塵時,未采取火花探測消除等防范點燃源措施。
5.除塵系統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塵,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構筑物作為除塵風道。
6.鋁鎂等金屬粉塵、木質粉塵的干式除塵系統未設置鎖氣卸灰裝置。
7.除塵器、收塵倉等劃分為20區的粉塵爆炸危險場所電氣設備不符合防爆要求。
8.粉碎、研磨、造粒等易產生機械點燃源的工藝設備前,未設置鐵、石等雜物去除裝置,或者木制品加工企業與砂光機連接的風管未設置火花探測消除裝置。
9.遇濕自燃金屬粉塵收集、堆放、儲存場所未采取通風等防止氫氣積聚措施,或者干式收集、堆放、儲存場所未采取防水、防潮措施。
10.未落實粉塵清理制度,造成作業現場積塵嚴重。
(七)涉氨制冷企業重點執法檢查事項
1.包裝、分割、產品整理場所的空調系統采用氨直接蒸發制冷。
2.快速凍結裝置未設置在單獨的作業間內,或者快速凍結裝置作業間內作業人員數量超過9人。
(八)存在硫化氫、一氧化碳等中毒風險有限空間作業企業重點執法檢查事項
1.未對有限空間進行辨識、建立安全管理臺賬,并且未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2.未落實有限空間作業審批,或者未執行“先通風、再檢測、后作業”要求,或者作業現場未設置監護人員。
二、執法檢查安排
具體檢查安排如下:
工商貿行業安全監督管理股負責檢查15家重點企業:衡水市桃城區海鈺倉儲中心、衡水天順密封材料有限公司、衡水正弘食品有限公司、衡水龍康包裝制品有限公司、衡水興威羊絨制品有限公司、河北衡水老白干酒業股份有限公司(制曲車間)、衡水昕龍制動絕緣材料有限公司、河北美貿科技有限公司、河北森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衡水納瑞建材商貿有限公司、衡水帥印橡塑制品有限公司、衡水鑄騰商貿有限公司、衡水桃城區廣發腳輪廠、河北信瑞智能裝備有限公司、河北鑫美玻璃科技有限公司
監察大隊負責檢查12家重點企業:邯鋼集團衡水薄板有限責任公司、衡水星潤工程橡膠有限公司、河北安潤防腐管業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桃城區衡特家居門窗廠、衡水鴻鑫水利礦山機械有限公司、衡水山枝保健飲料有限公司、衡水恒星體育用品有限公司、衡水億晟建筑工程材料有限公司、衡水市益豐環保建材有限公司、衡水鋒凱鑄造科技有限公司、河北德一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衡水金徽水工機械有限公司。
三、執法工作措施
(一)加大執法力度。結合專項執法、集中整治等工作,深入開展工貿重點行業排查整治,務求執法實效。一是充分運用明查暗訪、隨機抽查、視頻調度、線上巡查等方式,持續開展執法檢查。對檢查發現的問題和隱患,必須當即提出處理意見,嚴格依法依規處理處罰,著力整治企業主要負責人不到崗不履職、重大風險隱患長期得不到有效治理等突出問題;對發現企業隱患排查治理走過場、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落實整改措施不到位的企業,堅決予以上限處罰、責令企業停產整改。二是要綜合用好約談企業負責人、通報、媒體曝光、降低企業安全誠信等級、“黑名單”以及停電、查封扣押設備設施、行刑銜接等手段,嚴厲懲處嚴重違法違規行為。三是嚴厲查處有關企業是否按國家規定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情況,對強制實施行業范圍內企業未投保安責險的,嚴格依法處罰。
(二)提高執法水平。一是創新執法工作模式。在重點檢查企業中全面推行“三位一體”工作模式,采取“啟動會+現場執法檢查+總結會”、“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崗位操作員工全過程在場”、“執法+專家”檢查模式,對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和崗位操作員工進行座談問詢,做到執法前告知、現場逐項核查和交流反饋,進一步提高執法標準。二是嚴格落實行政執法“三項制度”,嚴格落實24小時行政執法處罰信息首報要求,嚴格按要求通過信用中國上傳行政處罰信息。按時保質完成省級典型執法案例報送工作,確保案件報送率和案件合格率100%。
(三)加強信息化應用。利用“互聯網+執法”系統開展執法工作,及時填報行政執法案卷,穩步推行線上審批辦案。按照“三項制度”要求及時公示行政處罰結果,按時填報河北省安全生產誠信管理系統,按要求報送典型執法案例,確保保質保量完成案例報送任務。逐步利用視頻監控、監測監控預警系統等線上手段開展線上檢查。
(四)提升執法溫度。深入落實各項優化營商環境措施,通過執法檢查推動企業提升安全管理水平。一是審慎落實包容免罰制度。嚴格貫徹落實“輕微不罰”和“首違免罰”清單。二是強化對企業的指導服務。推行“告知式”執法,將檢查內容事項提前告知企業,引導企業開展自查自糾。執法檢查過程中,充分利用專家庫和第三方技術力量,為執法檢查提供技術支撐,開展“說理式”執法。針對檢查發現問題隱患與企業交流反饋,通過專家指導服務,向企業提供安全咨詢和整改指導,督促企業舉一反三,不斷提升本質安全,提升執法檢查效果。
附件4
教育培訓、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應急
救援重點監督檢查事項
一、教育培訓重點檢查內容
(一)安全培訓機構重點執法檢查事項。按照《安全培訓機構基本條件規范》地方標準核查管理人員配備是否符合要求;核查安全生產培訓管理制度、崗位職責、考核機制是否健全;核查專(兼)職師資力量是否充足、是否配備注冊安全工程師;核查固定培訓場地及實訓設施是否滿足要求;是否存在未按照培訓大綱培訓;是否擅自壓縮培訓學時、講解習題代替理論培訓;是否存在實操實訓流于形式等情況;是否存在安全生產培訓檔案不健全、建檔不規范、要素不齊全甚至檔案造假等情況;是否存在與考試機構和考試點勾結,舉辦“包過班”,參與考生作弊,倒賣安全生產資格(合格)證書,收取高價培訓費用等情況。
(二)安全考試機構和考試點重點執法檢查事項。對照《河北省特種作業考試點建設項目審查驗收標準》,核查是否存在考試管理制度不健全、理論和實操考試場地、設備不達標等不具備考試條件的情況;是否存在從事與所承擔考試任務有關培訓活動的情況;是否存在未嚴格按照考試計劃組織實施考試的情況;是否存在完全以問答代替實操考試的情況;是否存在未安排監考、考評人員進行理論考試監考和實操考評,考務人員違反考試紀律的情況;是否存在未進行考試全過程錄像,錄像資料未建立檔案,考試數據采集格式不規范、信息不準確,考試檔案造假的情況。
(三)生產經營單位重點執法檢查事項。主要負責人是否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培訓計劃;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是否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并考核合格;特種作業人員是否存在無證上崗或持假證上崗的情況;其他從業人員“三級教育”是否嚴格落實有關培訓大綱及規定;高危生產經營單位以及從事加工、制造業生產單位新入職其他從業人員是否按照有關培訓大綱及考核規定,進行廠級、車間、班組“三級安全教育培訓”;企業采用“四新”人員、離崗6個月以上人員、轉崗人員、事故相關責任人員、實習人員、被派遣勞動者等是否進行專門的安全培訓考試。
二、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重點檢查內容
(一)資質保持(省外機構除外)方面重點執法檢查事項。按照《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要求,核查工作場所面積,專職評價師、專業技術人員人數及比例,評價師專業能力等情況是否符合規定。
(二)機構管理方面重點執法檢查事項。是否存在超資質范圍進行安全評價或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活動和轉讓出(租)借資格證書的情況;是否存在轉包評價和檢測檢驗項目的情況;機構網站是否能正常運行,是否公開機構信息、公示技術服務收費標準;是否與委托方簽訂技術服務合同,技術服務合同是否明確服務對象、范圍、權利、義務和責任的;是否在開展現場技術服務前七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項目實施地資質認可機關;機構開展技術服務時,是否如實記錄過程控制、現場勘驗和檢測檢驗的情況,并與現場圖像影像等證明資料一并及時歸檔;是否按規定公開安全評價報告、安全生產檢測檢驗報告相關信息及現場勘驗圖像影像資料;是否存在違反法規標準規定更改或者簡化安全評價、檢測檢驗程序和相關內容的情況;是否存在不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最新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從事技術服務活動的情況;機構名稱、注冊地址、實驗室條件、法定代表人、專職技術負責人、授權簽字人發生變化之日起三十日內是否向原資質認可機關提出變更申請。
(三)人員執業方面重點執法檢查事項。是否存在專職安全評價師、專業技術人員同時在兩個以上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從業的情況;是否存在冒用他人名義或者允許他人冒用本人名義在安全評價、檢測檢驗報告和原始記錄中簽名的情況;安全評價項目組組長是否具有與業務相關的二級以上安全評價師資格,并在本行業領域工作三年以上的;項目組組成人員配備是否符合安全評價項目專職安全評價師專業能力配備標準;安全評價項目組組長及負責勘驗人員是否不到現場實際地點開展勘驗等有關工作;承擔現場檢測檢驗的人員是否不到現場實際地點開展設備檢測檢驗等有關工作。
(四)技術報告方面重點執法檢查事項。安全評價報告是否存在法規標準引用錯誤、關鍵危險有害因素漏項、重大危險源辨識錯誤、對策措施建議與存在問題嚴重不符等情況;安全評價報告中是否存在周邊環境與評價期間實際情況不符,且不符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規范,故意隱瞞的情況;安全評價報告中是否存在主要建(構)筑物與評價期間實際嚴重不符,主要生產裝置、儲存設施、建(構)筑物之間的距離不符合有關標準的規定,故意隱瞞且影響評價結論的情況;安全評價報告中是否存在不符合行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項,故意隱瞞且影響評價結論的情況;安全生產檢測檢驗報告是否存在法規標準引用錯誤、關鍵項目漏檢、結論不明確等情況。
三、應急救援重點檢查內容
(一)應急預案重點執法檢查事項。主要負責人是否履行組織編制和實施本單位應急預案職責,各分管負責人是否按照職責分工落實應急預案規定的職責;預案編制前是否開展風險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預案發布前是否進行論證或評審,應急預案是否按要求向有關部門備案,是否定期開展應急預案評估、修訂;應急預案中人員的職責分工,應急程序和處置措施與本企業應急能力是否適應;企業應急預案體系之間,以及與地方政府及其部門、應急救援隊伍和涉及的其他單位應急預案是否相銜接。
(二)應急演練重點執法檢查事項。是否按規定制定年度應急演練計劃;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是否按規定每年至少演練一次,現場處置方案每半年至少演練一次;是否對應急演練進行書面評估總結。
(三)應急救援隊伍重點執法檢查事項。是否按規定建立專(兼)職應急救援隊伍;因生產規模較小未建立應急救援隊伍的,是否與鄰近救援隊伍簽訂救援協議。
(四)應急救援裝備及物資管理重點執法檢查事項。是否按規定配備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物資;是否建立應急救援器材臺賬和應急救援物資儲備臺賬,臺賬是否與實物相符;應急救援器材是否定期檢測,是否建立維護保養記錄,各種應急救援設備、設施是否處于良好狀態;重點崗位工作人員是否會正確使用應急救援器材等。
(五)應急救援開展重點執法檢查事項。事故風險可能影響周邊單位、人員的,是否將事故風險的性質、影響范圍和應急防范措施告知了周邊單位和人員;在本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是否立即采取相應的應急救援措施,主要負責人是否立即組織搶救。
附件5
2024年度監督檢查時間及任務分配表
| 單位 | 第一季度 | 第二季度 | 第三季度 | 第四季度 | 小計 | |||||
| 重點檢查企業(家) | 一般檢查企業(家) | 重點檢查企業(家) | 一般檢查企業(家) | 重點檢查企業(家) | 一般檢查企業(家) | 重點檢查企業(家) | 一般檢查企業(家) | |||
| 工商貿行業安全監督 管理股 | 3 | 2 | 4 | 3 | 4 | 3 | 4 | 2 | 25 | |
| 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 管理股 | 3 | 2 | 4 | 3 | 4 | 3 | 4 | 2 | 25 | |
| 監察大隊 | 3 | 2 | 4 | 3 | 4 | 3 | 4 | 2 | 25 | |
| 總計 | 9 | 6 | 12 | 9 | 12 | 9 | 12 | 6 | 75 | |










